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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53页
共1414条记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第16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组合并事项的范围和申请方式 本公告所述重组合并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三类情况。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事项依托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通过数据共享,强化建设工程企业、项目、人员和信用间数据互通,减少企业申报材料,优化企业申报流程。 二、企业申报的必备条件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省内接收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其中,监理企业不考核非注册人员)。 (二)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省内接收资质企业注册建造师,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 (三)企业主要人员应由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社保记录将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内自动比对。 (四)省内接收资质企业的净资产(注册资本)按规定进行考核。 三、企业业绩认定的相关要求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在省内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转出甲级资质的企业应承接过符合该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相关工程。 (二)建筑业企业在省内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转出资质的企业应承接过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业绩指标细化模块中可查询,且施工、监理业绩在全国一体化平台数据级别为B级及以上。 (四)工程勘察业绩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业绩指标细化模块中可查询(交通、水利、通信、电力方面的施工类和监理类资质除外,但该类企业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申报附件的“企业业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材料”提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有效业绩材料)。 四、企业合并的注销条件 企业因发生吸收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另需考核转出资质企业的工商注销方式、法律承续关系等条件。合并双方企业因发生吸收合并申请资质核定时,应如实准确提交转出资质企业的吸收合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如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能准确直观表明为吸收合并注销类型,企业需同时提交吸收合并注销的前置条件即双方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吸收合并电子公告期满截图,证明双方企业已符合吸收合并要求。新设合并参照此要求执行。 五、资质核定的相关原则 (一)省内建设工程企业间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应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对企业主要人员等方面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主要核查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等,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核查注册人员和净资产等。核查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实施,核查不符合的,不予核准重组合并资质申请。 (二)建筑业企业还应依据现有资质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取得资质不满6个月的除外)。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9号)规定执行。 (四)通过“直接申甲”方式即具有设计甲级或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相应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设计甲级资质等方式取得的资质,因其获批具有特定属性,不可申请以重组合并方式转移该资质。 (五)通过吸收合并且因被吸收企业暂未完成工商注销而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企业,在1年有效期内仅可申请注销该资质(申请出省注销除外),不可申请其他事项;被吸收企业在该期间内不可申请任何事项。 (六)通过跨省变更取得1年有效期证书的企业,在1年有效期内,仅可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注销(申请出省注销除外)、简单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不可申请其他事项。 六、施工监理资质的进出省核定程序 (一)省内建筑业及工程监理企业拟将资质通过重组合并方式转出省外,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及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同意迁出函。 (二)省外建筑业及工程监理企业拟将资质通过重组合并方式转入我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出具同意出省函并明确认定该企业资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对前期已收函但尚未核准的进省申请事项,我省将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商询,待函询结果反馈我厅后再予受理。 七、企业诚实守信的相关准则 (一)企业应规范诚信申报,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必要时对转出资质的企业取得该资质的申报材料溯源核实,如有虚假申报或虚假承诺,将相关事实材料移交执法机构。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的办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执行。 (三)因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涉嫌虚假申报取得资质并处于调查处理期间等情况,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将对相关资质中(终)止办理。 八、支持企业做优做强的相关举措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改革,以数字治理为抓手,全方位推行智能化审批,大力推进审管联动,为企业提供多样化智慧服务和规范化导向指引,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支持建筑企业做精做专;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推动企业间实力叠加、优势互补和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强省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6日
区住建厅全面落实电子证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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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区住建厅全面落实电子证照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有关决策部署,切实承担起深化改革主体责任,真正用“改革举措”全力推动厅系统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自治区住建厅结合工作实际持续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全面实行电子证照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监管企业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许证”和“安管证”等证照全部实现电子化。截至目前,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已办理“安许证”(含新办、延期、变更、补办)生成电子证书497件;“安管证”(包括区外变更、区内变更、初任考试、继续教育)生成电子证书30700件;发放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电子合格证11062人次。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筑〔2023〕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根据《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号),我厅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2018〕3号)和《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办筑〔2018〕16号)等业绩补录政策基础上,根据我省建筑业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项目的业绩补录措施,并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市政工程类项目 (一)允许补录的项目范围 符合闽建办筑〔2018〕3号文件补录范围要求的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仍按原文件要求开展业绩补录。 工程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允许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下同)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的业绩补录模块(以下简称“业绩补录系统”)补录相应信息。 1. 已竣工验收合格,且项目基本信息已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但因线下办理纸质施工许可证,或因暂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无法展示的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下称“部分信息无法展示的项目”)。 2.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并于近五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专业承包工程(下称“分包工程”)。相关总承包工程项目信息应当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到。 (二)允许补录的信息 1. 对于线下已办理纸质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允许补录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对于因建设单位等原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施工过程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督的工程项目,允许补录竣工验收信息。 2. 对于分包工程,允许补录分包工程的基本信息、分包工程合同信息以及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信息。 (三)补录流程 1. 对于部分信息无法展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补录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补录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后,在业绩补录系统上将其加入允许补录名单。施工单位补录并提交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提交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对于分包工程补录业绩信息,施工单位应先在业绩补录系统上选定对应的总承包工程项目。补录分包工程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后,自行选择由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确认或相应行业协会确认。 3. 业绩补录实行诚信承诺制。填报单位在提交补录业绩前,需将加盖公司印章的《诚信承诺函》(详见附件2)一并上传。 4. 补录信息经确认后,将推送至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项目信息正式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符合住建部“四库一平台”要求的项目信息,按规定推送至部平台。补录信息一经公开,原则上不再允许修改。 二、非房屋市政工程类项目 (一)允许补录的项目范围 对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电力、机电、矿山、石油化工以及文物保护工程等工程项目,或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相应专业承包工程(下称“其他专业的承包工程”),允许施工单位通过业绩补录系统补录工程项目信息。 (二)允许补录的信息 其他专业的承包工程,允许补录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合同、竣工验收信息等。 (三)补录流程 1. 其他专业的承包工程补录前,施工单位需取得省级相关行业协会或项目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补录信息以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补录项目信息时,施工单位应将书面确认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传业绩补录系统。省建筑业协会根据书面确认意见,在系统中协助确认。 2. 填报单位在提交补录业绩前,应将加盖公司印章的《诚信承诺函》(详见附件2)一并上传。 3. 补录信息经确认后,将推送至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项目信息正式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补录信息原则上不再允许修改。 三、其他事项 (一)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已按照闽建办筑〔2018〕3号文件完成补录的总承包工程、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以及分包工程,施工企业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补传《诚信承诺书》;逾期未上传的,补录的项目数据信息不再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二)强化分包项目管理。施工企业按照闽建办筑〔2018〕3号文件补录的分包工程,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登录补录系统绑定对应的总承包工程项目(已绑定的除外)。逾期未完成绑定的,补录的项目数据信息不再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填报单位应当对补录业绩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业绩补录的监管,发现业绩补录弄虚作假、重复补录或违规补录等行为的,应当对所涉企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补录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信用评价有关规定予以扣分。 附件:1. 工程项目补录内容及上传材料表 2. 诚信承诺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7日
关于优化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管理的通知
合建审改办〔2023〕10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优化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管理的通知 各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11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市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现将优化我市施工图审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优化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是指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为特殊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经认定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按《关于做好我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21﹞16号)要求执行。 二、优化施工图审查管理 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由施工许可前调整到施工许可后。建设单位在合肥市数字化审图系统中完善项目信息,提交施工图符合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承诺书(见附件),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系统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作为施工许可办理前置条件。 施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在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将施工许可承诺件证面信息登记到合肥市工程建设全业务资源管理平台项目相应单体信息中。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完成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整改并报审查机构复审。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仍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整改后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方可重新开工。 三、实施计划 (一)试点先行。2023年9月1日起,长丰县、庐阳区和安巢经开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先行开展试点。 (二)全面实行。2023年1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项目全部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四、加强施工图质量管理 (一)压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技术法规,降低工程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设计,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二)加强遴选管理。各建设单位在遴选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时,应把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优先选择信用良好企业,谨慎选择施工图审查通报的预警企业,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及审图机构审查责任。 (三)加强监督和信用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通过合肥市工程建设全业务资源管理平台及时掌握辖区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办理进度,依法加强对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质量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处罚处理情况按安徽省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计入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试点县区、开发区要及时梳理存在问题,总结试点经验做法。 各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优化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各项改革要求,市工改办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附件: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建审批〔2023〕59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现就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等文件,对于省外建筑业企业跨省办理重组、分立、合并等事项时,需原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正式函件,明确原企业是否符合现行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同意其建筑业企业重组、分立、合并。 二、对于省内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等情况转出本省的,企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是否符合现行资质标准要求、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我厅。 三、对此前未出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省函件已核定资质的企业,在省内再次申请重组、分立、合并、重新核定等事项,企业资产、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6日
关于做好第二批职称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陕建函〔2023〕120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第二批职称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人社厅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厅第二批职称信息数据统计报送工作,更好更高效服务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方便职称评审信息数据实现全国在线核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1.2009年以前(含2009年)各年度,经我厅评审或厅授权单位评审通过的初、中、高级职称人员信息。 2.按照省住建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全省职称信息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函〔2021〕132号)要求,2010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经我厅评审通过,数据仍未上传至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的职称人员信息。 人员信息已报送至职称证书系统的,或已办理职称电子证书的数据不再重复上报。 二、时间安排 数据集中采集上报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9月12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报送程序 1.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填写《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上报信息表(个人)》(以下简称个人信息表),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原职称申报路径提交到原评审推荐单位(省级行业协会或省级有关部门)审核,证书原件经推荐单位核验后退回本人。 2.推荐单位分年度、分评审等级汇总填写《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上报信息表》(Excel格式),连同《数据上报承诺书》、职称证复件印(以上材料加盖公章),一并报送省住建厅审核办理。 资料报送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58号皇城海航酒店8楼11号办公室。受理时间:工作日9:00至17:00。 四、其它事项 职称电子证书的新办、补办、更换、打印、查询、查验等,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查看。 五、工作要求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职称信息数据是实现职称电子证书,以及评审信息全国跨地区在线核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细致安排,加大宣传,做好服务,按照“应报尽报”原则,认真梳理统计上报职称相关信息,确保不漏一人。 二是切实负起责任。专业技术人员对个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和推荐单位要认真核验,确保填报信息准确、真实、有效。对提交不实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是加强沟通联系。在数据信息统计上报工作中,各单位要合理安排,留足补正资料时间,如遇到新问题,可联系省住建厅或省人社厅进行沟通。 省住建厅联系人 雷思悦 电话:029-87432536 15353983583 省人社厅联系人 张利娜 电话:029-87285575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17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对2015-2019年度职称证书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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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对2015-2019年度职称证书信息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有关要求,我厅已将经我厅牵头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2015-2021年度职称信息上传人社部门职称信息系统,并将2015年度以来的高级工程师职称以及2020年度以来的中初级职称信息按程序生成电子职称证书。为确保职称信息准确无误,做好相关年度职称信息更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2019年度四川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四川省建设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工程师职称相关人员,可使用手机下载“四川人社”APP,实名认证登录后点击“人事人才”—“电子职称证书打印”,即可对个人取得的职称证书进行打印核对。若因缺少照片无法正常下载的,请更换社保卡后重新下载职称证书。 二、2015-2019年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技术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中初级职称相关人员,可登陆“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www.12333.gov.cn/portal/service_catalog),实名认证登录后点击“人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试运行)”,即可对个人取得的职称证书信息进行核对。 三、上述人员如发现存在错误信息或无法查询的,请填写《2015-2019年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职称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信息更正表》(见附件),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3年7月28日前由本人将相关更正材料报送至我厅人事教育处1003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5536882),以便及时完成信息更正工作。 附件:2015-2019年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职称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信息更正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3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一件事”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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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一件事”办理的通知 为持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推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一件事”办理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同时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实施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实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等资质的企业。 二、办理流程 上述建设工程企业,因相应工商信息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时,可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站点(http://www.shandong.gov.cn/)一次性提交同类别所有资质项的变更申请,无需在省、市两级分别办理。 三、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市承接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贵州省推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电子证书的函
建办厅函〔2023〕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贵州省推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电子证书的函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电子证书的请示》(黔建呈〔2023〕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贵州省推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电子证书。你厅应确保推行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电子证书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ZWFW C 0215-2019)标准,并做好证书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对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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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持续深化“一改两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情况,现就试点下放资质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资质审批方式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高频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告知承诺、先证后核”改革试点。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对业绩均在本省范围内且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信息完整的企业(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数据等级均为A级),申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增加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选项,企业可以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一般方式进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相关要求执行《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1〕48号)规定。 二、规范省外业绩要求 建筑、市政工程业绩在省外的,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信息录入完整信息,且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数据等级均为A级。 鉴于近期关于省外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较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申报,杜绝虚假业绩,企业在资质申报使用省外业绩时如被投诉举报或申报材料无法证实其业绩的真实性,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工程款结算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完税证明以及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往来项目所在地的票据等),并视情组织实地核查。对使用省内业绩申报被投诉举报的,参照执行。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我厅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虚假承诺或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许可,且3年内不受理其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同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取得资质许可的企业常态化开展动态检查。强化双随机抽查结果等信用信息共享和协同应用,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企业资质申报的服务指导和守法引导,加强标准宣贯和法律宣传,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企业扶持帮助。同时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业绩核查严肃性,认真负责填报业绩核查汇总表(须有主管领导和填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我厅将随机抽查业绩核查情况,对市、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认真核查业绩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进行约谈或在全省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以及与社会上非法机构、不法分子相勾结的核查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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