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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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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办理流程的提示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决定自2021年9月22日起,对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指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进浙备案事项办理流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备案办理流程 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后,注册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可直接登录),按照“法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建设厅→搜索“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备案”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在线填表→勾选需进浙备案的资质”的顺序提交申请,备案系统将自动受理、审核和告知审核结果。通过审核形成的备案信息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外发布。 (二)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备案办理流程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后,注册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可直接登录),按照“法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建设厅→搜索“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备案”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在线填表→勾选需进浙备案的资质”的顺序提交申请,备案系统将自动受理、审核和告知审核结果。通过审核形成的备案信息通过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 对外发布。 二、注意事项 (一)调整内容 1.取消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浙备案事项。保留“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备案”和“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备案”事项。 2.取消延续备案、变更备案和重新备案,保留首次备案(企业备案)。企业备案不再设置有效期限。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名称、资质类别、等级、有效期等)内容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企业进浙备案。 3.取消备案证书。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完成备案事项办理后,备案信息推送至“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对外发布。 (二)信息录入 1.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进浙备案事项前,需登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人员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变更等内容操作详见《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息录入指南》。 2.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进浙备案事项前,需登录“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人员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变更等内容操作详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录入指南》。 (三)其他事项 1.已办理过进浙备案的企业,原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新办理进浙备案事项,备案信息会在相应平台系统发布。 2.若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名称、资质类别、等级、有效期等)内容发生变化的,请及时在相应平台系统进行信息修改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重新办理企业进浙备案事项,办理完成后备案信息自动推送到相应平台系统对外发布,不再发放备案证书。 3.企业其他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请自行及时在相应平台系统进行信息修改更新。 附件: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息录入指南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录入指南 法人承诺书 驻浙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有关科室: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2021年9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进行的各项改革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分类改革要求。依据《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对涉及住建系统的许可事项分类实施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3)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 责任单位: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局房地产管理科。 2.审批改为备案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 责任单位:局建筑市场管理科。 3.优化审批服务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责任单位: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局房地产管理科。 (二)强化改革配套措施 1.线上线下及时更新政务服务指南。具体经办科室(部门)要按照改革后的最新要求及时在安徽省政务服务平台、局门户网站及线下窗口更新办事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等。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方式的,需同时上传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牵头部门:局审批服务科,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局房地产管理科。 2.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调整更新。涉及审批改为备案事项的责任部门应及时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库。 牵头部门:局政策法规科、审批服务科。 3.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积极推进涉企证照电子化,做好证照信息归集。凡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牵头部门:局审批服务科、信息中心。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申请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书后,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事后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应支持;逾期不接受、不支持核查,不按核查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视同虚构、造假行为。 2.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书的,市住建局依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撤销其相应许可,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扣减诚信分。 3.被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的企业,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立即停止,并自行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按有关规定,被撤销许可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许可 事项。 三、明确工作流程 (一)审批方式 企业提出相关申请,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达到的许可条件、要求以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经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同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决定后3个月内,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撤回或撤销行政许可。 (二)审批流程 1.企业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六安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按相关提示查阅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在网上填报《许可事项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扫描件等申报信息材料。将企业提交的相关申报信息在市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受理审查。在服务系统上接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各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公示审批。市住建局将审查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审查意见为同意,且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直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企业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进入审批平台领取电子证书。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不予许可。审查意见为同意,但在公示期间被举报的,暂停审批,待核实后再予处理。 属于省厅委托审查事项,由市住建局审查公示后报送至省住建厅公告。 4.事后核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由市住建局组织人员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核查可以采取信息化手段、实地核查和函询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核查结束后,将核查意见通过住建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单位提交补充陈述材料,逾期不提交或提交的补充陈述材料仍达不到标准条件的,依法撤回该项许可。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书的,依法撤销该项许可。 属于省厅委托审查事项,由市住建局将核查结果上报至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根据核查结果作相应处理。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于每月填写《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清单》(附件1)报送至各相关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应按时将核查结果反馈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依法做出撤回或撤销决定,并予以公告;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二)加强过程管理。各相关单位和科室要健全和完善相关信息数据、档案,确保信息完整、准确,以便正常开展企业相关指标核查工作。审批实行全程网办,电子证照后,特别要加强核查过程、结果资料档案的管理,探索全过程数字化、信息化的核查监管方式。 (三)做好宣传服务。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告知承诺审批的宣传引导,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各种渠道,采取发布宣传信息、发放宣传手册、公布办事指南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告知承诺审批的政策、要求、流程,积极解决企业政策诉求,引导企业诚信申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系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5日 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省级、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改为备案管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依托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通过开展电子化核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以及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等措施,对企业及其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2.严格落实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3.强化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对于能与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2.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工作,全面实行电子化评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加快推动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依托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通过开展电子化核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以及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等措施,对企业及其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2.严格落实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3.强化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经研究,定于9月22日8:00起正式启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即对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原系统)进行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s://jzsc.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新系统将采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和浙里办实名认证体系,取消原身份证读取模式。尚未开通政务服务网账号的企业,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oauth.zjzwfw.gov.cn/login.jsp),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法人账号的注册。在新系统首页已上传了相关操作手册、操作视频教程,各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均以操作手册为准,请主管部门和企业尽快下载学习,熟悉掌握使用新系统。 二、自9月18日晚20:00起,原系统将停止相关业务办理功能,即新业务办理一律需登陆新系统进行操作。为确保系统平稳过渡,9月30日前,原系统企业端暂可提供查询功能,原管理端未办结事项仍可进行办结处理,办结信息将及时推送至新系统;逾期未办结的退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在新系统重新发起申请。 三、我厅将于9月下旬举办全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培训班,对新系统使用功能、入库审核规则、项目核查流程及要点进行演示讲解,聚焦企业关切问题进行指导解答,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为便于学习掌握新系统使用功能,目前开放测试网址(http://223.4.75.235:8080/webserver/app/index.html,将于9月18日20:00前关闭),企业可登录进行测试使用,测试数据不作正式数据入库,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技术开发公司(联系电话:0571-83736951、 0571-83732971)。 四、新系统上线后,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审核、项目数据补录审核、竣工验收审核和业绩实地核查工作均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外业绩入库审核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函核查。各地审核任务分工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分配协调,审核人员需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入库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人员,严格工作标准,建立溯源机制,切实做好入库审核工作,确保系统数据信息真实有效。我厅将不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对不履行审查责任的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及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请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审核人员汇总表》(见附件)中的审核内容,分别确定相关责任人,原则上每个地区最多不超过5人,1名分管领导,1名业务处室负责人,3名业务骨干。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县(市、区)审核人员名单,于9月17日下班前将《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审核人员汇总表》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对审核人员开放审核权限。 附件: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审核人员汇总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途径 企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进入工商注册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 二、办理要求 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布备案工作办事指南和咨询电话。 三、颁发电子证书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后改为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执行。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提出备案申请换发为电子证书。对于纸质证书上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变更,企业按照上述流程办理备案手续,并领取电子证书。 附件:1.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流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办理企业资质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证书变更。 二、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的,核定一年资质有效期。2020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的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9月30日前申请进行资质核定,核定内容包括人员、业绩等主要指标,核定合格后统一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2021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调整为一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企业可申请资质核定。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31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业绩核查及录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资质审批权限业绩核查工作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范围 建设工程企业(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审批权限资质(见附件1)所申报的项目业绩,包括企业和个人业绩。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方式及要求 业绩核查以信息化手段为主,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结合函询、实地查看等方式开展核查工作。 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业绩项目应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业绩(含企业和个人业绩)以全国平台业绩为准,未进入全国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1、采用一般方式申请 企业以一般方式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业绩,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全国平台核查。申报业绩需要在全国平台中至少包含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主要内容。 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企业资质的业绩,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全国平台核查。申报的企业业绩需要在全国平台中至少包含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内容,申报的个人业绩至少包含施工图审查等内容。 2、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 企业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业绩,在全国平台中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两个环节数据等级必须为A级。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企业申报资质承诺的企业业绩进行现场核查(见附件3)。 (三)数据等级定级方法 全国平台对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数据审核部门层级,工程项目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2019年10月15日之前已在全国平台发布的工程项目数据,其各业务环节的数据等级暂定为D级。 全国平台中当前项目数据等级为B、C、D,需要升级为A的,企业在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级”模块中办理,选择相应的项目编码,系统自动导入当前省平台中的信息(企业不可更改或添加省平台中的既有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完成全国平台相关项目数据等级升级工作。 (四)工程项目业绩数据勘误 已竣工工程项目信息在全国平台上存在关键性字段缺失或错误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业绩数据修正勘误。申请修正勘误前,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并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后,对申请企业开通修正端口,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勘误”模块办理,办理流程见附件5。修正勘误的结果信息将同时关联省平台。 因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调整等因素,省平台已有而全国平台缺失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信息的,需要进行项目信息完善的,企业可以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勘误”模块办理,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送。资质申报时,工程项目业绩数据应当完整一致。 (五)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业绩补录 1、补录条件 补录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业绩应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并已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含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且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无任何项目信息。补录的设计业绩应是我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无任何项目信息的工程项目,其中企业业绩须已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 企业申请业绩补录前,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先对补录的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并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后,对申请企业开通补录端口。 2、补录流程 施工、监理企业登录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模块,填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表,上传相关佐证资料(见附件6),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网上确认后在省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补录项目信息,将及时推送至全国平台。 设计企业登录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模块,填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6),经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及网上确认后在省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补录项目信息,将及时推送至全国平台。 (六)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业绩补录(以下简称“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 为加快资质审批进度,申请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见附件2),企业在申请资质前,应在省平台中“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市政工程信息补录(行业外工程)”模块录入项目业绩(含企业和个人)。省内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业绩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平台中负责确认;省外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业绩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平台中负责确认,必要时可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等部门核实业绩真实性。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业绩核查内容见附件4。 经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的业绩,将在省平台上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业绩进入省平台业绩库。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审批权限以外等级的施工、监理资质的业绩,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专业承包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 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业绩项目应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业绩(含企业和个人)以省平台业绩和全国平台业绩为准。专业工程承包、分包信息按照《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进行归集。企业申请资质使用上述工程项目作为业绩的,必须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作为业绩申报,未经审核的不作为有效业绩。 业绩核查方式以信息化手段为主,依托以省平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结合函询、实地查看等方式开展核查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业绩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处室(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明确责任人员,严格工作标准,切实做好业绩管理和核查工作。 (二)加强服务指导。要从改善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聚焦企业在业绩录入、认定、使用等方面“难点”,指导服务企业,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多种方式,解答企业关切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责任追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平台中录入数据及时开展事中核查,谁核查谁负责,强化责任追溯。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人员,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约谈,并视情形记录不良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定期对省平台中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企业进行全省通报并将不良行为上报全国平台。 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内业绩核查机构人员名单(见附件7)于2021年9月3日前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勘察、设计类 曹敏娜 025-51868712 施工类 齐银涛 025-51868872 工程监理类 陈 莹 025-51868738 附件: 1. 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资质类别 3.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资质业绩现场核查内容 4.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业绩核查内容 5.工程项目信息勘误流程 6.工程业绩信息补录佐证材料 7.建设工程业绩管理人员信息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存量纸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为做好改革衔接工作,我厅将于近期开展存量纸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下放至我厅实施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纸质证书(资质范围见附件)。 二、换证时间 2021年8月20日至10月31日。 三、换证流程 (一)企业登录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在“网上办事-业务事项申报-换发电子证书”提交申请,并上传法定代表人声明、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纸质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 (二)企业提交换证申请,收到审批通过的短信通知后,按短信要求将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纸质资质证书交回或邮寄至厅对外办事窗口,由我厅制发电子证书。 (三)企业登录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打印电子证书。 附件:换发电子证书的资质范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8日 (联系电话:020-8313367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作如下修订: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 (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布以下信息: 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 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九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社会信用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三)资质、资格情况;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第十条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录入: (一)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对真实性负责;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 (四)信用评价信息由国务院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录入。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后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保证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从业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他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可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复核、调查。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第五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部、省两级建立。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接口标准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用,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负责公布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负责公布信用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资质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的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市场中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