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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通用问题)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通用问题) 一、许可事项 问题1: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许可和备案事项具体有哪几类? 答: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许可和备案事项具体有7类,分别是工程勘察资质核准、工程设计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事项。 问题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哪几类?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为四类: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问题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问题4:各级资质许可机关(部、省、市)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江苏省资质审批(省级、市级)类别、等级和事项,可查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内容分别如下: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省本级许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注销等事项;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延续(正常、非正常)、简单变更、注销等事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新申请、升级、简单变更、延续、注销等事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申请、增项、增加参数、重新核定、简单变更、延续等事项。 (2)承接部级许可资质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的企业资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内容变更(除企业名称变更外)。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事项。 2.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问题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 二、主要申报问题 问题1:企业工商信息发生变化,如何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济类型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安许证应在1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事项手续。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变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企业依照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变更,采取企业名下省级、市级证书一次性申报,省市并联审批的方式。 企业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将导致资质证书有关信息与工商信息不一致,从而影响企业办理相关资质申请事项,同时可能会影响资质相关数据在全国平台显示。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信息时,法定代表人须持有A证。其他信息变更,同建筑业资质证书相关要求。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信息时,法定代表人须为房地产估价师。企业申请名称变更时,变更后企业名称需有“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字样;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其变更后名称需与上级机构名称有逻辑关联。如: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或分所。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信息变更,不仅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事项申请,还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管理平台”进行事项申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信息变更,同建筑业资质证书相关要求。 问题2:江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如何申报? 答:企业需按照部、省相关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省、市资质许可机关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企业申请的资质不满足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相应的资质延续。 (1)关于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 (2)关于延续事项办理时间: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届满60日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届满3个月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届满30个工作日前,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届满30日前,企业应就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企业通过重组合并、换证事项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除外),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的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资质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3)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上(证书编号前两位分别是设计A2、勘察B2、建筑业D2、工程监理E2)记载有部批省管(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的企业资质)和省批试点下放资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的: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企业须先就此两类资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在收到《建设工程企业审批事项受理单(通知书)》后,企业方可就省、市级许可的资质证书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级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企业办理部批省管和省批试点下放资质延续,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完成后,企业获得部颁资质证书,其部批资质从省级资质证书剥离。 (4)持有部批省管资质或省批试点下放资质的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上述两类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及发生重组合并资质重新核定的事项前,相关企业应先行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需将相关申请材料(材料要求详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附件1),发送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邮箱(jsszjtspc@163.com)。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针对不同事项,对企业申请按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并扫描后反馈至企业邮箱;对不符合要求的,通过企业联系方式告知具体原因。 问题3:企业申请资质如何考核申报的主要人员社会保险? 答:按照各类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企业各类主要人员社保缴纳情况,凡可通过大数据共享比对的,信息均由系统自动关联比对,无需企业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问题4: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问题5: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问题6: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问题7: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有编制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制表人签名)。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问题8:对于资质申请前一年内及资质审批过程中涉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责任前,如何开展资质审批? 答:对于资质申请前一年内及资质审批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经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前,资质许可程序中止,并通过资质申报系统告知企业。资质许可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资质许可时限。资质许可机关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资质许可程序恢复。资质许可中止期间,企业可申请撤回资质申请。 问题9:企业资质申报中使用虚假业绩,按照《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接受处罚后,多长时间能申报资质? 答:企业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针对该项弄虚作假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问题10:申报过程中,发现人员频繁调动(涉及挂证)情况,如何处理?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对申报过程中发现人员频繁调动(涉及挂证)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视情况采取函询、约谈等方式,了解人员频繁调动原因及相关情况,对于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人员违规“挂证”的企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对相关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 问题11:重组合并分立事项的申报要件、社保要求及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是什么? 答:重组合并分立事项主要办理企业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三类事项。办理该等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6〕13号),建设工程企业各类别资质标准、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通用问题等。不同类别资质、不同类型事项的申报要件具体见附件1。 申报人员的社会保险,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执行,申请资质的企业和用于资质申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填报资质申请表时,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应当签署并上传授权书(授权书在申报要件中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中提交,模板见附件2)。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质核定的申报要件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质核定的申报要件.xls 2.企业授权书(模板)附件2-企业授权书(模板).doc 三、办理流程问题 问题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能办理哪些企业资质(备案)事项? 答:平台受理申请事项范围包括: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许可的模板脚手架资质、预拌混凝土资质和施工劳务备案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问题2:行政机关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有哪些环节? 答:行政机关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有受理、审查、许可决定、公告等环节。 问题3:企业资质的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1)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办理,详情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看(www.mohurd.gov.cn)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一级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管理平台”进行事项申请。 (2)申请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事项,可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查找方式一: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网上办事⇒企业服务类⇒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 查找方式二:通过“在江苏政务服务”官网(https://www.jszwfw.gov.cn/)⇒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 问题4:平台操作技术问题如何咨询? 答:平台申报的技术问题,请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电话:025-51868275;QQ群823320396。 问题5:如何注册和维护企业账户? 答:企业申报前,请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选择“法人登录”,对企业账户进行维护(详见操作手册一.系统登录)。 问题6:如何进行企业信息维护? 答:通过企业管理模块⇒##类(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如建筑业)企业资质功能模块页⇒企业信息维护,企业需先进行企业信息维护,才可进行资质申请(详见操作手册3.2企业信息维护)。 问题7:如何进行业绩信息维护? 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企业需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的要求,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完成代表工程业绩录入及指标细化工作。建筑业企业业绩入库及维护问题,可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025-51868738/51868630。勘察设计业绩入库及维护问题,可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025-51868833/51868712。 工程监理企业:企业申请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核定时,方核查企业业绩,该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业绩,其形式为“估价报告”。企业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核定、延续时,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维护申报单位“估价报告”信息。企业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核定、三级核定时,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维护申报单位“估价报告”信息。 问题8:如何做好相关人员准备工作? 答:1.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应按照有关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注册手续。企业申报时,可勾选注册在本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 2.企业非注册人员,应在申报系统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3.人员社保缴纳。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要求,为其各类人员缴纳社保。资质标准要求的各类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安管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除法定代表人外)社保缴纳情况,均通过大数据共享比对判断。企业应按规定持续做好社保缴纳工作,在资质审查过程中,资质许可机关将按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大数据比对抽查相应月份社保缴纳情况。 (1)申请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使用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省内分公司人员可通过省内社保比对情况进行佐证;省外分公司的人员应提供省外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集团公司(总公司)批准成立分支机构证明以及分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进行佐证。 (2)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可使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包括依法提前退休)但不满60周岁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此类人员总数不超过申报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上述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以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待遇领取证明等材料进行佐证。 (3)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或设计企业,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超过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两年。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或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上述人员应提供相关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该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其所属相关企业工作)以及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进行佐证。 问题9:企业如何登陆提出申请? 答:企业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选择相应事项,使用法人账号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选择相应事项提出申请。新系统登录及事项申请方式详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企业端)》。 问题10:企业如何进行资质事项申请?如受理意见为“予以补正”,如何处理? 答:1.企业可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资质申请(企业账户(法人)登录⇒资质⇒##事项⇒填写申请信息⇒上传附件资料)。提交申请后,待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审核企业申请提交的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意见并通过企业端反馈企业。 2.当企业收到受理意见为“予以补正”,应及时上传补正资料(30日内),超时未补正,则为自动放弃申报。 问题11:企业如何知晓受理结果? 答:受理结果由系统自动推送至企业端。企业可在“正在申请”板块,查询企业端已经提交的事项申请。 问题12:企业如何知晓审批结果? 答:企业可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看公告信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信息公开⇒审批公告);也可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查看系统推送的公告信息。 问题13:企业申请事项未通过审批,是否影响下一次申报? 答:企业每一次申报均为独立事项。企业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收到审批意见后(公告信息),可根据自身实际和需要,进行下一次申报。 问题14:企业提交申请事项后如何办理退回? 答:1.企业提交申请后,未受理前,可直接撤回申请。 2.受理后,补正阶段,可在补正材料中提交退回申请(说明退回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受理时将予以退回。如不提交材料,则需待30日期满,系统退回申请。 问题15:企业提交的申请事项,为什么审核环节提出的审核意见,与受理环节提出的处理意见(不予受理或补正意见),会出现不同的情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在申请与受理阶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审查与决定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可见,受理和审查是资质许可实施程序中的前后两个不同环节,受理环节只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实,对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行政机关告知处理意见(不予受理或补正意见);只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才会进入审查阶段。审查阶段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因此,审核环节提出的审核意见,与受理环节提出的处理意见(不予受理或补正意见),是实施程序中不同阶段,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对申报材料提出的不同处理意见。如前次申请事项未获行政许可,后续申请人可以对同一事项重新申请,但后次申请与前次申请属于各自独立的申报事项。许可机关对后次申请的材料,按上述实施程序独立提出受理意见和审核意见。 问题16: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如何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送数据包? 答:企业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需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系统推送数据的,应在部系统申报资质事项成功后,携带所生成的数据包,到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1楼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25-83666321。 问题17:部批资质依营业执照变更后(除企业名称外),如何打印纸质证书? 答:部批资质依营业执照变更后(除企业名称外),需要打印纸质证书信息变更内容的,请在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1楼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25-83666321。 问题18:全省资质许可相关咨询,联系方式有哪些? 答:1.省级行政审批咨询热线,主要负责全省行政审批政策文件解答、省级资质审批事项公告意见解读答复以及省级12345工单回复。咨询电话:025-83666783/83666739。 2.各设区市行政审批咨询热线,协助省厅解答本辖区内企业关于省级行政审批政策具体条款、办理程序,回复市级资质审批事项有关问题以及市级12345工单。设区市行政审批咨询电话详见下表: 设区市 咨询服务类型 热线电话 南京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25-84632209 建筑业企业资质 025-84598241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025-83691424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25-84688540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25-84722169 无锡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建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0-81823602 建筑业企业资质(城建类) 0510-81822735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0-8182272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0-81823602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0-81823588 徐州市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6-80282789 0516-80282912 常州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9-8690058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19-88029210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9-85682084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9-85682906 苏州市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2-69820220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12-69820291 南通市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3-59000809 连云港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8-85868112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8-8581908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8-85818579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18-85511156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8-83081768 淮安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增项) 0517-83888417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延续) 0517-8365510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7-83757959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7-83562601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7-8356621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7-83562808 盐城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5-69083153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5-69083002 建筑业企业资质 (市级) 0515-69083039 扬州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14-87316019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4-8732953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14-87312987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4-8732963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4-87329543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4-80989185 镇江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11-85580037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1-85583508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1-8558183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1-86090020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1-80826179 泰州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23-86397766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23-86882690 建筑业企业资质(泰兴) 0523-8072129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23-86397766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23-86886076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23-86896158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23-89892996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23-86882665 宿迁市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27-84387105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27-84387163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27-8439626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省级咨询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各设区市咨询电话接听时间请以各地工作时间为准。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 1、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人员可以任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 答:不可以,所有申报人员只能任职于申报单位,其名下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证书、三类人员证书、特殊工种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证书只能用于申报单位。 2、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可否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3、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业务后,被吸收企业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被吸收企业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企业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咨询电话: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可否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2、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业务后,被吸收企业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被吸收企业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企业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3、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人员可以任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 答:不可以,所有申报人员只能任职于申报单位,其名下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证书、三类人员证书、特殊工种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证书只能用于申报单位。 咨询电话:0532-66200000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1、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准予许可后还能申请资质恢复吗? 答:企业主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证书打印管理系统更新后,信息同步推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信用中国”,此注销业务准予许可后不能申请资质恢复。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在公示期内发生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是否能领取电子证书?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在公示期内,不得进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企业应在业务办结、核准公告结束,领取资质电子证书后,再进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如公示期内发生企业登记信息变更,则无法领取资质电子证书。 3、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业务,需提前多久申报?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在哪里可以查询? 答: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建设工程企业”模块的搜索框输入企业名称,即可查询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资质类别、资质名称、发证日期、发证有效期等信息。 咨询电话:0532-66200000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吴永刚 校对|王斯佳 审核|黄治棚、彭萍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 Q1: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时,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如何要求的? A1: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均予以认可。 Q2: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关于资质标准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中的“概预算人员”的要求,如果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注册专业有要求吗? A2: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专业没有要求。 Q3: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A3: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暂不考核注册化工工程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的通知》(建市规〔2026〕1号),自2026年6月1日起,工程设计资质延续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Q4: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除不得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能否向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市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A4:不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Q5: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是否可以将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A5:可以。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咨询电话: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校对|王斯佳 审核|黄治棚、杨媛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三)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三) Q1:哪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属于证书换领范围? A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企业可在证书到期前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到期前未申请的,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Q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证书换领,在什么系统申报? A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证书换领,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市(http://qdzwfw.sd.gov.cn/qd/),点击“办事服务”,根据事项名称搜索“建设工程勘察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延续”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延续”,点击“立即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附件材料。 Q3: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如何要求的? A3: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Q4: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对个人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A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工程勘察业绩。申请综合资质或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提供其中某一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 咨询电话: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校对|王斯佳 审核|黄治棚、杨媛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Q1: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需要给申报人员缴纳几个月的社保? A1:企业新申请工程勘察资质时,需要为申报人员至少缴纳最近一个月社保;企业办理工程勘察资质增项、升级等业务时,需要为申报人员至少缴纳最近三个月社保。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新申请、增项、升级业务时,需要为申报人员至少缴纳最近一个月社保。 Q2:工程勘察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有何要求? A2: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也可以认定,除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提供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Q3: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A3: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所学专业、职称专业任一符合要求即可。 Q4: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延续,在什么系统申报? A4:企业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市(http://qdzwfw.sd.gov.cn/qd/),点击“办事服务”,根据事项名称搜索“建设工程勘察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延续”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延续”,点击“立即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附件材料。 咨询电话: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校对|王斯佳 审核|黄治棚、杨媛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Q1:2026年1月1日起,申报省级委托权限的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对个人业绩有什么要求? A1: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其个人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的业绩信息应当齐全、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符合建设程序,且业绩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在全国平台上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 申报工程测量、水文地质也可提供业绩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材料。 Q2:2026年1月1日起,申报省级委托权限的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对个人业绩有什么要求? A2: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其个人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的业绩信息应当齐全、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符合建设程序,且应在全国平台上相关模块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 申报建筑、市政工程类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B级及以上。 申报其他类资质的,业绩的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B级及以上。 Q3:国(境)外业绩是否需要录入全国平台?如何认定? A3:国(境)外业绩不需要录入全国平台。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国(境)外工程业绩的,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企业注册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确认表。业绩真实性确认表应同时由审查、审核、审批人员逐级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内设机构公章无效),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中,审批人员必须为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Q4:2026年1月1日起,申报省级委托权限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事项,是否仍可以提供业绩真实性确认表? A4:不可以。仅申请工程勘察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可提供业绩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材料,申请其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时,其个人业绩均应在全国平台显示齐全,且满足资质标准和数据等级的要求。 咨询电话: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校对|王斯佳 审核|黄治棚、杨媛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6年5月25日更新)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6年5月25日更新) 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温馨提示: 第一,企业申请资质前,应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的相应项目,后续才能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第二,办理网址:“贵州政务服务网审批服务系统”(网址:http://zfcxjst.guizhou.gov.cn/zxfw/ywgz/ywxt/)。企业也可通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业务系统”,根据企业申请资质对应选择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常见问题解答 1.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有哪几项?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包括: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受理其资质申请: (1)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 (3)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答: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升级时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时有年限限制,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升级甲级,申报企业需要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升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申报企业需要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受理—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自2023年6月起,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各地区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6.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1)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内容变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 (3)对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注销或撤回、撤销资质证书,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由各资质核发部门负责实施。 7.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答:(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 企业重组分立 企业合并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跨省变更 1 《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2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新企业) √ √ √ √ 3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 4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清单及相应材料(原企业) √ 5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6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7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8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9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 √ √ (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9.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如何办理? 答: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10.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建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试点地区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1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12.企业申报资质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么? 答: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13.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14.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15.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16.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1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要求一致。 18.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19.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 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20.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21.在何处可以查询公示意见中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 答: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可登陆住建部网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事故快报栏目查询。 22.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可否按照建市[2014]79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23.企业资质如何办理延续,延续的相关政策要求是什么? 答:贵州省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的延续细则具体参照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3〕3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黔建建字〔2023〕36号)》执行,如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4.取消资质换证如何认定有效期? 答:根据住建部建市办〔2023〕47号文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黔建建通〔2024〕4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需换领的资质项有效期到期前换领有效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2023年12月31日前已到期的,需在2024年4月30日前申请换领。(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25.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26.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见《规定》的第九、十、十一条款。 27.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28.申请表中的每一项都要填写吗? 答: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均不能作为有效指标认定。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为“——”。 29.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30.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 31.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32.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33.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34.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 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5.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 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36.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建筑业企业)?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37.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需累加每类人员数量指标。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申报考核,但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应提交其毕业证书。 38.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 39.技术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40.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41.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42.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4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44.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 答:不可以。 45.已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答:可以。但应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 46.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手架)时,是否必须同时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答: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手架)时,企业可以对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不要求同时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7.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劳务企业不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此类发承包方式是否合法? 答: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不要求劳务企业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必须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48.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后,可否将施工范围内的消防、机电等内容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答: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后,不得将工程再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49.《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了造价员资格认定后,是否还考核造价员?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考核造价员指标。 50. 根据“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第二条: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黔建建字〔2023〕34号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黔建建字〔2023〕36号,四、其他事项: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资质延续是否考核非注册人员? 答: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应当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非注册人员信息,延续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各类注册人员的注册情况。 51.我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新申请、增项、延续业务时,资质标准如何执行?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 号)等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新申请、增项、延续业务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52.我省自2024年1月1日起,因达不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自行放弃或注销某项资质的企业给予整改申报? 答:对自2024年1月1日起,由省级权限办理的资质延续(五年期)及资质注销业务中,因达不到相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而自行放弃或注销某项资质的企业,在2025年6月30日前可进行整改,申请对已放弃或已注销资质项进行重新申报,按资质延续业务办理。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 号)等要求,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如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受理。资质申报系统新增业务类型:资质延续五年期(补充延续),便于企业对上述情况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5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5年期)的人员及社保具体什么要求? 答: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5年期),需对专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进行社保匹对,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非注册人员信息(所有人员应满足对应资质的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非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社保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但需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延续业务不考核业绩。 54.关于工商注册地为贵州的劳务企业如何办理新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业务?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3〕3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黔建建字〔2023〕36号),劳务企业新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业务由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实施。企业可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审批服务系统”(网址:http://zfcxjst.guizhou.gov.cn/zxfw/ywgz/ywxt/)选择“建筑施工劳务企业管理系统”办理业务,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同时,系统支持有效期内的企业办理相关延续业务。 55.如何理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黔建建字〔2023〕36号)中“三、相关政策衔接”有关内容? 答:对于“劳务企业资质有关管理工作”,文件明确:1.实施劳务企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分工种,按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关于劳务资质企业的标准考核;2.对原审批制的劳务企业资质,有效期到期前,可以选择有效期为1年(临时)或有效期为5年的方式延续。3.对原通过备案制方式取得的分专业工种劳务企业资质,所有企业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申请》(附件),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延续条件进行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换发不分专业工种的劳务企业资质,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过渡期届满前,企业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换发5年有效期备案制的劳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 对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4号)执行。 56.五年期延续业务的申请时限 答:五年期延续业务应在有效期到期前提前六个月申请办理(办理过一年期延续业务或者取消资质换证换取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12月31日之前的除外) 57.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相关业务时(增项、升级、延续等),上传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是否满足要求? 答:不满足要求,企业办理资质业务(增项、升级、延续等)时,必须上传有效期之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从2025年12月1日起,不再允许企业以承诺书代替安全生产许可证)。 58.关于退休人员能否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 答:不能。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条第5款,“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即日起,未超60周岁但申报企业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人员(含退休人员等),不能作为资质申报的有效人员(新设立、增项、延续等)。 59.关于关闭企业延续整改期的工作提示 1.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4月30日的,2025年7月31日关闭延续通道,我厅不再受理企业延续申请(指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拥有整改时间的,未在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的过期作废); 2.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5月1日—2025年9月30日的,在企业资质逾期3个月时关闭延续通道,我厅不再受理企业延续申请(指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拥有整改时间的,未在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的过期作废); 3.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的,在2025年12月31日关闭延续通道,我厅不再受理企业延续申请(指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拥有整改时间的,未在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的过期作废); 4.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逾期后我厅不再受理企业延续申请。 请各单位认真、及时掌握本单位资质有效期截止时间,按规定提前申请资质延期,防止资质超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60.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取消资质换证备注有效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之前的延续申请认定 办理“取消资质换证”(三级换二级、丙级换乙级)获得的资质项有效期为1年,我厅在行政审批系统和四库一平台为企业备注了1年有效期时间。对于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时间长于备注时间的此类企业,仍可按资质证书有效期时间申请所有资质的延续业务,且延续整改期的时间按《建设工程企业申报常见问题》第59条“关于关闭企业延续整改期的工作提示”执行,但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未提出申请延续业务的,按资质过期作废处理。 前期因单独备注的资质项过期而放弃该项资质延续的企业,可对该资质项进行补充延续(企业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61.我省办理跨市州变更的要求是什么? 关于明确我省建筑业企业办理“跨市州变更”业务审查标准的补充通知 62.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除不得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能否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市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答:不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63. 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答: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暂不考核注册化工工程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的通知》(建市规〔2026〕1号),自2026年6月1日起,工程设计资质延续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四)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四) Q1: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原文? A1:可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查询。 Q2: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A2: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两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Q2:企业吸收合并,完成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是否可作为新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A2: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咨询电话: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校对|王斯佳 审核|黄治棚、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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