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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76条记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科)发〔2023〕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等规定,现将全区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报。自2023年3月20日起,我区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职业资格注册工作。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方式,申请人通过“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网址:https://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进行申报(系统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网上填报并上传扫描件,下同):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5.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 (三)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四)申请注销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注册申请表。注销注册申请表无聘用单位签字、盖章的,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2.注册证书。 二、增项专业。已注册一个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需申请第二专业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程序办理。 三、注册证书。经审核准予注册的,由我厅核发《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样式见附件2)。 电子证书可通过登录“我的宁夏”或者“宁夏政务服务网–登录–个人中心–我的证照”查询下载。 四、执业印章。由申请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的规定样式及系统生成印章编号至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刻章厂自行刻制。 注册多个专业,各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五、继续教育。二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多个专业的,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截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近4年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至申请重新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继续教育学时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 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截至申请注册之日,近1年的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 六、其他。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一律失效。 联系电话:0951-6982632(业务办理咨询) 010-62041661(系统技术支持) 附件:1.“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申报注册使用说明 2.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样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建管〔2023〕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企业资质申办行为,保障企业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质申办信息监管 将企业曾用于资质申办时报送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业绩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纳入资质审批系统管理。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办的人员和重复用于资质申办的项目等有关信息,资质审批系统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审批时严格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 二、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申办资质时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同时将企业和有责任相关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三、加强人员管理 为保证企业人员稳定,企业主要人员应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技术负责人如需调离企业的,企业应先履行技术负责人变更手续,新变更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同等条件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四、加强个人业绩管理 对于无法确认的企业或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可向省外或省内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函核实。发现企业及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3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穗建审批〔2023〕13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职转〔2021〕62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23号),广州于2021年作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之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业务流程,现就进一步优化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范围 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含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核准(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增项、升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增项、升级)。 二、申报流程 (一)申请环节 申请人根据相应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核对是否符合所申请资质的资质标准要求,承诺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登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三库一平台”系统)发起资质申请,填写和生成资质申请表,根据相应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在系统下载带流水号的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加盖企业公章并上传系统。 (二)审批环节 申请人提交资质申请后,由我局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发平台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制作发放电子资质证书。电子资质证书二维码查询备注栏将注记资质取得方式及相应限制,核查完成后注记信息将注销。 (三)核查环节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要求,企业取得电子资质证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我局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开展核查工作。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专家会审等多种形式对申请企业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完成后,由经办人在系统填写核查结论并提交审批,核查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三库一平台”系统完成审批,并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发平台上予以公告。 (四)核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经核查,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不符合承诺条件,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局将责令限期整改,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整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企业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证件,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对申请企业予以严厉查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 三、其他事项 (一)核查完成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跨省、市地址变更或相应资质重组、合并、分立。 (二)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需自行负责由于资质撤销而导致的合同履约风险,并应在承揽业务时主动告知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相应法律风险。 (三)各区住建部门、审批部门可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穗建审批[2020]342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穗建审批[2021]90号)作废。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8日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建建发〔2023〕29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3日 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提升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大会精神,大力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优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企业做优做强做精做专,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加大对建筑企业培育支持力度,指导企业提升核心竞争优势,紧盯建筑市场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保持高压态势,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利用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非法牟利破坏行业秩序乱象,促进建筑市场公平规范有序,为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最优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瞄准企业之急、企业之难、企业之盼,靶向发力、精准帮扶,实施建筑强企升级行动,健全示范企业分级培育机制,2023年力争培育总承包省级示范企业达到120家以上、专业承包省级示范企业达到5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30家,指导新增特级企业5家、超百亿元产值企业5家。瞄准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一批参与不法资质买卖和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建筑业企业,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营造公正清朗的建筑市场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培育壮大我省建筑业企业。引导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兼并重组、体制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做优做强”总承包企业;通过优化配置、合理分工、科技创新,引导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持续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新认定一批综合实力、竞争力强的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特点突出、创新性强的专业承包示范企业。推动省内外央企、国有企业与本地示范企业强强联合、战略合作打造行业龙头,形成我省建筑业升级转型新亮点。 (二)深化惠企政策直达和服务机制。持续推出企业急需、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不定期开展“政策直通车”服务活动,及时解读政策要点,面对面解决企业资质审批、人员业绩入库、混改及联合体项目实施等“急难愁盼”问题,打通政策入企“最后一公里”。 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和重大问题“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手把手帮助企业明晰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精确指导、精准帮扶,构建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切实提高企业获得感、满意度。 (三)开展专项核查并建立动态核查机制。一是开展建筑企业资质集中专项核查。2023年3月-7月,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分批次开展专项核查,核查对象按比例随机抽取。核查不合格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相对应的新工程;逾期仍未到达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我厅撤回相应资质(详见附件1)。二是强化招投标环节资质核查。联合纪检监察、发改等部门,对参加投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全面核查,源头规范招投标市场,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三是建立常态化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建筑业企业的常态化动态监管,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和重复注册人员、出租出借资质资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各类情形的建筑业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核查资质情况。 (四)持续开展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规避招标、招标条件“量身定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堵塞监管漏洞,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长效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五)坚持数字赋能提升监管水平。加快推动“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与“浙里建”、招投标2.0系统、发改3.0投资系统和“资质清爽办”等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总承包合同网签模块上线运行,减轻企业信息填报负担,提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形成全省贯通的工程项目全链条线上监管体系。强化数据分析研判,实时比对筛查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发现不匹配异常数据,及时预警并依法依规介入调查处理,实现常态化智能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梳理本地区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加强企业对接,主动帮扶。要按照全省统一核查规则,对省级专项核查认真部署,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仔细审核企业上传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督促整改工作。同时,要制定本地区核查整治方案,对设区市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请各市落实专人负责,于3月20日前汇总所属县(市、区)资质动态核查责任人名单(附件2)报我厅市场处,便于开通系统账号;于7月15日前将资质专项核查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我厅市场处。 (二)严明工作纪律。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指导,在核查整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实行谁处理、谁负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我厅将对各地开展督导服务,对存在无依据修改核查结论、未及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虚报、瞒报的地区,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予以公布。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从优化营商环境、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高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充分认识开展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和建筑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形成有利于专项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厅市场处联系人:0571-81050843;“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支持:0571-83731896,0571-83736951。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2.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责任人名单汇总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粤建公告〔2023〕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整体竞争力,加快建筑业强省建设,我厅组织编制了《关于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7日。 二、征求意见内容 (一)对《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二)对《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发改价监〔2018〕135号)的有关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及兜底条款情形。 三、提交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修改意见”。 (一)书面信函:请用EMS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3410室收,邮编:510045。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jt_scc@gd.gov.cn。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7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恢复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时限的通知
穗建筑〔2023〕107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恢复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时限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适时调整审批时限,经研究,我局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现场核查、资料核查和专家核查等批后核查工作恢复原办理时限,比现审批时限缩短10个工作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时限的通知》(穗建筑〔2022〕9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3日
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开通承诺制端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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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开通承诺制端口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落实《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我厅在“智慧住建云”平台开通了承诺制端口。施工总承包特、一级企业申请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可按一般申报程序申请资质,也可按承诺制模式在承诺制端口申请资质。 以承诺制模式申请资质的施工总承包特、一级企业,应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湘建法〔2021〕215号)提交承诺书和其他材料。我厅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信用核查、在线核查、实地核查和请协核查等方式开展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将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联系电话:8895016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8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川建审发〔2023〕4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不含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厅和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业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7日
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浙建政服函〔2023〕50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净化我省建筑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建设工程企业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切实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并防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以下简称《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资质动态核查,确保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原企业资质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核查。建设工程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的相关规定,核查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前相关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我厅将依法撤回资质或者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撤回资 质。 二、严格按资质标准进行资质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或跨省变更后的企业向我厅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严格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 三、强化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要求,加强对包括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和跨省变更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各类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并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依法撤回资质。 四、严格办理程序。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注册地变更等资质核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需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正式函件。 五、支持企业做优做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企业依法申报资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7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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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6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的修订,对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发挥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要对原《办法》作修订? 勘察设计作为建设工程中承上启下而又极具专业性的一环,对于支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原《办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为我省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但是,伴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特别是“十四五”时期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从追求高速增长转向追求高质量发展,从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也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原《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建设工程领域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机制的转变,发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迫切需要全面修订原《办法》,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工作,提升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 二、制定《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城乡建设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城市建设,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的需求,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促进先进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所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达到新高度,全面依法治国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个坚持”基本方略。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作为依法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在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制定《办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办法》是提升我省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先导,是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而质量则是勘察设计工作的生命线。勘察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深度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要求,这是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从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立足江苏实际,通过制定《办法》,固化经验和做法,对于充分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优秀项目激励作用,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进一步提升我省勘察设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办法》是进一步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我省作为勘察设计实力较强的省份,勘察设计行业队伍规模、主要业务和财务指标及科技创新能力等在全国居于前列。但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还存在设计创新能力不足、复合型人才短缺、高端服务供给能力不足、同质化低价竞争等问题,勘察设计品质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存在差距。制定《办法》,对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办法》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四条,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 第五条至第七条,资质资格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单位从业资格、资质证书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发承包。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发包方式、合同签订、共同承揽管理、勘察设计费用、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质量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设备材料应用、勘察设计文件修改、技术服务、质量负责制等。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行时间。 四、《办法》有何亮点? 结合国家对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及我省近年来的成功实践,并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办法》在推动勘察设计创新创优、规范勘察设计收费、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及明确质量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对推动我省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将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 五、在推动勘察设计创新创优方面,《办法》有哪些措施? 为培养勘察设计队伍的技术带头人,激发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工作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做法,结合我省自2011年起开展“江苏省设计大师”评选以及每年开展优秀勘察设计项目评选工作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第四条)。 六、在勘察设计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方面,《办法》有哪些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办法》在勘察设计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方面做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从业资格,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第五条)。二是规范证书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第六条)。三是规范从业管理,规定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执业(第七条)。 七、关于勘察设计发承包,《办法》有哪些主要规定? 一是明确发包方式,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第八条)。二是规范合同签订,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鼓励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第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的,应当签订共同承揽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第十条)。三是倡导优质优价,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并且鼓励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信息或者收费规则等,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勘察、设计费用(第十一条)。 八、在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和提升建设品质方面,《办法》有什么措施? 为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提升建设品质,《办法》规定:对于重大建设工程、标志性城市景观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将上述项目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前,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院士、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等参加专家论证,对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第十三条)。 九、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方面,《办法》有哪些主要措施? 为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办法》在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设备材料应用、质量负责制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一是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标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加盖统一样式的出图专用章,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还应当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第十四条)。二是规范设备材料应用,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得推荐、采用已禁止使用的产品(第十五条)。三是明确质量责任承担,规定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客观上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其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其他部分产生影响的,修改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 点击查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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