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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43页

共1457条记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简称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现就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6月)。 (1)告知企业。相关公路工程从业企业在重庆系统填报的联系手机或电子邮箱将收到短信或邮件,督促其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2)信息的更新。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包括企业(个人)业绩未上传证明材料,或上传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及时补充更新。 (3)信息的撤回。企业在部管理系统中于2024年2月1日前上报且尚未审核的信息,须全部自行撤回(除变更信息外,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审核中的信息,对应表单信息的左上角有撤回按钮,能够撤回),经企业复核更新后再重新上报。 (4)信息的更正。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应向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其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2.市交通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12月)。核查发现公路工程从业企业已发布信息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将予以退回;核查发现公路工程从业企业存在弄虚造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已注销的,将报部注销系统账户。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然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组织存量信用信息补录 (一)基础信息补录。基础信息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公路工程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财务信息、奖惩记录信息,其中,设计企业是指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公路行业资质、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交通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企业是指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资质的企业。 补录基础信息的设计、施工企业,须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重庆系统)已发布本单位信息,并对发布信息及时进行了更新维护。在重庆系统公众页面的从业单位名录处于不可查询状态,或未对其在重庆系统发布的本单位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将不予受理其信息审核。 (二)业绩信息补录。业绩信息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承建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补录业绩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业绩不属于以下情形: (1)市政、水利等项目,即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项目(按照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上的技术标准来确定); (2)非交通主管部门监管项目,即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施工许可、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等不是由交通主管部门印发; (3)养护项目,即日常养护以及属于《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规定的养护工程项目; (4)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即2018年6月1日之前,施工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业绩;2018年6月1日之后,施工单项合同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业绩),但未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5)超越企业资质承担工程(业务)范围的项目,即其合同签订时的资质应当与合同内容匹配。 2.施工业绩对应的项目合同段须已交工,且交工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之后;设计业绩对应项目的设计批复文件须已印发,且已开工(交工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之前的不予受理)。 3.业绩对应的项目信息(包括合同段信息和履约人员信息)须已在重庆系统“项目信息”栏目中发布,相应的业绩信息截图,应作为企业业绩和企业人员业绩的佐证材料之一,在部管理系统上传; 4.业绩的关键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合同金额、结算价、开工日期、交工日期、竣工日期、技术等级、主要工程量等,须与重庆系统保持一致。 (三)其他填报要求。企业应按照《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指南》(简称《录入指南》,见附件)补录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存量信息审核受理及监管 (一)受理方式。2024年2月1日后,设计、施工企业在部管理系统补录上报的基础信息或业绩信息,无须提交纸质材料或电子邮件申请审核,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的审核工作。对于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上报信息,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将在相应的信息页面签署意见,予以退回,请企业自行登录部管理系统查看退回原因。 (二)监管措施。 1.对于发现有弄虚造假行为企业的监管措施(弄虚造假,主要是指编造不存在的业绩信息,篡改已有业绩的技术等级、开工(交工、竣工)时间、合同金额、里程、主要工程量、履约人员等信息的情形): (1)撤销发布其在重庆系统的所有信息; (2)责令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期内(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暂停受理其部管理系统和重庆系统的信息发布申请,并将企业纳入公路工程资质动态核查范围。 2.对于频繁出现填报错误企业的监管措施(频繁出现填报错误,主要是指企业未按照《录入指南》要求填写和上报,被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退回的信息,在10日内超过10条的情形): (1)延长信息审核办结时间。 (2)对于三个月内出现3次10日内被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退回的信息超过10条的情形,将企业纳入公路工程资质动态核查范围。 四、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部管理系统对在建的和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设计和施工企业应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 建设单位在部管理系统录入或变更项目信息前,应先在重庆系统录入或变更相应的项目信息,确保两个系统同一项目的关键信息保持一致。 审核单位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审核工作。 附件: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指南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1月29日 附件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信息录入指南 1. 基础信息录入 1.1基本信息页面 1.1.1 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安全许可证(仅施工企业)上记载的信息录入。 1.1.2 若无曾用名和行政主管部门,请填“无”。 1.1.3 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安全许可证和验资报告的扫描件为本页必须上传的佐证材料,其中验资报告可由企业章程,或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取代。 1.1.4 企业的联系人、联系人电话、企业电话及通讯地址应准确、有效,并与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重庆系统)保持一致,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已录信息,确保需要时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联络。 1.1.5 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关联企业情况,填报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资产构成情况,可参照此格式填写:我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我公司资本全部为私人股份,或我公司法人股东为※※※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二是投资关联企业情况,可参照此格式填写:我公司无投资关联企业,或我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或我公司投资关联企业为※※※公司(股份□%)、※※※公司(股份□%)……。 1.2资质信息页面 1.2.1 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资质证书上记载的资质信息录入,且应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上查询的资质信息保持一致,如果该平台上资质信息错漏,须先行联系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新(正)该信息。 1.2.2 同一项资质不得在本页增项资质和其他资质中重复填报。 1.3人员信息页面 1.3.1 新填报的人员信息,应为本单位人员(以社保为准),填报的职称信息、执业资格信息等,应上传相应的证书扫描件。提交后,部管理系统将自动发布,请提交前认真复核,尽量避免错漏。 1.3.2 变更的人员信息,须经审核后发布,上传的佐证材料如下: (1)变更人员的身份证; (2)能证明申请变更内容的材料,如,人员离职的,需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或离职证明;增加(变更)职称信息或执业资格信息的,需相应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 1.3.3 人员离职的,可由原工作单位申请变更;也可由该人员,在本系统公众首页的从业人员栏目中搜索姓名,进入本人信息页面,在该页通过举报的方式申请变更(举报页面的“举报人员类型”须选择“离职变更”的选项),提交举报后,请即时将佐证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cqjtjgc@126.com。 1.4奖惩记录页面 可录入工程建设领域国家及省部级奖项,佐证材料为决定单位正式的通报文件。 1.5财务信息页面 1.5.1 佐证材料为财务审计报告。 1.5.2 财务信息一经审核,原则上不再受理修改的变更申请。 2. 业绩信息录入 2.1新录入业绩信息 2.1.1 企业申请发布的业绩,必须已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项目信息” 栏目中发布,标段信息关联生成企业业绩信息的截图作为补充佐证材料(两个系统同一业绩的关键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2.1.2 企业录入业绩信息的各项内容,都必须上传对应的佐证材料扫描件: (1)中标通知书(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2)合同文件关键内容,包括合同协议书、项目专用合同和合同附件(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不用上传通用合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廉政合同、安全合同等与填报内容无关的部分; (3)合同签订时企业的资质证书(合同内容不能超过企业资质允许承担的业务范围); (4)开工令; (5)交工验收证书(证书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签字、盖章和日期均应齐备,且盖章均为企业法人章,项目办等非法人章不予认可); (6)竣工验收鉴定书(非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可); (7)设计批复文件(仅设计业绩); (8)其他证明材料,如建设管理单位出具的主要合同内容证明(可在合同、交工验收证书和竣工验收鉴定书相关内容基础上补充和细化,但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其抵触或矛盾)。 2.1.3 业绩的工程名称和合同价以合同协议书为准填写,交工日期以项目法人出具的《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所载明的交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日期以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所载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结算价在1000万以下的,可按照《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中“本合同价款”“实际”所填金额填报(若证书上此处金额是手填的,非打印的,须建设单位在此处加盖法人章方认可);结算价在1000万以上的,可按照《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建设单位、结算审核部门、施工企业共同签章)上的审定造价,或经建设单位签章的竣工决算审计资料上对应合同段的审定金额填报。 对于设计业绩,设计开始时间以合同载明的开始日期或者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设计结束时间以相应的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2.1.4 企业录入业绩信息时,应将履约人员一并录入,后续录入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核发布。 (1)履约人员是指纳入合同管理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即在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附件等法定合同文件组成材料中,明确记录了项目职务(岗位)和姓名的人员,未记录在合同文件的职务(岗位)不予认可。 (2)设计业绩的履约人员变更,原则上不予认可;施工业绩的履约人员变更,应有建设管理单位在合同实施期间出具的同意变更审批手续资料,其中,施工合同金额1000万以上的,变更批复文件应为正式文件(文号和签发人须齐全)、文件内容须明确新变更人员的资格和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其他证明材料,如从业单位自行出具的任命文件、业主证明等不予认可。 施工业绩的变更履约人员在岗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或工期时长的1/2(完工后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若少于,不予发布。 (3)履约人员中,同一在岗时间的项目(技术、设计)负责人或者各岗位(专业)负责人不能超过1人,副负责人不能超过2人,若超过,以合同文件中排列在前的为准进行发布。 (4)履约人员的任职开始时间,不早于设计开始日期(设计业绩)或开工日期(施工业绩);其任职结束时间,不迟于设计结束时间(设计业绩)或交工日期(施工业绩)。 (5)项目经理应当持有与业绩相匹配的专业和等级的建造师证书,且注册单位与业绩合同的承包单位一致;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都应持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证书编号中,管理类别代码应为B,行业类别代码应为G;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且证书编号中,管理类别代码应为C,行业类别代码应为G。 2.1.5设计和施工的分包业绩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为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具备相应的资质,上传的证明材料包括招标文件关键页(即招标文件载明可以分包的条款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1内容的页面)、投标文件关键页(即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合同签订时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分包内容不能超过企业资质允许承担的业务范围)、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同意中标人分包的审批手续、分包协议、结算协议。 2.1.6 对于采用投资人招标建设模式的项目,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具体施工单位不是同一企业的情形,录入业绩信息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在主要工程量中补充注明:“本项目采用投资人招标建设模式,我司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具体施工单位为****公司”;具体施工单位录入业绩信息时,须在主要工程量中补充注明:“本项目采用投资人招标建设模式,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公司,本合同段的具体施工由我司承担。”。 相关内容(包括标段划分、具体施工单位名称、主要工程量等)应当与行业监督及项目管理相关信息(包括投资人投标文件、施工许可、信用评价等)一致,若不一致,不予发布。 2.1.7 对于联合体业绩,从业企业录入业绩信息时,工程名称后须补充注明:“****(联合体业绩)”,并在合同价、结算价、主要工程量或主要设计内容中只填写本企业涉及的部分,此外,佐证材料还须补充提供加盖业主印章的联合体协议。 2.2 已发布信息的变更 2.2.1 已发布业绩信息变更前,企业应确认项目信息和标段信息(含履约人员信息)已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项目信息” 栏目中发布或变更,标段信息关联生成企业业绩信息的截图作为补充佐证材料(两个系统同一业绩的关键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变更内容符合本指南2.1的要求。 2.2.2 对于已发布业绩,若补充上报履约人员,应将满足2.1.4要求的全部履约人员一并录入上报,并在“项目任职证明扫描件”处补充上传加盖公章的企业承诺书,承诺内容为:“(项目名称)的履约人员现已全部填报,我司已知晓《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项目业绩信息填报时须将全部履约人员一并录入上报的要求,我司承诺(项目名称)今后不再录入上报其他履约人员信息,由此引发的后果自行负责”,承诺书上注明本企业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企业: 为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 二、换证时间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 三、换证方式 (一)工程设计公路和水利行业、专业丙级换领相同行业、专业乙级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企业登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进行申报(软件下载网址:http://jsb.justonetech.com/Main),生成数据包后交市住房城乡建委转报,数据包发送至邮箱(364541142@qq.com)。 (二)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公路和水利丙级除外)换领相同行业、专业乙级资质证书,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办理。企业通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与绿色建筑综合信息平台(网址:http://jsgl.zfcxjw.cq.gov.cn:8085/),在应用系统点击“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通过资质管理→资质申请→申请类型→换证,提交申请(仅需提交资质申请表和技术负责人相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企业换证后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逾期自动作废。 (二)原仅有丙级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1年内有效;其他资质证书有效期按原有效期计算。 五、联系方式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处 联系人:田佳、吴峰,电话:023-63670919、023-63670289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经第3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4年1月8日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维护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经依法注册后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个类别。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审验进场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签发工程开工令、停工令等; (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 (三)监督检查项目竣(交)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维修保养、资料归档等。 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且经注册后,方可以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注册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相应类别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受聘于一家从事工程监理的企业或者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未受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执行完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之日起1年内,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注册。逾期未申请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注册申请表; (三)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 (五)逾期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在线办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受理、审批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在线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应当将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录入系统,并对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或者纸质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申请;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监理工程师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申请注销注册证书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注册证书明确的执业类别内进行执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执业所需的身体条件,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本人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执业印章由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本人保管和使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遗失注册证书的,还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在执业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情况和业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以及聘用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施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民航领域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工程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监理工程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解读:《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审查机构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将《关于公布2022年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宁建(消)发〔2022〕2号)、《关于延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有效期的通知》(宁建(消)发〔2023〕1号)公布的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有效期统一延至2024年3月31日。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规定,严把审图质量标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管,加大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场质量行为的检查和处理力度,推动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 序号 审查机构名称 审查业务范围 审查机构 确定书编号 有效期至 1 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图审查分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含超限高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水排水、道路桥梁、城市隧道、公共交通、风景园林、热力)一类 29101 2024年 3月31日 2 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审查中心 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隧道、公共交通)一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水排水、道路桥梁、燃气、热力)二类 29103 3 宁夏路达施工图审查咨询 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水排水、道路桥梁、城市隧道、热力、公共交通、风景园林)一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燃气)二类 29107 4 宁夏施图建设工程技术审查 咨询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水排水、道路桥梁、城市隧道、公共交通、热力)一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燃气)二类 29102 5 宁夏宏泰安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水排水)二类 29108 6 吴忠市建筑工程施工图 审查中心 房屋建筑工程二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水排水、道路桥梁)二类 29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