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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2页
共1463条记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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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豫建建〔2015〕49号.pdf
关于开展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函〔2022〕22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县域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推进我省县域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22〕9号),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部分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审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 肥西县、利辛县、萧县、临泉县、天长市、金寨县、和县、无为市、怀远县、桐城市、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二、委托事项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管理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实施前,将省厅权限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委托相关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审批、公告、发证。其中涉及水利、交通、通信等省有关部门协同审批的资质事项,受委托试点相关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同时提交省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公告、发证。 三、委托时限 自2022年4月15日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截止期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精神或省级权责清单和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审批责任。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指导,建立和完善委托审批运行机制,确保“接的住、办的好”。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受理、审核、审批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和办理权限,明确审批责任,实现全过程留痕。受理、审核、审批各环节的经办人员不得重复,其权限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二)规范办理流程。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印委托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和告知单,载明许可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许可时限等,并通过本部门、政务中心网站发布。对省厅委托许可的事项,各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三)严格审批监管。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委托事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实施委托许可事项各环节、全过程的监控。省厅将对各地审批的结果,采取网上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管核查。对违规审批或经举报查实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并按程序收回委托审批权限。 (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细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覆盖行政许可全过程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严肃查处行政许可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对违反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失职渎职及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受理、审查、审批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统一数据对接。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许可事项的公告信息等,要通过省厅统一数据接口获取,实现系统互联、信息共享。 五、其他工作 (一)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受委托试点县(市)政务服务窗口,开展委托许可工作指导、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工作。需要省厅组织的,相关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与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二)2022年3月30日前,各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单位负责资质许可的受理人、审核人、审批人名单(包括身份证号码、办公电话、手机、所属部门)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2022年4月10日前,各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委托书》(一式三份)报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对委托许可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传真):0551-62871504(62871513) 附件:1.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人员登记表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委托书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苏建设计〔2022〕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我厅于2021年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资质动态核查,共涉及209家甲、乙级工程勘察单位、行业及专业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单位自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受检单位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对69家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了抽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视本次核查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了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报送我厅。南京、苏州市组成了资质审查组和现场核查组,资质审查组将查出的问题交由现场核查组上门核实,现场核查人员在工作中严格把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核查情况看,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符合要求,内部管理较为规范,能够较好地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总体上,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较为规范。 二、存在问题 核查中发现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注册资本不足、上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上报的资料存疑或未报检查材料等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部分单位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注册资本不足,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少数单位缺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部分单位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或非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少数单位注册资本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二)部分单位上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部分单位未报固定办公场所、技术装备等相关材料,部分技术人员缺相关证件、劳动合同或有效社保证明等,部分技术负责人或主导专业的技术人员缺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少数单位未按照资质标准及本次资质动态核查通知的要求报送材料等。 (三)部分单位上报的资料存疑。部分人员所报的业绩或工作经历等存疑,少数单位的技术人员实际到岗情况存疑,少数设计人员所提供业绩的完成单位涉嫌超资质等级承接项目等。 (四)少数单位未报检查材料。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 上述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详见附件3。 三、处理意见 经核查,共有39家单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29家单位上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14家单位上报的资料存疑,13家单位未报检查材料。 (一)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应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整改,我厅将于近期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内,相关单位须将整改材料报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整改期结束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整改单位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整改。在整改期内,须将整改材料报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其施工图出图专用章。其中,涉及核查勘察设计人员业绩的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附件4的要求,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建筑、市政设计项目还需提交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将上述材料及《个人业绩核查情况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4)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对于上报资料存疑的单位,各相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核查力度,确属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核查处理结果及受检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二个月内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中,涉及核查勘察设计人员业绩的,按照第(二)条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四)对于未报检查材料的单位,请有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并开展现场核查,相关单位应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整改。在整改期内,须将检查材料报送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约谈记录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逾期未整改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其施工图出图专用章。 四、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认真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或建议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推动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依法依规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三)对本通报中列出的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尤其是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相关渠道,提示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业务时,审慎选择,注意防范风险。 联系人:曹敏娜,联系电话:025-51868712。 附件:1.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名单 2. 未报检查材料的单位名单 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汇总表 4.个人业绩核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苏建设计〔2022〕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合肥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系统功能上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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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合肥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系统功能上线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响应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精神,持续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简化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手续,近期我市将在“合肥工程建设云”系统上线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功能,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线时间 2022年3月21日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在申请跨省(市)迁出时,使用企业法人账户,登录“合肥工程建设云平台”(以下简称“建设云平台”),点击【资质审批(新版)】→【企业服务平台】→【办事】→【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填报和办件申请。 (二)企业申请在合肥市“建设云平台”审核通过后,如涉及加盖安徽省住建厅公章的省级核发资质,企业还需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变更、资质证书变更,以便生成电子证书。 三、登录端口 (一)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端口: https://sso.ahzwfw.gov.cn/uccp-server/login?appCode=bc894985f7ed4a929e78682435d2cfe7&service=http%3A%2F%2F218.104.71.91%3A9095%2FcompLogin (二)合肥工程建设云平台端口: http://cxjsj.hefei.gov.cn/jw_home/hfjs_bmfw.html 四、注意事项 (一)存量办件。2022年3月21日前已在线下提交的办件,正常受理直至办结; (二)新申请办件。2022年3月21日起,企业直接在“建设云平台”中提交申请,原申报途径作废; (三)分级受理。注册地址为我市四县一市的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跨省(市)迁出时,由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四)电子文书。企业申请在“建设云平台”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带二维码并加盖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申请审核表》(见附表1),企业可自行下载,根据需要到迁入地主管部门办理迁入相关手续,主管部门可扫描二维码核实信息真伪。 特此通知 附件1.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申请审核表.doc 2.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指南(2022版).docx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8日 (联系人:建筑业管理处:62640559;行政审批事务处:63538821转1)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图纸报审专用章和勘察文件专用章延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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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图纸报审专用章和勘察文件专用章延期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的证书,有效期已延至2022年12月31日。为保证图章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的一致性,现将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的“图纸报审专用章”和“勘察文件专用章”的有效期统一延至2022年12月31日,无需换领新章。 自2022年4月1日起,针对首次取得资质证书或因资质升级、增项、名称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取得图纸报审专用章及勘察文件专用章的,经审查合格的核发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图章。 持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证书和印章的管理,认真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等各类相应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级别和业务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执业注册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及有关管理规定,在执业范围内对本人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实施签字盖章制度。 我委将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动态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对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我委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3月16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再次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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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再次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红河、德宏片区,有关企业(机构):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再次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2021年11月26日)所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检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由2022年6月30日再次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其他事项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2021年11月26日)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 刘建周,0871-6432097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彭才能,0871-64320542。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再次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1日
关于合肥市工程勘察信息化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合建设﹝2022﹞5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合肥市工程勘察信息化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勘察管理信息化水平,市城乡建设局开发了合肥市工程勘察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拟对全市工程勘察实行线上信息登记管理,现就平台上线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 二、实施时间 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3月10日至3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工程勘察登记可选择线上登记或线下登记。自2022年4月1日起,各建设单位应通过平台办理工程勘察线上登记,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再受理线下纸质登记。 三、平台使用 1、平台地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地址:http://cxjsj.hefei.gov.cn/)->网上办事大厅->合肥工程建设云->工程勘察信息化管理平台。 2、登录账号:建设单位、勘察单位使用“安徽政务服务网”法人用户名、密码登录,无账号的可按安徽政务服务网相关要求申请注册账号;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统一申请配置的主管部门账号登录。 3、平台操作:建设单位在签订勘察合同并确定勘察现场作业时间后, 应至少提前2日登录平台登记工程勘察信息、提交勘察信息登记至工程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在作业结束后提交勘察作业信息;勘察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在平台上完善勘察信息登记和填报勘察作业信息;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理勘察信息登记和签收勘察作业信息。 各单位可在平台登录界面查阅平台详细操作手册。 四、工作要求 1、落实各方责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及时做好勘察登记和监管配合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受理勘察审查时要检查勘察登记是否实施。 2、加强行业自律。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要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并协助各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3、提升监管水平。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托平台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不断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2022年3月9日
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有关要求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2﹞91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中所指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二、企业申报的升级业绩,属于省内存疑业绩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查业绩主要技术指标一致性;属于省外存疑业绩将发函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核查。必要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直接核查。 三、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 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录入升级所需的代表工程业绩,代表工程业绩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 四、各地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企业业绩申报、采集做好指导服务,按标准、按流程完成企业业绩录入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需核查业绩要认真核查,确保真实有效。 五、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22年3月15日前将负责业绩核查工作的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311-87805351。 附件:业绩核查联系信息登记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7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及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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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及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建办市函〔2021〕85号)有关精神,决定启用新版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系统登录方式及相关说明 (一)按照辽宁省《强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方案》关于政务服务事项“一张网”的总体要求,我厅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版升级,自2022年3月7日起,辽宁省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申请事项需通过新版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申报,相关业务统一在《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中办理(具体操作见附件1)。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过期人员,如果该注册人员只有一个注册专业,注销注册完成后,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可办理重新注册;如果该注册人员有多个注册专业且有未到期的专业,已到期的专业被注销后,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可办理增项注册。 (三)原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中的已注册人员,可通过新系统中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遗失补办”事项申请电子证书,待审核通过后登录个人账号打印电子证书(具体操作见附件1)。 (四)因新系统无法对接外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数据库,新系统开通后我省将不再受理省外取得资格人员的注册业务。 (五)具体相关业务的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请登录“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zjt.ln.gov.cn/)网站——“我要办”——“执业注册”——“辽宁建设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中查询。 (六)2021年辽宁省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在新系统开通后即可申报注册。 (七)二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辽宁省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和密码,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和密码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八)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咨询电话:024-24128500,新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4-83988821。 二、实行电子证书 (一)自 2022年3月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参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样式见附件2)。自2022年6月1日起,原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二)自 2022年3月7日起,辽宁省内准予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三)各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三、电子证书信息查验 (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查验。 (二)通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 zjt.ln.gov.cn)“我要办”专栏,进入“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验。 四、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二级建造师可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下载电子证书。下载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二)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三)任何企业和个人可通过微信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四)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期间,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申办相关业务待审批通过后登录辽宁政务服务平台重新加注打印。注册证书被注销、吊销、撤销、撤回、过期等,电子证书将不能下载打印。 (五)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企业或个人伪造、篡改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开展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建标函〔2022〕143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推进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有效措施,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新颁布的《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0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管理,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2021年,我厅印发了《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建标〔2021〕59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开发建设了安徽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为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置了系统工作人员账号及权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切实做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全面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全省统一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办法、评价系统,全省统一管理,省、市、县联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三部分。企业基本信息由信用系统从厅数据中心自动获取,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所在地(外省企业由其承接的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省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不良行为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归集。 企业信用分和信用等级由信用系统按照《评价办法》规定的计分规则和评价标准自动生成,并随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动态调整、自动更新。企业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协同办公—安徽省住建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使用“法人用户”账号登录企业端,查看本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详情、评价结果。社会公众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协同办公/我要查—信息查询/信用查询,进入信用查询页面,通过信用查询—勘察设计信用查询,查询企业信用等级。 三、切实做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要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录入、审核和审定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审核确认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录入、审核、审定三个环节必须由三个不同人员操作,严禁兼职或替代操作。各地要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及时核实、处理异议信用信息。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的工作指导,定期核查县(市)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归集情况,推进信用评价工作全面落实。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关系到企业的切实利益。各地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组织本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负责人,认真学习国家、省有关信用法规制度和政策文件,开展《评价办法》和信用系统应用等相关内容的专题培训,为客观公正地实施信用评价提供政策和技术保障。各地要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推动勘察设计企业不断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构建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营商环境。 各地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以及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厅标准定额处,0551-62871534,62876569;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0551-62871291,62871543。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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