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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4页
共1413条记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推行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的函
建办厅函〔2021〕4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推行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的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推行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有关工作的请示》(京建文〔2021〕25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北京市推行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的通知
辽住建审﹝2021﹞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审批局,自贸区住建局、审批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建办市函〔2021〕85号)有关精神,决定对我厅负责核发的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电子证书的时间和范围 自即日起,我厅负责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上述电子证书,一并纳入辽宁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二、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和使用要求 (一)获取方式 新核准的企业,或资质证书信息发生变更及遗失补办的企业,可获取相关专业资质电子证书。 企业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个人中心——我的办件中查看办件进度,点击查看详情按钮进入详情页面,再点击公示附件按钮可下载电子证书。 (二)使用要求 电子证书采用OFD格式文件为载体,加盖“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电子印章,同时配套生成证书二维码,大小为A4(竖版),不设正副本。 三、资质证书信息查验 1.查询验证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信息:①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查验;②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 zjt.ln.gov.cn)“我要办”专栏,进入“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验。 2.查询验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信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查验。 四、做好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衔接 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含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待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五、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 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申请办理变更以及遗失补办的申报事项,统一换发电子证书。 办理流程:企业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法人用户注册)——法人办事——服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变更事项(或遗失补办)——上传材料——提交——受理——审核——办结(生成电子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事项,按原申报途径和方式报送相关部门。 六、电子证书的监管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企业资质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生成电子证书;企业资质被注销的,将移出省电子证照系统。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伪造、篡改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024-83988656 附件:电子证书样式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启用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2021〕5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更好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实现办事群众“一趟不用跑“的工作目标,我省将启用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启用 (一)电子证书参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标准制定,同时启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签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电子证书样式详见附图。 (二)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不再发放纸质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2年11月11日起全面实施电子证书,原有纸质证书失效。 二、电子证书发放和验证 (一)电子证书发放:发放对象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范围的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人员。持证人登录“福建省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电子证书可通过个人版“我的证书”栏目进行下载打印。 (二)电子证书验证:持证人和相关单位可通过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行业服务”—“注册人员查询”栏目进行查验,或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应用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进行查验。 三、电子证书使用和管理 (一)依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三年,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按审核日期和三年有效期前一日为止,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再固定为6月30日和12月31日。电子证书使用有效期为180天,注册有效期不足180天的,使用有效期截止日期以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为准。超出使用有效期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在注册管理系统下载打印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有效期。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二)持证人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或更改注册印章号的,需重新下载打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为准。持证人跨省调出变更注册、注册证书注销的,电子证书将无法查验,且无法下载。 (三)持证人、注册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伪造、变造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对核发的电子注册证书予以认可。 (五)电子注册证书推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联系电话:0591-38161636转1。 附图:《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样式(福建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5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
川建通告〔2021〕15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我厅《关于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2020年第149号)规定,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继续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二、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各市(州)和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可参照本通告规定继续延续。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特此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8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1〕4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示审核意见环节。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初始注册,经聘用单位确认,由双方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我部审核后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直接公告审批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审批结果持有异议,均可向我部反映。 二、取消相关职称注册条件。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无需申报本人职称情况。我部在注册审查中不再考核职称条件。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信息、个人工程业绩信息、执业单位变更记录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请持有本市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尽早提出延续申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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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请持有本市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尽早提出延续申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及《关于本市开展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798号),现将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延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已统一换发本市电子资质证书,并纳入本市企业资质统一管理。按照本市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请相关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尽快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将自动失效。 二、具体路径:访问上海市住建委官网首页(http://zjw.sh.gov.cn)→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输入法人一证通密码登录),选择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按需求选择相应资质类别申请)。 三、咨询电话: 962683。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2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证书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目标,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25日起,对于向我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的企业,经审批通过后,将统一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我厅不再制发纸质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 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与现行纸质版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证书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证书规格为A4幅纸(竖版,具体样式详见附件)。 电子证书不分正本或副本,证书承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证书编号、有效期、资质类别及等级、验证二维码、发证机关电子签章和发证日期。 三、电子证书获取方式 通过审批的企业,可以登陆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四、电子证书的验证方式 (一)官方网站验证: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在线服务—企业查询—建筑企业”栏目进行查询验证(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 (二)二维码验证: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左下方的二维码,即可查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详细信息。 五、电子证书的动态管理 (一)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办理资质证书信息变更业务,确保网上公示信息及时更新。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公示信息为准,企业自行打印的电子证书与网上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或二维码扫描显示信息与网上公示信息不一致的,一律视为伪造。企业应妥善保管本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防范其他单位和个人冒用或篡改。 六、其他事项 (一)自2021年10月25日起,向我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再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业务。企业可以自行登陆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下载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二)企业原有纸质版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期间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延期、变更、重新核准业务的,通过审批后将统一换发电子证书,原纸质版证书自动作废。 (三)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后,持有原纸质版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请自行登录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查验电子证书信息,并可通过信息勘误申请完善电子证书信息。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2日
关于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建管〔2021〕215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要求,现就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公布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办事指南,并在“渝快办”调整事项实施清单和相关内容。 三、备案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新申请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应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企业应守法经营,合法承接劳务作业,接受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 五、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 附件: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流程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 附件 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流程 一、申请 企业可通过“渝快办”(https://zwykb.cq.gov.cn/)在线发起申请,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 二、备案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予以审核备案。备案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资料不齐全的,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后再予以备案。 三、发证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重庆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0”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备案)》证书,加盖公章后发放给备案企业。
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21〕11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动本市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21日 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维护、异议协调处理和信用评价结果公开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和委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等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所在辖区内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等工作。 交通、民防、绿化、水务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涉及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依据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产生并记录的信用信息,按照《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计算机评价系统每日自动计算的方式生成。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定期对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定期调整并公布《信用评价标准》。 第四条(评价原则)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从事建设市场勘察设计活动。 本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可预期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内容)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信用信息的起算日期和计算周期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执行。 (一)工程业绩信息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产生的各类合同业绩信息。 (二)新技术应用信息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型生产组织方式的信用信息。 (三)奖项信息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获得的国家级奖项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信息。列入信用评价的奖项名录和起算日期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不良信用信息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及其他记录信息; 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构产生的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六条(工程业绩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由对应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建管平台如实报送,经与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系统比对后纳入信用评价,具体报送内容和要求详见《信用评价标准》。每项工程业绩信息的信用评价得分,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根据合同业务类型和规模确定。 第七条(新技术应用信息)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型生产组织方式,鼓励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设计人员按照“经济适用、美观大方、绿色低碳”的原则创作原创设计作品。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取得相关业绩,并通过建管平台如实报送佐证材料的,按《信用评价标准》给予额外加分,具体报送内容和要求详见《信用评价标准》。 第八条(奖项信息)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和单位应在当年度国家级奖项正式发布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奖项信息录入建管平台。各奖项录入单位应同步建立奖项信息录入的内部审核复核机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系统自动归集至建管平台;行政处理信息及其他记录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日常监管中生成并录入建管平台。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及其他记录信息,由对应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等文书签收或公告送达15天内通过建管平台报送相关文书。涉及A级和B级不良信用信息的,具体定义和范围详见《信用评价标准》。 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构产生的非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信用信息,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动归集至建管平台。 第十条(信息录入监管)按照“谁监管、谁记录;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纳入评价的信用信息予以及时准确的记录。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信息,包括工程业绩信息、新技术应用信息和在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等,由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定期对已录入的信用信息开展抽查,对于发现存在未如实填写等行为的,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规定给予信用评价扣分。 奖项信息录入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中,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的委托,负责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奖项信息的监督检查;市水务局负责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等奖项信息的录入和监督检查。发现信息有误或者存在虚假录入的,相关责任部门应责令奖项录入单位立即改正,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纪检部门。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在官方门户网站上公开并适时更新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规定公开信用信息明细、信用信息录入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异议处理)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委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完成核实工作并书面回复。各信用信息记录部门根据信用信息“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做好异议协调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应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公开招投标活动中应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规定设置相应条款。 鼓励市场主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交易等经济活动中使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分类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别化分类管理。 对信用评价85分及以上的企业,在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优先选择和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对信用评价65分以下的企业,应当对其实行限制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准入、增加监管频次等惩戒措施;对于列入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参与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并将其参建项目列为重点审查监管范围。 第十五条(行业奖励)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应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加强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在评奖周期内,对信用等级为85分及以上的企业,在评先评优时给予加分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为65分以下或被列入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在评价周期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六条(区域信用一体化)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统一信用评价标准,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第十七条(信用共享)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平台,将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推送至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推动实现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激励和失信的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补充规定)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其他信用信息平台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不影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实施的信用评价分值。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适用期限)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水平,按照“一网通办”要求,我厅决定自2021年10月25日起,对厅本级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范围 向我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总承包特级、部分一级、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的,均实行电子化办理。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扫描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提交后打印附有防伪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按要求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二)登陆“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zwfw.gxzf.gov.cn),在“切换区域与部门”栏目中选择“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在线办理”,企业上传附有防伪条形码、经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即可完成网上申报。 (三)我厅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组织评审,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的审批结果将在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公示公告栏目发布。 (四)通过审批的企业,可以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申报表》填报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杜绝弄虚作假。 (二)申请材料填写的相关内容须与《建筑业企业申报表》匹配对应,相关附件材料须用彩色原件扫描上传,以字体内容清晰可辨、符合网上申报系统提示要求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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