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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5页

共1463条记录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的有关工作安排,现将我市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核发的各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凡属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后续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范围,且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后,企业应按要求换证。 三、以上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建设工程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企业持有2016年以前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的,其资质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作废。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完成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备案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六、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各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监管,各类各等级资质均应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回资质。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全省范围的建筑业和监理企业开展一次资质动态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对经本部门审批、已取得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为已审批企业数的10%。各地可根据核查结果情况调整提高随机抽查比例。 二、核查内容 由各资质审批部门对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工程监理企业资管理规定》,对被随机抽查到的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重点核查: (一)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关于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的要求,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交情况。 (四)资质标准有要求的技术装备是否满足要求。 核查中,对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频繁变更工作单位的,要进一步核实,属于“挂证”的,不予认定,并依法依规对其予以处理。 三、结果处理 经核查,对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由各资质审批部门责令企业在60天内完成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未整改的,由资质审批部门撤回其已取得的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 各资质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认真做好本部门已审批企业资质的批后动态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于2022年2月底前报送省厅许可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4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优化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南昌市、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瑞金市、丰城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我厅决定对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精简材料和简化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申报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事项,不再要求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实行告知承诺,社保缴交情况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核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事项不再要求提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上一年度财务报告、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等申报材料。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资质核准事项,不再要求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不含未实现信息共享的省外核发资质证书)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实行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直接获取信息数据。 (四)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登记服务事项,不再要求上传开户许可证、驻赣办公场所证明(不含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赣检测场所)、社保缴交凭证、驻赣负责人及驻赣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法定委托人授权书等原件扫描件,实行告知承诺。 二、简化工作流程 (一)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含补充陈述)取消设区市及省直管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上报函。部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补充陈述事项取消设区市及省直管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上报函,由企业直接将补充陈述数据包光盘及带条形码的陈述申请表报送至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二)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注销事项(个人或企业单方面注销业务除外)实行“智慧审批”,即由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经注册单位确认后,二级职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自动办理,实现“秒办结”。 (三)自2022年1月1日始,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初始、增项、重新及延续注册事项,取消公示审查意见环节,经审查通过的按批次直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审批结果持有异议,均可向我厅反映。 三、优化服务举措 (一)我厅及各地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我厅及各地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延期均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的电子证书。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取得有效期1年厅批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述延续,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深化预约和延时服务。结合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全程网办的实际情况,对证书变更、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等事项,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提供“预约+延时服务”,对预约事项因工作流程未在工作时间办结的,提供网上延时服务办理。部批个人职业注册证书领取事项提供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1-86215289(接听时间8:30-17:30)。 (三)为方便建筑业企业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认证事宜,将一级建造师注册企业身份认证、企业基本信息修改及个人手机号重置业务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及省直管县主管部门。自2022年1月1日始,企业可直接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办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3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及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联系电话:0551-62999880转1。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全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资质有效期将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结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0〕212号)有关要求,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三、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资质有效期将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二级企业资质,结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0〕212号)有关要求,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适用本通知,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有关要求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4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修订工作,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核发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将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上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标准政策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现将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核发后,上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换证。 二、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兵团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经研究,现决定延长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和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自动延续,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资质业务范围内的建设活 动。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不纳入统一延期的范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建(建)发〔2020〕26号)规定,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2021年12月30日前,各市审批主管部门将核发的上述资质证书,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自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