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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91条记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3〕57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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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我委于2023年11月至12月开展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含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报送。 各有关单位持法人一证通,登录“首都之窗”中的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网址链接: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上报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情况、承诺书(附件1)、技术人员社保信息(附件2)等相关材料,具体填报步骤详见操作流程(附件3)。 报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确保报送企业监督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报数据将作为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二)此次换发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图纸报审专用章与工程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凡正处于限期整改期间的工程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均不参与此次监督检查,须按照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材料。 (三)本次监督检查将通过数据共享和信息化技术对企业所申报的技术人员的社保情况进行自动比对。企业在上报年度监督检查前应对本单位上报的技术人员社会保险情况开展自查,凡社保关系不唯一的技术人员均不予认定。未按规定缴纳社保或虚假承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不良记录。 (四)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上述时间安排,报送监督检查材料,避免影响换章工作。 为便于行业单位顺利填报,结合往年监督检查常见情况,梳理形成监督检查常见问题说明(附件4),供企业参考。 三、申报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或图纸报审专用章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效期在2023年12月31日以后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持有效的城乡规划编制证书。 (二)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单位地址(住所)、注册资金等需与资质证书内容一致。 四、核查结果。 (一)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予换发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 (二)对于监督检查合格的单位,换发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和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 (三)监督检查结果将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公布。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资质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此项工作,避免影响本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1.承诺书 2.技术人员社保信息 3.操作流程 4.常见问题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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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为统筹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由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相应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申请延续,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延续的,注册建造师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其他类别等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除外)延续的,各项指标需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4日期间通过新办、增项、升级、重组分立及合并业务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且电子证书显示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质有效期按资质管理规定期限执行。 四、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原标准及《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补充增加的检测内容及资质标准〉的通知》(云建建〔2006〕507号)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咨询电话: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0871-64320971;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0871-6432054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0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建审批〔2023〕90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办市〔2021〕30号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的要求,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我省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除外),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资质许可机关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其中,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最低等级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进行考核。 三、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事项取得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鉴于2023年9月15日起已暂停建设工程企业重新核定业务受理,相应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6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待“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住建云”平台)开放受理后,再按相关要求办理重新核定。如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事项取得资质证书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届满的,在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后,相应资质一并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 四、上述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事宜将在“住建云”平台自动办理,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企业可在“住建云”平台下载新的资质证书,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自2023年12月1日起,“住建云”平台开放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升级申请业务受理,企业可按照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办理升级申请业务,注册人员也应当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其他要求,再另行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6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川建审函〔2023〕3327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不含专业作业备案资质),仍按《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41号)执行。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业务。相关资质延续业务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6日
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建建市〔2023〕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一)D1资质证书(指编号为D1开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直接向住建部申请有效期延续。 (二)D2资质证书上既有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先向住建部提出延续申请。 (三)上述需要向住建部申请延续的,企业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规定的时间节点办理延续,鼓励企业及早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延续,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二、关于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一)资质证书上无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1日起,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点击“延期”按钮,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D2资质证书上同时含住建部和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企业应尽早向住建部申请延续。待住建部受理后,企业可申请将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从D2资质证书上注销,核发新D2资质证书时按前款政策自动延续1年;也可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符合延续条件的核发5年有效期证书。 (二)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在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前或期间,鼓励企业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分批、有序申报资质正常延续。其中: D2资质证书,只有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企业可按审批权限直接向我厅或我厅委托下放地区申请延续。 D3资质证书,有设区市审批的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或者有经设区市备案的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向设区市申请延续。 证书上同时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三级资质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三)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申请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的指标要求 (一)申请专业承包一级(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申请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四、关于《资质核查意见》的办理 企业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时,需我厅出具《资质核查意见》的,应按照《企业申请资质核查意见注意事项》向我厅提交相关资料,经核查合格后出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建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需要先向住建部申请延续的资质清单 2.企业申请资质核查意见注意事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推行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
建办厅函〔2023〕3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推行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推行建设工程企业等5类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请示》(川建〔2023〕7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四川省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燃气经营许可证等4类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鉴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统一赋码和样式要求,建议待该证书电子证照标准正式印发后,再按照统一标准推行该证书电子证照。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湖南省推行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
建办厅函〔2023〕3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湖南省推行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行湖南省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请示》(湘建〔2023〕1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湖南省对省级权限内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等资质证书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推行电子证照。 鉴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统一赋码和样式要求,建议待该证书电子证照标准正式印发后,再按照统一标准推行该证书电子证照。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报住建部办理延续事项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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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报住建部办理延续事项的提示 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相关建设工程企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延续事项时,需我厅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一)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发证,1月1日后以变更或数据下放等方式由我厅发放证书的企业资质(以下简称部批省管资质)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由我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受理并准予许可的企业资质(包括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审批类型,以下简称省批省管资质) 上述两类资质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事项前,应先向我厅申请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扫描件(详见附件1),企业需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2)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部批省管资质企业提供原住建部下发资质证书和现我省下发资质证书,省批省管资质企业提供现我省下发资质证书; (3)《申报资质情况表》电子版(详见附件2)。 三、办理流程 企业将包含上述材料的文件发送至邮箱jsszjtspc@163.com。我处在收到企业的邮件后,将核实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重点核查企业申请延续资质的注册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符合要求的将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扫描后反馈至企业邮箱,不符合要求的,我处将通过电话告知具体原因。 四、注意事项 (一)为方便企业,《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及开具一律线上办理,我厅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原则上不办理此项业务。 (二)企业在发送邮件时,邮件标题格式应为:“XXXX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资质延续相关材料”。 (三)企业应确保申报资质情况表中联系人、联系电话、回复邮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上述信息有误导致《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及不符合要求原因未能及时反馈,后果由企业自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行政审批处 2023年11月5日 关于需报部延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和级别汇总 1、所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直接报部); 2、所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其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须省出函后报部,其它直接报部)及铁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直接报部):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铁路电务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民航 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直接报部):铁路电务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省出函后报部):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工程工程。 特别提醒:1、《申报资质情况表》必须提交xlsx电子版,其它格式不予接收。2、报部延续的须符合上述范围内类别和级别的资质。3、编号为D1开头资质证书上的资质延续,无需在省厅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不必报送相关信息。 附件: 1、申报资质情况表 2、申请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发〔2023〕34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延续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不予受理。 (二)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二、我市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延续 (一)我市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二)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三)企业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s://zjw.beijing.gov.cn/),点击首页“办事大厅系统”(建筑业企业选择076板块,监理企业选择070板块),在线提交申请延续事项。延续流程为全电子化申报,企业无需到现场递交任何纸质材料。 (四)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将停止受理“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附件1)所列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的延续申请。 (五)企业在延续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电话号码见“延续咨询电话汇总”(附件2)。 之前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2.延续咨询电话汇总 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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