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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4页

共1122条记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图纸报审专用章和勘察文件专用章延期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的证书,有效期已延至2022年12月31日。为保证图章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的一致性,现将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的“图纸报审专用章”和“勘察文件专用章”的有效期统一延至2022年12月31日,无需换领新章。 自2022年4月1日起,针对首次取得资质证书或因资质升级、增项、名称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取得图纸报审专用章及勘察文件专用章的,经审查合格的核发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图章。 持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证书和印章的管理,认真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等各类相应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级别和业务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执业注册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及有关管理规定,在执业范围内对本人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实施签字盖章制度。 我委将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动态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对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我委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3月16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再次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红河、德宏片区,有关企业(机构):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再次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2021年11月26日)所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检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由2022年6月30日再次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其他事项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2021年11月26日)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 刘建周,0871-6432097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彭才能,0871-64320542。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再次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1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中所指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二、企业申报的升级业绩,属于省内存疑业绩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查业绩主要技术指标一致性;属于省外存疑业绩将发函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核查。必要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直接核查。 三、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 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录入升级所需的代表工程业绩,代表工程业绩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 四、各地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企业业绩申报、采集做好指导服务,按标准、按流程完成企业业绩录入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需核查业绩要认真核查,确保真实有效。 五、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22年3月15日前将负责业绩核查工作的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311-87805351。 附件:业绩核查联系信息登记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7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及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建办市函〔2021〕85号)有关精神,决定启用新版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系统登录方式及相关说明 (一)按照辽宁省《强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方案》关于政务服务事项“一张网”的总体要求,我厅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版升级,自2022年3月7日起,辽宁省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申请事项需通过新版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申报,相关业务统一在《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中办理(具体操作见附件1)。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过期人员,如果该注册人员只有一个注册专业,注销注册完成后,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可办理重新注册;如果该注册人员有多个注册专业且有未到期的专业,已到期的专业被注销后,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可办理增项注册。 (三)原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中的已注册人员,可通过新系统中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遗失补办”事项申请电子证书,待审核通过后登录个人账号打印电子证书(具体操作见附件1)。 (四)因新系统无法对接外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数据库,新系统开通后我省将不再受理省外取得资格人员的注册业务。 (五)具体相关业务的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请登录“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zjt.ln.gov.cn/)网站——“我要办”——“执业注册”——“辽宁建设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中查询。 (六)2021年辽宁省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在新系统开通后即可申报注册。 (七)二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辽宁省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和密码,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和密码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八)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咨询电话:024-24128500,新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4-83988821。 二、实行电子证书 (一)自 2022年3月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参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样式见附件2)。自2022年6月1日起,原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二)自 2022年3月7日起,辽宁省内准予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三)各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三、电子证书信息查验 (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查验。 (二)通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 zjt.ln.gov.cn)“我要办”专栏,进入“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验。 四、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二级建造师可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下载电子证书。下载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二)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三)任何企业和个人可通过微信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四)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期间,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申办相关业务待审批通过后登录辽宁政务服务平台重新加注打印。注册证书被注销、吊销、撤销、撤回、过期等,电子证书将不能下载打印。 (五)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企业或个人伪造、篡改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推进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有效措施,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新颁布的《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0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管理,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2021年,我厅印发了《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建标〔2021〕59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开发建设了安徽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为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置了系统工作人员账号及权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切实做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全面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全省统一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办法、评价系统,全省统一管理,省、市、县联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三部分。企业基本信息由信用系统从厅数据中心自动获取,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所在地(外省企业由其承接的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省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不良行为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归集。 企业信用分和信用等级由信用系统按照《评价办法》规定的计分规则和评价标准自动生成,并随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动态调整、自动更新。企业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协同办公—安徽省住建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使用“法人用户”账号登录企业端,查看本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详情、评价结果。社会公众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协同办公/我要查—信息查询/信用查询,进入信用查询页面,通过信用查询—勘察设计信用查询,查询企业信用等级。 三、切实做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要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录入、审核和审定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审核确认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录入、审核、审定三个环节必须由三个不同人员操作,严禁兼职或替代操作。各地要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及时核实、处理异议信用信息。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的工作指导,定期核查县(市)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归集情况,推进信用评价工作全面落实。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关系到企业的切实利益。各地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组织本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负责人,认真学习国家、省有关信用法规制度和政策文件,开展《评价办法》和信用系统应用等相关内容的专题培训,为客观公正地实施信用评价提供政策和技术保障。各地要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推动勘察设计企业不断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构建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营商环境。 各地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以及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厅标准定额处,0551-62871534,62876569;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0551-62871291,62871543。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资质审批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 的通知》(辽住建〔2020〕5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有关规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每项资质仅可以简化方式申请一次。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将其具有的专业承包资质转出的,如需再次申请 同专业的资质,不适用该文件有关规定,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从最低等级申请。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获得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时不适用该文件有关规定,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从最低等级申请。 二、企业在省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申请将住建部颁发资质转出时,需经企业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提交申请。 三、省内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职能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通过的企业名单和相应专业电子版报省厅备查。 联系电话/传真:024-23447688/23447677 邮箱:jzyggc.szjt@ln.gov.cn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按照“一网通办”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目标,经我厅研究决定,自2022年2月15日起,对于向我厅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并通过审批的企业,将统一核发电子证书,我厅不再制发纸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与现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证书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证书规格为A4幅纸(竖版,具体样式详见附件)。 电子证书不分正本和副本,证书承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职称、注册资本、经济性质、证书编号、有效期、资质类别及等级、验证二维码、发证机关电子签章和发证日期。 三、电子证书的申报方式 2022年2月15日起,向我厅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以及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变更、注销、延续、重新核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均实行电子化申报,申报方式如下: 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申报信息填写并扫描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申报。 申报最终结果我厅将在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公示公告栏目发布。 四、电子证书的获取及验证方式 (一)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通过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并打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二)电子证书的验证方式。 ⒈ 官方网站验证:使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登录广西建设网“在线服务—企业查询—勘察企业或设计企业”栏目进行查询验证(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 ⒉ 二维码验证:扫描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左下方的二维码,即可查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详细信息。 五、电子证书的动态管理 (一)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性质、注册资本金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及时办理资质证书信息变更业务,确保网上公示信息及时更新。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以广西建设网公示信息为准,企业自行打印的电子证书与网上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或二维码扫描显示信息与网上公示信息不一致的,一律视为伪造。企业应妥善保管本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防范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冒用或篡改。 六、其他事项 (一)自2022年2月15日起,对于向我厅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并通过审批的企业,不再办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业务。企业可自行登陆广西建设网“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下载打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二)企业原有纸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使用,期间办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变更、延续、重新核定等业务的,通过审批后将统一换发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自动作废。 (三)换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后,持有原纸质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请自行登录广西建设网“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查验电子证书信息,并可通过信息勘误申请完善电子证书信息。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8日 附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严格告知承诺制业绩核查管理有关工作的提示函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告知承诺制事后核查工作,严厉打击虚假业绩骗取资质现象,确保住建部试点工作“接得住、管得好”,现就严格告知承诺制业绩核查管理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压实核查责任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告知承诺制业绩核查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核查部门及主办人员,将项目实地核查与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档案查阅相结合,严格落实核查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核查人对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承担责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业绩核查汇总表必须由分管局领导签字,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必须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落实责任追溯 对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工程项目信息及报送的业绩核查资料,实行责任追溯制。一旦发现核查材料弄虚作假,对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撤销其资质证书,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并在全省进行通报;对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予以约谈,并全省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以及伙同社会上非法机构、不法分子相勾结的各岗位核查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信用约束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对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承诺等方式申报、骗取资质的企业,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因资质撤回、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传真:0551-62871513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