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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0页

共1491条记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尽快完成审批系统信息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自2020年8月上线以来,先后开展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信息补录工作。经新旧系统数据比对,大部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已完成行政审批系统信息补录工作,但仍有部分企业和人员数据缺失或不完整,为保证数据完整准确,不影响企业和人员后续办理审批相关业务,现将信息补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但未在审批系统进行信息补录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需按照《关于新审批系统建筑业企业信息补录的通知》《关于开展新审批系统第二批上线事项信息补录工作的函》和《关于建筑业企业信息补录的函》等文件中信息补录流程及要求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信息补录。2023年11月1日起审批系统不再受理上述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信息补录申请。 二、已在审批系统完成信息补录或已有电子的企业和人员无需重复申请信息补录。 三、各盟市住建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及各行业协会应督促企业及时完成信息补录。 2023 年 8 月 24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3年全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政务服务便民利企“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务发〔2022〕2号)精神,全面推进“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我厅决定从2023年9月1日起,在全区试行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试行期6个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审批是基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桂建云平台、广西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多个系统平台数据汇聚,实现智能审批。在企业申办资质过程中,系统将根据企业填写的申请信息和材料进行自动审查、核验,实时反馈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具体情况,企业及时对错漏的事项进行补充修改和重新提交后获得通过,实现审批全过程“零见面、零跑腿、零干预”,从而节省企业办事时间,降低企业准入成本。 二、企业办理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首次申请事项的,可通过登陆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桂建云”,网址http://gxjzsc.caihcloud.com/),在“办事大厅”中选择“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进入智能审批模块页面,即可申办事项。 三、各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对智能化审批的意见建议,可及时向我厅反馈。我厅将根据系统运行情况,持续完善系统功能,并对后续智能审批工作进行业务扩展,逐步实现智能审批全覆盖。 联系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唐宇;联系电话:0771—2366105;电子邮箱:xzspc@zjt.gxzf.gov.cn。 附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办事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0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告知承诺情况的公告 自2023年2月8日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业绩告知承诺制以来,我厅不定期抽取了部分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中个人承诺业绩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显示,在开展核查的个人业绩中,虚假承诺业绩占比较高,存在滥用告知承诺制的现象。为进一步维护个人业绩告知承诺制的严肃性,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特公告如下: (一)对经核查业绩不属实的人员予以公布(见附件1),人员所在企业相应资质申请不予通过,1年内取消告知承诺申报资格;经核查业绩不属实或审查材料发现虚假承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按照承诺条款内容进行管理。 (二)对企业已提交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增项、升级申请的,做到业绩核查全覆盖。通过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告知承诺制申报的,如在规定时间内暂未核查到业绩真实性,先行对承诺业绩真实性予以认定,按既定流程办理相关申请事项。待后续业绩核查结果出来后,个人业绩核查不属实的,如所在企业已获取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将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并对企业、人员给出相应处罚。 (三)对已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做到业绩核查全覆盖,具体核查时间以实际工作开展时间为准。对个人业绩核查不属实的,将依法依规撤销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对企业、人员给出相应处罚。 请广大企业、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真实有效的原则进行承诺,如企业因个人虚假承诺取得资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市场行为违法违规等情况,虚假承诺的个人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本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企业可对申报事项进行自查复核,期间内还未核发资质的,可提交资质申请退回报告;已核发资质的,可提交资质撤销报告或直接在江西住建云系统内提交注销申请。企业通过自查发现有虚假申报事项,自行提交退回、撤销报告的,可依法免予或减轻相应处罚。 附件:1.经核查业绩不属实的人员名单 2.资质申请退回报告(参考文本) 3.资质撤销报告(参考文本)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4日 附件1 经核查业绩不属实的人员名单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申报资质 个人虚假业绩项目名称 所在申报企业 1 刘伟国 3707831973******52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凯华华府8#楼; 2、乐化标准件3#生产车间 江西龙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 罗秀芳 4501221975******47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江西荣兴药业2#厂房机电工程 江西宇润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3 王 锋 3308221978******75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年产胆布1400万米建设项目1#厂房 2、龙鼎御园二期6#楼 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 4 吴 轶 3303021974******17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小康大道排水管网提升工程 2、长财路市政综合改建工程 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 5 姚慧颖 2101041979******2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金山植物公园市政综合改造工程 2、长财路市政综合改建工程 3、西环南路市政综合改建工程 江西鑫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 富 瑜 2103031985******14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黑龙江天兴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5#厂房 2、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烟囱工程 江西圣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7 王 堃 2301031981******53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董家口循环经济区海水淡化供水管道工程 2、董家口钢厂路道路工程 江西圣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8 吴希飞 2201221980******57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珙县环城西路南段市政排水管网施工 2、绵阳市涪滨路道路工程 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9 崔秀丽 1504211975******23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达州市万盛大道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工程 2、渠县文峰大道北路道路建设工程 江西百春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 付红梅 2105111982******2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力高君熙华府 江西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 纪仁权 2202231970******1X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大东路延伸段工程 2、柳市镇象阳社区(荷盛村)排污工程 江西樱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 郑军朝 4403011977******16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燕罗街道朗西路(燕罗路—喜高路)综合改造工程 2、福保街道城中村雨污分流改造项目 江西浩嘉建设有限公司 13 邹明宽 2305021966******1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双阳矿西翼风井建设工程 2、东保卫矿西翼风井建设工程 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14 韩 斌 2201811984******19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江苏楚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 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 附件2 资质申请退回报告 (参考文本)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公司名称,统一信用代码:XXX),于X年X月X日通过江西住建云提交了XXX资质申请。经自查发现XXX,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现提交XX资质申请退回报告。 特此报告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 法人签章: 公司名称 2023年X月X日 附件3 资质撤销报告 (参考文本)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公司名称,统一信用代码:XXX),于X年X月X日取得了XXX资质。经自查发现XXX,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现申请撤销我公司XX资质。 特此报告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 法人签章: 公司名称 2023年X月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优化政务服务,现就有关人员和业绩认定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提供材料为任免文件或其他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文件,技术负责人提供材料为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自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社会保险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险种,缴费单位原则上应与申报单位一致。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六种情形外,申报单位上级公司、子公司、所属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不予认可,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可,但需作出情况说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下同)。 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提供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及自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申报单位可聘用退休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但不得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退休人员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的,可提供劳务合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作为替代,并需作出情况说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还需提供职称证书。 三、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专业应与申报资质专业一致。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具有两个注册专业的,在申请相应专业资质时,可重复计算监理人员数量。申报人员同为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可重复计入监理人员和造价人员数量。申报人员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不是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的,不计入监理人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 四、技术负责人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注册其他职业资格的,人员配备认定为不达标,一般人员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注册其他职业资格的,申报人员数量扣除有关人员数量后认定。 五、“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指自申请资质当月起逆推五年以上监理经历。如申请资质当月为2023年8月,监理经历起始时间应当不晚于2018年8月。 六、“近三年监理业绩”指自申请资质当月起逆推三年期间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的监理业绩。如申请资质当月为2023年8月,“近三年”的业绩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的监理业绩。超过此时限的监理业绩不予认可。 七、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违规分包、以联合体参与方名义完成的业绩不予认可。往年未通过资质延续而被降级的单位,在原资质有效期内承揽的、符合原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并满足“近三年”要求的业绩,予以认可。 八、监理服务期部分时段处于“近三年”的业绩,监理合同额按该时段占监理服务期的比例折算为“近三年”的合同额。 九、监理业绩证明材料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工程等级证明文件、已完工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十、合同协议书有缺页、补凑的;或者合同协议书未标明合同额、监理期限,且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或者合同印章不清晰,乙方印章与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且无有效证明的;或者合同显示的监理范围与申请的专业资质不符的;或者仅附中标通知书而无监理合同的,业绩不予认可。 十一、合同未明示工程等别的,只认可合同金额;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能通过相关工程信息判断工程等别的,可认可工程等别。 水利部 2023年8月24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补充完善建筑企业和人员工程业绩信息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王君正书记在全区优化营商环境暨招商引资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按照“紧盯目标,守住底线,狠抓落实,争创一流”管理体系目标,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工程业绩信息,提高企业市场承揽能力,根据我区建筑业特点,现就建筑企业和人员工程业绩信息补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此次补录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自2020年1月1日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上线以来的企业和人员工程业绩为主。以前的工程业绩已由原“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导入数据(此前企业工程业绩录入端口一直开放)。 (一)房屋市政工程业绩。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补录工程业绩的,项目基本信息通过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读取,企业只对不完善信息进行补充填报,未进入平台的工程项目,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不予补录。补录工程业绩的项目应当依法完成招投标、取得施工许可证、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上办理完工销户(农民工工资专户)手续。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通过补录方式进行填报,并提供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审查合格证书、竣工验收等佐证材料,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其真实性。 (二)非房屋市政工程业绩。已在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落实实名制管理行业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通过平台读取项目基本信息,企业只对不完善信息进行补充填报,未进入平台的不予补录。未在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落实实名制管理行业的工程项目,以及勘察、设计业绩,应当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对真实性负责。 (三)区外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对我区建筑企业和人员在区外产生的工程业绩,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对接数据,未录入“四库一平台”的,建筑企业应当协商行为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数据。 (四)国境外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对我区建筑企业和人员在国境外产生的工程业绩,由自治区商务部门核实其真实性后企业即可录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 二、补录内容 (一)施工、监理企业。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包括竣工验收备案表);对于进入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的分包工程,允许补充分包工程的基本信息、分包依据文件(劳务分包除外)、分包工程合同信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信息。 (二)勘察、设计企业。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违反强制性标准情况)、竣工验收信息(包括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三)从业人员工程业绩。姓名、身份证号码、参与项目名称、从业时间、从事专业、任职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等内容。此次人员业绩补充完善主要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为主,可以补录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业绩信息。 三、补录流程 企业、人员工程业绩补录,由企业端操作填报,登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项目管理】,查找需要填报(补充)信息的项目或【导入项目】->【关联施工许可证】,补录施工项目信息、关联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人员等,补充填报全部信息后提交保存,一经确认公开不予修改。 四、等级确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工程业绩的规定,企业和人员业绩分为A(省级部门核实确认)、B(设区的市级部门核实确认)、C(县级部门核实确认)、D(未经核实确认)四个等级。企业可以对录入的企业和人员工程业绩进行升级,点击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升级申请】,首先经本项目施工许可颁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信息,再逐级核实后可升级至相应等级工程业绩。对核实后的工程业绩,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 (一)工程业绩录入后,所有企业和人员业绩等级系统自动确定为D级。 (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的项目数据,业绩等级确定为C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施工、监理企业所有建筑工人应当达到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考勤率应当不低于规定考勤天数的50%。 (三)市(地)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的项目数据,业绩等级确定为B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所有建筑工人应当达到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施工、监理企业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考勤率应当不低于规定考勤天数的70%。 自治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的项目数据,业绩等级确定为A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所有建筑工人应当达到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施工、监理企业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考勤率应当不低于规定考勤天数的90%。 施工、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工程业绩核实为C级的,项目考勤率应当不低于规定考勤天数的50%,核实为B级的考勤率应当不低于规定考勤天数的70%,核实为A级的考勤率应当不低于规定考勤天数的90%。其它企业人员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核实。 五、补录时间 本次信息补录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至12月31日。从2024年1月1日起,区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新建项目企业和人员工程业绩,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批数据、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施工许可等自动抓取项目信息产生,不再组织企业填报,企业可申请升级。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填报单位按照要求完成补录后,应当同步上传加盖单位印章的《诚信承诺函》(详见附件),并对补充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严格落实审核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通过人脸识别登录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提交的补录信息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确认,对相关操作形成系统日志,实行“谁核实、谁把关、谁负责”,切实做到严守工作纪律,严格廉洁自律。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和利用社会中介的,一经发现,一律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三)加大业绩公示环节。补录信息经确认后,将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发布平台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企业和人员工程业绩信息将正式公开,并按规定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 (四)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业绩补充、业绩升级的审核和监管,发现弄虚作假、重复填报或违规补报等行为的,应当对所涉企业予以严肃处理,涉及业绩升级的,从重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附件:《诚信承诺书》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诚信承诺书 我公司(企业名称) 是(项目名称) 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专业承包单位□施工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我公司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补录的该项目信息真实有效,并公开承诺若存在不实和弄虚作假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处理)以及失信惩戒。 承诺人(公司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组合并事项的范围和申请方式 本公告所述重组合并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三类情况。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事项依托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通过数据共享,强化建设工程企业、项目、人员和信用间数据互通,减少企业申报材料,优化企业申报流程。 二、企业申报的必备条件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省内接收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其中,监理企业不考核非注册人员)。 (二)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省内接收资质企业注册建造师,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 (三)企业主要人员应由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社保记录将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内自动比对。 (四)省内接收资质企业的净资产(注册资本)按规定进行考核。 三、企业业绩认定的相关要求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在省内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转出甲级资质的企业应承接过符合该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相关工程。 (二)建筑业企业在省内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转出资质的企业应承接过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业绩指标细化模块中可查询,且施工、监理业绩在全国一体化平台数据级别为B级及以上。 (四)工程勘察业绩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业绩指标细化模块中可查询(交通、水利、通信、电力方面的施工类和监理类资质除外,但该类企业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申报附件的“企业业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材料”提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有效业绩材料)。 四、企业合并的注销条件 企业因发生吸收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另需考核转出资质企业的工商注销方式、法律承续关系等条件。合并双方企业因发生吸收合并申请资质核定时,应如实准确提交转出资质企业的吸收合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如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能准确直观表明为吸收合并注销类型,企业需同时提交吸收合并注销的前置条件即双方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吸收合并电子公告期满截图,证明双方企业已符合吸收合并要求。新设合并参照此要求执行。 五、资质核定的相关原则 (一)省内建设工程企业间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应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对企业主要人员等方面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主要核查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等,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核查注册人员和净资产等。核查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实施,核查不符合的,不予核准重组合并资质申请。 (二)建筑业企业还应依据现有资质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取得资质不满6个月的除外)。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9号)规定执行。 (四)通过“直接申甲”方式即具有设计甲级或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相应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设计甲级资质等方式取得的资质,因其获批具有特定属性,不可申请以重组合并方式转移该资质。 (五)通过吸收合并且因被吸收企业暂未完成工商注销而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企业,在1年有效期内仅可申请注销该资质(申请出省注销除外),不可申请其他事项;被吸收企业在该期间内不可申请任何事项。 (六)通过跨省变更取得1年有效期证书的企业,在1年有效期内,仅可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注销(申请出省注销除外)、简单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不可申请其他事项。 六、施工监理资质的进出省核定程序 (一)省内建筑业及工程监理企业拟将资质通过重组合并方式转出省外,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及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同意迁出函。 (二)省外建筑业及工程监理企业拟将资质通过重组合并方式转入我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出具同意出省函并明确认定该企业资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对前期已收函但尚未核准的进省申请事项,我省将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商询,待函询结果反馈我厅后再予受理。 七、企业诚实守信的相关准则 (一)企业应规范诚信申报,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必要时对转出资质的企业取得该资质的申报材料溯源核实,如有虚假申报或虚假承诺,将相关事实材料移交执法机构。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的办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执行。 (三)因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涉嫌虚假申报取得资质并处于调查处理期间等情况,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将对相关资质中(终)止办理。 八、支持企业做优做强的相关举措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改革,以数字治理为抓手,全方位推行智能化审批,大力推进审管联动,为企业提供多样化智慧服务和规范化导向指引,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支持建筑企业做精做专;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推动企业间实力叠加、优势互补和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强省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6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根据《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号),我厅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2018〕3号)和《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办筑〔2018〕16号)等业绩补录政策基础上,根据我省建筑业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项目的业绩补录措施,并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市政工程类项目 (一)允许补录的项目范围 符合闽建办筑〔2018〕3号文件补录范围要求的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仍按原文件要求开展业绩补录。 工程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允许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下同)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的业绩补录模块(以下简称“业绩补录系统”)补录相应信息。 1. 已竣工验收合格,且项目基本信息已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但因线下办理纸质施工许可证,或因暂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无法展示的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下称“部分信息无法展示的项目”)。 2.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并于近五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专业承包工程(下称“分包工程”)。相关总承包工程项目信息应当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到。 (二)允许补录的信息 1. 对于线下已办理纸质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允许补录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对于因建设单位等原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施工过程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督的工程项目,允许补录竣工验收信息。 2. 对于分包工程,允许补录分包工程的基本信息、分包工程合同信息以及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信息。 (三)补录流程 1. 对于部分信息无法展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补录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补录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后,在业绩补录系统上将其加入允许补录名单。施工单位补录并提交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提交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对于分包工程补录业绩信息,施工单位应先在业绩补录系统上选定对应的总承包工程项目。补录分包工程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后,自行选择由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确认或相应行业协会确认。 3. 业绩补录实行诚信承诺制。填报单位在提交补录业绩前,需将加盖公司印章的《诚信承诺函》(详见附件2)一并上传。 4. 补录信息经确认后,将推送至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项目信息正式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符合住建部“四库一平台”要求的项目信息,按规定推送至部平台。补录信息一经公开,原则上不再允许修改。 二、非房屋市政工程类项目 (一)允许补录的项目范围 对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电力、机电、矿山、石油化工以及文物保护工程等工程项目,或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相应专业承包工程(下称“其他专业的承包工程”),允许施工单位通过业绩补录系统补录工程项目信息。 (二)允许补录的信息 其他专业的承包工程,允许补录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合同、竣工验收信息等。 (三)补录流程 1. 其他专业的承包工程补录前,施工单位需取得省级相关行业协会或项目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补录信息以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补录项目信息时,施工单位应将书面确认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传业绩补录系统。省建筑业协会根据书面确认意见,在系统中协助确认。 2. 填报单位在提交补录业绩前,应将加盖公司印章的《诚信承诺函》(详见附件2)一并上传。 3. 补录信息经确认后,将推送至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项目信息正式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补录信息原则上不再允许修改。 三、其他事项 (一)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已按照闽建办筑〔2018〕3号文件完成补录的总承包工程、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以及分包工程,施工企业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补传《诚信承诺书》;逾期未上传的,补录的项目数据信息不再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二)强化分包项目管理。施工企业按照闽建办筑〔2018〕3号文件补录的分包工程,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登录补录系统绑定对应的总承包工程项目(已绑定的除外)。逾期未完成绑定的,补录的项目数据信息不再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填报单位应当对补录业绩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业绩补录的监管,发现业绩补录弄虚作假、重复补录或违规补录等行为的,应当对所涉企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补录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信用评价有关规定予以扣分。 附件:1. 工程项目补录内容及上传材料表 2. 诚信承诺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7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优化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管理的通知 各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11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市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现将优化我市施工图审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优化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是指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为特殊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经认定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按《关于做好我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21﹞16号)要求执行。 二、优化施工图审查管理 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由施工许可前调整到施工许可后。建设单位在合肥市数字化审图系统中完善项目信息,提交施工图符合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承诺书(见附件),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系统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作为施工许可办理前置条件。 施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在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将施工许可承诺件证面信息登记到合肥市工程建设全业务资源管理平台项目相应单体信息中。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完成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整改并报审查机构复审。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仍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整改后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方可重新开工。 三、实施计划 (一)试点先行。2023年9月1日起,长丰县、庐阳区和安巢经开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先行开展试点。 (二)全面实行。2023年1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项目全部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四、加强施工图质量管理 (一)压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技术法规,降低工程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设计,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二)加强遴选管理。各建设单位在遴选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时,应把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优先选择信用良好企业,谨慎选择施工图审查通报的预警企业,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及审图机构审查责任。 (三)加强监督和信用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通过合肥市工程建设全业务资源管理平台及时掌握辖区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办理进度,依法加强对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质量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处罚处理情况按安徽省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计入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试点县区、开发区要及时梳理存在问题,总结试点经验做法。 各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优化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各项改革要求,市工改办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附件: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