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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3页

共1499条记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全省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提升我省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水平,助力我省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实施改革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附件1)所列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一)直接取消审批5项。省级直接审批的4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务所,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事项;省级、市州级审批的1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事项。对于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对于调整资质专业类别、等级的审批事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类企业相关经营活动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做好督查指导工作。 (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1项。 县(区)级由审批改为备案的1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企业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有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三)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1项。 市州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审批的1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附件1明确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的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对照资质标准,认真核对各项指标,并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要参照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2),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企业作出承诺且材料符合要求的,当日作出审批决定。 (四)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11项 。省级直接审批的7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甲级)”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甲级、乙级,部分专业甲级、乙级,事务所)”事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甲级,部分专业乙级)”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事项;省级、市州级审批的1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2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事项。通过推动数据共享、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等措施分类实施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在现有审批事项基础上,探索推进在办理过程中实行告知承诺环节,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市州、县级燃气管理部门审批的1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放管结合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年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健全“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提高监管业务支撑能力。加强信用监管,鼓励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改革措施的落实落地,按照职责做好办事指南更新、政策宣传解读、审批服务优化等工作,主动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成熟经验做法,确保高质量完成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附件: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doc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doc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6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为满足相关企业在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办理资质的需求,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办省级审批权限内的房建和市政行业有关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详见附件)。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中30%的人员(四舍五入)需主持完成过相应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1项以上,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不列入考核指标。 二、申办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我厅将加大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发现申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告知承诺事项不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按本通知要求核准的企业资质,待住建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后60日内重新核定。资质重新核定前,重组、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及跨区域变更业务不予办理,企业注册人员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予以锁定。 四、住建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受理按此通知标准提出的资质申办事项。 咨询服务电话:省住建厅政务处 0931-8929729 0931-8929971 0931-8929550 附件:可申办建筑企业资质范围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9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6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利(水务)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山西各市中心支行、国资委、各隶属海关、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金融办、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主动公开) 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精神,聚焦当前我省建筑业发展的主要问题,着眼补短板、强弱项,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全方位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企业资质提档升级 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符合要求的当即核准相关申请。同步办理审批事项,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同时审批,企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认定。畅通骨干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绿色通道”,申请建筑业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企业及其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后申请省级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事项,可使用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支持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安家落户 对省外具有施工特级资质(综合资质)企业总部迁入我省的,省级财政在次年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对省外具有施工特级资质(综合资质)或年产值10亿元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申请母公司具有同类别资质时,不受起步级别的限制。新资质标准出台后,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母公司具有的同类别资质,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作为资质升级企业业绩认定。(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打造建筑行业领军企业 鼓励本地房建、市政领域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参股入股等方式集团化发展,与交通、水利、通信、矿山等领域企业实现“强强联合”,重组后年产值达到8亿元以上的企业,可在三年内享受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资质方面扶持政策。对我省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资质(综合资质)的,省级财政在次年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省建筑业企业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省级财政在次年给予进档奖励。建筑业企业申请研发用地和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国资运营公司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抵押、担保、转贷风险等工作机制,提高建筑业企业获贷能力。对生产经营正常、短期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对涉及民生、交通、教育、市政、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类项目的融资,金融机构在符合授信政策要求前提下,对其申请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优先安排发放计划。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创新开发金融产品,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质押、供应链融资、商业保函、金融租赁、保险融资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对信用良好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申请银行贷款政策。支持和推动省内建筑业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和港交所上市融资,在全国股转系统及山西省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展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强化“山西建造”品牌建设 支持各市设立企业及项目的评优类、创新类奖项,不断激发本地企业创优创新积极性。调整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构成,增列创优创新费,计入工程造价。发包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创优创新进行约定,对承包人承建工程获得依规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绿色建筑创新奖项的,分别按照不低于中标价的1.5%、1.0%和0.8%标准计取创优创新费(以最高奖项计)。对我省企业无法独立承揽的项目,支持我省企业与省外企业组成联合体竞标,帮扶我省企业提升技术实力。(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在房建市政领域大力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强化保后管理要求,防范化解工程风险,提升市场认可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为A级的可免于存储;鼓励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在融资环节,不得向建筑业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企业成本。加快工程竣工结算,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助力企业“走出去”发展 强化对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帮扶支持,通过省外推介等方式,帮扶我省企业向省外发展。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搭建交流服务平台,推动本地优势企业与省内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合作,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协作等方式参与省外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等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的外埠项目建设,提升产值外向度。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建设。(省住建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推动行业加快科技创新 以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为契机,加大辅导培育力度,推动一批建筑业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联合,依托项目开展课题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对与高校联合开展课题研究的企业,资质申报中可使用高校专职人员作为其技术人员申报,不考核其社保和工作经历要求。有序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对申报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用地补贴、审批、评奖、信贷支持等政策。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重大技术装备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进口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太原海关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模式改革 以提质增效为目标,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及国有资金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力争每年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新建项目不低于总数的30%;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创新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在民用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领域积极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对实施工程总承包或建筑师负责制项目的施工、设计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相应类别相应等级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已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或建筑师负责制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促进建筑业绿色发展 支持施工企业做好施工期环境监测,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大力发展钢结构、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推行装配式装修。在土地供应中,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造的住宅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项目预制外墙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装配式住宅±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等,优先在政府投资项目推广使用。(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一、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 进一步明确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监管职责,建立较为完备的招投标监管体系。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功能,实现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在线监督,进一步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促进招投标交易更加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交易规则,规范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运营。在房建市政领域深入开展招投标专项整治,推行五方主体承诺制,研究建立“标后评估”机制,积极探索“评定分离”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二、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 推动建筑业相关领域工程交易信息、市场监管信息、信用信息的整合,构建审批监管信息资源互通机制,逐步实现企业资质智能预警管理,全面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持续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企业的惩治力度,严厉打击注册人员“挂证”行为,依法撤销其注册资格。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坚决查处恶意采用虚假承诺申请资质的企业,并将法定代表人失信行为依法列入个人失信记录,逐步拓展在购买不动产、申请住房贷款、个人出行方式、高档场所消费等方面应用范围。(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推进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我委在勘察设计与绿色建筑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信息平台”,原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上开发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系统,于2022年4月28日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录账号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登录端口、用户名及密码,我委将通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交换至各区县。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并妥善保管密码。 (三)从业人员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并妥善保管密码。 二、登录方式 (一)登陆综合信息平台(网址:http://jsgl.zfcxjw.cq.gov.cn:8085/),在应用系统版块点击“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链接登录。 (二)直接输入系统网址登录。选择企业或人员进行登陆,网址为:http://jsgl.zfcxjw.cq.gov.cn:8090/cqkcsjqy。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系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管理系统)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 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重新核定事项(含证书内容变更、增加副本、更换证书、遗失补办及注销等),均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后,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的纸质申报材料。 (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方式 1、各勘察设计单位通过综合信息平台的资质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将资质申请表等材料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该系统,可在该系统中实时查询办理进度。 2、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综合信息平台的资质管理系统进行受理和审批,不再另行开发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系统。 (三)相关要求 1、各勘察设计单位按资质管理系统的设置要求进行填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各勘察设计单位在企业资质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及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综合信息平台查询企业资质信息。按照全市统一的图说专用章样式(见附件)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厂刻制图说专用章1枚,并将印模上传至综合信息平台,妥善保管。 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动态抽查制度,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行业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和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执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受理的事项,仍按之前有关规定办理完。 四、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系统 市住房城乡建委通过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对全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通称“勘察设计企业”,简称“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公开、评价和监督管理。 (一)信用信息管理方式 1、企业及从业人员应通过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用信息申报。 2、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内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3、市住房城乡建委通过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评价和监督管理。 (二)相关要求 1、各单位须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对《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渝建发〔2022〕8号)和信用管理系统的学习,准确掌握信用管理办法的内容和系统的操作。 2、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信用管理系统中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加强对信用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核查,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 五、其他事宜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管理工作。可通过查看《用户操作手册》,了解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的非正式数据将做清除处理。 (二)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系统进一步优化。 (三)联系方式 建设信息中心:李华,联系电话:023-63672019 设计绿建处资质管理:田佳,联系电话:023-63670289、023-63670919 设计绿建处信用管理:刘蔚,联系电话:023-63871182、023-63676222 技术支持联络群:213990204(QQ群) 附件:图说专用章样式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4月25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厅收到部分群众反映企业申报资质冒用人员证书、提供不实材料的来信,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报我厅权限以及由我厅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均应在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如实填写法定代表人真实电话号码)后向我厅政务服务窗口提供资质标准要求人员的相关证书原件进行查验,确保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员本人知晓,未提交原件进行查验、提交的原件不符合要求以及本人不知情的,不予受理、不予审查通过。 二、单位及个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进行投诉举报的,请提供尽量详细的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联系电话、地址。 三、对经查实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撤销并限制再次申报资质等处理,对伪造证件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相关文件摘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6日 附件 相关文件摘录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条第(十五)项: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第三条第(二)项: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要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部将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2年4月3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分类、业务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均分为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 第六条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 (一)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机电专项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型公路机电工程的监理业务。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 (一)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机电专项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型水运机电工程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第八条 申请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其中桥梁、隧道工程监理业绩不超过2项。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10人具备2项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1项一类和不少于2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3.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九条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2项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且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三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条 申请公路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公路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公路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6人具备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水运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1项大型和不少于2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3.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不少于1人具备中型及以上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请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6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甲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申请人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第十四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或者信息: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四)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公路、水运相关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将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相应录入系统,并对其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全国公路、水运相关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应当组建资质评审专家库,做好专家库的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其建立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选定,并符合回避要求。因回避等原因资质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需要的,许可机关可以从其他资质评审专家库中确定评审专家。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对提出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准予资质证书延续五年。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机关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资质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本章规定的一般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许可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组织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违反承诺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销其资质许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资质许可的监理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将纸质证书交回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当一并注销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签注变更。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需要承继原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重大事项变更。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原资质条件进行核定,符合原资质条件的,可以承继原资质证书,但不得超过注明的有效期;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应当重新提交资质申请。不再承继原资质证书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申请人在资质申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纸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电子证书的制作、使用和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解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有关建筑业企业和注册建造师自行整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厅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平台数据比对,发现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759家企业不符合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贵州紫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入川人员受聘或注册在多个单位,李欣等655名注册建造师存在多个单位注册行为。现将有关问题予以公布,请上述单位和个人自行整改。对结果有异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2年5月20日18时前提交申诉材料至我厅建筑管理处。 2022年6月30日前,我厅将再次通过网络监测进行数据比对,对未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记录并对外公布,依法依规处理。 建筑业企业咨询电话:028-67648569;注册建造师咨询电话:028-63810333转4。 附件:1.实名制管理问题建筑业企业名单 2.多单位注册人员问题入川建筑业企业名单 3.建造师管理问题注册建造师名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4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流程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期间住建领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着力保障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方便企业办事,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试点事项办理流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二、办理流程 企业申报上述资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一般方式。 (一)告知承诺制方式 1.企业申报业绩在省内且已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将数据等级标记为B级,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我厅提出将业绩数据等级标记A级的申请。 2.我厅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时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后将业绩数据等级调整为A级。 3.企业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进行查询,相关业绩数据等级显示为A级后,即可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部下放)(告知承诺方式升级、新申请、增项)”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部下放)告知承诺方式升级”,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有关材料。 4.我厅受理企业申请,公示无异议后核发相应资质证书。 (二)一般方式 1.企业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部下放)(升级、首次申请、增项)”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部下放)升级、新申请、增项”,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有关材料。 2.我厅受理企业申请,委托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业绩真实性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的,公示无异议后核发相应资质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回应企业关切,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方便企业自主选择办理方式。 (二)企业申报上述资质时,业绩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可查询。对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的企业,要认真做好企业业绩数据等级标B审核工作,确保向我厅提出申请时申报企业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已标记为B级,否则我厅一律不予受理。 (三)申报企业原则上只允许选择一种申报方式。对已经申请标A尚未到现场核查的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方式。选择一般方式的,原标A申请自动作废。 (四)对我厅要求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的企业业绩,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业绩核查,确保如实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汝雷,0531-82083217,82083291(传真),电子邮箱:zhangrulei@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