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标准政策
企业信息
课程资源
关于我们
会员专栏
全国
切换
登录
立即注册
☰
登录
资质标准
政策文件
常见问题
课程中心
联系我们
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仅标题
搜 索
首页
/
政策文件
/
第93页
/
部委:
省厅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市局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93页
共1413条记录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厅头〔2021〕37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城建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我省将承接权限下放工作。为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我省(详见附件1)。在国家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方式及流程 (一)审批方式。试点的资质类别中,施工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其他资质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二)审批流程。一般方式审批的,按照我厅原有审批流程办理。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按照下列审批流程办理: 1.企业申请。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厅审批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按相关提示查阅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在网上填报并下载《许可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2)、《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3),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及《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扫描件,并提交《许可事项申请表》《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至省厅政务服务中心(可邮寄)。我厅将企业提交的相关申报信息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受理审查。我厅在省厅审批平台上接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其中需要核实非住建行业业绩、外省业绩的,函调相关部门,待其业绩认定后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我厅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相关信息通过审批平台共享至企业所在的市州住建局。 3.公示审批。我厅将审查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审查意见为同意,且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厅直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省厅审批平台领取电子证书。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我厅不予许可。审查意见为同意,但在公示期间被举报的,我厅暂停审批,待核实后再予处理。 4.事后核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由我厅组织人员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实地核查和函询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核查结束后,我厅将核查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交补充陈述材料,逾期不提交或提交的补充陈述材料仍达不到标准条件要求的,我厅依法撤回该项许可。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书的,我厅依法撤销其该项许可。 四、申报途径 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申报。 五、业绩要求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类资质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和人员信息必须录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体化平台,方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其中,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其它业绩项目(含专业承包业绩所在的施工总承包业绩)项目必须是C级(含)以上工程项目;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监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 六、监督管理 我厅将加大核查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业绩核查工作,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施联动。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重组、合并、分立。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此次试点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二)资质证书颁发。试点期内相关资质不再颁发纸质证书,一律发放电子证书,纳入我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27-68873077、68873075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 邮编:430071 附件: 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实名制管理是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数据归集、数据应用等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现就进一步强化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人员的录入和考勤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监管力度,拓展实名制人员信息录入的范围。自2021年4月1日起,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包括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含八大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员、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等相关基本信息(包括相关持证上岗人员的证书类别、证书编号、有效期等);应及时修改完善建筑工人的技能等级、联系方式、银行帐号等信息,对于临时聘用人员也应纳入实名制管理之中,做到应录尽录、准确无误,相关信息完善、录入工作务必于2021年5月1日前完成。全省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实行每日考勤,考勤记录将作为各地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以及核实管理人员是否履职的重要依据,其中项目经理以及总监每月考勤记录不得低于70%。对于未按要求执行的项目,省厅将纳入预警项目清单,逾期未改正的将予以通报、处罚并扣除项目和企业对应的信用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本地建筑市场执法人员信息一并录入,方便执法和监管人员对项目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执法监督数据一并纳入实名制管理之中。 二、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的实名制管理数据标准 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是统一标准数据的信息管理平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以省级制定的统一标准数据,通过县、市平台向省级平台实时传传输数据。对于实施智慧工程建设的项目,在实名制管理终端必须加强数据的融通性,按照“四项制度”要求,保证数据实时、准确传输至县、市、省级实名制管理平台。各地应认真核对并及时调整实名制管理平台中工程建设项目的状况(包括在建、停工、竣工等施工状态),确保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现状,省厅将于2021年5月1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对上述情况进行系统内排查、核查。 三、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 各地要按照3个“百分百”的要求,即实名制考勤率100%、工资专户开户率100%,总包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率100%,强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四项制度”,重点检查总包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考勤等制度落实,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改正。对于代发工资数据无法实现与省、市实名制平台对接或者不能准确反馈工资发放数据的银行,应停止其在当地开设工资专用账户资格。严禁总包单位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委托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代发,严禁将工资直接发给班组长,工资必须经农民工本人确认后,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银行卡。 对于不能真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实时状态,弄虚作假,擅自变更工程状况,逃避监管的建设项目(含已实施智慧工地建设的项目)和企业,一经查实,严格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全省通报,扣除项目和企业相应信用分,并处以限制企业承接新工程,逾期整改不到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四、推进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的共享和应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人社、信访、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实名制管理平台与劳动监察、信访、公安、质检、安监、教育培训等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动实名制管理数据共享。省厅今年将推进与劳动监察部门实施“一案双查”机制,与信访部门开展投诉案件信息对接,与公安部门实现人员信息比对、确认,推进安全教育、人员资质资格等信息共享。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实名制管理数据的应用,探索将实名制管理情况与企业信用等级、招投标、资质升级、市场行为监管等挂钩,不断拓展数据的应用范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建管〔2021〕51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业“放管服”工作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重庆市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函》(建办市函【2021】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及简化资质申报条件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至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原由我委许可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和特种工程资质的审批权(含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事项),下放至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证明材料 建筑业企业在申请上述资质时,应按照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通过重庆市“渝快办”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呈报材料。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精简材料,企业在申报资质材料时可不提交以下材料,由资质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手段获取核实:1、办公场所相关证明;2、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二)规范审批行为。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依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严把审批关,并按照“互联网+政务”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无纸化”申报、审批。我委将加大抽查力度,发现未按要求审批或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收回下放审批权。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确保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联系电话:63670918)。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12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
甘建设〔2021〕73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决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检查,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以及从业行为进行动态检查的活动。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检查工作,负责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动态检查情况。 二、检查范围及比例 (一)检查企业范围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机构)以及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企业(机构),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取得资质许可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2.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成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 3.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二)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按所辖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总数不少于5%的比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有条件的应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实施重点检查: 1.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 2.发生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或者本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 3.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系统中企业现有注册执业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 4.未按规定报送勘察设计企业年报或近一年未承揽勘察设计项目的; 5.近一年内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中多次修改图纸答复审查意见超过规定期限的; 6.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要求对该企业违法行为查处的; 7.检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检查的其他情形。 三、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机构)动态检查包括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以及从业行为检查。 (二)资质检查,是指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企业资质标准的情形。资格检查,是指检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不符合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情形。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机构)资质、资格进行检查时,应当检查以下情形: 1.证照情况: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省外进甘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负责人等是否与进甘登记信息一致。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检查其总公司授权经营情况,是否按法律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其实际办公场所、机构负责人、实际勘察设计业务范围等是否与经营授权、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相符合。 2.技术负责人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历、职称以及负责的项目规模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 3.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情况: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资历)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是否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与注册信息一致;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关系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不具有独立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要重点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为具有资质的总公司在职员工。 4.技术装备情况: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有要求的,应当核对技术装备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三)从业行为检查,是指对企业在承揽业务或招投标活动以及勘察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检查,包括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性行为的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从业行为检查,应当检查以下情形: 1.诚信经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虚假投标、围标、串标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违法情形。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项目、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项目、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是否存在出卖资质图章、代审代签等不良行为。 2.勘察设计项目履约与质量保证情况:检查项目人员履职情况,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及设计人员是否与合同约定、任命文件、施工图审查系统上报人员一致(随机抽取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现场讲图);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形;是否存在现场勘察弄虚作假和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等违法违规情形;检查有无严重质量问题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等问题发生,查看完成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情况;检查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是否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各阶段验收等。 3.注册人员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履行执业责任(包括现场执业履职)、超出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行为。核查中标企业现场执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 在检查企业时,对企业的注册与非注册执业人员从业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4.施工图审查工作情况:是否超范围超资格从事施工图审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时效及内容等进行审查;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审查发现的问题。 5.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司法裁定等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 6.被投诉、举报的,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四、检查程序及处理 (一)检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当在检查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企业送达《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告知检查程序和检查内容。 (二)进行检查时,检查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检查部门可聘请行业专家提供技术服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表上签字并予以说明。 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判定标准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四)监督检查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标准要求规定的,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0号)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限期改正期间,暂停受理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暂停企业承揽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整改期满时,企业提交包括资质条件符合标准的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由原检查部门进行复查。对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报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或降低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 (五)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根据违法情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按规定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六)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受检企业,可以依法申诉、澄清有关事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应予以复核。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企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作要求 (一)检查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 (二)检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在检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检查要求或者与被检查企业串通的; 2.向被检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的; 3.明示或者暗示被检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 4.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禁止性行为的。 附件: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2.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通知书 4.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表 5.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结论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1日
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建许〔2021〕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新增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为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我省的资质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现就开展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范围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我省(详见附件1)。 三、审批方式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升级)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升级)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 (二)下放我省的其他资质审批事项采用现行方式审批。 四、申报途径 2021年3月15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网上办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政务服务系统”,选择相应申请事项并按相关资质标准要求在线提交申请。有关办事指南和材料清单,可通过“下放试点资质手册”专栏查阅。 五、审批及核查 (一)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对于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要求执行。具体审批及核查程序如下: (1)企业需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信息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建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满足所申请资质类别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范本见附件2),承诺企业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全部法律责任。 (2)申请受理后,企业申报的人员和业绩等信息在省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举报,且填报信息满足所申请资质类别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审批,并发放资质证书,同时,通过审批系统生成电子资质证书。 (3)核查。省厅在作出审批后3个月内,组织对已审批的每一家企业承诺情况进行批后核查。经核查,对于通过虚假承诺、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资质申请,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予以信用扣分。 (三)对于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事项,沿用现有审批及核查程序。 六、其他要求 (一)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建筑行业及专业和市政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所需企业业绩及相关人员业绩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其中:省外业绩信息数据需标记为A级。省内业绩信息数据需标记为C级以上或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中可查询。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请各设区市、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试点过程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附件: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范本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决定新增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等9省(区、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试点时间为 2021年3月15日—6月30日。 请各试点地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确定的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并于每月末报送试点情况总结。试点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设〔2021〕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对于危大工程的勘察设计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危大工程范围 符合《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吉建规〔2019〕1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工程。 二、资质要求 危大工程中涉及勘察设计单位业务的,可由主勘察设计单位自行完成,也可由建设单位或主勘察设计单位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 从事危大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与危大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其中从事基坑及边坡类危大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具备与危大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岩土工程勘察资质;从事基坑及边坡类危大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与危大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 三、建设单位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三)危大工程需要进行专项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支付专项设计费。 (四)超危大工程进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时,对于专家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与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流,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四、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二)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危大工程验收。 (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相关技术人员应参加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并对专家提出的施工图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危大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五)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六)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七)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其中基坑及边坡类危大工程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基坑及边坡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吉建设〔2020〕4号)同步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审函〔2021〕159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合肥市、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厅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现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及核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及核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厅政务服务窗口,有关处室、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受理和核查工作流程,提高企业申报材料受理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机制,现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及核查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资质受理工作流程 (一)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实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提交申请后,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人员通过电话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就下列事项进行询问核实: 1.对申报的资质项情况是否知晓; 2.对告知承诺书内容是否知晓,是否为本人签字; 3.是否知晓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4.如委托中介机构申报资质,提供虚假材料,是否知晓不得作为不承担法律后果的申辩理由。 (二)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厅政务服务窗口不予受理企业资质申请: 1.申报资料上传不完整的; 2.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填写错误、无法联系的; 3.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在承诺书中签字的; 4.承诺书中企业印章以合同章代替的; 5.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认承诺书非本人签字的; 6.企业法定代表人表明对资质申报项不知情的; 7.对承诺书模板擅自修改的; 8.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认资质申报材料存在瞒报错报情形的。 受理人员在受理环节中填写《资质受理情况核实表》,在审批系统中上传。 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核查流程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后3个月内,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资质的企业,由承担资质审查的业务处室组织进行100%实地核查。 (一)核查方式 核查方式分为直接核查和委托核查两种方式。 直接核查由业务处室组织2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委托核查由厅机关出具委托核查书,委托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受委托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负责。 (二)核查内容 1.企业申请资质,所提交的人员和业绩等材料是否真实,是否与承诺书内容一致。 2.企业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具体包括: (1)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要求; (2)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要求,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是否具备本类别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3)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要求。 3.企业申报业绩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步骤 1.网上查验 核查人员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四库一平台”中核对企业人员信息、业绩信息与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2.电话核查 核查人员通过电话对企业申报资质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1)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资质申报材料中人员信息及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2)询问企业技术负责人:资质申报业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指标、项目地址、完成项目的企业基本情况等。 询问情况由核查人员进行书面记录,记载通话人、受话人、通话内容、通话时间等,答复情况与申报资质材料不一致或答复不知情等,由核查人员记录在案,作为后期核查佐证材料。 3.实地核查 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厅机关直接核查的,拟定核查企业名单发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业务处室核查人员会同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 (2)委托核查的,由厅机关出具委托核查书,拟定核查企业名单发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上报。 (3)核查程序 通知接受核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到场,并携带资质申报材料原件,核查人员询问基本情况、核对原件与资质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填写核查记录单并由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核查组成员签字确认。 4.核查结果研判 核查完成后,承查核查工作的业务处室召开处务会进行集体研究,委托地(州、市)核查的,核查结果与厅机关电话核查情况不一致的,再次组织实地核查。研判后形成核查结果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 5.核查处理 (1)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下发拟撤销审批决定通知书,3日内不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下发注销审批决定书,发布公告并在审批系统中撤销资质证书。 (2)经核查发现申请资质的企业提供虚假业绩、虚假人员证书,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下发拟撤销审批决定通知书,3日内不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下发注销审批决定书,发布公告并在审批系统中撤销资质证书,1至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申请。 附件:1.资质受理情况核实表 2.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核查流程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6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办理实行“不见面”审批的通知
青建工〔2021〕34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办理实行“不见面”审批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7〕24号),为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提高企业资质审批便民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全面实行网上申报和全流程网上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网上申请办理事项类型 企业网上申请办理事项类型: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首次、延续、升级、增项、资质核定(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延续、变更等事项。 二、办理流程及网上申报要求 (一)企业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139.170.150.135/asite/cloud/index)申请办理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附件材料,并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提交申请,不再报送纸质申请资料。 (二)各级审批部门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核,发布审批结果公示、公告并制作资质证书,实现全过程“不见面”审批。 (三)由省住建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企业到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领取时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各市州核发的资质证书企业按照各地相关要求领取。 (四)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资质申请,需相关专业部门初审通过后,方可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申请相关资质,并上传相关部门初审意见证明材料。取消市、州住建部门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的初审。 (五)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自动按照企业申请提交时间排序,每月上半月接收资质申请,下半月集中受理审批,按照先后顺序受理审核。 (六)企业升级所需业绩可通过平台直接选取或者系统录入两种方式,省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业绩须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上可查询,且各环节数据完整,数据等级为C级以上。 (七)企业申请资质的所有人员须在平台中上传身份证原件扫描件,个人近照、个人签名;职称人员职称证书需上传职称证书及毕业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录入人社部门的证书查询网址;技术工人需上传技术工人证书原件扫描件。附件材料必须是清晰的原件扫描件。 三、网上审批的有关工作要求 (一)我厅对厅官方网站及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的资质审批相关办事指南进行动态调整。各申请企业可按照办事指南公布的办理流程办理。 (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审查监管,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加强对申报人员证书的核查力度,对提供虚假资料申报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 (四)企业申请资质时需提交企业主要人员(注册人员及职称人员)社保承诺书,各级审批部门在审核时,应通过社保联网信息进行核查。 (五)目前我厅正在推进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5日
«
1
•••
91
92
93
94
95
•••
142
»
10 条/页
京ICP备202511315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28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