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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列表 - 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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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必须提供办公场所、技术装备和管理制度证明材料吗?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必须提供办公场所、技术装备和管理制度证明材料吗? 问: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必须提供办公场所、技术装备和管理制度证明材料吗? 答:申请设计资质的,不用提供办公场所、技术装备证明材料,以及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证明材料,但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事项的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勘察资质的,不用提供办公场所、技术装备证明材料,以及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证明材料,但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事项的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提供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证明材料。技术装备包括硬件装备和软件装备(例如设计软件)。资质标准对设备参数有要求的,还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鉴定报告(任选其一)等。
企业申报资质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申报资质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么? 问:企业申报资质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么? 答: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计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重新核定等)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不认可个人缴纳社保及母公司或子公司缴纳社保的情况;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的人员不予认定;60周岁以内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返聘合同即可,无需考核其社保缴纳情况;分公司为非独立企业法人,认可分公司缴纳的社保。
申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备案要求有哪些?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备案要求有哪些? 问:申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 由我省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企业在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的A、B、C级工程项目为有效业绩。未录入平台或平台中的D级,以及平台中技术指标不明确的工程项目,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市州住建局确认业绩及其指标真实性。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省平台,业绩存疑的,审查机关另行核实。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确认。
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问: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除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注册到位外,其他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可提供厅注册中心出具的预注册证明或变更注册申请表。企业应承诺取得资质后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逾期未完成的,为违诺企业。
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 问: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 答:(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二)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等内容。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原企业的工程设计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原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重新核定。 (三)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四)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 企业重组分立 企业合并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跨省变更 1.1 《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 √ √ 1.2 《企业资质申请表》(新企业) √ √ √ √ 2.1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 √ √ 2.2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新企业) √ √ √ √ 3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 4 含技术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个人业绩表(资质分立考核原企业、新企业;合并、改制及跨省变更考核新企业。其中个人业绩,应按要求在相关网站备案。) √ √ √ √ 5 注册人员身份证信息,或预注册证明(资质分立考核原企业、新企业,合并及跨省变更考核新企业。其中勘察资质考核的个人业绩,应按要求在相关网站备案。) √ √ √ √ 6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7 原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出的公函 √ 8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9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10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 √ √ (五)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