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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5页
共1122条记录
关于印发《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2〕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筑强省决策部署,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22年1月12日 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 当前,我省建筑业正处于优化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能的攻坚期。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筑强省决策部署,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驱动为引领,加快产业结构、建造方式、队伍素质、质量安全改革创新,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业绿色发展,走出一条内涵集约式高质量发展新路,为建筑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筑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建筑业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甲级建筑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具备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能力。产业工人队伍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绿色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工程质量水平稳中有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实现“双下降”。建筑业总产值突破2万亿元,省外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占比达到25%以上,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40%以上,年产值超百亿元以上企业15家,年产值超千亿元以上企业3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加快建造方式创新和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 (二)坚持科技创新。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加快建筑产业互联网建设,积极推进智能建造,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推进建筑业数字化转型。 (三)坚持绿色发展。以绿色低碳发展为导向,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愿景。加大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进建筑业绿色产业链建设。 (四)坚持素质提升。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培养一批产业领军人才、高技能产业工人队伍,引进一批经营管理人才,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四、工作任务 (一)优化企业发展路径。开展“建筑强企”培育行动,重点培育一批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等高等级资质企业,支持骨干企业与大型央企等联合参与对企业综合实力要求高的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桥梁隧道等大型项目的投标。支持企业通过混改增强综合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支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企业联合重组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转型。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小型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快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建筑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五年行动计划,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建立省级通用的部品部件标准产品库,加快构建标准化设计和生产体系。支持企业开展钢结构住宅围护体系、材料等方面研发创新,加快生物质建材、工业固废新型建材等部品部件技术研发。推动成都、乐山、宜宾、广安、眉山、西昌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加快发展,大力推进其他市(州)装配式建筑应用发展。加快推进装配化装修。做好全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工作,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鼓励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在具备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中进一步扩大预制化装配工艺应用范围。(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实施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推动重点地区、重点建筑逐步提高节能标准,大力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不断增加星级绿色建筑数量。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制度。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因地制宜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建筑领域电能替代。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80%,县级城市(含县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 (四)加快推行智能建造。制定《四川省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指南》,引导市场主体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建造过程中的集成与创新应用。加大建筑机器人研发应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设备,提升施工机具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建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符合条件的依法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到2025年,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培育一批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建立智能建造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四川省税务局) (五)推进建筑产业园区建设。实施“1+N”省级建筑产业园区建设,在成都建设省级建筑产业总部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布局一批以建筑产业生态圈为牵引的产业功能园区,纳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集群同步规划建设。发挥产业园区聚集作用,推动软件开发、部品部件生产、设计咨询、智能建造、智慧运维、教育培训、市场信息服务、资金物流等要素部门企业入驻园区,培育一批“投融建营”一体化建筑业全产业链骨干企业。鼓励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依托产业园区联合组建建筑科技创新基地或中心,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通过科技创新提高生产力和竞争力。(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 (六)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文件中人员、业绩、奖项、信用等条件设定,招标人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的企业设置不平等招标条件,不得脱离项目的主要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不合理的投标条件或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积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依法依规保障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评标方法的自主权。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加快电子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用制度,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七)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从2022年起,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外,其余可不委托监理。建设单位可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等方式,对非强制监理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并履行监理相应法定责任和义务。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其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承担。(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加快完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抢险救灾项目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组织建设。支持工程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取得“双资质”独立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鼓励和支持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服务。力争到2025年培育100家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培育50家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审计厅、水利厅) (九)全面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以保险或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其他投资项目使用保险或保函形式缴纳。各部门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以保险或保函替代各类保证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十)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治理能力。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工程以及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网络系统。落实优质优价政策,鼓励工程项目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奖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提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整体水平。鼓励各地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在保障性住房等工程中优先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全面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提升施工企业事故风险防控能力。(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四川银保监局) (十一)完善工程款支付体系。建立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研究建设单位自主确定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途径及方法。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不得强制要求施工单位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审计机关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审计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市场壁垒。引导民营建筑企业加强管理模式、建造方式、人才培养、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创新,积极拓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投资领域。建立大型央企、国有建筑企业与民营建筑企业合作机制,鼓励双方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资质结构,增强民营建筑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大力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三)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制定人才培育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建设人才培育和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企业培养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支持职业院校、骨干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市、县共同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基地,加快培育职业化、专业化、技能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积极创建建筑劳务品牌,形成我省独特的建筑产业战略资源。支持建筑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完善技术技能评价体系,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建立与智能化建造、绿色化生产、装配式施工、现代化管理运营相适应的建设工程岗位管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清理废除各级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政策,打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做法,取消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损害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不得以建筑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为由限制企业参与项目投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新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十五)加大融资支持。建立政银企合作机制,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工程保函、融资成本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建筑企业以经项目建设业主或总承包单位确认在建工程阶段性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进行贷款,严禁违规收费或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鼓励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建筑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银行业机构探索供应链金融产品,为建筑企业招投标、材料采购提供支持。(人行成都分行,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 (十六)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建设四川建筑业发展服务平台,建立“走出去”发展推进机制,以国家发展战略为导向,支持企业开拓粤港澳、长三角、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建筑市场,积极参与城市群建设和城市更新改造;鼓励央企和地方企业、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合作,深入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着力提升对外工程承包规模和品牌效应,努力打造“川建工”品牌。对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外国(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十七)深化川渝建筑业协同发展。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一体化建设,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共享共用。加强两地建筑产业结构分工与互补,支持双方诚信企业和优势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开展川渝区域性标准编制试点,推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互认。建立从业人员资格互认机制,支持鼓励各类人才交流互动。(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八)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般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改革部署,稳步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进电子化审批,做好资质审批权下放工作。对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有关专项资质分立至省内全资子公司予以支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建立完善建筑业发展质量评价体系,做好行业发展的监测分析,定期通报各地建筑业发展情况。 (二)强化服务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政策衔接与协调,优化服务,推动政策落地落实。要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为企业发展建言献策,协力推进企业发展方式转变。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加大对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宣传力度,营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良好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对建筑业的认同和支持。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关于2022年底关闭勘察设计单位业绩补录系统的通知
吉建设〔2022〕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2022年底关闭勘察设计单位业绩补录系统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设〔2017〕14号)要求,勘察设计业绩补录工作已经启动4年,定于2022年12月31日关闭补录端口,请各单位抓紧时间完成业绩补录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业绩补录范围 凡在2018年7月1日前完成的建筑、市政、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应将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录入到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项目库。未录入省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二、业绩补录方式 勘察设计单位登录省平台,进入“工程项目业绩管理”子系统进行业绩补录。其中“项目基本信息”和“施工图审查信息”是重点录入内容,红色星标字段为必填项。对涉及个人信息部分,应准确录入本人在项目中的角色和专业;对涉及施工、监理等项目信息的,如果准确掌握,尽量填全;如果不清楚,可以不填。 三、业绩等级认定 勘察设计单位补录的业绩,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等级自动认定为D级;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确认后,项目等级认定为B级或C级。目前项目等级不影响资质申报,未来是否影响按住建部政策执行。 四、业绩补录要求 各单位补录信息应尽量完整,必须真实。信息不全可能导致无法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或无法完整展示项目信息,在住建部资质审核、其他省份招投标业绩认定时,可能会受到影响。补录业绩如有造假,查实后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业绩补录承诺 由于施工业绩补录端口已于2021年关闭,具备施工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目前无法补录业绩。确需补录的,应向我厅提交开放补录端口的书面申请,并承诺只补录勘察设计业绩、不录入施工业绩。 六、未来业绩信息采集渠道 2018年7月1日,我省启动了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以下简称联审系统),联审系统中的业绩可自动推送到省平台,省平台定期推送到全国平台。业绩补录端口关闭后,我省勘察设计业绩将全部由联审系统自动推送,各单位应确保联审系统中业绩信息完整准确。 联 系 人:勘察设计处 刘 壮 联系电话:0431-82752399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18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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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云南省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电子证书的函》(建办市函〔2021〕329号)《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云政服发〔2020〕2号)要求,决定对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 二、种类及样式 电子证书分为批准件和使用件两种。电子证书以加盖审批部门电子签章的OFD格式电子文件为载体,大小为A4(竖版)(具体样式详见附件)。 三、使用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批准件适用于宣传、展示等非经营性活动;使用件适用于招投标、承接工程项目或咨询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企业在经营活动前,应主动出示电子证书使用件。如使用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或超过使用期限的,使用件无效。 四、申领 (一)批准件。申领人登录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资质证书管理”中下载电子证书批准件。 (二)使用件。已生成电子证书批准件的企业可申领电子证书使用件。申领人登录管理系统,在“资质证书管理”中,按照提示填写使用用途、使用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后即可生成下载。 五、查询验证 通过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或在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信息查询栏,可查看企业资质证书的详细信息。 六、监管 企业资质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企业资质被注销、吊销、撤销的,其电子证书将不能下载。 企业、个人等伪造和篡改电子证书信息的,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已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需登录管理系统,在“资质证书管理”中点击“换领电子证书”,按照原纸质证书的信息仔细核对后上报,并上传相关附件。 (二)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审批,待批准后方可生成电子证书。在换领电子证书期间,应及时登录管理系统,在“电子证书审核”中,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及附件,仔细核对确认后同意换发电子证书。 (三)原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持纸质证书的企业在办理资质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核定、信息变更等业务后生成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同时作废。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彭才能,0871-64320542、64618387。 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一、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一)批准件 (二)使用件 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一)批准件 (二)使用件
湖南省住建厅: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在全国“四库一平台”自动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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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建厅: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在全国“四库一平台”自动延期 近期,我厅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效期继续延长的通知》(湘建法函〔2021〕156号),明确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为落实《通知》要求,方便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我厅积极对接住建部,按要求对有关资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延期。目前,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已在全国“四库一平台”自动延期,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开展业务,无需换领资质证书。
关于公布2022年第一批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通知
闽建筑函〔2022〕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布2022年第一批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福建黑石建设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详见附件)列入福建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为2022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 附件:福建省2021年第五批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5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1〕1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日 附件: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若干措施
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
陕建发〔2022〕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等22部全文强制性条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详见附件)。为确保新版规范贯彻实施,实现新旧规范的顺利过渡,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现将我省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执行新版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全省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新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含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应按照新版规范执行。 二、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已开工建设,后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适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衔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246号)执行。 三、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新版规范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得在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不得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依据,地方标准规范中低于新版规范要求的应按新版规范要求执行。 四、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强化新版规范的培训学习,学习情况将纳入我省“双随机、一公开”动态检查内容。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尽快熟悉新版规范,准确掌握执行新版规范的内容和要求,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附件: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通用规范及实施日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8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1年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动态核查的情况通报
渝建〔2022〕1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1年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动态核查的情况通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事中事后监管,我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于近期开展了我市部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基本情况 (一)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查情况 本次动态核查主要核查勘察设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和社保到位情况,共抽查我市60家勘察设计单位,核查比例9.4%。在本次动态核查的单位中,有42家单位动态核查结果为合格,有17家单位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有1家单位办理注销(具体见附件1)。 (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核查情况 本次动态核查主要核查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执业活动和社保到位情况,共抽查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386人,核查比例8.6%,382人核查结果为合格,有4人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具体见附件2)。 二、处理意见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我委将在 “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开本次动态核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我委将向本次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我委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委将依法撤回其资质;对住建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委将上报住建部建议依法撤回其资质。 (三)本次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在整改到位前不得承揽新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在整改期间因承揽业务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均由该单位自行承担。 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 2.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动态核查结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3日
关于下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建管〔2021〕276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下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我委决定将部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部分资质审批权限 自2022年2月1日起,将原由我委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审批权(含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事项),下放至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由各地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在辖区内的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监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并应主动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建立良好的资质管理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规范审批行为。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依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严把审批关,并按照“互联网+政务”工作要求统一通过“渝快办”进行申报、审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确保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将加大抽查力度,发现未按要求审批或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收回下放审批权。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联系电话:6367079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诚信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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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诚信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落实《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要求,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决定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系统”)新增“诚信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系统”),并于2022年1月1日上线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基本架构 “诚信系统”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人员诚信、信用评价三大内容。企业诚信用于记录企业的获奖、惩处情况,人员诚信用于记录企业人员的获奖、惩处情况,信用评价包含企业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异议等内容。 二、系统登录方式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分别采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和浙里办实名认证体系,登陆“公共服务系统”(https://jzsc.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通过网址首页查看及下载相关用户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教程。企业账号无须录入任何信息,仅提供查询和申诉异议功能;所有诚信信息均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尚未开通政务服务网账号的企业,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oauth.zjzwfw.gov.cn/login.jsp),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法人账号的注册。 三、系统运行说明 (一)“诚信系统”于2022年1月1日上线试运行,试行期一年,1月1日起,所有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均应登陆“公共服务系统”进行采集录入。2022年1月30日公布第一次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此后实施日更新;1月30日前产生的测试评价结果不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 (二)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历史诚信数据导入和省、市系统对接工作。市级信用评价系统已审核录入的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应按要求填至“良好、不良信息导入模版”(模板另行发至各地市)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由我厅统一导入“诚信系统”。同时,完成设区市信用评价系统与“公共服务系统”的对接工作,系统将自动生成企业日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推送至设区市信用评价系统,各设区市信用评价系统产生的信用评价等级也将实时反推回“公共服务系统”。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 (三)“诚信系统”涉及的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信息、业绩信息均自动提取“公共服务系统”的企业库和项目库数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浙企业)尽快登陆“公共服务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字段缺失的,可登录“公共服务系统”的“项目缺失信息补录”模块进行补录,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需要更正的,可登陆省发改委浙江省投资平台3.0系统或“公共服务系统”进行更正申请,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审核更新;已竣工项目信息需要勘误的,需提供详细说明和佐证依据,通过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层级上报勘误申请,由我厅审核更新。 (四)“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处罚、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良好信息涉及项目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入库;其他良好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入库。不良信息原则上由作出处罚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入库。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外省企业信息原则上由首次入浙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入库。 (五)各建筑施工企业对良好、不良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系统”提出异议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采集录入该信息的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修正。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集中力量,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要求和标准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工作。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统一汇总所属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采集人员(必须是在岗在编人员)、审核人员(应为采集录入单位分管领导)名单(详见附件),通过浙政钉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邵思茗。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信息对企业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历史数据导入和系统对接工作,严格把好审核关。在审核过程中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对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请,严肃认真复核,杜绝错录行为发生,确保以最快最实的工作方式为企业排忧解难,力求公平客观评价。我厅将对各地推进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监督、随机抽查和定期通报,对不认真履行审查责任的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及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诚信系统”试运行期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对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以及建设运营单位,以便尽快优化完善。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571-81050843 技术支持电话:010-59346231,59346232 0571-83736951,83732971 技术支持企业QQ群:330851900 附件:诚信系统采集、审核权限汇总表.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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