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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43页

共1413条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企业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确认申请后,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确定数据等级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审核确认时应当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 (三)对于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的工程项目信息,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审核后确认相应的数据信息等级再行推送,也可直接按照原数据等级进行推送。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项目在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确认申请后,要向申请企业明确审核确认的办理时限,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档案信息和项目监管信息。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项目信息录入及审核规则,对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业绩录入工作实施审核、监督管理。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监控机制,指导平台运维单位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发现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报告。 附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办公厅(综合司)。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启用新版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 报审专用章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勘察设计和规划编制单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我委自2024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章电子化。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委将启用新版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样章,详见附件)。以上电子章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部分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的,电子章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        二、经2023年度勘察设计资质监督检查合格的单位,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推送电子章。        三、各单位如有实体章使用需求,可凭电子章样式,自行刻印(刻章单位须经公安机关备案)。        四、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凡勘察资质单位出具的“勘察成果报告”,须在勘察报告首页及目录页加盖“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凡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成果文件,应在文件(含建筑装饰、环境工程、建筑智能化、消防、幕墙、钢结构、风景园林、照明等专项设计文件)首页、目录页、总平面图以及主要图纸页等加盖“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凡规划资质单位报送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需在编制成果的文本首页、目录页以及主要图纸页等加盖“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        我委将在施工图数字化监管、规划审批、规划核验等系统平台中,对专用章进行联动核查。        五、持有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要加强对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或加盖成果专用章,违者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各单位在使用专用章过程中,如需咨询相关问题,可联系010-89151371,或通过“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微信公众号“问题咨询”栏目留言。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docx        附件2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docx        附件3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docx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资质审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主要是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动的企业,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查清单》)。 二、核查内容 (一)主要核查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核查期间如企业将资质再分立到外市企业,或者企业变更注册地到外市,核实后如实登记。 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本企业《核查清单》内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资料要求见附件2),确保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满足《标准》要求。各有关企业应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以及核查材料等一并整理以邮寄方式报核查部门。 (二)核查阶段。2024年2月1日起,我局将组织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四、核查要求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照《核查清单》,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动态核查情况报我局。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清单 2.资料核查要求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及证书换领工作,结合兵团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续延。由我局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29日之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资质证书延续业务申请。自2024年1月1日起,由我局核发的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需要延续的(不包含三级及丙级资质),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提出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局将不予受理。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局将按照企业现有资质等级标准对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缴纳社保情况、注册人员人数及缴纳社保情况、职称人员人数、技术工人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有效期延续5年;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不予延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予申请延续业务。        三、劳务备案资质动态核查。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局将对兵团劳务备案制企业技术工人按照资质标准人数要求进行动态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将企业标注为异常,证书失效,直至企业达标后再次申报劳务资质备案重新核发资质证书。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6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与有关省政府令的适用建议>的通知》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调整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资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资质审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各市(州)、 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不属于本层级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相关资质审批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未办结的,2个月内完成审批办结;在此之前已受理并反馈审查意见明确不予许可的,不得再次受理。对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注销或撤回、撤销资质证书,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和 2023 年12 月 31 日前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需延续的,由各资质核发部门负责实施。         二、强化建筑业企业注册人员考核。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企业用于资质申报人员须是本单位人员,相关人员应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存在劳动争议的不得用于资质申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许可机构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1 年内 2 次及以上出现在不同企业人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动态核查企业资质情况,对违法违规相关行为记录发布。         三、加强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省级权限内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业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四、明确业绩核定方式。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B 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并报企业资质申报系统。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显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提升动态核查力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许可机构采取“双随机”等方式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和贵州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查询栏目中标注资质异常;在网站公开发布、限期整改;企业在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撤回或撤销资质;在整改期间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资质异常期间,企业限制参与投标活动,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强化注册监管,实现相关注册人员管理系统与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联动,建立企业注册人员系统预警机制,对注册人员转出后 原企业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许可机构对该企业进行资质异常标记。         六、维护市场主体权益。原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可正常用于市场业务活动,各有关单位不得因管理层级调整限制其开展市场活动。         七、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八、建立函询通报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有关情况及时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按不予许可办结。         九、统一资质许可程序。省级按照受理申请、审查、结果公示、公告等流程开展资质许可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查。         十、做好审批工作衔接。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 2018 年 2 月 1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84 号公布)以来,本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逐一开展核查确认,对人员等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限期整改、撤销或撤回企业资质,形成本地区核发的有效资质企业台账,于 2023 年 12 月底前将工作情况和有效资质企业台账书面正式公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1〕20 号)废止。《关于落实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1〕121 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2〕79 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政策咨询:0851-85360281(建筑业)、85360885(勘察设计)、 85360263(工程监理)         受理窗口:0851-86987025(建筑业企业审批)、86987049 (勘察设计企业审批)、86987055(工程监理企业审批)        附件:1.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类别                   2.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3.企业资质申请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6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