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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3页

共1503条记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要求,202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执行相关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1、2,以下统称统计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 1.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 2.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3年8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至我厅。 3.省厅负责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并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统计调查数据报送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4.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应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1.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2.省厅负责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 3.月报自2023年7月起填报。 三、其他事项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项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明确责任人,保证统计工作质量,对本地区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要结合地方实际,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统计工作,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我厅将对企业报送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四)各单位可登陆陕西建设网首页政策法规省厅文件下载。为便于开展统计填报,请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及时加入统计报表工作负责群:551090252;请各单位统计人员及时加入统计报表工作群:748986547。 勘察设计统计联系人及电话:黄鹤 029-63915780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联系人及电话:赵亮 029-87434058 住建部技术咨询:010-88018812 010-88018813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3.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5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渝中区住房城市建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渝府发〔2021〕16号)、《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1〕23号)的要求,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全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办、增项、升级(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重新核定除外)。 二、审批原则 由企业提出资质许可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许可条件、申报要求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开展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许可并向社会公告。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申请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因弄虚作假或违反承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三、审批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登录“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审批信息平台)”,按相关提示查阅告知内容《工程监理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申报告知书》(附件1),在网上填报《资质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诺书》(附件2)原件(扫描件)等申报信息材料,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受理审查 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采取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查询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方式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形式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 (三)审批公告 形式审查通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证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将企业申报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事后核查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公告发布后的3个月内完成对企业承诺内容和申报材料的核查,并将核查意见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对企业申报的市内业绩,市住房城乡建委将组织进行实地核查或委托相关部门协助核查;对市外业绩,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商业绩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对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基本信息中详细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标记为“A”级,且技术指标和有效期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不再进行核查。 2.对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以在陈述期内提交陈述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对企业在陈述过程中更换了人员、业绩等材料的,按申报时间点进行审查(如:更换的人员在本企业注册时间、更换业绩的竣工验收时间等,应不晚于申报时间点)。凡核查发现申报人员、业绩等弄虚作假的,不得更换。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陈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企业陈述不能解释和佐证核查意见的,不予认可。 4.对企业未提交陈述报告或陈述审查意见不予认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企业相关资质。企业应在注销资质公告发布10日内交回资质证书;有其他资质的,根据审批权限由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打印证书。企业升级后被撤销资质的,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原资质重新核定。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违反承诺责任 申请企业未达到法定许可条件从事被许可行为的,以及因撤销资质所导致的风险及经济、法律后果,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对核查意见为不同意,公示后未提交陈述材料的,以及提交了陈述材料,但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注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企业工商信息变更、原资质重新核定除外)。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3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将不良信用行为纳入信用记分处理。 (二)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申请企业取得资质后,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进行资质相关信息变更,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审批管理,制定相应的审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确保本区域内告知承诺制工作顺利开展。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强对各区县的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纠正,并通报相关情况。 《关于推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245号)自2023年8月1日起废止。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申报告知书》 2.《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7月6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有关协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时报送数据。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分为年报和月报。 (一)年报。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年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3年8月10日前审核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我厅。 (二)月报。自2023年7月起,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完成月报。 二、压实统计责任。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材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材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材料。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督促本地区纳入统计调查范围的企业及时填报统计调查数据,认真审核,做到应统尽统,数据完整准确。对于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数据的企业,予以定期通报,依法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统计工作联系人信息登记表》(附件),于7月7日前发送至我厅建筑市场处邮箱zjt_scc@gd.gov.cn。 三、发挥协会作用。我厅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统计调查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工作,其中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负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企业的统计数据,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工程监理资质企业的统计数据。相关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发动、指导行业内的企业落实统计调查要求,协助处理企业在统计调查数据填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联系方式:工程勘察设计统计,郭小涛、肖建鸣,020-83234856、83602912;工程监理统计,黎美凝,020-83568955。 附件:统计工作联系人信息登记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5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要求,我委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一)凡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我委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的我市企业,均应参加统计调查工作。按照《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附件1),统计调查包括年报、月报,各有关企业应按要求每月填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就业人员情况。 (二)中央驻津企业按属地管理要求,参加本次统计调查工作。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以持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为单位进行填报。企业集团(母公司)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仅填报集团本部数据,不汇总各子公司数据。持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子公司数据由子公司自行填报。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勘察设计企业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2)扫描件。 (二)月报。自2023年7月起,各有关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三、报送要求 (一)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各勘察设计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报。不配合统计报表报送、未及时上报统计报表或上报材料出现较大差错的企业将被纳入我委重点监管范围。 附件: 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2.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 联系人: 常美娟 联系电话: 022-23932668 刘静 联系电话: 022-28468116 技术支持电话: 010-88018812、010-88018813 )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党委改进作风狠抓落实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能力,方便企业办事,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外服务电话。我厅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咨询电话是0891-6822052、6819039,由于以上电话咨询量较大,各企业在拨打咨询电话处于通话状态时请多次连续拨打或分时段间歇性拨打。 二、办理事项流程。为方便企业业务办理,本次对外发布企业信息变更操作流程图、工程建设类企业信息报送流程图、资质办理流程图、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请各建设工程企业参考查阅。 三、其他事项。为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咨询服务,可在拉萨市三级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大宗窗(个人)服务区均咨询相关业务,鼓励各建设工程企业前往咨询。各工程建设企业在区内各级住建部门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到我厅事项的由各级住建部门直接提示我厅咨询处理,严防让企业来回跑路,对各级住建部门在受理中存在推诿或强制要求成立分支机构等问题可拨打以上电话向我厅进行情况反馈。 附件:1.企业信息变更操作流程图 2.工程建设类企业信息报送流程图 3.资质办理流程图 4.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6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要求,为做好全省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工商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附件1)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2022年度统计调查工作,每月填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就业人员情况。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 1.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2023年7月25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2)扫描件。 2.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3年8月5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3年8月15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他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1.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2.自2023年7月起填报月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安排专门人员做好统计调查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有关企业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统计调查数据,作为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对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企业,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并列入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必检对象。 (四)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 如遇系统技术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联系电话:010-58934169;技术咨询电话:010-88018812、010-8801881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程星、陈一鸣,联系电话:0531-51765177。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2.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4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查看),修订了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为做好2022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一)年报 1.范围。工商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填报。 2.时间。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1)扫描件。 3.审核。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明确科(处)室和负责人,通过“统计调查系统”认真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于2023年8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报表数据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月报 1.范围。工商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填报。 2.内容。自2023年7月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上个月人员就业情况表。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将统计数据作为指导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负责通知辖区内企业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各项数据,认真、及时做好指导、催报、审核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审核发现企业填报出现错误的,一律退回并督促企业及时修改。对于催报不及时、数据逻辑错误的地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行通报。 (二)有关企业要落实好专人负责统计,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附件),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凡是未按时填报、填报信息不全、弄虚作假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记入企业信用评价,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对象。 (三)企业可在统计报表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在上报过程中,如遇信息系统技术问题请与技术服务联系。 (四)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7月10日前,将《市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人员信息表》(附件2)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王晓宏,0531-51765165,技术咨询010-88018812、010-88018813,邮箱:wangxiaohong@shandong.cn。 附件:1.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2.市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人员信息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4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建交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是国家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批复实施的一项重要统计工作,国家统计主管部门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指导辖区企业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按时、准确上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切实做到应报尽报,应统尽统。 二、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严格把关,按期完成审核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督促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3年8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相关工作要责任到人,请各市州于7月7日前,将负责相关统计工作的人员信息和联系方式,及时报送厅设计处(勘察设计)、建管处(监理)。市州负责同志应当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完成月报,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四、住建部通知可通过住建部官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查看。 工程勘察设计报表联系人:高涵鹏 0931-8929712 建设工程监理报表联系人:唐国祥 0931-8929751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从省住建厅官网下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5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 、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263号)要求,住建部修订了《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1,以下统称统计调查制度),现就做好2022年我省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凡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各有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推进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 1、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2)扫描件。 2、各有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企业上报的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3年8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本地区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 3.月报自2023年7月起填报。 三、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统计调查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调查制度工作,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准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不按时上报或无故不报送年报、月报,填报虚假数据、数据质量差的企业,一经发现,将列入“双随机、一公开”必查企业,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报表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处联系。 系统技术咨询 010-88018812 010-88018813 联 系 人: 张晓娟 高洁 联系电话:0971-6146148、6145553 附件: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附件2: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5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壮大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有效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整体竞争力,加快建筑业强省建设,根据《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1〕11号)和《广东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粤建市〔2021〕233号)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壮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龙头骨干企业 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产值规模、科技投入、获奖情况等因素,将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创新创优能力、行业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建筑业企业确定为龙头骨干企业(分为工程总承包龙头骨干企业和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两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确定100家工程总承包龙头骨干企业,以及300家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形成我省龙头骨干企业名录。 (一)工程总承包龙头骨干企业。 1.基本条件(全部条件均应满足)。 (1)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 (2)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3)符合省建筑业统计制度范围且上年度有工作量。 2.入围条件(只需满足任一条件)。 (1)近两年企业承建工程荣获国家级工程质量荣誉(包括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通过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等)1项,或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中国专利奖1项,或国家级工法3项及以上,或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且在获奖年度企业的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200名; (2)近两年企业承建工程荣获省级工程质量荣誉(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广东市政金奖、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奖等)3项,或部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等)3项,或广东专利奖3项,或省级工法10项及以上,且在获奖年度企业的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200名; (3)取得特级(综合)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200名; (4)上一年度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排名全省前10位; (5)上一年度完成省外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5位; (6)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增幅排名全省前5位,且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200名; 除满足上述(1)-(6)项条件的总承包企业外,按企业上一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入围龙头骨干企业名单,直至入围总承包企业数量达到100家为止(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企业不重复入围)。 (二)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 1.基本条件(全部条件均应满足)。 (1)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 (2)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 (3)符合省建筑业统计制度范围且上年度有工作量。 2.入围条件(只需满足任一条件)。 (1)近两年企业以专业承包资质参建工程荣获国家级工程质量荣誉(包括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通过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等)1项,或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中国专利奖1项,或国家级工法3项及以上,或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且在获奖年度企业的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400名; (2)近两年企业以专业承包资质参建工程荣获省级工程质量荣誉(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广东市政金奖、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奖、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广东省钢结构金奖“粤钢奖”、广东省文物保护工程典型案例等)3项,或部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等)3项,或广东专利奖3项,或省级工法10项及以上,且在获奖年度企业的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400名; (3)上一年度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排名全省前30位且不低于1400万美元; (4)上一年度完成省外建筑业专业领域(建筑装修、建筑安装和其他专业)产值排名全省前50位且不低于1亿元; (5)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增幅排名全省前50位,且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400名; 除满足上述(1)-(5)项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外,按企业上一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入围龙头骨干企业名单,直至入围专业承包企业数量达到300家为止(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企业不重复入围)。 (三)否决情形。 上一年度以来企业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不予确定。 1.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发生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行为,被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4.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四)确定方法。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或公开的数据信息,对照相关条件要求进行筛选,形成龙头骨干企业入围名单,无需企业申报。龙头骨干企业入围条件根据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龙头骨干企业入围名单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官网公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龙头骨干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3.龙头骨干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否决情形的企业即时清出。 二、培育支持政策 在企业市场拓展、金融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企业优质服务通道等方面强化对龙头骨干企业的培养和支持,大力释放政策红利,为龙头骨干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支持企业拓展市场空间。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跟踪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状况,指导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晋升、增项资质,做好一级(甲级)资质企业申报特级(综合)资质指导服务。涉及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或者外省企业资质转入有关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接,提供必要的协调帮助。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内外市场。协同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并指导企业开辟、扩大海外市场,并对承接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工程、在外开拓市场成绩卓越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鼓励省招商项目及重点项目选择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作为承包单位。适时在国家重点投资地区、项目所在地组织建筑市场推介会,充分展示企业品牌、文化和成就,扩大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制高点。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采取兼并与收购的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拓展经营空间。对于企业拓展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或实施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协助申报。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鼓励招标人将列入龙头骨干企业名录作为招标参考因素。在广东省内各类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建筑业资质评审专家应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人员。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龙头骨干企业免缴或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帮助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协调争取有关部门对本辖区上市的企业予以补助。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帮助有融资需求的建筑业企业与银行搭建合作平台,优化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级规则,为企业提供与其施工能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和工程施工保函。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在同等条件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在评先评优、创建优质工程、示范观摩以及智能建造、MIC建筑技术应用、工程造价改革试点等方面优先推荐龙头骨干企业。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申报省级及国家级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省级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评审方面给予指导、支持。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投入,开展研发攻关,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制。 (四)建立优质服务通道。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龙头骨干企业提供高效、全心全意的一站式服务,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同时,通过随时接受咨询、预约办理、简化流程等方式为企业办理各项业务。 2.对龙头骨干企业减少资质动态监督检查的频次。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走访企业或召开本辖区龙头骨干企业负责人恳谈会,总结交流先进管理经验,帮助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创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企业诉求台账,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推动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支持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创优做强的原则,将提升龙头骨干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扩大企业产值规模作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确保取得实效。要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建立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沟通服务机制,定期会商研究,形成工作合力。 (二)支持探索创新。鼓励各地围绕培育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壮大的创新思路和形式,积极探索务实、管用的扶持措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省做法,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确定一批本地区龙头骨干企业加以培育支持,梯次形成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群。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支持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宣讲解读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并及时优化完善,确保政策惠企到位。要积极宣传本地龙头骨干企业在改革创新、创建优质(品牌)工程、诚信经营等方面的工作成效,树立优秀企业榜样,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