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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列表 - 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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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申请相应的设计甲级资质,以什么标准考核?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申请相应的设计甲级资质,以什么标准考核? 问: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申请相应的设计甲级资质,以什么标准考核?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的规定,申请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热点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热点问题 热点问题 (来源:电话咨询及现场咨询) 1、现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二级的流程?(2023.8.16)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要求,决定自2022年12月12日起正式受理12项施工总承包、20项最低等级为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申请业务,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审批流程告知如下: 一、申请 1.新申请、升级、增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按要求直接申报二级,也可以申请升级。已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的企业,按增项进行申报,具体申请流程和资料要求参照“宁夏政务服务网”——部门办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重新核定。对取得12项施工总承包、20项最低等级为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出省的,按照资质标准进行核查。 二、受理:我办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受理企业申请事项,企业提交电子版资料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版送至政务大厅31号窗口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三、审批:我办依据企业填报的资质申请信息和全国及各省社保、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等平台人员、项目信息进行审批。 四、公示:审批结果将在我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公告。对审核符合资质要求且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举报的企业,我厅按规定发布资质核准公告,核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公告后12个月内,由我厅建管处、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和人员实地核查。对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业务,不得承揽工程。 全国通用问题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可以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2.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见《规定》的第九、十、十一条款。 3.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4.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要求:1)对同一审批机关许可的资质,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附件1-1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见《实施意见》的“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中第(三十五)条款),每涉及一个方面的,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2)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但不得对资料原件放大或缩小),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3)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材料必须清晰、可辨。4)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5)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5.申请表中的每一项都要填写吗? 答: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均不能作为有效指标认定。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为“——”。 6.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7.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 8.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9.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10.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11.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12.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13.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14.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需累加每类人员数量指标。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申报考核,但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应提交其毕业证书。 15.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 16.技术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17.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 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18.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什么材料?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答: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跨度),均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中能明确反映业绩考核指标的,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要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19.企业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图纸有何规定要求? 答:主要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 20.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 答:《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超过此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能认可。 21.企业申报的某项代表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多项技术指标,能否作为多项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实施意见》中明确为: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工程业绩指标申报。企业申报的该项代表工程业绩是一项单位工程,无论满足多少项技术指标,只能作为一项业绩申报;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单项工程,且每一单位工程分别满足不同的技术指标,可以作为多项业绩申报。 22.同一工程业绩可否同时按照《标准》中的累计指标和单项技术指标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标准》中分别为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3.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24、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25.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需要提供结算单吗?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可以按照累加的合同额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需要提供结算单。 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 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可以作为考核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26.标准中建筑工程高度、层数如何计算的? 答:建筑工程高度应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27.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28.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29.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 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30.保密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31.企业因某项工程的问题受到相关处理的,该项业绩还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不可以。具体情况有:企业因该工程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停业整顿,或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32.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 答:需要考核。考核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建造师,或不具备建造师资格,或超越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也就是该项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3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 答:不可以。 34.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答: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35.代表工程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是否需要全部提供? 答:不需要。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均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提供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约定、双方签章等)、反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 36.代表工程业绩竣工(交工)证明材料是什么?需要哪些单位认可签章? 答: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37.已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答:可以。但应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 38.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实施意见》附件4-1。 其中,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中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39.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有何要求? 答: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范围以其取得的资质许可为准。 40.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资质企业业务承揽范围是什么? 答:可承担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包括:单层建筑体系中的排架、框架、刚架结构的柱、梁为钢构件的工程;单层、多层轻钢龙骨房屋;多高层建筑体系中框架、简体结构中的柱、梁、支撑为钢构件的工程(包括钢结构住宅等);大跨度建筑中钢结构覆盖建筑面积大于其单体建筑面积70%(含)以上的工程,且其中的拱、桁架、网架、网壳、悬索、索网及其组合形成结构中的构件为钢构件的工程;全钢结构的构筑物(包括钢结构立体停车库等)等。 41.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手架)时,是否必须同时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答: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手架)时,企业可以对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不要求同时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2.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劳务企业不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此类发承包方式是否合法? 答: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不要求劳务企业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必须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43.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后,可否将施工范围内的消防、机电等内容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答: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后,不得将工程再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4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了造价员资格认定后,是否还考核造价员?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考核造价员指标。 45.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有什么要求? 答: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业绩不少于2项。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标准,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46.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印发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二、工程勘察资质热点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工程勘察资质热点问题 热点问题(来源:电话咨询及现场咨询) 1、资质申报中对人员的年龄要求?(2023.8.16)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服务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3条措施的通知》(宁建发〔2023〕26号),第六条 优化企业资质申报条件,注册、职称类退休人员年龄可放宽至65岁(含)以内,人数不超过资质要求的20%。 全国通用问题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具有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三类岩土工程(分项)乙级专业资质的一项或两项,可以申请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吗? 答:不可以。具有三项岩土工程(分项)专业乙级以上资质,可申请岩土工程专业甲级。 2.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3.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如何要求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4.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只需申报1人吗? 答:是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对于企业申报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申报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只需申报1人,此人的个人业绩应为本次申报的资质类型中的一种。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吗? 答:不是。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不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应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对个人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答: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工程勘察业绩。申请综合资质或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提供其中某一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之一进行申报吗? 答:可以。但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要分别满足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8.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申报。 9.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是否可以将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可以。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10. 涉密的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涉密项目不予认定。 11.已办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吗? 答:可以。除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提供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要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12.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时间如何计算? 答:近5年是指自企业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如企业申报年度为2015年,则近5年业绩年限从2010年1月1日起算起。 13.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专业资质,对企业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答: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务包括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四个业务,企业业绩类型应至少涵盖上述4个业务中的2个,应是与建设单位(业主)独立签订的合同业绩。 14.非本单位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不认可。 15.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对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是如何要求的? 答: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m2。工作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需提供产权证书;属于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书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三、工程设计资质热点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工程设计资质热点问题 热点问题 (来源:电话咨询及现场咨询) 1、资质申报中对人员的年龄要求?(2023.8.16)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服务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3条措施的通知》(宁建发〔2023〕26号),第六条 优化企业资质申报条件,注册、职称类退休人员年龄可放宽至65岁(含)以内,人数不超过资质要求的20%。 全国通用问题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其申报材料依据申请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企业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或延续申请的具体申报材料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其中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详见第十四条。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一致。 3.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是否需要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 4.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可以是有限公司吗? 答:可以。 5.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和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不可以。 6.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核定为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 答:不可以。已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的企业若需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应先注销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再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办理,最高不超过乙级。 7.施工企业可否直接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的规定,申请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 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8.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9.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由注册执业人员替代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10.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 11. 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可以作为2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 答:不可以。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可替代1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 12.申请化工石化医药、市政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标准要求个人业绩需涵盖本行业中的若干设计类型,是否要求每个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都需涵盖上述设计类型呢? 答:不需要。企业配备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覆盖了标准要求的设计类型即可,并不需要每个技术人员都要满足标准要求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要求。 13.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答:暂不考核。 14.目前有些专业虽然已经开始了注册考试或已经取得了执业资格,但国家还没有启动注册,这些专业的技术人员应该如何考核? 答: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和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非注册人员考核,不需要填写在《申请表》的注册人员一览表中。这类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10年以上设计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即可。作为主导专业的,还需提供个人业绩。 15.资质申报中所有人员的年龄是否必须在60周岁及以下? 答:除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 16.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可以。除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17.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否是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定。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试运行的。其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 18.建筑行业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要求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建筑师吗? 答:是。 19.设计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
四、工程监理资质热点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工程监理资质热点问题 热点问题 (来源:电话咨询及现场咨询) 1、资质申报中对人员的年龄要求?(2023.8.16) 答: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服务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3条措施的通知》(宁建发〔2023〕26号),第六条 优化企业资质申报条件,注册、职称类退休人员年龄可放宽至65岁(含)以内,人数不超过资质要求的20%。 2、申报监理资质需要提供社保证明吗?(2023.8.16) 答:不需要。 全国通用问题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如何划分?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有丙级。 2.企业初次申请监理资质可以直接申请专业甲级吗? 答:企业初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只能从专业乙级及以下开始。但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综合资质吗? 答:不可以。企业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后,方有资格申请综合资质。 4.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只能从最低等级申请吗? 答: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应从最低等级专业资质开始申请。但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相应监理专业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专业甲级资质 。 5.企业可以同时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及事务所资质证书吗? 答:不可以。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专业资质及事务所资质。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在取得综合资质后需交回专业资质证书。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事务所资质。具有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综合资质及专业资质。 6.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多个不同级别的工程监理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可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规定,监理企业资质取消原主增项的设定,即企业同时具有的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不再载明在一本证书上,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载明在对应级别的证书上。例如企业现有专业资质情况为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甲级、电力工程乙级、铁路工程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丙级,那么企业将同时持有甲级(载明房建、机电)、乙级(载明电力、铁路)、丙级(载明市政)三本专业资质证书。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与“人次”的概念,如何理解?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 “人”的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数量。“人次”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所持注册证书的数量,如某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建造师,那么在计算人次的时候,可以计为2人次。 8.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9.企业申请由专业乙级晋升专业甲级,是否只需满足申请的专业甲级资质要求? 答: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需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如:企业现持有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公路工程乙级资质。若企业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达标,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不达标,也不批准其由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晋升为甲级。 10.企业现已取得综合资质,还需要满足5个专业甲级的资质条件吗? 答:需要。已取得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在对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应保证满足不少于5个专业监理甲级资质条件,但不限于申请综合资质时申报的5个专业甲级资质。 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指标涉及的“单项工程”是何含义? 答:指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所签订监理合同的一个委托项目。 12.企业现有60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有5人兼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请问这种情况符合综合资质条件吗? 答:不符合。综合资质标准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是指人数要求,企业申报的人员不可重复计算,如作为监理工程师申报,就不能再作为造价工程师申报。 13.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可用注册造价工程师代替建造师或其他注册资格吗? 答:不可以。综合资质标准要求具有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应不少于15人次,且具有一级建造师不少于1人次;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次。 14.二级建造师可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不可以。 15.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2年”工程业绩,“近2年”如何理解? 答:“近2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2年。如:2012年10月申请资质,则从2011年开始逆推2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0月)的业绩均在有效期内。 16.房屋建筑工程的“小区”项目的技术指标如何理解? 答:房屋建筑工程的“小区”,一般是指住宅小区、建筑物群体,一个小区往往由数个建筑物组成,小区建筑面积是指数个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作为工程业绩申报时,需提供所有建筑物的竣工验收材料。 17.烟囱工程是否可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工程业绩申报? 答:可以。 18.企业申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提供工作场所证明和财务报表吗? 答: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一般不需提供工作场所证明。但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需提供财务报表。 19.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如可以,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监理甲级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不含建筑事务所、专项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乙级设计资质,或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20.企业具有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监理甲级资质? 答:不可以。只有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才可以直接申请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可以。 22.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师两项注册执业资格,是否可以作为注册造价师单独申报。 答:不可以。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热点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热点问题 热点问题 (来源:电话咨询及现场咨询) 1、窗口咨询电话:0951—6982631 2、网址: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https://jst.nx.gov.cn/ 备注:申请办理的审批事项,请登录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窗口(https://jst.nx.gov.cn/),下载相关审批事项的申报表。申报企业请将申报材料电子版上传至“政务云”平台(登录网址:https://zwfw.nx.gov.cn/)。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2015年住建部令第23号修改) 二、办理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程序: 审批流程:全程网办,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审批人员对申请材料先进行网上预审,同时(网上发预审通过,不通过信息),预审通过后,网上受理,同时流转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住建局(审批局),同时通知企业7个工作日内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原件、留存纸质版资料,市县审核后,决定后进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环节,公示完毕后转公告,见公告后,进入制证环节,企业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站点切换为【自治区】→部门办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事项:我的证照查询或下载→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并且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相联,企业可随时随地在全国范围内查验具体信息申报资料。 四、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期限为4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25个工作日。 五、申报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提供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行业管理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附行业厅局出具该企业近三年无安全责任事故证明(新申报企业不提供)。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企业不提供)。 3、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及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票。 5、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当年施工项目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新申报企业不提供)凭据。提供最新社保权益记录单资料及校验流水号 (二)新申报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和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2、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考核人员明细; 3、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组织人员名单; 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指标;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文件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7、企业保证安全生产制定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8、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9、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下列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变更文件; 2、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后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变更后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证书; 5、变更后的法人任命书及身份证。 (注:申报材料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人员注册热点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人员注册热点问题 热点问题 1.建筑执业人员考试计划、考试成绩在哪查询? 答:考生可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https://www.nxpta.com)查阅考试计划和查询成绩,相关考务事项和问题可与宁夏人事考试中心联系咨询。(联系电话:0951-5099130、5099162) 2.建筑执业注册类人员事项咨询哪里? 答:建筑执业人员涉及报名考试、成绩查询、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业务的,咨询宁夏人事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951-5555751/5555752;涉及执业注册等相关业务的,咨询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厅窗口,联系电话:0951-6982632. 3.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自己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答:建筑类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审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相关标准由该中心负责解释和说明。 考生应按报考条件中对所学专业的规定报考,有公布专业对照表的,应严格按专业对照表报考。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例:考生可查看中国人事考试网-报考条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提供的三个报考专业对照表(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4.在校实习经历能否计入工作年限? 答:根据相关规定,全日制学历的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的实习工作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年限。 5.如何申领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一级建造师于2021年8月1日起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平台、网站提供下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手册》。个人登录后,使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手机APP扫码进行人脸识别成功后,即可查看一级注册建造师电子证照,如用户需下载此电子证照,点击“添加我的证照”,绑定“一级建造师”,点击“证照加注”,生成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查看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6.二级造价师注册办理流程? 答:宁夏二级造价师于2023年3月20日开始首次注册申报。注册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方式,申请人通过“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网址:https://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进行申报。具体办理流程可登录“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工作文件”栏目查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级造价师注册采取电子证书,所有注册业务申报均在网上办理,申请人无需到宁夏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审核。 7.二级建造师注册办理流程? 答:二级建造师注册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部门办事-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11项二级建造师资格认定-在线申报”。注册证书可通过“我的宁夏”或者“宁夏政务服务网-登录-个人中心-我的证照”查询下载。 8.注册单位或执业师个人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或因其他原因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手续的,怎么办? 答: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手续的,申请人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其中任一材料,到宁夏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厅窗口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9.同时拥有建造师和其他注册师的注册人员,如何同时办理多本注册证书的变更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注销后可同时申请重新注册吗? 答:同时拥有多师种的注册人员,由于建造师已不再办理变更注册业务,需办理注销注册后再办理重新注册业务,因此不能将建造师重新注册和其他师种的变更注册同步进行申报。需先办理其他师种的变更注册,变更至新聘用单位后再办理建造师的重新注册。 10.若申请注册人员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但登录系统时出现“资格库中目前没有您的数据,禁止注册!”的提示内容是什么原因?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提示说明该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或身份证号)与二级建造师资格库中的身份信息不一致。因姓名、身份证号变更导致无法在系统注册账号的人员,需向宁夏人事考试中心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个人身份信息。其中,姓名变更的证明材料为户口本个人信息页(需体现曾用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证明材料为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公民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函》。考试中心核实情况属实的,我单位会同步将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的资格库身份信息进行更新,更新后个人即可正常登录系统。 11.企业用户登录二级建造师系统提示“资格库中目前没有您的数据,禁止完善信息!”是何原因? 答:说明该企业法人账户未在“宁夏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认证。请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个人中心进行法人认证。 12.二级建造师初始或重新注册为何系统提示近三年没有进行继续教育,禁止办理业务,这是什么原因? 答:二级建造师申请初始、重新注册时,只要资格证书上该申请专业的签发日期超过注册之日三年时间的,均需提供继续教育学时,其中主项120学时,增项60学时。
七、安管及特作人员热点问题解答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安管及特作人员热点问题解答 安管及特作人员热点问题解答 一、平台服务电话及咨询群 1.QQ 服务群:576047528、676028910 2.平台服务电话:0951-3895025、0951-3968557 二、证照下载问题 1. 证照下载不了或二维码失效的? 特作证照:按照住建部工作部署,我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已完成全国一体化标准改造,实现证书全国互通互用。按照新版电子证书使用规 则 , 请 您 尽 快 登 录 “ 宁 夏 住 建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 个 人 端 (https://zjry.nxjscx.com.cn:10001/home/index)下载新版电子证照,以免 影响您正常使用证书。特别提示:旧版证书已停用,请勿再扫描旧版证书二维码 查验信息。 2.特作证照下载预览无二维码信息? 可直接通过服务群或者服务电话联系技术支持单位,重新推送证照系统,重 新生成证照后进行下载。 3.证照下载时,无照片怎么处理? 个人用户-实名认证:上传个人身份证正反面、证件照片(文件格式:jpg、 png,像素:102(宽)*126(高),用于证书) 4.电子证照如何下载? 个人端登录平台后,可通过证书管理-证书查询查看已取得证书信息并下载 预览证照信息。 三、平台登录问题? 1.个人端登录方式: 第一步:个人使用浏览器进入“https://jst.nx.gov.cn/”宁夏回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点击“业务系统登录”选择“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 合管理系统”选择个人用户进行登录。 第二步:使用《我的宁夏》个人用户扫码进入系统(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的身 份证信息和从业系统的身份证信息一致)。 2.企业端登录方式: 第一步:使用浏览器进入“https://jst.nx.gov.cn/”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点击“业务系统登录”选择“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管 理系统”选择企业用户进行登录; 第二步:使用《我的宁夏》法人用户扫码进入系统。 注:1)登录前需确认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服务平台 (https://jzsc.mohurd.gov.cn/home)公示单位企业建筑业资质; 2)需要确认是否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 (https://company.nxjscx.com.cn/companyRegister.html)注册企业信息; 3)确认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宁夏四库一平台以及我的宁夏认证信 息一致。 3.培训学校端登录方式: 第一步:使用浏览器进入“https://jst.nx.gov.cn/”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点击“业务系统登录”选择“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管 理系统”选择培训学校用户进行登录; 第二步:使用《我的宁夏》法人用户登录扫码进入系统。 四、证书延期及继续教育常见问题 1.证书延期继续教育证明来源? (1)安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来源于“宁夏住建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平台”, 简称“宁建通”在线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上传在培训学校完成继续的学时证明。 2.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登录问题? 宁夏住建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平台支持电脑 PC 端学习和手机 APP 学习。 (1)电脑 PC 端:学员使用浏览器(支持 360 浏览器极速模式、谷歌浏览器、火 狐浏览器)登录系统。 登录入口一: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s://jst.nx.gov.cn/ 官网,选择【业务系统登录】-【宁夏住建 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平台】; 登录入口二:学员使用浏览器登录“宁夏住建领域从业人员教育 培训平台”,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s://nbuild.nxjscx.com.cn:8400。 (2)手机 APP 端:通过手机浏览器扫描电脑 PC 端二维码下载安装“宁建通”APP 进入学习。 (3)登录账号:学员默认登录账号为学员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Agry@2022; 电脑端和手机端登录账号和相同。进入学员登录界面后,输入用户名及密码 进行登录。 注:学习平台只针对安管人员教育培训 3.安管人员达标学时? 目前系统内课程共计 55 学时,在办理延期申请前,完成 24 学时为达标,可办理延期申请。 4.个人提交延期申请提示“继续教育不合格,学时未达到 24 学时”? 安管人员延期申请的时候,系统会提醒是否继续教育学时达到 24 学时,如 果没有达到则不能延期;需要前往培训平台,继续进行学习。 5.个人提交延期申请需要上传的资料? 安管人员延期:无附件要求 特作延期上传材料:上传学时证明、并承诺个人身体健康,可从事该岗位。 注:(1)证书延期申请在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可申请办理延期; (2)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延期的,证书到期后自动作废。 五、证书变更及调出相关问题? 1.聘用单位变更如何操作? 由个人发起申请,按照要求填报变更信息,上传附件(文件格式:jpg、png, PDF,文件类型为全部)原单位确认后,报现单位确认后提交至现单位所在地的 市建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住建厅窗口审核。 注意事项:若证书所在单位正在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延续), 变更可能会影响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正常办理。 2.安管人员聘用单位变更时无法选择变更后单位? (1)确认该企业是否有建筑业资质,若该企业无建筑业资质,则不能办理变 更业务。(2)变更后所在单位,需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并持有建 筑业资质。 注:企业注册流程 企业用户注册地址:https://www.nxjscx.com.cn/wsbsdt.htm 注册后联系技术支持单位获取企业资质信息 3.证书调出省外如何操作? 由个人发起申请,提交后打印“离宁变更申请表”,盖章后上传平台,提交 至原单位进行确认,确认后提交住建厅窗口进行审核。 注:“离宁变更申请表”需调出单位确认盖章,盖章后上传平台。 4.证书如何注销? 申请流程:由个人提交,证书所在单位进行确认,确认后,证书注销。 注意事项:证书注销等于证书作废,不可重新注册,需谨慎操作。 5. 企业名称变更后,安管人员证书所在单位是否也要做相应的变更,如何变更? 持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称变更后,企业下有安管人员的,需由企业在平台内 提交“企业信息变更申请”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下的安管人 员电子证照将重新生成。 六、培训及考试报名相关问题? 1.安管人员报名培训时选择不到所在单位? (1)确认该企业是否有建筑业资质,若该企业无建筑业资质,则不能办理 变更业务; (2)变更后所在单位,需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并持有 建筑业资质。 2.个人培训报名如何操作撤销? 培训报名信息存在问题的,可在企业审核前撤回。 操作方法:报名记录列表找到状态为未审核的报名信息,点击操作区中的撤 销按钮,报名撤销后点击修改,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 3.个人在报“项目负责人(B 类)”培训时,提示“系统未查询到已取得的注册 建造师证书”? 安管人员:项目负责人(B 类)报名前置条件为,注册建造师证书已注册在 当前单位,人员数据来源为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已公示人员信息。 注:(1)https://jzsc.mohurd.gov.cn/home(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根 据姓名、身份证号或者所在单位名称查询; (2)判断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人员所在单位与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所在单位一致。
八、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八、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事项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事项 (该注册事项仅针对无资质的设计企业;如已有设计资质可直接进入网站进行正常注册) 1、第一步:规范填写《注册人员注册情况承诺书》 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附件一,附件二;企业预发资质证号一栏不用填写 法人需手写签字,加盖手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所有附件须加盖公章 请勿修改模板内容,只可以修改横线留空位置及表格内容 2、第二步:携带《注册人员注册情况承诺书》至29号窗口申请预发资质 预发资质证明不再将纸质版交予企业,企业如需要可现场拍照留存 该预发资质有效期为30日,企业需在30日内将人员注册完毕 该预发资质统一为‘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专项乙级’ 该预发资质仅用于进行人员注册,不允许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等其他用途 该预发资质到期后将自动注销 3、第三步:预发资质申请成功后,3-5个工作日后在四库平台查询到该预发资质后,可进行人员注册 注册人员申请网址:http://zwfw.mohurd.gov.cn:8070/zjblogincheck/ 申报技术咨询:010-88019251,88019252;注册业务咨询:010-68313587 人员注册预发资质咨询:6982632 4、自即日起,如企业需要注销或分立资质,请在将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人员注销或变更后再进行资质的注销及分立,资质注销或分立后系统无法再进行注册人员的各项业务受理,未按流程进行人员操作产生的一切后果,企业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