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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99条记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省级权限审批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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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省级权限审批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为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细化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本着惠企利民的原则,结合全省实际,进一步做好我厅及各级审批部门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继续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做好资质延续工作有关要求,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也可提出证书换领申请,颁发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 申请资质延续的,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点击“政务服务”,根据资质类别选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延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延续”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进入办理;申请证书换领的,根据资质类别选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增补”“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增补”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进入办理。 二、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铁路施工总承包三级、涉及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三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丙级等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企业可向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市级部门提出申请,将原资质等级的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点击“政务服务”,选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增补”“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进入办理。 三、建筑业、监理企业同一资质证书上所载的全部资质须同时申请延续或证书换领,若将不同证书上的资质合并到同张证书时,证书有效期以最近到期的资质有效期为准。 四、通过证书换领取得的资质证书,可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通知》要求,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3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编号:2023284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统筹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政策前,施工劳务、预拌混泥土及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可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桂建云”平台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2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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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加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分阶段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机制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在我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参与我省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将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等信息录入“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现阶段主要核查资质标准对应的注册建造师条件,核查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更新,届时将在“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予以通知。 “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按周开展核查,于每周一生成动态核查结果,企业可登录“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企业端自行查询并下载“动态核查结果证明”。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管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在我省参与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活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二、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用 (一)招标投标交易前。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参与投标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的证明,并就该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建设厅将专门向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开通“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账号供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查询使用。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和承诺进行评审,未按要求提供的,应否决其投标资格。在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核查投标人投标资质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工程合同履行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后,中标人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许可证申领时不一致,或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通过“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进行现场考勤履职的,“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该中标人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再次参与浙江省工程项目投标时,将对其所在企业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将上述企业或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实施点对点监管。“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进行标注,适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变更,或检查督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达到在岗履约要求的,参照执行。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用工作,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将抽查、巡查与专项核查相结合,强化对企业和企业主要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管和失信惩戒,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二)省级有关部门将尽快修订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各地应严格落实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招标投标监督系统及相关业务系统应尽快与“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立数据实时传输机制,及时获取投标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具体系统对接事宜和“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账号开通事宜请与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联系人:邵思茗,0571-81050843。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账号申请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0月7日 附件 “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账号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公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 处室 职务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模块内容(打√) 备注 常态化核查(用于招投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的通知(盖章正文) 信息来源: 区公管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846号)
晋建审函〔2023〕846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84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2023〕1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建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2023〕116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企业资质,待住建部明确延续工作具体要求后,按其要求执行。 三、由我厅核发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有序申请延续,企业可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xzwfw.gov.cn/)向我厅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四、由我厅核发的企业资质,企业申请延期时应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其中,申请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指标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等其他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类别最低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2日
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3〕55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A1、B1资质证书(指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编号为A1、B1开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直接向住建部申请有效期延续。A2、B2资质证书(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编号为A2、B2开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既有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应先向住建部提出延续申请。 上述需要向住建部申请延续的,企业应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早办理延续。 二、关于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保障企业有序办理省级资质延续手续,助力其集中精力抓经营发展,现针对省级审批权限资质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A2、B2资质证书上无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20日起,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点击“延期”按钮,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2024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及时向我厅或我厅委托下放地区申请延续,符合延续条件的核发5年有效期证书。 (二)对A2、B2资质证书同时含有住建部和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企业应尽早向住建部申请延续。待住建部受理后,企业可向我厅申请将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从A2、B2资质证书上注销,核发新A2、B2资质证书时按前款政策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也可以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办理正常延续手续,符合条件的直接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三)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政策要求,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对只有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企业可通过第(一)款政策办理自动延续手续,后续政策我厅将根据住建部要求另行通知。 对乙级证书上同时有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企业提交乙级延续申请时,同步提交丙级延续申请的,丙级可随其他资质自动延续,不需另提交相关材料。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资质自动失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建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1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建发〔2023〕1246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单位及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衔接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力以赴做好稳主体、保就业、激活力工作,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建筑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柱产业地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由省住建厅和设区市相关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陕西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陕西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后续资质延续衔接工作 1.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期间,由省住建厅颁发的试点资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由省住建厅办理;企业申请试点资质升级、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需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申报系统填报打印《企业资质申报表》并提交省住建厅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收集核查后统一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供企业扫描上传报部办理。 2.自2024年1月1日起,省住建厅核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具备的条件随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3.设区市及省政府统一委托各地相关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核发部门负责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内不作延续,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延续、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4.省、市(区、县)资质核发部门应严格遵守资质证书编码规则,即省级核发的资质证书编号以D2(或A2、B2、E2)开头,市(区、县)应以D3开头。 三、资质延续审核标准 1.企业申请我省许可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主要指标,并提供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申请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他类别等级的企业资质,各项指标需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2.申请企业资质延续的,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8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23〕363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业绩认定方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均应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其业绩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数据等级为A级或B级(业务办理),各环节数据完整有效。申请由水利、交通、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资质类别,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二、加强申报资质相关人员考核。建筑业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一级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企业用于申报资质的相关人员应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人员社保、纳税等信息。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分别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吸收(新设)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矿山等资质的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我省建筑业、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跨省重组分立及合并至省外的事项办理,均由我厅出具公文,企业须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提交资质注销申请。省外建筑业、勘察、设计企业跨省重组分立及合并的事项办理,需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该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和工程业绩等关键指标满足资质标准中相应类别等级要求,并附资质相关指标详细核定表。 四、加大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各级资质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内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撤回已取得的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 五、加强信用监管。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六、强化数据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规范相关数据审核流程,严把数据审核规定,落实审核人员责任,严禁将虚假数据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记录永久保存。我厅将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对核实流于形式、纵容企业录入虚假数据、出具虚假函件的审核单位和人员,将在全省进行通报,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7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工〔2023〕362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 二、为确保健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序开展,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及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市州住建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相关企业可按照资质延续要求办理延续。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自动延期,企业可自行下载和打印新的电子资质证书,无需换领纸质资质证书。 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要求 (一)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延续 1.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除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注册人员数量和专业应满足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由我厅核发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注册人员数量和专业应满足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资质延续,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指标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2.工程监理资质延续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3.符合延期条件的建筑业、监理企业可于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资质除外)、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由系统自动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资质延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 1.工程勘察专业乙级资质延续,专业技术人员等应当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要求。我厅核发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延续,专业技术人员等应当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要求。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申请资质延续,对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审核后准予延续,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取消的工程勘察专业丙级、工程设计专业丙级、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建设工程监理丙级以及部分类别监理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其余事项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相关通知后另行安排。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4日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住建〔2023〕7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自贸区,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核发资质延续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相关要求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延续。 二、省级核发资质延续 1.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2024年9月30日前相关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沈阳市和各自贸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开展资质延续工作。 2.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后届满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需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省政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3.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重点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 4.对于审核合格的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换发电子证照,届时企业可在系统内自行下载。 5.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延续工作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 联系电话:024-23447691 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5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厅头〔2023〕2441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等建设工程资质延续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建部核准的资质 (一)审批机关 住建部下放审批权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以及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负责办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按规定向住建部提出申请。 (二)延续申请 申请住建部颁发资质和我厅核发的住建部下放审批权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延续,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执行。 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提出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详见附件1),申请企业注册人员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二、省厅核准的资质 (一)证书有效期 我厅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和由武汉、宜昌、黄冈市住(城)建局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后届满的,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丙级、事务所等资质的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二)延续申请 1.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填报有关信息提交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详见附件2)。我厅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2.持有由武汉、宜昌、黄冈市住(城)建局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在申请资质延续、增项、重新核定、证书变更等事项前,需先换发省厅核准资质证书。 3.企业应保持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接受审批机关的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日开始执行,住建部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住建部门、企业及时与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建筑业企业资质联系电话:68873124 勘察、设计资质联系电话:6887342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联系电话:68873055 附件:1.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工作流程 2.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法人承诺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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