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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43页

共1446条记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交投公司,各公路PPP项目管理公司,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部管理系统中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重点做好存量信用信息核查、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和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一、做好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内容: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主要核查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二)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至6月)。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指导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督促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同时将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对于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企业,可视情不予处理。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至12月)。省厅组织相关单位,对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省内从业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已经注销的,省厅统一汇总后报部注销系统账户。 2025年1月1日后,若发现已核查内容仍存在虚假信息的,省厅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推动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按照现行模式,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之后部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要及时、认真审核从业企业提交的存量业绩补录信息。 三、完善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 一是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和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等单位针对监管项目(包括新开工和在建),督促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二是各项目建设单位督促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此提交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在建项目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三是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和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等单位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上报审核。四是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和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等审核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分工,按照时限要求抓紧开展具体工作。同时,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和监督制约,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切实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并将责任人信息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送至省厅。 (二)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部管理系统中发布信息为准。存量业绩信息补录期内,对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所用业绩的核查工作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三)请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对此项工作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市场主体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有效引导从业企业自觉做好自查自纠、业绩登记等工作。 联 系 人:厅建设管理处 李昭青 联系电话:0931-8485119 电子邮箱:1538788259@qq.com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为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中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做好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设计、施工从业企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监理企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路政总队)及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集团)负责所辖项目从业企业。 二、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相关信息;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按审核权限经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各审核单位要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二)审核部门核查阶段: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对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及业绩信息组织核查。核查情况请各单位于2024年12月27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厅。 (三)存量信息补录阶段: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2024年12月31日前督促相关企业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 (四)2025年1月1日(含)后系统录入流程: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即: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督促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运输局或交通集团、路政总队审核。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对在建项目,各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录入程序,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三、有关要求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盟市交通运输局、质监站、路政总队、交通集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保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1月31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报厅。 联系人:王芳,联系电话:0471-6969040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月—6月)。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涉本行政区域从业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对核查工作负总责。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已注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部注销系统账户。核查情况请于2025年1月10日前书面报部公路局。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然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组织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按照现行模式,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之后部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对从业企业提交的存量业绩补录信息,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应及时、认真审核。 三、实施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 对新开工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督促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对在建项目,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录入程序,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 审核单位应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等审核工作。 四、深入推进业绩信息使用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部管理系统中发布信息为准。存量业绩信息补录期内,对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所用业绩的核查工作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保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依法行政、廉洁用权,严格防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问题发生。 (三)加强数据共享。部正在研究制定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信息技术标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跟踪落实,积极完善省级系统功能,强化部省数据共享,大力推进动态监管体系建设。 (四)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开展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升服务质量的有力举措,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从业企业自觉做好自查自纠、业绩登记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级及以下权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资质证书换领工作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属于部级权限的应按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属于部级权限的应按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自2024年2月1日起,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企业可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对应的“换证”事项办理,也可选择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将换领证书和延续申请一并通过对应的“延续”事项办理。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资质的企业应申请办理延续通过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 二、开展资质延续工作 企业应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资质许可部门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重点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核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其中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企业技术负责人资格、注册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注册人员需满足对应类别的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注册人员需满足对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资质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对建造师无要求的,需满足最低资质标准中职称人员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人员资格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三、全面推行电子证书 自2024年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省级及以下权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电子证书,不再核发纸质版证书,电子证书样式详见附件2。 业务办结后,申请人可在“海南政务服务网”登录账号→用户中心→证件资料→电子证照→选择证书,自主下载和打印,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应用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通过反馈信息查看证书详细信息;也可在“海南政务服务网”首页“证照查询”→点击所查询的证书名称→输入企业名称等信息进行查询。 实行电子证书后,持纸质证书的企业应在2024年12月30日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对应的“换证”事项申请换发电子证书,换证后原核发的纸质证书失效。 有关单位或个人将下载后的电子证书进行伪造、篡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样式、《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样式、《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样式、《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样式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可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查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公布2023年度勘察设计资质监督检查结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工作,维护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分别于2023年11月10日—12月10日、2023年12月10日—2024年1月10日开展两批次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资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含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现将检查结果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度监督检查结果 截至2024年1月10日,共有1402家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了监督检查材料。经检查,结果为合格的单位1297家,具体单位名单见附件。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对于监督检查结果合格和部分合格的单位,我委将按程序换发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章。从2024年开始,我市全面实行电子章,电子章已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智慧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服务平台网址:https://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推送至各单位(部分合格单位仅推送相应合格部分资质电子章)。各单位如有实体章使用需求,可凭电子章样式,自行刻印(刻章单位须经公安机关备案)。对于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和部分合格单位,可登录服务平台查看监督检查意见。 (二)我委自2024年1月11日起,启动日常监督检查和换章工作。对于监督检查不合格(含部分合格)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监督检查材料的单位,可登录服务平台,通过日常换章板块提交监督检查材料。检查合格的,按程序换发电子章。对于不及时按要求提交监督检查资料的单位,我委将加强日常动态监管。 (三)各单位在上报监督检查材料和使用专用章工作中,如需咨询相关问题,可联系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咨询电话010-68022699,或通过“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微信公众号“问题咨询”栏目留言。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1 (2)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停办理企业资质审批业务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一网通办”三年行动方案》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加快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中相关政策落地落实,我厅开发建设了新“企业资质审批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为保障原系统审批数据平稳迁移及新系统、电子证照顺利上线运行,经研究,决定暂停办理相关资质审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月19日17:00起,暂停受理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新办、增项、升级、注销、分立合并等业务;暂停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新办、延续、注销等业务。 二、自2月2日17:00起,暂停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报送、专业作业企业备案以及各类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等业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的企业,请于2月2日17:00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业务。 三、1月24日,我厅发布已受理审批事项最后一期“公示”,该批次公示期临时调整为5个工作日。2月2日,我厅发布已受理审批事项最后一期“通告”。2月6日17:00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存量业务办结。 四、因业绩核查等原因暂未完成审查流程的业务,新系统上线后,企业可申请接续办理,申请办法另行通知。 五、业务暂停期间,企业因招投标等特殊原因,亟需办理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报送等事项,可到我厅政务服务窗口线下办理。 六、3月1日9:00新系统上线,恢复相关资质审批业务办理。 咨询电话:028-86947617(施工、检测、燃气);028-86919522(勘察、设计、房地产);028-86913488(监理);028-86913475(安全生产许可);028-61323928(省外企业入川)。 咨询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6楼住建厅窗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6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提示 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可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具体换领方式及要求提示如下: 一、企业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根据资质类别,选择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认定(变更)”事项,依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 二、涉及建设工程企业三级或丙级资质换领部发资质的二级或乙级证书的,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若企业原有省级资质证书的,换证后合并为同一本证书时,有效期按最先到期的有效期算。 四、资质证书换领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具体延续要求另行通知。 五、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六、企业持有的三级或丙级、丁级资质证书为纸质证书的,需先换领电子证书后再申请换领相关资质证书。 七、证书换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可拨打我厅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热线(0571—85216767)咨询。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2024年1月18日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资质 类别 序号 现有资质 换领资质 专业 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 3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4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5 水利水电工程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电力工程专业甲级 6 水利水电工程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电力工程专业乙级 7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8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9 农林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10 农林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事务所资质 1 事务所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