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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58页

共1491条记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建部核发的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即日起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企业行政审批系统”自行申报资质延续,并按住建部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以住建部通知要求为准。 二、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由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不含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2024年6月30日后企业资质届满的,按照资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上述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的,相关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自2023年11月20日起,我区建设工程企业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资质认证”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业务。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届满前,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于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原资质许可机关将不予受理。 五、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各级资质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对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前连续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有效期延续5年。 六、各级资质核发机关要积极协调本级政务服务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平台主管部门做好平台调整优化的各项工作,确保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序落地。 七、本通知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模板(自治区本级)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系统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深化我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规范我省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的有效监管,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助推建设工程企业健康发展,我厅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启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系统,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注册在我省的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 (一)2023年4月1日以后首次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本年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发生过安全事故以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 (三)近3年连续纳税额为零的建筑业企业; (四)列入重点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监理企业。 二、核查方式 以青海省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入库的企业和人员信息为核查依据,由资质动态核查系统定期对企业是否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自动比对核查并对外公示。 三、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已取得资质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专业、资格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 四、结果处理 对核查发现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资质动态核查系统发出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变更等业务,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对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撤回已取得的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要求 各建设工程企业要认真落实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保持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结合自身拥有的资质,对照相应资质标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好问题排查整改,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以扎实有力的措施做好资质管理工作。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将常态化。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我厅将依法依规处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而创造公平、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3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延续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管理,规范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批流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和延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要求 (一)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二)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我委核发的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相应专业(人防工程除外)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下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除建筑行业和市政行业外,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涉及的企业和个人业绩的录入和认定管理另行通知。 (三)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我委将进一步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和资质电子证书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四)加强信用管理。对于在资质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发生设计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我委将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二、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要求 (一)持我委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市政务服务网站”,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委提交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等内容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准予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委不予受理,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核定资质。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单位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我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可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其他类别等级资质延续的,各项指标需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企业注册地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向滨海新区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延续。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资质申报、业绩认定等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方便企业理解《通知》有关要求,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号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全面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审批调整事项。由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号文件中已明确了从2023年9月15日起审查标准调整的事项,因时间紧急,相关事项在江西住建云平台(以下简称“住建云”)中还未进行部署,故对部分事项进行了暂停受理,待后续住建云部署完成后,再通知企业按要求申报。而使用企业业绩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鉴于住建云中已经开设了对注册建造师等指标要求的模块,就未暂停受理该申报事项;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号文件等三个文件要求,从9月15日起受理的使用企业业绩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事项,注册建造师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相应资质标准最低等级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进行考核。 (二)明确了业绩认定方式。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是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有的企业在资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工程业绩材料,有的人员利用技术负责人告知承诺制虚假承诺个人业绩,非法取得企业资质,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秩序。《通知》明确要求,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其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B级以上工程项目且至少体现竣工验收信息,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指标;将业绩在平台上公示,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对2024年1月1日前暂时无法录入平台的业绩,可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后,再申报资质,业绩项目核查确认模板见附件。建设工程企业申报业绩未满足《通知》要求的,不予认定,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也不予转报。 (三)明确了技术负责人管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而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重要内容,因此《通知》专门明确了对技术负责人的管理要求,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原技术负责人离职的同时,应聘用一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对原技术负责人离职而又未录入新技术负责人信息的,在系统中标注后,便于提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动态核查。 (四)明确了加强企业信用管理。《通知》要求,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主管部门核查有关信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住建云平台人脸识别认证并绑定实名手机号码后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五)明确了人员劳动关系要求。为了减少企业与人员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况,专门明确企业用于资质(许可)申报的相关人员须是本企业人员,且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由员工本人通过住建云平台扫脸确认建立聘用关系。同时,为了保障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权益,针对频繁变更聘用企业的人员,我厅会重点核查企业与人员的真实劳动关系,重点核查人员是否在企业真实从业,相应企业在获取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六)明确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了遏制腐败,防范廉政风险,《通知》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负责审批工作的干部和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还要求了加大非法办理资质中介机构打击力度。 附件:1.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业绩确认表 2.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确认表 3.申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确认表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附件1 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业绩确认表 业绩确认部门盖章: 业绩确认部门联系电话: 确认日期:2023年X月X日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申报事项 考核技术指标 申报项目实际规模指标 实际开竣工时间 经纬度 备注 1 示例:某某公司 某某项目 X省X市X县XX路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 填写申报项目的实际规模指标 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 本行示例内容下载后自行删除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企业法人签章: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2 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确认表 业绩确认部门盖章: 业绩确认部门联系电话: 确认日期:2023年X月X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报企业名称 主持完成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企业申报事项 考核技术指标 申报项目实际规模指标 实际开竣工时间 个人在工程项目所担任职务 完成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及当时资质等级 1 示例:某某某 XXX 某某公司 某某项目 X省X市X县XX路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 填写申报项目的实际规模指标 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 某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企业法人签章: 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3 申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确认表 业绩确认部门盖章: 业绩确认部门联系电话: 确认日期:2023年X月X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报企业名称 个人完成业绩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企业申报资质 考核技术指标 申报项目实际规模指标 项目设计起止时间 个人在项目设计所担任职务 完成项目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当时资质等级 1 示例:某某某 XXX 某某公司 某某项目 X省X市X县XX路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大型,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米以上 填写申报项目的实际规模指标 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 某某公司/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企业法人签章: 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现将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有效期延续。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有效期延期至2024年原证书发放日期的月日时间(例:XX公司所持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发证日期为20XX年5月6日,现资质有效期延期至2024年5月6日)。证书有效期将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同步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二、资质延续要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在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建筑业企业)或60日前(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登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资质延续审批标准。建筑业企业申请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建筑业企业申请三级资质延续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9日 联系电话:0891-68190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新“湖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有关要求,提高资质审批效率,我厅在“智慧住建云”( https://www.hunanjs.gov.cn/)升级改造了“湖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实现电子化申报与审批。“审批系统”于2023年10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我厅权限范围内的资质审批事项和相关公共服务事项涉及的人员等材料不再接受和实施政务服务窗口人工核验。 企业在提交申请事项材料前,要组织材料中所涉及的企业人员在我厅官网(http://zjt.hunan.gov.cn/)首页“办事热点”栏目“湖南省智慧住建云”下载“湘建云”APP,然后按照“湘建云”APP操作指南(附后)完成人脸识别认证。企业每次提交申请事项前,均需由申请材料中所涉及的企业人员使用个人认证手机号确认同意或确认参与申报事项。 新审批系统试运行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建筑业企业的指导,为申报资质企业做好服务。“审批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厅信息中心 周佳,张瑜 0731-88950213 厅政务中心 张永发,曹丹萍:0731-82213849 附件:系统操作手册及APP操作指南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