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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2页

共1503条记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根据《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号),我厅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2018〕3号)和《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办筑〔2018〕16号)等业绩补录政策基础上,根据我省建筑业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项目的业绩补录措施,并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市政工程类项目 (一)允许补录的项目范围 符合闽建办筑〔2018〕3号文件补录范围要求的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仍按原文件要求开展业绩补录。 工程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允许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下同)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的业绩补录模块(以下简称“业绩补录系统”)补录相应信息。 1. 已竣工验收合格,且项目基本信息已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但因线下办理纸质施工许可证,或因暂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无法展示的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下称“部分信息无法展示的项目”)。 2.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并于近五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专业承包工程(下称“分包工程”)。相关总承包工程项目信息应当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到。 (二)允许补录的信息 1. 对于线下已办理纸质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允许补录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对于因建设单位等原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施工过程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督的工程项目,允许补录竣工验收信息。 2. 对于分包工程,允许补录分包工程的基本信息、分包工程合同信息以及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信息。 (三)补录流程 1. 对于部分信息无法展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补录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补录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后,在业绩补录系统上将其加入允许补录名单。施工单位补录并提交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提交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对于分包工程补录业绩信息,施工单位应先在业绩补录系统上选定对应的总承包工程项目。补录分包工程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后,自行选择由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确认或相应行业协会确认。 3. 业绩补录实行诚信承诺制。填报单位在提交补录业绩前,需将加盖公司印章的《诚信承诺函》(详见附件2)一并上传。 4. 补录信息经确认后,将推送至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项目信息正式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符合住建部“四库一平台”要求的项目信息,按规定推送至部平台。补录信息一经公开,原则上不再允许修改。 二、非房屋市政工程类项目 (一)允许补录的项目范围 对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电力、机电、矿山、石油化工以及文物保护工程等工程项目,或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相应专业承包工程(下称“其他专业的承包工程”),允许施工单位通过业绩补录系统补录工程项目信息。 (二)允许补录的信息 其他专业的承包工程,允许补录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合同、竣工验收信息等。 (三)补录流程 1. 其他专业的承包工程补录前,施工单位需取得省级相关行业协会或项目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补录信息以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补录项目信息时,施工单位应将书面确认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传业绩补录系统。省建筑业协会根据书面确认意见,在系统中协助确认。 2. 填报单位在提交补录业绩前,应将加盖公司印章的《诚信承诺函》(详见附件2)一并上传。 3. 补录信息经确认后,将推送至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项目信息正式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补录信息原则上不再允许修改。 三、其他事项 (一)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已按照闽建办筑〔2018〕3号文件完成补录的总承包工程、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以及分包工程,施工企业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补传《诚信承诺书》;逾期未上传的,补录的项目数据信息不再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二)强化分包项目管理。施工企业按照闽建办筑〔2018〕3号文件补录的分包工程,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登录补录系统绑定对应的总承包工程项目(已绑定的除外)。逾期未完成绑定的,补录的项目数据信息不再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填报单位应当对补录业绩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业绩补录的监管,发现业绩补录弄虚作假、重复补录或违规补录等行为的,应当对所涉企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补录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信用评价有关规定予以扣分。 附件:1. 工程项目补录内容及上传材料表 2. 诚信承诺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7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优化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管理的通知 各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11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市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现将优化我市施工图审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优化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是指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为特殊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经认定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按《关于做好我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21﹞16号)要求执行。 二、优化施工图审查管理 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由施工许可前调整到施工许可后。建设单位在合肥市数字化审图系统中完善项目信息,提交施工图符合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承诺书(见附件),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系统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作为施工许可办理前置条件。 施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在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将施工许可承诺件证面信息登记到合肥市工程建设全业务资源管理平台项目相应单体信息中。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完成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整改并报审查机构复审。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仍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整改后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方可重新开工。 三、实施计划 (一)试点先行。2023年9月1日起,长丰县、庐阳区和安巢经开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先行开展试点。 (二)全面实行。2023年1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项目全部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四、加强施工图质量管理 (一)压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技术法规,降低工程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设计,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二)加强遴选管理。各建设单位在遴选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时,应把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优先选择信用良好企业,谨慎选择施工图审查通报的预警企业,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及审图机构审查责任。 (三)加强监督和信用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通过合肥市工程建设全业务资源管理平台及时掌握辖区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办理进度,依法加强对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质量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处罚处理情况按安徽省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计入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试点县区、开发区要及时梳理存在问题,总结试点经验做法。 各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优化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各项改革要求,市工改办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附件:一般工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现就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等文件,对于省外建筑业企业跨省办理重组、分立、合并等事项时,需原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正式函件,明确原企业是否符合现行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同意其建筑业企业重组、分立、合并。 二、对于省内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等情况转出本省的,企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是否符合现行资质标准要求、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我厅。 三、对此前未出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省函件已核定资质的企业,在省内再次申请重组、分立、合并、重新核定等事项,企业资产、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6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第二批职称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人社厅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厅第二批职称信息数据统计报送工作,更好更高效服务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方便职称评审信息数据实现全国在线核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1.2009年以前(含2009年)各年度,经我厅评审或厅授权单位评审通过的初、中、高级职称人员信息。 2.按照省住建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全省职称信息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函〔2021〕132号)要求,2010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经我厅评审通过,数据仍未上传至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的职称人员信息。 人员信息已报送至职称证书系统的,或已办理职称电子证书的数据不再重复上报。 二、时间安排 数据集中采集上报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9月12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报送程序 1.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填写《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上报信息表(个人)》(以下简称个人信息表),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原职称申报路径提交到原评审推荐单位(省级行业协会或省级有关部门)审核,证书原件经推荐单位核验后退回本人。 2.推荐单位分年度、分评审等级汇总填写《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上报信息表》(Excel格式),连同《数据上报承诺书》、职称证复件印(以上材料加盖公章),一并报送省住建厅审核办理。 资料报送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58号皇城海航酒店8楼11号办公室。受理时间:工作日9:00至17:00。 四、其它事项 职称电子证书的新办、补办、更换、打印、查询、查验等,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查看。 五、工作要求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职称信息数据是实现职称电子证书,以及评审信息全国跨地区在线核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细致安排,加大宣传,做好服务,按照“应报尽报”原则,认真梳理统计上报职称相关信息,确保不漏一人。 二是切实负起责任。专业技术人员对个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和推荐单位要认真核验,确保填报信息准确、真实、有效。对提交不实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是加强沟通联系。在数据信息统计上报工作中,各单位要合理安排,留足补正资料时间,如遇到新问题,可联系省住建厅或省人社厅进行沟通。 省住建厅联系人 雷思悦 电话:029-87432536 15353983583 省人社厅联系人 张利娜 电话:029-87285575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17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对2015-2019年度职称证书信息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有关要求,我厅已将经我厅牵头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2015-2021年度职称信息上传人社部门职称信息系统,并将2015年度以来的高级工程师职称以及2020年度以来的中初级职称信息按程序生成电子职称证书。为确保职称信息准确无误,做好相关年度职称信息更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2019年度四川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四川省建设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工程师职称相关人员,可使用手机下载“四川人社”APP,实名认证登录后点击“人事人才”—“电子职称证书打印”,即可对个人取得的职称证书进行打印核对。若因缺少照片无法正常下载的,请更换社保卡后重新下载职称证书。 二、2015-2019年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技术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中初级职称相关人员,可登陆“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www.12333.gov.cn/portal/service_catalog),实名认证登录后点击“人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试运行)”,即可对个人取得的职称证书信息进行核对。 三、上述人员如发现存在错误信息或无法查询的,请填写《2015-2019年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职称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信息更正表》(见附件),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3年7月28日前由本人将相关更正材料报送至我厅人事教育处1003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5536882),以便及时完成信息更正工作。 附件:2015-2019年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职称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信息更正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3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持续深化“一改两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情况,现就试点下放资质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资质审批方式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高频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告知承诺、先证后核”改革试点。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对业绩均在本省范围内且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信息完整的企业(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数据等级均为A级),申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增加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选项,企业可以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一般方式进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相关要求执行《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1〕48号)规定。 二、规范省外业绩要求 建筑、市政工程业绩在省外的,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信息录入完整信息,且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数据等级均为A级。 鉴于近期关于省外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较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申报,杜绝虚假业绩,企业在资质申报使用省外业绩时如被投诉举报或申报材料无法证实其业绩的真实性,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工程款结算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完税证明以及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往来项目所在地的票据等),并视情组织实地核查。对使用省内业绩申报被投诉举报的,参照执行。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我厅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虚假承诺或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许可,且3年内不受理其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同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取得资质许可的企业常态化开展动态检查。强化双随机抽查结果等信用信息共享和协同应用,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企业资质申报的服务指导和守法引导,加强标准宣贯和法律宣传,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企业扶持帮助。同时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业绩核查严肃性,认真负责填报业绩核查汇总表(须有主管领导和填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我厅将随机抽查业绩核查情况,对市、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认真核查业绩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进行约谈或在全省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以及与社会上非法机构、不法分子相勾结的核查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3年7月10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报送流程及相关事项严格按照《通知》(见附件1)规定执行。 二、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报送《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见附件1),对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将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对拒报的,2022年信用评价等级降为B级,并按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三、自2023年7月起,统计调查系统增加了月报功能,主要统计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就业情况,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于每月5日前完成月报表填报,各市(州)主管部门于每月7日前审核上报至省厅,我厅将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住建部。 四、各市(州)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和汇总辖区内(含县)的统计数据,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情况,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各地统计工作人员如有变化的,需填报统计工作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2),并于7月14日前上报我厅。 五、我厅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统计调查年报和月报复核汇总后上报住建部,并将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完成情况通报全省。 联系电话:厅设计处 李 柠 0431-82752399 刘 彦 0431-88045880 技术咨询:010-88018812 010-88018813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3〕163号) 2.统计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11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2022年统计年报表和2023年统计月报表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请各勘察设计单位自行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的要求,现将我市勘察设计企业报送2022年统计年报表和2023年统计月报表的通知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一)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勘察设计企业,凡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的,均应填报2022年统计年报表。 (二)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勘察设计企业,凡当月持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的,均应填报统计月报表。 二、报送方式和时限 (一)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年报表 1、2023年7月31日前,企业应完成2022年统计年报表电子数据报送; 2、企业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详见《通知》附件)扫描件。 (二)人员就业情况统计月报表 2023年7月起,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三)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月报表 1、填报起止日期为当月20日至次月5日; 2、有《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V6.0(以下简称6.0系统)的企业,登录6.0系统报送;无6.0系统的企业,填写《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月报统计表》excel版(附件1)通过邮件报送至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 3、有出渝承揽业务、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业,填写《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月报表出渝承揽项目情况明细表》(附件2)、《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月报表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情况明细表》(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 三、工作要求 (一)市内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高度重视统计工作,认真组织填报,明确领导责任,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详见《通知》附件)要求及时完成统计报表工作,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请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做好年报、住建部月报、市级月报的统计报表催收、审核和汇总等工作。于2023年8月20日前将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年报表汇总数据和汇总说明(含电子件和纸质件)报市住房城乡建委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处。 (三)对未报、迟报、虚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信息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我委将严格按照《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渝建发〔2022〕8号)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四)企业在填报中如遇问题,请与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联系。 四、联系方式 (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处 联系人:田佳、吴峰,电话:023-63670919、023-63670289 (二)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 联系人:曾小花,电话:023-67514353 邮箱:154026789@qq.com 附件:1.《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月报统计表》 2.《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月报表出渝承揽项目情况明细表》 3.《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月报表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情况明细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