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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76条记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846号)
晋建审函〔2023〕846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84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2023〕1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建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2023〕116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企业资质,待住建部明确延续工作具体要求后,按其要求执行。 三、由我厅核发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有序申请延续,企业可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xzwfw.gov.cn/)向我厅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四、由我厅核发的企业资质,企业申请延期时应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其中,申请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指标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等其他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类别最低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2日
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3〕55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A1、B1资质证书(指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编号为A1、B1开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直接向住建部申请有效期延续。A2、B2资质证书(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编号为A2、B2开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既有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应先向住建部提出延续申请。 上述需要向住建部申请延续的,企业应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早办理延续。 二、关于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保障企业有序办理省级资质延续手续,助力其集中精力抓经营发展,现针对省级审批权限资质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A2、B2资质证书上无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20日起,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点击“延期”按钮,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2024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及时向我厅或我厅委托下放地区申请延续,符合延续条件的核发5年有效期证书。 (二)对A2、B2资质证书同时含有住建部和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企业应尽早向住建部申请延续。待住建部受理后,企业可向我厅申请将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从A2、B2资质证书上注销,核发新A2、B2资质证书时按前款政策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也可以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办理正常延续手续,符合条件的直接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三)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政策要求,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对只有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企业可通过第(一)款政策办理自动延续手续,后续政策我厅将根据住建部要求另行通知。 对乙级证书上同时有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企业提交乙级延续申请时,同步提交丙级延续申请的,丙级可随其他资质自动延续,不需另提交相关材料。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资质自动失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建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1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建发〔2023〕1246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单位及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衔接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力以赴做好稳主体、保就业、激活力工作,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建筑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柱产业地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由省住建厅和设区市相关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陕西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陕西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后续资质延续衔接工作 1.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期间,由省住建厅颁发的试点资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由省住建厅办理;企业申请试点资质升级、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需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申报系统填报打印《企业资质申报表》并提交省住建厅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收集核查后统一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供企业扫描上传报部办理。 2.自2024年1月1日起,省住建厅核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具备的条件随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3.设区市及省政府统一委托各地相关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核发部门负责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内不作延续,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延续、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4.省、市(区、县)资质核发部门应严格遵守资质证书编码规则,即省级核发的资质证书编号以D2(或A2、B2、E2)开头,市(区、县)应以D3开头。 三、资质延续审核标准 1.企业申请我省许可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主要指标,并提供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申请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他类别等级的企业资质,各项指标需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2.申请企业资质延续的,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8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23〕363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业绩认定方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均应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其业绩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数据等级为A级或B级(业务办理),各环节数据完整有效。申请由水利、交通、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资质类别,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二、加强申报资质相关人员考核。建筑业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一级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企业用于申报资质的相关人员应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人员社保、纳税等信息。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分别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吸收(新设)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矿山等资质的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我省建筑业、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跨省重组分立及合并至省外的事项办理,均由我厅出具公文,企业须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提交资质注销申请。省外建筑业、勘察、设计企业跨省重组分立及合并的事项办理,需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该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和工程业绩等关键指标满足资质标准中相应类别等级要求,并附资质相关指标详细核定表。 四、加大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各级资质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内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撤回已取得的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 五、加强信用监管。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六、强化数据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规范相关数据审核流程,严把数据审核规定,落实审核人员责任,严禁将虚假数据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记录永久保存。我厅将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对核实流于形式、纵容企业录入虚假数据、出具虚假函件的审核单位和人员,将在全省进行通报,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7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工〔2023〕362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 二、为确保健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序开展,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及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市州住建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相关企业可按照资质延续要求办理延续。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自动延期,企业可自行下载和打印新的电子资质证书,无需换领纸质资质证书。 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要求 (一)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延续 1.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除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注册人员数量和专业应满足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由我厅核发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注册人员数量和专业应满足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资质延续,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指标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2.工程监理资质延续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3.符合延期条件的建筑业、监理企业可于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资质除外)、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由系统自动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资质延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 1.工程勘察专业乙级资质延续,专业技术人员等应当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要求。我厅核发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延续,专业技术人员等应当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要求。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申请资质延续,对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审核后准予延续,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取消的工程勘察专业丙级、工程设计专业丙级、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建设工程监理丙级以及部分类别监理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其余事项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相关通知后另行安排。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4日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住建〔2023〕7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自贸区,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核发资质延续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相关要求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延续。 二、省级核发资质延续 1.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2024年9月30日前相关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沈阳市和各自贸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开展资质延续工作。 2.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后届满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需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省政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3.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重点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 4.对于审核合格的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换发电子证照,届时企业可在系统内自行下载。 5.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延续工作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 联系电话:024-23447691 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5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厅头〔2023〕2441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等建设工程资质延续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建部核准的资质 (一)审批机关 住建部下放审批权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以及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负责办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按规定向住建部提出申请。 (二)延续申请 申请住建部颁发资质和我厅核发的住建部下放审批权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延续,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执行。 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提出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详见附件1),申请企业注册人员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二、省厅核准的资质 (一)证书有效期 我厅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和由武汉、宜昌、黄冈市住(城)建局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后届满的,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丙级、事务所等资质的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二)延续申请 1.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填报有关信息提交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详见附件2)。我厅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2.持有由武汉、宜昌、黄冈市住(城)建局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在申请资质延续、增项、重新核定、证书变更等事项前,需先换发省厅核准资质证书。 3.企业应保持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接受审批机关的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日开始执行,住建部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住建部门、企业及时与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建筑业企业资质联系电话:68873124 勘察、设计资质联系电话:6887342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联系电话:68873055 附件:1.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工作流程 2.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法人承诺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建安〔2023〕4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监理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乙级、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从12月1日起可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要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三、对住建部已明确取消的水利水电工程和公路工程监理资质,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换发成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监理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总人数达标、但相关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不到资质标准的,设定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应补充完善相关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四、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乙级资质配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本次资质延续时按乙级资质标准考核,并换发乙级资质证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30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2023〕4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一)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其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不予受理。 (二)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二、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下放试点期间省厅在下放权限内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一)资质审批下放试点期间,省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权限内审批的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二)下放试点期间,省厅审批的试点资质(含原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因试点期间在省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重组分立、跨省变更等事项,已换发省厅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三)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试点资质延续,可以向省厅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详见附件1)。 (四)因企业发生合并、跨省变更等情形,省厅已颁发1年有效期试点资质证书,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省厅办理。 (五)企业持有的同一张资质证书上既有省厅审批的试点资质,又有省厅原审批权限内资质的,试点资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省厅原审批权限内资质按省厅有关规定,向省厅申请资质延续。 三、关于我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在审批权限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一)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和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申请换领资质证书。在延长后的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延续。资质审批部门重点核查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满足的,准予延续,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满足的,不予延续,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撤回资质证书。 (二)企业申请省厅审批资质的延续,通过登录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https://zjt.fujian.gov.cn),点击“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按照《办事指南》、《企业资质常见问题》明确的有关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详见附件2),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无需办理延续,有效期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本通知发布施行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2.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30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更好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以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含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注销等事项 1.工程勘察资质:工程勘察乙级及劳务资质。 2.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不含电子通信广电、铁道、公路、水运、民航、水利、海洋行业及专业乙级资质)。 3.建筑业企业资质:(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资质。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重组合并、注销事项 1.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2.施工劳务资质;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部级许可资质管理部分事项 1.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以下简称部批部管资质),以及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我厅管理的企业资质(以下简称部批省管资质)中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除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外,资质证书其它内容的变更,由我厅负责办理。 2.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以下简称省批试点下放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合并资质重新核定的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由我厅负责办理。 持有部批省管资质或省批试点下放资质的企业,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该两类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及发生重组合并资质重新核定的事项前,应先行向我厅申请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将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1)发送至我厅邮箱jsszjtspc@163.com。我厅将针对不同事项对企业申请按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并扫描后反馈至企业邮箱,不符合要求的,将通过企业联系方式告知具体原因。 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换证时间、方式之前,此类企业的简单变更、注销事项由各项资质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二、做好资质证书延续工作 (一)总体要求 1.建设工程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分别取得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首个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时起算,有效期为5年,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届满60日前,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届满90日前,企业应就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企业通过重组合并事项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除外),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届满9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受理其申请;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的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2.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申请的资质不满足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相应的资质延续。不被批准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再次提出延续申请,再次申请时,现有存续资质需同时满足标准要求。 3.企业如需开展未被批准延续资质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资质;建筑业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未被批准延续资质是最低等级的,则直接按首次申请资质。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资质证书上的企业资质。 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而放弃某项或多项资质的,可选择就某项或多项资质不提交延续申请。 (二)部级许可的企业资质延续 1.部批部管企业资质延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有关要求办理资质证书延续事项。 2.部批省管和省批试点下放资质延续。目前两类资质都打印于我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上(证书编号前两位分别是设计A2、勘察B2、建筑业D2、工程监理E2),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企业办理上述两类资质的延续,经我厅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办理完成后,企业获得部颁资质证书,其部批资质剥离出省级资质证书。 (三)省、市级许可的企业资质延期和延续 省、市级许可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具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需延期的,企业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2)发送至我厅邮箱jsszjtspc@163.com,向我厅审批处提出不延期申请。证书有效期将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内自动延期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申请办理,直接在综合服务平台内下载新的电子证书用于工程招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省、市级许可的资质证书延续工作预计于2024年上半年启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企业提前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检查、维护企业相关信息,避免影响资质延续业务办理,届时企业须就资质证书上的除部批省管和省批试点下放资质以外的所有资质,按照各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要求,通过“江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资质延续模块,分别向我厅和市级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所需提供材料见附件3)。 省级资质证书记载部批省管和省批试点下放资质的,企业须先行就此两类资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在收到《建设工程企业审批事项受理单(通知书)》后,企业方可就省、市级许可的资质证书向我厅和市级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四)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此类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到2024年6月30日,并在省、市级许可资质延续后的相应资质证书上予以单独标识有效期。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强化业绩认定 (一)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其中,2024年1月1日前,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资质的业绩认定方式为: 1.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施工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业绩项目信息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且数据等级为A级的工程项目;数据等级升级事项,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要求执行,其中设计业绩数据等级需要升级的,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我厅出具业绩确认申请函。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业绩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2.申请上述类型以外的资质,企业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的要求,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中,完成代表工程业绩录入及指标细化工作。 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平台审核确认后,书面向我厅提出业绩确认申请函。我厅根据业绩确认申请函及省平台业绩指标库数据信息,出具业绩核查函。其中,申请电力工程类资质的,我厅收到业绩确认申请函后,商省有关单位进行确认。 (二)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工程业绩录入及指标细化,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执行。 (三)业绩指标库内信息一经确认,不得修改或重复细化。 四、统一资质审查标准 (一)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二)申请我省许可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独立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劳务活动的企业,需取得施工劳务资质。 五、加大动态核查力度 (一)企业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后,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我厅通过信息化手段,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对已经取得资质企业的注册人员、净资产(或注册资本)等指标开展动态核查,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动态核查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企业不得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变更等事项。 (三)2024年将对进入本省承接工程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纳入动态核查范围,由我厅根据该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资质和人员信息,对其注册人员等指标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进行核查,不合格资质不得在我省承接工程。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省平台,供社会查询。 (四)建筑业企业办理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延续、变更等事项时,许可机关可对其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情况进行追溯核查,存在取得资质后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行为的,对其企业的相关申请予以严格审查。 六、强化诚信管理 企业应规范诚信申报,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因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涉嫌虚假申报取得资质并处于调查处理期间等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将对相关资质中(终)止办理。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的,将移交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并对相关企业或人员予以预警标注,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厅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需提供的材料 2.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不再延期需提供的材料 3.建设工程企业申请省、市许可资质延续需提供的材料 附件-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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