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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74页

共1464条记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四)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资质审批部门根据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二)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加强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按照《北京市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规自发〔2022〕194号)的要求,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实行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健全完善事后抽查工作程序,建立本市勘察设计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通信管理局、市地震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3.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地震局 2022年8月2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实行电子化申报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审批局,自贸区住建局、审批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我省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电子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化办理事项范围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发生跨省重组、合并、分立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2.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发生省内重组、合并、分立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二、电子化办理方式 企业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法人用户注册)——点击搜索(请输入关键字)——输入相关变更事项——上传材料——提交——受理——审核——办结。 三、申报有关要求 1.省内企业之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所涉企业须经企业所属地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负责事项申报。 2.辽宁省自贸区(各片区)和沈阳市资质审批权限的企业发生跨省重组、合并、分立的,须由企业所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同意的公文,按照事项要求进行申报。 上述事项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申报,省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不再接收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企业可通过电子化办理方式查询事项办理进度。即日起,凡涉及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跨省重组、合并、分立事宜均由我厅出具公文,一律通过邮寄或传真送达相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由企业携带转送。 联系电话:024-83988656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要求,现将四川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二、认定范围 四川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乙级资质延续、新申请、变更和注销等办理事项。 三、认定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七)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四、认定方式和程序 乙级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 申请单位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必要申报材料和承诺书(详见附件1、附件2),或直接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申报。因填报内容较多,建议申请单位尽可能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 (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将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在窗口当场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单位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在窗口进行补正。对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通过决定,并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 (三)公告 经审查满足认定条件的,将在作出通过资质认定决定后的4个工作日内发放资质证书,相关信息按批次在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资质证书可当场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 五、监督管理 (一)全覆盖核查承诺真实性 对通过资质认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开展全覆盖实地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一是予以撤销资质证书,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相关信用管理规定,记入相应诚信系统;二是将该单位记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综合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日常监管采用“每年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此次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然资源部如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从其规定。为保障资质认定阶段规划编制顺利进行,未核发新证的原乙级资质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0月31日。 附件:1.《四川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2.《四川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李雪蕊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申报业绩完整、真实,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巡视整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28日起,企业申请我厅权限内资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及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套的专业分包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或者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湖南监管平台”)能够查询。施工项目的招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经过数据治理(补录或更正)的上述信息和分包合同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勘察设计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项目信息在全国监管平台或者湖南监管平台能查询,但技术指标信息缺失或不完整的,全部纳入业绩核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业绩以及省外的专业分包工程业绩,在全国监管平台或者湖南监管平台上无法查询的,全部纳入业绩核查。 二、我省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由相关业务系统在办理完毕后自动导入湖南监管平台;专业分包工程信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湖南监管平台中录入“专业分包合同信息”;施工历史项目的招投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在湖南监管平台中缺失或有误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登录湖南监管平台进行数据治理,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逐级审核通过至B级后自动上传至湖南监管平台;勘察设计历史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信息在湖南监管平台中缺失或有误的,由勘察设计单位登录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治理,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至C级后自动上传至湖南监管平台。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的相关信息由参与单位分别录入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省外业绩按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录入,并上传至全国监管平台。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依法依规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检查和录入、业绩审核、实地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加强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局业绩数据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按一定比例抽取C级数据进行核验,确保业绩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地要坚持“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核验、谁负责”原则,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对审核走过场、把关不严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含劳务派遣、外包服务人员等),严格查处问责,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8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为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现就优化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建筑市场监管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检测企业,进皖承接工程建设业务,应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进皖企业信息登记)。 (二)委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进皖企业信息登记统一管理服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皖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并对企业在本地区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给予进皖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进皖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缴纳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不得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相关证照资料,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不得限制进皖企业在本地承揽业务。 二、优化信息登记服务 (一)进皖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实行全程网办。企业、人员登录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进皖信息登记”模块登记录入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并将相关原件扫描后上传即可,无需到现场办理。 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录入)、驻皖办公场所;省外进皖检测机构、工程勘察企业在皖自有相应的检测、试验能力(包括检测试验场所和设备)等信息。 人员信息包括:驻皖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定委托人信息;勘察、设计企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非注册技术人员信息;施工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信息;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信息;造价咨询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息;检测、试验从业人员信息;在皖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皖信息登记”模块更新相关信息。 (二)进皖企业信息登记服务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登记或更新相关信息提交后,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规范性检查。对登记资料不全或录入信息有误的,应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反馈企业,相关企业应及时补充或更正。进皖企业信息数据经规范性检查后,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查询、监管。 (三)实行招投标的项目,进皖企业投标时需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确认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项目班子全体人员信息。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中进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证书、岗位证书等信息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共享获取。 (四)按规定不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进皖企业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人员信息与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一致,确保人员证书真实有效。 三、规范进皖企业行为 (一)进皖企业应当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应遵守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按照资质许可范围、法定程序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接受安徽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重点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管。 (二)进皖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及时登录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筑业统计信息”模块,准确报送每季度建筑业企业业绩快报(每季度前10日报送上一季度报表)。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进皖企业业绩报送工作的监管,我厅将定期通报进皖企业业绩信息报送情况。 (三)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同时提交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查;变更后的关键岗位人员执业资格、业绩等不得低于原人员;变更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分别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及本部门网站登记、发布。 (四)进皖企业在承接的工程项目施工技术交底、地基验收、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由本人到施工现场参加,否则按有关规定,记录不良信用,并暂停其本人登记服务。关键岗位人员两次及以上不到现场参加的,限制其在皖担任工程项目相应关键岗位人员。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进皖企业的市场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清理出安徽建筑市场。要重点监管进皖企业建筑市场行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项目管理实施、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等情况。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皖企业登记的信息检查。检查中需核对证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检查发现登记信息或提供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记录不良信用,暂停企业登记服务,并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上公布。涉及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将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七)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所提供的公共查询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如发现涉及进皖企业登记信息不实的,可及时向省住建厅建设服务中心举报反映,举报联系电话:0551-62871218。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原有关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62871513(传真)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及上线运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深入整治建筑市场乱象,强化欠薪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在根治欠薪、建筑市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赣建字〔2021〕12号)等规定,我厅对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了升级改造,现就上线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改造后的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实名考勤为抓手,对涉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实施预警,兼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工程款支付担保监管、拖欠工资预警、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和权益保障等功能。平台网址:https://grsmz.jxjst.gov.cn/,定于2022年8月1日16:00正式上线运行。原平台将于2022年8月30日16:00停止运行,不再接收各地实名制管理数据。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联系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做好历史数据的交接、迁移和保存工作。 二、请各地从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劳动监察部门中各报1人信息,用于开通实名制管理平台账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汇总后报送我厅。为保障新平台顺利上线运行,定于7月28日9:30组织开展线上视频培训,我厅设主会场,各市县(区)设分会场,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劳务员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培训。实名制管理人员信息采集和各地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汇总后,于7月26日17:00前报至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产业发展科。 三、2020年1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将全部导入新平台,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8月15日前实地核查工程项目现状,登录新平台中如实选择“筹备、在建、竣工、完工、停工”等状态,及时监督指导在建项目做好实名制管理升级改造工作,确保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各项目经理应认真履职,尽快完成人员信息采集上传及设备安装调试或改造工作,确保8月30日前人员考勤数据、上月工资发放、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人员合同、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专用账户开设等信息实时上传至新平台,缺少其中一项或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其中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信息,将与江西省住建云系统进行比对匹配),将予以黄灯预警,5日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将转为红灯预警,并关联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影响参与招标投标。省外进赣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应在“江西住建云企业服务平台”登记录入人员信息,方可在新平台中采集并关联到人员信息,对省外企业不及时登记或变更人员信息导致新平台中现场管理人员无法勾选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将扣除企业信用分1分,整改到位后,信用分将自动修复。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项目状态逃避监管,不认真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要求的工程项目和企业,一经查实,严格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予以处罚,扣除企业相应信用分。 四、升级改造后的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是统一标准数据的信息管理平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须按标准数据要求,通过设备直联形式向省平台实时传输数据。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各项目应联系实名制考勤设备供应商,将考勤设备直连绑定,完成硬件对接及数据上传,具体业务工作,请联系省实名制平台技术支持单位做好设备及软件对接工作。不符合标准数据的硬件设备不得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现有设备在8月30日前不能完成改造的,应更新替代,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对实名制设备厂商拒不配合项目实名制管理,不提供售后维护的,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五、加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监督,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劳务员每月上传的有效考勤天数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综合到岗率不得低于60%,不达标的工程项目将列为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重点对象纳入系统监管,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有关调查过程及结果在平台中记录,实施闭环销号管理。对调查不及时、走过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六、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均应纳入实名制管理(含临时聘用人员),做到应录尽录、信息齐全、准确无误,并从实名制通道采用人脸、虹膜进行打卡考勤,采用指纹、门禁卡等其他方式进入施工现场的,视为未落实实名制管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为保障考勤数据真实性和唯一性,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补打考勤记录。如遇暴雨、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农民工可补打考勤记录,确保纳入实名制管理的人员工资零拖欠。 七、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信息应按月及时录入平台,与工资发放表和实名制平台考勤信息保持一致,纸质材料应在施工项目现场留档备查。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而预警的项目,应及时转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八、我厅将加大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调度推进力度,每日公布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实名制新平台上线运行。 九、联系方式 厅建筑监管处:0791-86225759; 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0791-88355759; 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0791-86233050; 技术咨询:安徽德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勇13485713356。 附件:1.管理人员信息采集汇总表 2.参会人员报名汇总表 3.江西省实名制考勤设备技术标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5日 附件1 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信息采集汇总表 (盖章):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邮箱 说明:1、原则上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劳动监察部门各报1人。2、每栏信息均应填写。3、联系电话:0791-88355759,邮箱:depjzsss2022@163.com。 附件2 参会人员报名汇总表 地区: 时间: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备注 说明:1、各地主管部门实名制管理员、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劳务员均应报名参加培训。如参会人数过多,将视情况增加培训场次。2、请参会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3、邮箱:depjzsss2022@163.com。4、视频会议技术保障电话:15079166609。 附件3 江西省实名制考勤设备技术标准 一、实名制考勤设备参数 1.设备具备高效存储能力,照片存储容量不少于10000人,考勤记录存储不少于10万条,考勤数据具备实时上传和脱机存储联网补传功能; 2.设备识别精准快速,识别速度≤3秒,通过率高于99%,误识率不超过1%; 3.设备识别率不小于85%,注册失败率≤1%; 4.设备支持戴口罩识别,支持是否戴口罩检测; 5.设备具备安全帽检测功能,能够识别到未佩戴安全帽的人员,禁止该人员通行,并将记录上传给业务平台; 6.设备在强光、逆光等复杂光环境下人脸识别的识别速度和通过率不受影响; 7.识别高度满足 1.0-2.5 米,角度可调;识别距离满足 0.5-3 米,视镜头可变; 8.设备具备在复杂天气条件下的应用,满足户外使用环境,防水防尘防锈; 9.具有活体检测功能,能够识别相片、视频等伪装素材; 10.设备具备与市场上大部分闸机通道联动的能力,支持通过国际标准韦根协议(WG26/WG34),即验证通过就开闸; 11.设备具备接入以太网/WiFi/4G/BT通讯模块能力,采集和识别(考勤)数据远程实时上传; 12.设备支持离线语音识别播报功能,能通过语音提醒通行人员的识别结果,同时文字提示和语音提示可以支持灵活替换,语音支持播报考勤人员名字; 13.设备支持远程OTA固件更新,平台接入参数和本地配置参数可以远程修改,设备可以支持远程重启; 14.设备支持远程传输视频画面,保证流畅不卡顿,视频格式支持H.265; 15.设备支持通行策略配置,设置不同的通行时间权限; 16.设备已通过相关检测并拿到检测报告,满足市场应用条件; 17.设备支持集成扫码模块进行健康码、访客码验证; 18.设备支持直连实名制系统,为防止篡改数据,增强数据传输实时准确性,具有实名制系统相关认证。 二、实名制采集设备参数 1.二代身份证信息进行读取,包括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民族、地址、发证有效时间、发证机关、照片等; 2.由公安部门认证许可,符合中国第二代身份证阅读标准,能对身份证正面和反面进行采集; 3.采用人脸生物特征采集; 4.人脸照片和身份证照片比对,确保提供的身份证与本人一致。 5、一次采集,所有接入的考勤设备可通用,数据实时同步至考勤设备中; 6、支持以太网、4G、5G等通讯模块。 三、实名制移动考勤设备参数 1.可实现人脸识别验证; 2.可实现电子围栏定位验证; 3.具有活体检测功能,能够识别相片、视频等伪装素材; 4.考勤记录及识别实时照片可远程上传,上传延时不超过 30 秒钟; 5.支持二次开发,后期可升级改造。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关于规范在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为规范在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我厅起草了《关于规范在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于2022年8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加盖公章)反馈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同时提供可编辑的电子版,如无意见,也请正式书面(加盖公章)反馈。 联系人:罗娜 联系电话:0791-86211627 29712677@qq.com 附件:关于规范在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7月24日 附件 关于规范在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竞争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和灵魂,勘察设计质量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提保障,要压实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责任。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勘察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勘察质量管理,并对建筑工程勘察质量安全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勘察工作开始前,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勘察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凡属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必须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中各项责任,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中途不更换,如确实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则由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省外进赣勘察设计单位应以具备法人资格、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以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团队、个人等名义签订合同、收取费用、参与施工现场服务等,且应与参与承接项目相关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省外进赣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在我省配备符合要求的土工试验室。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二、规范施工现场服务 (一)施工现场服务环节。现场服务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在赣从业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在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地基验槽、主体结构及主要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处理现场质量安全事故等环节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提供现场服务。 (二)施工现场服务人员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指派本单位员工为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一般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除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外,勘察设计单位还应指派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各专业人员或具有现场施工配合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施工现场服务。 (三)施工现场服务工作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现场服务时间、服务事项、服务要求等,做好现场服务记录。现场服务记录应当包括服务人员姓名、职务、职称、服务时间、服务事项以及服务事项完成情况等。 三、强化内部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按照资质管理要求配备相关人员,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主体部分进行分包。勘察设计施工图封面或扉页应有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实行三级校审(校对、审核、审定)质量管理制度,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要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修改意见的勘察设计文件,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认真修改回复,未经修改完善并通过图审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实行承诺制免予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除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 (二)规范出图签字盖章。各有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禁止以彩色打印、复印、远程视频、他人代签、图片签字盖章等代替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章;施工图图签栏中的“设计”“校对”“审核”“审定”应为不同技术人员签字,不得出现无责任人签字或“跨栏”签字及重复签字等现象; (三)加强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有充足的变更原因和依据并形成建设、设计、施工会审签字记录,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勘察设计修改文件台账(清单)。凡涉及工程建设设计变更的,相关专业负责人应当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变更不得以低性能代替高性能、低耐久性代替高耐久性、低可靠度代替高可靠度,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性能,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四)强化设计交底及验收影像存档。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与施工图图签栏一致,且不得授权其他人替代)应在开工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技术交底,交底前应由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手持身份证留存影像资料,验槽及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应由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去现场验收,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手持身份证留存影像资料,影像资料要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技术资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