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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00页
共1413条记录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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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 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登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进行电子化申报,申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zbb格式)和“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无纸化受理登记表”(详见附件2),发送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将电子数据包上传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软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进行受理。其中,企业资质申请表需书面打印,加盖公章后以扫描件形式(pdf格式)上传。 二、关于勘察、工程设计企业 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登录“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进行电子化申报,填报申请表单后将企业资质申请表作为附件,在系统中上传并完成申报。其中,企业资质申请表需书面打印,加盖公章后以扫描件形式(pdf或jpg格式)上传。经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通过系统受理,由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将企业申报办件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完成转报工作后,将按照登记表中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通知企业。企业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首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注册查询受理审查进度,打印受理单。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无纸化受理登记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4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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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日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公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 根据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自公告印发之日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延续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审函〔2020〕686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照建办市函〔2020〕334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省各级资质许可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已受理的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 2020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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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65号),现将该通知进行转发,请贯彻执行,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充分领会通知精神积极申报相关资质,提高多元化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 (一)鼓励设计企业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设计企业,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也可以直接向我省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鼓励施工企业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已取得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直接申请相应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 (三)信誉良好的企业直接核准专业承包资质。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且信用良好,具有一级、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直接核准相关专业承包资质(详见附件),由省厅和我局按资质许可管理权限直接核准,不再要求企业具备低一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申请截至时间为2020年底前。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按新政策执行 6月底7月初,住建部、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市住建局已进行转发,通知明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相关资质证书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对于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且符合上述有效期延期条件的资质证书,企业需要在证书上明确有效期的,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凭原资质证书向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的申请,申请方式为“有效期顺延”。发证机关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实企业资质信息无误后,按上述规定为企业换发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并将企业资质证书信息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加强资质申报时企业和个人业绩核查 倡导诚信申报,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提供真实有效申报材料。市住建局加强资质申报时企业和个人业绩核查,对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需提交技术负责人在库业绩。企业向我局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须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或省住建厅“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上可查询。对于在全国平台或省平台无法查询的业绩,市住建局将向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发函核实,核实不属实或属地住建部门不配合核实的,业绩不予认定。 (二)加强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核查。企业需提交真实有效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审批部门与业绩证明出具单位联系,经核查业绩证明虚假,或出具单位不配合核查的,业绩不予认定。 (三)加强企业业绩真实性核查。企业申报专业承包资质升级,提供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材料时,工程发票和工程合同须一并扫描上传提交,工程发票金额须达到施工合同额的50%以上,发票真实性无法核实或发票信息不符的,业绩不予认定。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65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3日 (经办科室:建筑市场管理科,联系电话:22207989 ,22671739。)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建审批函〔2020〕18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安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二、由我厅和各市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我厅和各市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上述资质证书,经我厅汇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和各市县审批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联系电话:0898-6525173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建管〔2020〕82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安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委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前,我委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四、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五、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六、在出台新的建筑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建办〔2020〕4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有关企业: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我厅现已受理的上述有效期内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133号)
黔建建字〔2020〕133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133号) 附件: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1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建政服函〔2020〕249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6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设〔2020〕170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六稳”“六保”和统筹推进新冠感染疫情防控的制度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厅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自动延期,企业资质证书信息我厅将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进行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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