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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15条记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函〔2023〕200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企业、相关注册人员: 为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监督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告》安排部署,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双随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双随机”检查的范围是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登记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条件检查 1.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 2.注册在企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是否存在“挂证”行为,其个人业绩、个人执业行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企业市场行为检查 勘察设计企业有无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检查方式 由我厅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开展,采用网络检查、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开展核查。 四、检查时间及程序 2023年6月28日至8月28日,为期2个月,共分为4个阶段。 (一)随机抽查。对注册在我省的勘察设计企业,按照每个市(州)不少于4家的数量,共随机抽取100家(详见附件1);对注册在我省勘察设计企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按照不少于1%的原则(含近年来有信访举报的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及被我厅随机抽取的勘察设计企业中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共随机抽取646人(详见附件2)。 (二)核对检查。共分为省级和市级两种核查方式。其中,我厅对随机抽取的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函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助核查随机抽取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注册期间的社保缴纳情况。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抽取的注册在当地的勘察设计企业,按照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双随机”检查情况核查表(详见附件3)的相关要求,核查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注册在企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是否存在“挂证”行为,其个人业绩、个人执业行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请各市(州)务必于8月1日前将核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反馈至我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以便及时通报整改。针对各地检查反馈的情况我厅将择机选取部分勘察设计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三)通报整改。我厅将针对核查时发现的问题,结合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全省通报,对不满足资质标准的勘察设计企业限期三个月整改,并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进行标注;对存在问题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将进行全省通报,督促相关注册人员进行整改,并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进行标注。 (四)处罚总结。限期整改到期后,对仍未满足资质标准的勘察设计企业依法撤回相关资质,对核实存在“挂证”行为的注册人员依法撤销其注册许可。2023年12月底前,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市级层面检查结束后,我厅将汇总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全面系统总结全省“双随机”检查工作,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双随机”检查工作,要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组织、落实人员,提高“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质量。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的检查模式,在今年内自行开展市级层面的勘察设计企业“双随机”检查,各地检查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检查范围涵盖2022年1月1日以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有违反行业自律准则行为、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入川勘察设计企业)。各市(州)务必于12月1日前将检查及处理情况(相关报告内容可参照附件5)反馈至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并在“四川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中按要求录入检查结果。 (三)受检企业和人员应秉承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检查内容对本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条件、市场行为等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 (四)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问题较多的企业及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 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抽检名单 2.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抽检名单 3.市(州)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双随机”检查情况核查表 4.市(州)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双随机”核查情况汇总表 5.市(州)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双随机”检查情况的报告(模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7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综合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公告
2023〕第 11 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综合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系统)完成开发和试用并将于2023年6月28日上线运行,企业可通过新系统申请资质许可(备案)相关事项。 一、申请事项范围。新系统业务受理范围包括我厅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市级负责许可的模板脚手架资质、预拌混凝土资质和施工劳务备案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吸收重组合并等事项功能模块上线时间另行通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事项功能模块将在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进行调整,具体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二、企业申请方式。企业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选择相应事项,使用法人账号登录并提出申请,企业申请采取信息填报、数据关联比对与要件材料上传相结合的方式。新系统登录及事项申请方式详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企业端)》。 三、受理审核流程。受理环节只对申请要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判断,并通过系统提示一次性告知受理结果。我厅负责许可的事项申请受理后,企业提交的非涉密非敏感信息将同步推送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向社会公示,市级负责许可事项的企业相关信息由市县主管部门通过相关官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审核环节是对企业申请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等规定进行核验,审核采取数据自动比对与人工审核结合方式进行。首次申请、增项、升级、重新核定及承诺制方式等通过核准(备案)的企业名单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事项未被审核通过的,则由系统直接反馈企业端。 四、电子证照相关事项 新系统上线后,我省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许可、市级许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全部实行电子证照,企业可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模块(首页-单位中心-我的证书)下载。原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电子证照因二维码验证方式调整,企业须在上述模块中重新下载;市级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启用电子证照后,有效期内的纸质证书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其证书二维码验证信息以电子证照扫码验证结果为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在新系统中启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旧版电子证照同时废止。 五、其他事项 1.在原平台关闭至新系统上线期间线下申请资质事项的企业,须在新系统中重新填报,并将优先办理。 2.技术支持QQ群:823320396。 附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企业端)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7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使用原平台办理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关资质事项的公告
〔2023〕第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使用原平台办理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关资质事项的公告 〔2023〕第7号 为高质量做好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的办理和服务工作,我厅将“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综合平台”“江苏省房地产行政许可综合服务系统”整合升级,并于6月9日起停止上述平台办理有关资质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23年6月9日18时起,关闭“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综合平台”“江苏省房地产行政许可综合服务系统”有关资质申报模块,并同步停止申报相关资质事项。停止申报资质事项范围为:我厅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市县负责许可的模板脚手架资质、预拌混凝土资质和施工劳务备案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2.在各有关资质原申报模块关闭前已申报且未办结的资质申报事项,仍在原申报模块中按照正常流程完成审批及批后环节,企业登录原系统进行查看、补正。涉及的相关企业,在原申报模块中审批办件办结及相关数据迁移至新平台后,方可在新平台中申请资质事项。 3.在原平台关闭到新平台上线期间确需办理资质事项和急需使用资质证书的,请将申请材料发送到专用邮箱jsszjtspc@163.com,待新平台上线后重新填报办理。 4.停止申报资质范围内的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7月31日前届满的, 其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7月31日。 5.新平台上线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9时,上线事项范围为:我厅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市县负责许可的模板脚手架资质、预拌混凝土资质和施工劳务备案等事项。 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重组合并分立、施工监理进出省备案、勘察设计资质动态核查、短信等功能待系统稳定后迭代上线。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建行函〔2023〕283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企业: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企业活力,维护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优化规范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委托审查,简化审批流程 为巩固“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方便企业属地申报,自2023年6月15日起,将我厅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附件1)的首次申请和增项事项试点委托呼和浩特市(含和林格尔新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通辽市和赤峰市等6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受理和审查,我厅收到审查意见后发布公告并核发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颁布实施前,试点委托市审批部门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标准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 二、优化业绩认定,提高审批效率 依托数据共享,加强建设工程企业、项目、人员和信用之间数据信息互通,减少企业申报材料。企业申请资质涉及自治区内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业绩)由工程所在地旗(县、区)或盟市住建部门市场监管科室审核通过后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信息清单见附件2),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自治区外的业绩由我厅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建或相应的厅级主管部门核实,对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且数据等级为C级及以上,并能体现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信息的业绩直接予以认定。 三、加强信息监管,严处弄虚作假 将企业报送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业绩等信息纳入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管理,自动核验相关信息。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请的人员和重复用于资质申请的业绩等有关信息,资质审批系统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审批时严格审核。对资质申请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企业存在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申请资质的,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相关企业和有责任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在相关平台记录。 四、强化动态核查,保持资质标准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和安管人员数量,必须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企业申请资质或动态核查时如上述人员出现不足,暂停受理资质申请,通报相关部门提醒企业整改,整改期结束后,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撤回其资质证书。 五、打击买卖资质,规范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重组、分立、合并和跨省(盟市)变更等事项,涉及变更的双方的净资产(财务报表或实收资本)和人员应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变更前的企业无涉及变更资质的在建项目,变更后的企业还需按资质标准要求考核厂房和技术设备等指标。 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盟市)变更后的企业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需按相对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建筑业企业需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等内容。上述人员应由聘用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通过升级(覆盖增项)、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盟市)变更方式取得企业资质后,需完成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的项目,才能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再次转移该项资质。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的,需完成一项以上相应资质等级项目业绩后,才能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附件:1.委托审查资质类别表 2.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企业资质核实录入信息清单 2023年5月30日
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建市函〔2023〕11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3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建办〔2023〕6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3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对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核查。 (一)随机核查企业。对省级、市级核发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随机抽取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进行核查。外省进冀建筑业企业随机抽取不少于企业总数的10%进行核查信息报送情况。 (二)重点核查企业。一是2022年6月份以来受到省级行政处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以及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涉访涉诉情形较多的建筑业企业,抽查比例100%;二是2022年6月份以来取得住建部试点下放事项、省级下放事项(石家庄市、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抽查比例25%;三是2022年11月份以来新申请(或增项)的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抽查比例50%。 二、核查内容 对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所有资质进行核查,主要核查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技术装备等情况,现场管理人员按企业实有数量检查。进冀外省建筑业企业的核查,主要核查企业资质有效性、进冀负责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是否属实。 三、核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核查对象、随机选派核查人员,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核查。 (一)企业自查(6月1日-6月20日) 企业对照核查内容进行自查,对照资质标准于6月20日前将核查资料报送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省级核查(6月21日-8月31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被核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材料收集,并于6月30日前将材料统一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随机抽取核查专家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省级公示(9月1日-9月15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核查及抽查结果进行公示。 (四)整改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公示意见组织企业进行整改,并于10月15日前将整改企业报送的材料统一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组织专家对企业整改材料复核审查,并于10月31日前通报复核结果,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企业报送材料存疑的,将通知相关企业做好材料原件或证明材料的复核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要求做好核查工作,指定1名联络员(姓名、单位及职务、电话),于6月9日前将名单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传真:0311-87805207)。 (二)各建筑业企业应确保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电话:0311-8780109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30日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延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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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延期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振经营主体信心,帮助企业恢复元气,水利部决定对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5年4月30日之间届满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统一自动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甲级质量检测单位,可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下载、打印更新后的资质证书。各有关单位要保证人员、仪器设备等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依法依规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质量检测活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稽察和各类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用监管等手段,加强对相关单位履约行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涉企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作者: 责编: 瑶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停止受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18〕5号)关于“具有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工程等5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直接申报与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简单增项申请事项。停止受理后,企业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统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己按照桂建政务〔2018〕5号文件向我厅申请的与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许可事项,仍按照桂建政务〔2018〕5号文件要求实施审批。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厅行政审批处。 联系人:焦家门,联系电话:0771-2366411、2366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6日
关于我区部分建筑企业资质变更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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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区部分建筑企业资质变更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做好各项工作的实际成效,推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由“严进、松管、轻罚”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从即日起,我厅审批权限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建筑企业资质变更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简化审批流程 即日起,企业按照变更具体内容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报送相关材料,并按照承诺书模板提交《简单变更承诺书》或者《技术负责人变更承诺书》,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全国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等系统数据共享对人员、社保、工商等信息自动比对审核,提高资质变更审批效率。 二、减少提交材料 变更分为简单变更和技术负责人变更。简单变更: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适用简单变更,企业提供新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简单变更承诺书即可办理;技术负责人变更:企业因资质证书内容中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适用技术负责人变更,企业需提供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职称证书、工程师注册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技术负责人变更承诺书即可办理。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应对提交的材料及承诺的事项真实性负责,保证内容真实、有效,我厅将每季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地核查、委托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简单变更承诺书》 2.《技术负责人变更承诺书》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 简单变更承诺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为 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明确知晓并同意本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变更,现郑重承诺如下。 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证书简单变更事项,报送的相关信息内容和材料真实有效,也符合资质变更相关要求。我已知晓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和填报虚假信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本人及本企业承诺并同意,此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信息如因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变更结果造成企业或个人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已作出的变更审批结果,并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承诺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为 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明确知晓并同意本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变更,现郑重承诺如下。 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证书技术负责人变更,报送的相关信息内容和材料真实有效,变更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专业、从事专业管理经历、职称级别均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所需业绩满足标准并真实有效,也符合资质变更相关要求。我已知晓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和填报虚假信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本人及本企业、技术负责人承诺并同意,此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信息如因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变更结果造成个人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已作出的变更审批结果,并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企业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补充完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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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补充完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的公告 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关部署,加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现将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补充完善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配备办法)《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将中标承诺人员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补充完善信息(人员基本信息、持有证书信息),保持与中标通知书人员一致,并及时将上述人员纳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管理,抓好现场考勤,如中标承诺人员有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配备办法》履行变更手续。 二、对未补充完善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未纳入实名制管理平台管理、未现场实名制考勤的企业和人员,各级住建部门将按照《关于全面加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信息化考核及信用扣分的通知》(藏建市管〔2023〕100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藏建市管〔2023〕128号)以及《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处置。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4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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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清单和2023年度检查计划的通知》安排,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3年6月至10月。 二、检查范围 1.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在山东省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3〕1号)中涉及到的相关企业; 3.山东省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检查内容 (一)市场各方主体 1.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净资产、人员、设备等配备达标情况,施工业务文档以及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重点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信息真实性,以及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 3.项目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等违法行为情况; 4.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重点抽查项目负责人持注册建造师上岗、在岗执业履职情况及项目经理实名制考勤情况; 5.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 6.核实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等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合同一致,项目班子成员是否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周期拨付工程款。 (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山东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落实情况,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罚以及信用管理情况,包括检查记录(表格)和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核查、处罚处理记录,以及不良信息录入情况; 2.对进场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情况,包括相关文件、监督执法记录,发现问题责令整改、督查、整改落实记录; 3.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查处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等; 4.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履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整改建议、督查和整改落实记录等。 5.对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问题的追踪整改以及处罚情况; 6.对重组、合并、分立、变更等企业动态核查情况。 四、进度安排 (一)部署启动。6月1日前,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检查方案,明确重点,落实责任,进行全面动员部署,组织启动实施。 (二)部门、企业自查自纠。7月1日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对照检查内容,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自查自纠,立查立改。 (三)市级督导抽查。8月1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成督导组,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查和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各市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随机抽查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施工工地数量不低于5%。 (四)省级督导抽查。9月1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督导组,对1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查和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各市。 (五)整改落实。10月31日前,各市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对违法违规的企业项目进行处罚并记录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检查要求 1.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2023年的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计划,填写完善好《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附件1)、《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2); 2.被抽查的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企业抽查记录表(附件3、4)要求准备检查材料; 3.被抽查的项目,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按照《项目抽查记录表》(附件5)要求准备检查材料; 4.抽查时,以项目为单位填写抽查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企业或项目部,另一份留存主管部门); 5.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于7月1日前完成抽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于8月1日前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本市的《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汇总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检查表》(附件7)和检查企业、项目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9月1日前对1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少于150个项目和200家企业。 (二)实施差异化监管 1.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运用到监管中,对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的企业列入必查名单,对信用评价为B级、C级的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抽查比例不超过4%,对信用评价为AA级的企业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信用评价为AAA级的企业非必要不抽查; 2.对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企业列入必查名单; 3.对2023年3月22日-6月31日,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变更,跨省迁入到山东省和在省内资质迁入的企业列入必查名单;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罚处理,实行信用惩戒,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减少干扰干预,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三)抽查随机暗访 检查全部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暗访暗查,暗访暗查结束后通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对其检查行为进行督查。 (四)查处形成闭环 普查和督导抽查中发现企业资质条件达不到要求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信息不实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整改事项应有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主管部门书面核实情况、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依法依规将相关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形成闭环管理。 (五)强化结果运用 1.抽查结束后,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将监管情况录入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同时在部门网站公示; 2.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履职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应提出整改建议、进行督查,记录整改落实情况。 联系方式:0531-51765153,邮箱:jgc@shandong.cn。 附件:1.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doc 2.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3.施工企业抽查记录表.doc 4.招标代理机构抽查记录表.doc 5.项目抽查记录表.doc 6.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汇总表.doc 7.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职情况检查表.doc 8.监理企业抽查记录表.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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