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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1页

共1463条记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勘察设计水平,落实勘察设计责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1.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勘察设计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严格按照先勘察、后设计、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再施工的原则,不得要求相关单位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未勘察先设计、无设计先开工、边设计边施工、未经审查即开工的违法建设行为。 2.建设单位要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实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制度,对勘察外业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以及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未进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项目,其勘察成果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作为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3.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将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报审。发生涉及法定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应送原图审机构审查并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依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钢筋混凝土工程配筋率等进行设计,不得迫使设计单位降低工程结构安全、消防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标准设计。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落实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主体责任 1.要健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单位法人代表、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校审人员、勘察设计人员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范围。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应对本单位设计质量负全部责任,各有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2.要严格实行校审质量管理和签字签章制度。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有勘察设计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印章、技术专用章、资质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专业人员应分别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资格)。已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担任;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应由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审核、审定人应由本专业具备注册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3.要强化工程项目勘察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质量管理,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关键部位须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勘察单位原则上应设臵与开展勘察业务相匹配的土工实验室;无土工实验室的应设立相应实验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土工试验或测试,进一步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土工试验管理。勘察单位要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和文字资料留存备查,建立勘察现场视频记录与归档制度,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4.设计单位要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要对项目是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作出判断,在设计总说明中注明,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审。要按照省级住建部门组织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及消防论证审查或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出现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张皮”现象。 5.加强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交底工作,及时解答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其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等注册执业人员及主要技术人员必须现场解答和处理问题,切实承担工作责任。勘察单位应参加工程地基基础检验,设计单位应严格核查现场施工是否与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文件一致,项目负责人应参与竣工验收及各分部验收,不得以视频代替现场验收、不得采用扫描印章代替本人签字,大型公共建筑以及重要(特殊)工程必须派设计代表配合施工。 6.加强勘察设计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教育培训工作,系统学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勘察设计规范标准,及时传达学习国家和地方新出台的规范标准和文件政策精神,增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切实落实审查责任 1.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和联合审查有关要求,在技术性审查前对建设单位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规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提交资料的有关要求应一次性告知,对不履行项目立项、工程规划等法定程序的项目不予审查。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项目勘察原始资料的审查力度,对工程勘察文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确保原始资料与工程勘察文件的一致性。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要及时退回并说明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审查工作。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未经专项审查及消防论证或专家评审的,不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设计变更擅自降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工程技术标准、未落实专项审查意见的,审查不予通过,并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切实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责任 1.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报告)、电子版图纸或白图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内审制度,勘察设计文件经内审合格,加盖公章和出图专用章后方可交付,不得以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代替本单位的校对、审核工作。对于已建立数字化图审系统的城市,同时应上传至数字化图审系统,电子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应与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存档的纸质版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 3.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报告)经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意见书签字、签章,并做好全套勘察设计资料的归档,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交付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竣工图,应与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和数字化图审系统存档图纸一致。 五、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责任 1.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落实国家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的检查。各级住建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检查,其中超限高层、政府投资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其余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10%。重点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消防设计安全性、超限高层施工图专项审查制度、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制度落实等情况。对抽查发现存在重要工程未按规定上报住建主管部门、未按程序组织审查,以及未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行为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予以严肃处理。 对免于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按照《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20﹞229号)要求进行事后抽查。 2.加强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动态监管。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的抽查,重点检查钻孔数量、布点、深度等现场作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现场编录与土工试验记录的真实性,注重根据施工中反映出的实际地质情况核查勘察成果质量。对于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实施质量的监管。各级住建部门要将工程勘察设计的实施纳入到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具体监督。加强工地现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核查,发现施工现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按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施工的,应责令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进一步健全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各级住建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将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履行勘察设计责任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与企业资质增项、升级、人员注册管理等挂钩,加大勘察设计质量责任的追究和惩处力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11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建立我市工程勘察地质信息查询服务平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工程勘察地质资源共建共享,按照《关于开展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京政发〔2022〕6号)、《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1〕18号)等文件要求,我委建立“北京市工程勘察地质信息查询服务平台”,为相关企业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提供便利。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工程勘察地质信息查询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主要面向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免费提供工程勘察地质信息查询服务。 二、工程勘察地质信息以我市目前积累的各类建设项目工程勘察钻探信息化数据为基础,并根据后续建设项目勘察工作开展和历史项目勘察资料收集整理,持续动态更新。 三、结合工程勘察工作特点和建设项目实际需要,提供勘探孔查询服务的范围如下: 1.对于普通房屋建筑和场站类建设项目,可查询场地周边2公里范围内的勘探孔信息; 2.对于轨道交通以及道路、管线等线性工程,可查询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勘探孔信息。 对于其他特殊类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单独申请查询服务。 四、各单位可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我委官网政务服务专栏登录服务平台。平台使用说明书详见附件。 五、用户在线检索和选取查询勘探孔后,需提交合法、真实、有效的单位资质信息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信息,我委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工程勘察地质信息查询和下载。 六、服务平台用户应并承诺查询信息仅用于本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盈利性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泄露。 七、服务平台将于2022年4月6日上线试运行。后期根据试运行情况和社会需要,将适时扩充查询信息内容和优化服务流程,进一步为企业查询使用地质信息提供便利。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工程勘察地质信息查询服务平台使用说明书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勘察设计企业及注册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关于印发及的通知》(建稽函〔2022〕187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全省住建部门勘察设计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皖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其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详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指引》(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指引》(附件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附件3)。 三、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勘察设计企业及注册人员监督检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其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企业、注册人员及其承揽的工程项目,检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检查对象包括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及其承担的施工图审查项目。对于本地施工图审查机构采取实地核查,抽查比例为100%,重点对审查机构条件、审查人员资格、审查范围、审查质量、内部管理制度、人员继续教育等内容进行检查;对于外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从工程项目审批系统中随机抽取已经审查合格项目进行审查质量检查,抽查比例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四、有关要求 (一)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各设区市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后续进行立案查处,并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三)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 (四)根据企业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守信企业,合理降低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实行严管和惩戒。 (五)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7月5日、11月20日前,汇总填报本地(含所辖县、市、区)全省勘察设计企业及注册人员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抽查表、2022年度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统计表及半年、全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总结报送我厅。 联系电话:0551-62871221;邮箱:ahsjst2017@163.com 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2.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4.勘察设计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表 5.施工图审查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表 6.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原我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川建通告〔2021〕155号)规定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各市(州)和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可参照本通告规定延续。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特此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22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3月 25日 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和市政府提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通称“勘察设计企业”,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自主创新,自我提升,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相关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建立完善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负责对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相关信用信息。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全市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对在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收集相关信用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自行申报、社会(包括行业协会或学会、媒体、公众等)反映、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司法机关和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等多种方式获取。 第六条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市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 (二)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五)有关法律文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 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通报、证书、通知书或文件等的发文日期为准。起始采集范围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企业应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在信息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平台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报送有关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 第八条社会团体、媒体、公众等可通过来信来函、窗口投诉、电话举报、媒体报道等各种渠道,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九条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等不良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通过信用平台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司法机关和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等不良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由认定部门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管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动态抽查等行业日常管理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进行采集。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采集到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核实,并在信用平台中分类记录。其中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应根据《重庆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附件1)和《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附件2)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用平台对外发布。 发布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更新和发布信用信息前,应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并向涉及企业或人员反馈拟更新的信用信息。 对拟更新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以修正;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更新信用信息并正式发布。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与行业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的数据信息进行同步联动。信用信息应与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平台共享互通,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产生的信用信息应纳入企业本部的信用管理。 第四章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根据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评价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按照《重庆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对其评价计分,企业评价起评分为90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 每年12月30日,以本年度内企业的总评价分值为依据,信用平台自动生成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综合评价得分,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档。 优秀:综合评价得分为90分以上; 良好:综合评价得分为80分以上90分以下; 中等:综合评价得分为70分以上80分以下; 较差:综合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上70分以下; 差:综合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下。 优秀、良好、中等、较差4档若有单项扣分值10分或累计扣分值20分以上的不良信用信息,则评价等级自动降一级。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评价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年度内从业人员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按照《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对其动态管理,优良信用信息标注为“☆”,不良信用信息标注为“▲”。 每年12月30日,以本年度内从业人员的“☆”和“▲”总数为依据,信用平台自动生成从业人员的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累计5颗“☆”以上,且无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A(优秀);无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B(良好);累计2颗“▲”以下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C(中等);累计2颗“▲”以上5颗“▲”以下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D(较差);累计5颗以上“▲”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E(差)。 第五章“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详见附件1。 第二十二条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限制其6个月内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相关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并将“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在向社会公布“黑名单”相关信用信息前,应书面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如对“黑名单”有异议,应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落实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应及时发布,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管理期限届满后,建筑市场主体已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其中,原列入部门为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移出信息实时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再通过信用平台将其移出。 第二十四条凡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其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自动评定为E(差)。 第六章信用评价运用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信用平台上对外公布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接收社会监管,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有关部门或单位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金补贴、政府采购、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或约束。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或服务。 (一)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列入“红名单”管理,在办理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业务中,提供“绿色通道”和“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优先考虑为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评优评先活动;优先推荐参加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良好的企业,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中等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管理和适度抽检频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和差的企业,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在资质资格延续中,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 (二)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从业人员,列入“红名单”管理,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和勘察设计大师、优秀青年建筑师(设计师)等评优评先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活动。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的从业人员,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取消其参加当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不得从事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不得作为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对信用评价结果为差的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管理,限制其6个月内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会员管理,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审核后发布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的,相关企业或管理部门可提出书面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程序更改。 (一)相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 (二)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信用平台的建设维护单位承担数据安全责任,完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信用平台和数据安全防护,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信用管理中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并对收集报送的相关信用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加强对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信用信息真实性的核查;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 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核实、发布、更改信用信息或保存相关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披露或泄露不应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五)利用信用信息非法牟利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下”、“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 2.《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勘察设计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厅开发建设了甘肃省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勘察设计四库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做好公共服务管理,保证平台稳定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功能 平台是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数据资源中心,集成勘察设计企业库、从业人员库、项目信息库、信用记录库,工作门户以及公共服务门户等模块,供各地、各单位免费使用,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1、勘察设计企业库。归集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信息、变更记录及相关附件材料等信息。 2、从业人员库。归集人员基本信息、注册执业情况、专业学历、职称资格等信息。 3、项目信息库。归集勘察设计项目基本情况、招投标、参与人员、施工图审查等信息。 4、信用记录库。采集、汇总省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发布的信用记录、表彰奖励等信息。 5、工作门户。向省、市州、县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文件办理、数据查询、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意见建议征集等服务。 6、公共服务门户。发布勘察设计行业相关通知公告、行业动态、法律法规等。提供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等信息,以及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平台用户 平台用户包含省、市(州)、县(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勘察、设计相关单位等。 (一)用户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平台应用和信息共享交换工作。负责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相关数据。市(州)、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平台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审核属地相关单位及人员、项目的入库信息、监管信息的共享交换等工作,对入库信息负审核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辖区内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和发布工作。 各相关单位负责准确填报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及项目信息并及时更新,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主体责任,所填报的信息是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帐号获取方式 市(州)、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员帐号由上级主管部门创建和分配,监管人员帐号由本级管理员分配。 勘察设计相关单位帐号采用甘肃省政务服务网法人帐号,从业人员通过手机授权所在单位进行个人信息采集。 三、启用时间 自2022年3月18日起,平台上线运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勘察设计单位可通过省住建厅门户网站-业务系统-“甘肃省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栏目登录,根据平台操作手册使用。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平台应用。启用平台是推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公共服务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和培训,确保平台应用和信息交换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信息填报和审核工作。各相关单位填报的信息将作为项目投标、行政审批、图纸报审、评先创优、监督检查、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组织并督促辖区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填报、更新信息,并及时进行审核。 (三)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负责,不断提高数据完整性、可用性和时效性。数据提供方要加强数据采集、整合、录入、提供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合理授权账号的使用范围,防范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取。数据使用方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数据使用范围,防范泄露、滥用、篡改信息等行为。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协调本地区平台应用、信息共享以及帐号分配和管理等工作。请于2022年3月25日前将工作联系人信息表扫描件及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样表及联系方式见附件),我厅将及时向工作联系人提供帐号信息。 (二)平台上线各项具体事宜及使用意见建议可联系我厅勘察设计监管处,技术问题请联系平台技术支持进行咨询。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使用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平台功能、操作流程等进行迭代升级,不再另行发文,以平台功能为准。 联系人:勘察设计监管处 高涵鹏 电 话:(0931)8929712、8929733(兼传真) 邮 箱:kanchashejichu@163.com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19194176512、19194176513 QQ群号:1012331373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