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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52页
共1413条记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措施》的通知
川建建发〔2023〕183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8日 附件: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措施
关于联合开展2023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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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联合开展2023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动办、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和山东省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经研究,决定联合开展2023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分类监管 (一)基本要求 本次检查对全省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评价高、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列为免检对象,对其资质资格情况不予检查;对信用评级等级低、长期无经营业务、去年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按要求上报202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检查其资质资格合规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免检对象 1.在202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中营业收入排名全省前150名(含)的勘察设计单位。 2.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中,评定等级为AAA和AA的勘察设计单位。 (三)重点监管对象 1.在202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中营业收入本市排名后20%和未上报统计数据的勘察设计单位。 2.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中评定等级为B和C的勘察设计单位。 3.2022年8月1日以来通过吸收合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方式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附件1)。 对上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按照100%比例抽取进行检查。 (四)一般监管对象 除免检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外的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各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确定比例,随机抽取受检项目,确定受检勘察设计单位。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 1.资质资格。承担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检查单位资质资格合规性,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情况; 2.市场行为。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 3.勘察设计成果。勘察设计文件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附建式人防工程落实人防设计标准、规范情况,规范采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情况等; 4.工程建设标准执行。受检项目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7/T 5043-2021)的情况。 (二)勘察设计主管部门 检查全省16设区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并对每设区市抽查不少于两个县(市、区)。重点检查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市场和质量监管,牢抓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及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情况。 (三)受检项目 抽查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时间节点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签章日期为准。其中,每个设区市检查项目数量不低于项目总数的5%,对重点监管对象涉及项目提高检查比例。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 (一)市级检查(10月25日前完成) 1.各市通过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梳理汇总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审查合格项目,汇总填写检查项目统计表(附件2)。 2.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确定检查对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联合检查,如实填写《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附件3),并形成检查情况报告(附件4) 3.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汇总整理附件2-4、相关检查表格及凭证等全套检查记录资料,于10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省级核查(11月15日前完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检查结果,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成立检查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对各地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核查,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三)总结通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本次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四、依法依规处理 (一)撤回资质资格 检查中发现受检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向受检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附件5),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依规撤回其资质资格。资质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我厅将按有关规定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或直接撤回。 (二)严格处罚处理 检查发现受检单位市场行为、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违法违规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三)加强部门协作 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能分别设置的,监管、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程序移交同级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切实履行职责,对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尽快组织审查,符合处罚规定的及时立案,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监管部门。对存在推诿扯皮、应罚不罚问题的,监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此次检查工作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组织,明确分管负责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职责。各地要压紧压实受检单位主体责任,对照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资料,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切实做好问题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整改责任不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严明检查纪律。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细致开展检查工作,注重检查实效性,避免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确保查出实实在在的问题和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检查组责任不落实、行动不积极、检查不到位的,予以警示、通报、约谈直至追责问责。 (三)公开应用成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互联网+监管”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或导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送至公示系统。各地要充分运用本次检查结果,作为行业信用评价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相关要求。本次检查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轻车简从、廉洁高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联系人:齐宬,电话:0531-51765176,邮箱:qicheng@shandong.cn。 附件:1.吸收合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方式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信息 2.施工图审查项目统计表 3.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 4.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提纲 5.整改通知书(样本)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规〔20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质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企业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二、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五、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七、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八、建立函询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九、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尽快完成审批系统信息补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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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尽快完成审批系统信息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自2020年8月上线以来,先后开展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信息补录工作。经新旧系统数据比对,大部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已完成行政审批系统信息补录工作,但仍有部分企业和人员数据缺失或不完整,为保证数据完整准确,不影响企业和人员后续办理审批相关业务,现将信息补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但未在审批系统进行信息补录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需按照《关于新审批系统建筑业企业信息补录的通知》《关于开展新审批系统第二批上线事项信息补录工作的函》和《关于建筑业企业信息补录的函》等文件中信息补录流程及要求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信息补录。2023年11月1日起审批系统不再受理上述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信息补录申请。 二、已在审批系统完成信息补录或已有电子的企业和人员无需重复申请信息补录。 三、各盟市住建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及各行业协会应督促企业及时完成信息补录。 2023 年 8 月 24 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桂建函〔2023〕5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3年全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政务服务便民利企“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务发〔2022〕2号)精神,全面推进“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我厅决定从2023年9月1日起,在全区试行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试行期6个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审批是基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桂建云平台、广西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多个系统平台数据汇聚,实现智能审批。在企业申办资质过程中,系统将根据企业填写的申请信息和材料进行自动审查、核验,实时反馈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具体情况,企业及时对错漏的事项进行补充修改和重新提交后获得通过,实现审批全过程“零见面、零跑腿、零干预”,从而节省企业办事时间,降低企业准入成本。 二、企业办理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首次申请事项的,可通过登陆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桂建云”,网址http://gxjzsc.caihcloud.com/),在“办事大厅”中选择“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进入智能审批模块页面,即可申办事项。 三、各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对智能化审批的意见建议,可及时向我厅反馈。我厅将根据系统运行情况,持续完善系统功能,并对后续智能审批工作进行业务扩展,逐步实现智能审批全覆盖。 联系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唐宇;联系电话:0771—2366105;电子邮箱:xzspc@zjt.gxzf.gov.cn。 附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办事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0日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告知承诺情况的公告
函〔2023〕1010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告知承诺情况的公告 自2023年2月8日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业绩告知承诺制以来,我厅不定期抽取了部分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中个人承诺业绩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显示,在开展核查的个人业绩中,虚假承诺业绩占比较高,存在滥用告知承诺制的现象。为进一步维护个人业绩告知承诺制的严肃性,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特公告如下: (一)对经核查业绩不属实的人员予以公布(见附件1),人员所在企业相应资质申请不予通过,1年内取消告知承诺申报资格;经核查业绩不属实或审查材料发现虚假承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按照承诺条款内容进行管理。 (二)对企业已提交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增项、升级申请的,做到业绩核查全覆盖。通过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告知承诺制申报的,如在规定时间内暂未核查到业绩真实性,先行对承诺业绩真实性予以认定,按既定流程办理相关申请事项。待后续业绩核查结果出来后,个人业绩核查不属实的,如所在企业已获取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将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并对企业、人员给出相应处罚。 (三)对已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做到业绩核查全覆盖,具体核查时间以实际工作开展时间为准。对个人业绩核查不属实的,将依法依规撤销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对企业、人员给出相应处罚。 请广大企业、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真实有效的原则进行承诺,如企业因个人虚假承诺取得资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市场行为违法违规等情况,虚假承诺的个人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本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企业可对申报事项进行自查复核,期间内还未核发资质的,可提交资质申请退回报告;已核发资质的,可提交资质撤销报告或直接在江西住建云系统内提交注销申请。企业通过自查发现有虚假申报事项,自行提交退回、撤销报告的,可依法免予或减轻相应处罚。 附件:1.经核查业绩不属实的人员名单 2.资质申请退回报告(参考文本) 3.资质撤销报告(参考文本)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4日 附件1 经核查业绩不属实的人员名单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申报资质 个人虚假业绩项目名称 所在申报企业 1 刘伟国 3707831973******52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凯华华府8#楼; 2、乐化标准件3#生产车间 江西龙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 罗秀芳 4501221975******47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江西荣兴药业2#厂房机电工程 江西宇润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3 王 锋 3308221978******75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年产胆布1400万米建设项目1#厂房 2、龙鼎御园二期6#楼 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 4 吴 轶 3303021974******17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小康大道排水管网提升工程 2、长财路市政综合改建工程 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 5 姚慧颖 2101041979******2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金山植物公园市政综合改造工程 2、长财路市政综合改建工程 3、西环南路市政综合改建工程 江西鑫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 富 瑜 2103031985******14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黑龙江天兴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5#厂房 2、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烟囱工程 江西圣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7 王 堃 2301031981******53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董家口循环经济区海水淡化供水管道工程 2、董家口钢厂路道路工程 江西圣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8 吴希飞 2201221980******57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珙县环城西路南段市政排水管网施工 2、绵阳市涪滨路道路工程 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9 崔秀丽 1504211975******23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达州市万盛大道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工程 2、渠县文峰大道北路道路建设工程 江西百春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 付红梅 2105111982******2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力高君熙华府 江西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 纪仁权 2202231970******1X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大东路延伸段工程 2、柳市镇象阳社区(荷盛村)排污工程 江西樱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 郑军朝 4403011977******16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燕罗街道朗西路(燕罗路—喜高路)综合改造工程 2、福保街道城中村雨污分流改造项目 江西浩嘉建设有限公司 13 邹明宽 2305021966******1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双阳矿西翼风井建设工程 2、东保卫矿西翼风井建设工程 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14 韩 斌 2201811984******19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江苏楚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 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 附件2 资质申请退回报告 (参考文本)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公司名称,统一信用代码:XXX),于X年X月X日通过江西住建云提交了XXX资质申请。经自查发现XXX,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现提交XX资质申请退回报告。 特此报告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 法人签章: 公司名称 2023年X月X日 附件3 资质撤销报告 (参考文本)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公司名称,统一信用代码:XXX),于X年X月X日取得了XXX资质。经自查发现XXX,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现申请撤销我公司XX资质。 特此报告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 法人签章: 公司名称 2023年X月X日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优化政务服务,现就有关人员和业绩认定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提供材料为任免文件或其他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文件,技术负责人提供材料为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自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社会保险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险种,缴费单位原则上应与申报单位一致。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六种情形外,申报单位上级公司、子公司、所属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不予认可,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可,但需作出情况说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下同)。 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提供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及自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申报单位可聘用退休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但不得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退休人员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的,可提供劳务合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作为替代,并需作出情况说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还需提供职称证书。 三、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专业应与申报资质专业一致。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具有两个注册专业的,在申请相应专业资质时,可重复计算监理人员数量。申报人员同为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可重复计入监理人员和造价人员数量。申报人员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不是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的,不计入监理人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 四、技术负责人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注册其他职业资格的,人员配备认定为不达标,一般人员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注册其他职业资格的,申报人员数量扣除有关人员数量后认定。 五、“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指自申请资质当月起逆推五年以上监理经历。如申请资质当月为2023年8月,监理经历起始时间应当不晚于2018年8月。 六、“近三年监理业绩”指自申请资质当月起逆推三年期间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的监理业绩。如申请资质当月为2023年8月,“近三年”的业绩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的监理业绩。超过此时限的监理业绩不予认可。 七、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违规分包、以联合体参与方名义完成的业绩不予认可。往年未通过资质延续而被降级的单位,在原资质有效期内承揽的、符合原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并满足“近三年”要求的业绩,予以认可。 八、监理服务期部分时段处于“近三年”的业绩,监理合同额按该时段占监理服务期的比例折算为“近三年”的合同额。 九、监理业绩证明材料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工程等级证明文件、已完工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十、合同协议书有缺页、补凑的;或者合同协议书未标明合同额、监理期限,且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或者合同印章不清晰,乙方印章与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且无有效证明的;或者合同显示的监理范围与申请的专业资质不符的;或者仅附中标通知书而无监理合同的,业绩不予认可。 十一、合同未明示工程等别的,只认可合同金额;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能通过相关工程信息判断工程等别的,可认可工程等别。 水利部 2023年8月24日
关于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等级提升管理的通知》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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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等级提升管理的通知》意见的函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园区管理局,各相关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好企业项目业绩审核,加强数据等级提升管理,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等级提升管理的通知》,现向你们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8月28日前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处,0898-65336223 邮箱:jianguanchu2021@163.com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18办公室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等级提升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补充完善建筑企业和人员工程业绩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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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补充完善建筑企业和人员工程业绩信息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王君正书记在全区优化营商环境暨招商引资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按照“紧盯目标,守住底线,狠抓落实,争创一流”管理体系目标,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工程业绩信息,提高企业市场承揽能力,根据我区建筑业特点,现就建筑企业和人员工程业绩信息补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此次补录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自2020年1月1日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上线以来的企业和人员工程业绩为主。以前的工程业绩已由原“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导入数据(此前企业工程业绩录入端口一直开放)。 (一)房屋市政工程业绩。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补录工程业绩的,项目基本信息通过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读取,企业只对不完善信息进行补充填报,未进入平台的工程项目,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不予补录。补录工程业绩的项目应当依法完成招投标、取得施工许可证、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上办理完工销户(农民工工资专户)手续。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通过补录方式进行填报,并提供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审查合格证书、竣工验收等佐证材料,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其真实性。 (二)非房屋市政工程业绩。已在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落实实名制管理行业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通过平台读取项目基本信息,企业只对不完善信息进行补充填报,未进入平台的不予补录。未在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落实实名制管理行业的工程项目,以及勘察、设计业绩,应当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对真实性负责。 (三)区外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对我区建筑企业和人员在区外产生的工程业绩,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对接数据,未录入“四库一平台”的,建筑企业应当协商行为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数据。 (四)国境外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对我区建筑企业和人员在国境外产生的工程业绩,由自治区商务部门核实其真实性后企业即可录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 二、补录内容 (一)施工、监理企业。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包括竣工验收备案表);对于进入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的分包工程,允许补充分包工程的基本信息、分包依据文件(劳务分包除外)、分包工程合同信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信息。 (二)勘察、设计企业。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违反强制性标准情况)、竣工验收信息(包括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三)从业人员工程业绩。姓名、身份证号码、参与项目名称、从业时间、从事专业、任职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等内容。此次人员业绩补充完善主要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为主,可以补录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业绩信息。 三、补录流程 企业、人员工程业绩补录,由企业端操作填报,登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项目管理】,查找需要填报(补充)信息的项目或【导入项目】->【关联施工许可证】,补录施工项目信息、关联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人员等,补充填报全部信息后提交保存,一经确认公开不予修改。 四、等级确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工程业绩的规定,企业和人员业绩分为A(省级部门核实确认)、B(设区的市级部门核实确认)、C(县级部门核实确认)、D(未经核实确认)四个等级。企业可以对录入的企业和人员工程业绩进行升级,点击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升级申请】,首先经本项目施工许可颁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信息,再逐级核实后可升级至相应等级工程业绩。对核实后的工程业绩,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 (一)工程业绩录入后,所有企业和人员业绩等级系统自动确定为D级。 (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的项目数据,业绩等级确定为C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施工、监理企业所有建筑工人应当达到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考勤率应当不低于规定考勤天数的50%。 (三)市(地)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的项目数据,业绩等级确定为B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所有建筑工人应当达到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施工、监理企业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考勤率应当不低于规定考勤天数的70%。 自治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的项目数据,业绩等级确定为A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所有建筑工人应当达到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施工、监理企业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考勤率应当不低于规定考勤天数的90%。 施工、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工程业绩核实为C级的,项目考勤率应当不低于规定考勤天数的50%,核实为B级的考勤率应当不低于规定考勤天数的70%,核实为A级的考勤率应当不低于规定考勤天数的90%。其它企业人员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核实。 五、补录时间 本次信息补录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至12月31日。从2024年1月1日起,区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新建项目企业和人员工程业绩,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批数据、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施工许可等自动抓取项目信息产生,不再组织企业填报,企业可申请升级。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填报单位按照要求完成补录后,应当同步上传加盖单位印章的《诚信承诺函》(详见附件),并对补充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严格落实审核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通过人脸识别登录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提交的补录信息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确认,对相关操作形成系统日志,实行“谁核实、谁把关、谁负责”,切实做到严守工作纪律,严格廉洁自律。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和利用社会中介的,一经发现,一律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三)加大业绩公示环节。补录信息经确认后,将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发布平台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企业和人员工程业绩信息将正式公开,并按规定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 (四)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业绩补充、业绩升级的审核和监管,发现弄虚作假、重复填报或违规补报等行为的,应当对所涉企业予以严肃处理,涉及业绩升级的,从重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附件:《诚信承诺书》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诚信承诺书 我公司(企业名称) 是(项目名称) 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专业承包单位□施工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我公司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补录的该项目信息真实有效,并公开承诺若存在不实和弄虚作假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处理)以及失信惩戒。 承诺人(公司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第16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组合并事项的范围和申请方式 本公告所述重组合并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三类情况。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事项依托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通过数据共享,强化建设工程企业、项目、人员和信用间数据互通,减少企业申报材料,优化企业申报流程。 二、企业申报的必备条件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省内接收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其中,监理企业不考核非注册人员)。 (二)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省内接收资质企业注册建造师,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 (三)企业主要人员应由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社保记录将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内自动比对。 (四)省内接收资质企业的净资产(注册资本)按规定进行考核。 三、企业业绩认定的相关要求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在省内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转出甲级资质的企业应承接过符合该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相关工程。 (二)建筑业企业在省内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转出资质的企业应承接过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业绩指标细化模块中可查询,且施工、监理业绩在全国一体化平台数据级别为B级及以上。 (四)工程勘察业绩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业绩指标细化模块中可查询(交通、水利、通信、电力方面的施工类和监理类资质除外,但该类企业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申报附件的“企业业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材料”提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有效业绩材料)。 四、企业合并的注销条件 企业因发生吸收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另需考核转出资质企业的工商注销方式、法律承续关系等条件。合并双方企业因发生吸收合并申请资质核定时,应如实准确提交转出资质企业的吸收合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如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能准确直观表明为吸收合并注销类型,企业需同时提交吸收合并注销的前置条件即双方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吸收合并电子公告期满截图,证明双方企业已符合吸收合并要求。新设合并参照此要求执行。 五、资质核定的相关原则 (一)省内建设工程企业间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应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对企业主要人员等方面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主要核查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等,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核查注册人员和净资产等。核查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实施,核查不符合的,不予核准重组合并资质申请。 (二)建筑业企业还应依据现有资质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取得资质不满6个月的除外)。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9号)规定执行。 (四)通过“直接申甲”方式即具有设计甲级或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相应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设计甲级资质等方式取得的资质,因其获批具有特定属性,不可申请以重组合并方式转移该资质。 (五)通过吸收合并且因被吸收企业暂未完成工商注销而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企业,在1年有效期内仅可申请注销该资质(申请出省注销除外),不可申请其他事项;被吸收企业在该期间内不可申请任何事项。 (六)通过跨省变更取得1年有效期证书的企业,在1年有效期内,仅可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注销(申请出省注销除外)、简单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不可申请其他事项。 六、施工监理资质的进出省核定程序 (一)省内建筑业及工程监理企业拟将资质通过重组合并方式转出省外,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及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同意迁出函。 (二)省外建筑业及工程监理企业拟将资质通过重组合并方式转入我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出具同意出省函并明确认定该企业资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对前期已收函但尚未核准的进省申请事项,我省将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商询,待函询结果反馈我厅后再予受理。 七、企业诚实守信的相关准则 (一)企业应规范诚信申报,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必要时对转出资质的企业取得该资质的申报材料溯源核实,如有虚假申报或虚假承诺,将相关事实材料移交执法机构。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的办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执行。 (三)因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涉嫌虚假申报取得资质并处于调查处理期间等情况,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将对相关资质中(终)止办理。 八、支持企业做优做强的相关举措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改革,以数字治理为抓手,全方位推行智能化审批,大力推进审管联动,为企业提供多样化智慧服务和规范化导向指引,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支持建筑企业做精做专;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推动企业间实力叠加、优势互补和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强省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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