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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03条记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平台项目数据整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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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平台项目数据整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兵团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师市工业园区,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结合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和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升级改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对平台中项目数据进行整理,实现平台业务办理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项目数据分级管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中工程项目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数据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的数据,B级数据为各地(州、市)、兵团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数据,C级数据为各县(市、区)、兵团团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认的数据,D级数据为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审核确认的数据。 全疆自2月起对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拟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数据整理。项目数据按照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各业务环节进行定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资质的,填报的业绩项目数据等级必须达到A级;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资质的,填报的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及备案业绩项目数据必须达到B级。企业申报资质提交的业绩项目为外省(区、市)业绩的,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查询。 二、开展项目信息补录及分级审核 为做好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和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项目数据整理工作,各地(州、市)、兵团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县(市、区)、兵团团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注册地企业进行项目信息补录,并对补录的项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 (一)项目信息补录范围为自治区及兵团城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企业资质管理项目信息有关时限性要求,施工企业予以补录10年内项目信息(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予以补录5年内项目信息),勘察企业予以补录8年内项目信息,设计企业予以补录10年内项目信息,监理企业予以补录2年内项目信息。 (二)补录项目信息内容必须符合《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及备案信息。 (三)项目信息补录由企业填报,县(市、区、兵团团场)、地(州、市、兵团师市)、自治区(兵团)逐级认定,实行数据分级管理: 1.自2015年以后,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项目数据自动导入项目库,企业可以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完善,补录完善信息内容包括中标通知书(法定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必须录入)、审图合格书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及备案信息。 2.未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或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企业填写《历史业绩补录申报表》(附件1),携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及合同复印件向施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办理证照信息登记入库,兵团项目原发证机关为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由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证照信息登记入库。入库完成后,企业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和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中输入施工许可证编号进行施工许可工程认领,平台自动核验施工许可证参建单位(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与当前申报企业是否吻合。申报企业属于参建单位其中之一的均可认领,工程被认领后由平台自动锁定,在申报企业没有补录完善信息前,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认领。申报企业需在120个小时内对认领的施工许可工程进行信息完善并提交认定,超期未完成补录提交认定的,平台将自动解除认领。 申报企业提交认定后,其他参建单位可进行信息查询,并且完善本企业承揽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信息等,其他信息不允许修改。参建单位对申报企业填写的项目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线进行“投诉质疑”,由施工许可核发部门核实,申报企业填写的项目信息有误的,通知其重新填报。企业填报虚假数据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撤销已认定的工程业绩。 3.企业提交的项目信息,由县(市、区)、地(州、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进行数据等级认定,企业完善或补录项目信息前,应当在新疆工程建设云信用评价系统中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兵团项目由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进行数据等级认定。兵地企业有项目交叉的,由发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项目信息统一汇集到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和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共享数据,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流程见《项目数据定级及业绩完善补录流程图》(附件2)。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平台运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应用,将日常监管业务统一纳入平台办理,确保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由日常业务活动产生,防止业务办理与平台应用脱节。2020年10月1日以来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其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信息应在业务活动中实时采集,并自动完成数据定级,不允许通过信息补录方式进入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平台运用和业务办理参照执行。 (二)按时完成项目数据整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对补录项目信息的审核,并建立信息审核台帐,如实记录审核结果,对认定的虚假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标记。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兵团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25日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项目信息审核情况,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表格(见附件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7月31日前完成项目数据整理。 (三)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项目信息审查、审核责任,明确项目信息审查人、审核人。要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篡改数据、虚假归集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各地在推进平台应用、数据采集上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各地信息上报情况、数据分级管理、入库信息审核情况每月进行统计和通报。 请各地(州、市、兵团师市)、县(市、区、兵团团场)于2月25日前填报《工程建设云平台政务端账号申请表》(附件4),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及电话: 魏兴鸿 0991—2824646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及电话: 李 晓0991—2890214
申请住建部许可资质及证书变更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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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住建部许可资质及证书变更服务手册 一、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下放至我厅审批,上述资质相关办理事项详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上办事—下放试点资质手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建筑业企业(下放试点)资质申报手册。试点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6月30日。 除下放试点资质外的住建部许可资质请按下述要求提交申请: (一)住建部许可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陈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6月29日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无纸化受理。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申报此事项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进行电子化申报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数据包; 2、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办理材料清单详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部受理办完成企业申请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二)住建部许可资质的延续(不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专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要求,不再委托省住建厅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请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三)住建部许可资质的延续(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要求,企业申报此事项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进行电子化申报生成打印,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数据包; 2、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部受理办完成企业申请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四)住建部许可资质的证书变更、更换证书、遗失补办、注销资质,办理材料清单详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企业可点击上述栏目中的“在线办理”跳转《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及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变更申报软件》进行填报并申请。同时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住建部变更事项办结后需办理证书信息备案的,请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网址:http://220.160.52.164:8213/gaia/login.html#/),上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书扫描件并提交变更数据进行备案。 (五)住建部许可资质的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含国有企业改制、跨省变更)核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该事项实行无纸化接收。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申报此事项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进行电子化申报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数据包; 2、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办理材料清单详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部受理办完成企业申请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工程勘察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的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下放至我厅审批,上述资质相关办理事项详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上办事—下放试点资质手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下放试点)资质申报手册。试点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6月30日。 除下放试点资质外的住建部许可资质请按下述要求提交申请: (一)住建部许可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陈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6月29日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无纸化受理。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申报此事项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进行电子化申报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数据包; 2、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办理材料清单详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部受理办完成企业申请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二)住建部许可资质的延续(不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专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专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文件要求,不再委托省住建厅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请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三)住建部许可资质的延续(涉及公路、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专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要求,企业申报此事项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或《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进行电子化申报生成打印,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数据包; 2、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部受理办完成企业申请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四)住建部许可资质除企业名称外的证书变更,请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网址:http://220.160.52.164:8213/gaia/login.html#/),提交变更数据,根据数据申请方式不同,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办理: 1、选择“CA签章申请”的,请上传以下材料原件扫描件: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库可查询的可不提供); (2)原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3)涉及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还须上传该人员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保承诺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技术负责人还需上传经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备注:系统受理后请邮寄或携带资质证书副本6本及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至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打印证书(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2、选择“纸质申请”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对):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库可查询的可不提供); (3)涉及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另需提交该人员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保承诺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经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6本; (5)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五)住建部许可资质的名称变更、增加副本、更换证书、遗失补办、注销资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该事项实行无纸化接收。办理材料清单详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企业可点击上述栏目中的“在线办理”跳转《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及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变更申报软件》进行填报并申请。同时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其中,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在住建部变更事项办结后,请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网址:http://220.160.52.164:8213/gaia/login.html#/),上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书扫描件并提交变更数据进行备案。 (除下放试点资质外) (六)住建部许可资质的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含国有企业改制、跨省变更)核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该事项实行无纸化接收。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申报此事项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进行电子化申报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数据包; 2、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办理材料清单详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部受理办完成企业申请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三、工程监理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下放至我厅审批,上述资质相关办理事项详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上办事—下放试点资质手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工程监理企业(下放试点)资质申报手册。试点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6月30日。 除下放试点资质外的住建部许可资质请按下述要求提交申请: (一)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陈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6月29日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无纸化受理。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申报此事项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进行电子化申报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数据包; 2、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办理材料清单详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部受理办完成企业申请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二)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延续(除铁路、航天航空专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专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文件要求,不再委托省住建厅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请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三)铁路、航天航空专业甲级资质的延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要求,企业申报此事项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进行电子化申报生成打印,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数据包; 2、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部受理办完成企业申请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四)综合、甲级资质证书除企业名称外的变更,请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网址:http://220.160.52.164:8213/gaia/login.html#/),提交变更数据,根据数据申请方式不同,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办理: 1、选择“CA签章申请”的,请上传以下材料原件扫描件: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库可查询的可不提供); (2)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 (3)涉及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还须上传该人员的个人简历、职称证、身份证,变更技术负责人的还需上传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电子证照库或网上可查的可不提供)。 备注:系统受理后请邮寄或携带资质证书副本4本及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至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打印证书(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2、选择“纸质申请”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对):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库可查询的可不提供); (3)涉及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另需提交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个人简历,变更技术负责人的还需提交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电子证照库或网上可查的可不提供); (4)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全套; (5)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五)综合、甲级资质证书的名称变更、增加副本、更换证书、遗失补办、注销资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该事项实行无纸化接收。办理材料清单详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企业可点击上述栏目中的“在线办理”跳转《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及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变更申报软件》进行填报并申请。同时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其中,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在住建部变更事项办结后,请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网址:http://220.160.52.164:8213/gaia/login.html#/),上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书扫描件并提交变更数据进行备案。 (六)综合、甲级资质的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含国有企业改制、跨省变更)核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该事项实行无纸化接收。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申报此事项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进行电子化申报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数据包; 2、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办理材料清单详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部受理办完成企业申请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一)甲级资质的申请和延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该事项实行无纸化接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标〔2020〕18号)文件要求,不再委托省住建厅办理转报工作。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请企业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要求,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企业资质认定模块,从对应事项的在线办理进入,按照系统要求的无纸化材料上报。 (二)甲级资质的陈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该事项实行无纸化接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标〔2020〕18号)文件要求,不再委托省住建厅办理转报工作。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请企业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要求,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企业资质认定模块,从对应事项的在线办理进入,按照系统要求的无纸化材料上报。 (三)甲级资质证书的变更,请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网址:http://220.160.52.164:8213/gaia/login.html#/)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提交变更数据,根据数据申请方式不同,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办理: 1、选择“CA签章申请”的,请上传以下材料原件扫描件: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库可查询的可不提供); (2)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涉及技术负责人变更的,还须上传该人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承诺函。 备注:系统受理后请邮寄或携带资质证书正、副本全套及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至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打印证书(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承诺函指的是法定代表人对以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承诺的内容:(1)企业与该变更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变更的技术负责人满足资质标准要求;(3)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选择“纸质申请”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对):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库可查询的可不提供); (3)涉及技术负责人变更的,还须提交该人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承诺函。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全套; (5)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法定代表人承诺函指的是法定代表人对以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承诺的内容:(1)企业与该变更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变更的技术负责人满足资质标准要求;(3)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四)甲级资质证书的换发证书、遗失补办,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对),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五)甲级资质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对),材料清单详见附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其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标〔2020〕18号)文件要求,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在核查完成之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六)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中的股权或股东信息的变更,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对),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提交变更申请: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库可查询的可不提供); 3、公司章程;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含企业变更内容页); 5、若变更的股东为造价工程师的,还需提供该人员的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库或网上可查的,可不提供)。
关于改进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建建〔2020〕11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改进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3号)有关“简化、规范资质资格管理和推进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的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效能,全面推行“放管服”改革,现就改进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不再要求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总(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负责指导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抓好安全作业。 二、为便于省内建筑劳务企业出省承揽业务,需申请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继续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许可事项。 三、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具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即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申请直接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15日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及施工图审查信息补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办科〔2021〕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及施工图审查信息补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结合省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实施情况,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及施工图审查信息补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开放勘察设计项目信息补录端口。补录系统部署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勘察设计单位依托“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在业务办理栏“勘察设计图审信息补录”中进行填写。 二、本次补录对象为2009年-2019年期间通过原“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未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施工图审查信息不完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2019年6月20日起“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启用后新建的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审查信息由系统自动实时采集推送,不予补录。 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由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负责补录。勘察、设计单位应持有当前有效的勘察设计资质。属于联合体的,原则上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补录,联合体牵头单位因故不予补录的,可由联合体参与单位进行补录。 四、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录时,应精确输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由补录系统自动比对原“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信息后,按下列情形进行补录: (一)对于项目基本信息已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但未推送施工图审查信息的,需补录施工图审查信息、勘察设计项目参与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对于项目基本信息及施工图审查信息均未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需先补录完整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后,方可补录施工图审查信息、勘察设计项目参与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三)对于同一个项目由多家勘察、设计参与单位进行补录的,以第一家单位填报的工程项目基本信息为准,其他单位可补充完善其余相关信息。 (四)已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信息不予修改。 五、勘察、设计单位对补录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填报完相关信息后,由填报单位加盖企业电子印章,并上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签(需体现勘察设计项目参与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信息)以及法人声明(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提交成功后,补录信息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填报单位可以撤回重新修改提交,再次提交后重新计时。公示期结束后,补录的信息不再允许修改,系统自动推送至“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在报送补录信息前,应当认真核对,确保无误。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勘察、设计单位补录的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相关信息从“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删除,并上报住建部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予以删除,同时对所涉及的单位予以全省公开曝光,并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利用虚假或不实补录信息骗取资质或骗取中标的,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八、补录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样本)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21〕5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行政审批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变更)下放至我省。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 三、申报途径 2021年3月15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登录,就上述试点范围内的资质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查询。 四、业绩和人员入库 1.企业开展资质申请前需将用于申请资质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录入至相关平台,供资质审核时提取使用。其中,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录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业绩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否则不予认可。 2.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要求,目前已入库的工程数据统一确认为D级,根据企业意愿自主申请提供工程业绩相关材料,分别提交项目所在地县、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升至C、B、A级,平台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直接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不再进行项目业绩核查,B级、C级均需组织项目业绩实地核查,D级不得作为企业申请资质晋升的项目业绩。 3.各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技术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试点过程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技术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五、审批方式 为确保承接工作平稳过渡,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其他资质采用我厅现有审批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我厅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涉及审批权限下放资质类别的重组、合并、分立,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发〔2020〕70号))执行。 六、资质证书颁发 试点期内有关资质改为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关于实行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陕建发〔2019〕1191号)执行。试点下放范围的资质证书,如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等企业信息变更需要换证的,统一换发本省电子证书。原资质证书既有下放试点资质,又有未下放试点资质的,取得下放省级试点资质电子证书后,需先凭资质证书原件到省厅综合服务中心窗口备注已取得资质类别并加盖公章,再按照要求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取未下放省级的新证书。 七、事中事后监管 工程业绩和技术人员信息核查过程中,经各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不合格的,我厅不再组织重新核查;上报核查结果合格的,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对于工程业绩和技术人员信息录入、提供核查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申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责任,并通报全省。申报企业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报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施联动。 试点过程中遇有相关问题,直接向我厅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反映。我厅将积极探索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23日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建建〔2018〕65 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扩权强县旗县住建局: 为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我区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适应和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就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放宽企业资质准入条件”的要求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初次申请施工资质的企业,注册人员、有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数量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70%的,可予以受理审批”。除上述四种人员外,其他考核标准仍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执行。首次申请的资质获准后再次申请资质增项的,不适用此项条文。 本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的,可直接申请总承包覆盖的同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附后),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专业承包资质除外。申请总承包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时,应提供总承包工程中与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业绩。 二、严格履行资质申报受理和审批程序 各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住建部和自治区住建厅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的规定和要求,坚持“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的基本原则,严格履行程序,认真负责把关。需要上报自治区和国家级许可的资质,各盟市(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和各扩权强县旗县)住建主管部门,要对企业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认真审核把关,对不具备资质申报条件的,不得予以上报。由盟市住建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可参照国家住建部和自治区住建厅的相关办法,严格履行相应程序,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企业申报材料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审批或按照规定上报,不得任意拖延。凡企业上报后超过法定时限不能按时审批或上报的,要向企业说明原因。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文规定的附件证明材料。 要注重提高资质申报材料的质量。对已取得法人资格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要加强资质申报的具体指导,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适用性培训或参加有正规培训资格的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组织材料的能力,引导和帮助企业不走或少走弯路。 三、引导企业合理调整整合资质结构 要根据建筑市场需求及本地区实际,引导和支持企业调整整合资质构成。要按照《实施意见》加大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矿山、通信、机电等高资质企业的扶持和培育力度。上述类别的资质在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工程业绩等主要条件满足资质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度放宽准入条件。要从严掌握并适度控制建筑类等相对过剩资质的审核审批。各地应支持和鼓励区外高等级资质企业、特别是央企在我区“落户”或注册成立子公司,并做好服务工作,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资质许可后的动态监管 要认真落实“宽进严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扶优汰劣”的指导原则,加强动态监管。2018年6月份前,各盟市要对所属建筑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核查,凡近三年没有建筑业产值、名存实亡的“僵尸”类企业,要依法进行清理注销。自治区住建厅在年底前将对全区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清理淘汰一批企业,同时对各盟市资质审核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从严查处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问题 各地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凡发现申报材料存有疑点的,要认真核实。经核实确有虚假的,所有申请的资质一律不予许可,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较为严重的要公开通报批评并在公众媒体曝光,录入“四库一平台”不良记录。上报自治区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出现严重虚假问题的要一并通报批评所在地区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黄牛中介”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坚决遏制“花钱买证”、“证件造假”、“提供虚假社保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造假窝点,要及时负责地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并予以积极配合,努力在全区营造干净透明公正的资质申报环境。 联系电话:0471-6945765,6945973 附件: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2018年3月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总承包资质 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工程 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公路工程 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 电力工程 输变电工程 机电工程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21〕20 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1〕20 号) 附件1: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 附件2: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附件3:资质申请表 附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审批工作的通知
内建行〔2021〕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直报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近期,我厅在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审批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提交的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社会保险法定代表人承诺书等不实的问题,均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或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审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涉及住建行业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申报企业(个人)正确认识告知承诺制,诚信申报。同时要积极推进帮办代办服务,及时更新服务指南,加强对申报企业(个人)的指导和帮助,避免申报企业(个人)委托一些非正规机构进行代办。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涉及住建行业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完善审批事项的核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申报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 三、我厅将继续严厉打击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依法不予其行政许可,且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相应行政许可。对以欺骗手段已取得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依法撤销其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且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相应行政许可,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021年3月16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建许字〔2021〕4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文件部署,为扎实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我省将受理和审批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在国家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要求 (一)申报途径。企业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1/)申报。 (二)审批方式。试点的资质类别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可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或者一般方式审批;申报其他资质类别的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三)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1.申请。企业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按照要求填写并上传《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和有关申报材料。 2.受理。我厅收到企业申请后,将对照受理条件进行核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线上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公示。对已受理的告知承诺申请事项,我厅将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shandong.gov.cn/)公示企业申请事项、所填报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审批。我厅将根据企业填报的资质申请信息,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人员、项目信息进行审批。 5.公告。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举报的企业,我厅将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告。 6.核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我厅将对照标准要求对企业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在公示期内被投诉举报且证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依法予以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对在核查中发现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对上述企业的不良行为列入失信名单。因上述情形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一般方式审批流程。企业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申报,我厅按照原省级事项的一般方式审批流程办理。 四、有关事项 (一)企业提出试点资质申请,相关工程项目业绩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其中,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的业绩数据等级标记应为A级。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审批权限下放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需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先报部核定特级资质后再行申请。 (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开展前,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流程中尚未办结的事项,我厅不再重复受理。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2日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厅头〔2021〕37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城建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我省将承接权限下放工作。为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我省(详见附件1)。在国家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方式及流程 (一)审批方式。试点的资质类别中,施工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其他资质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二)审批流程。一般方式审批的,按照我厅原有审批流程办理。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按照下列审批流程办理: 1.企业申请。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厅审批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按相关提示查阅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在网上填报并下载《许可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2)、《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3),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及《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扫描件,并提交《许可事项申请表》《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至省厅政务服务中心(可邮寄)。我厅将企业提交的相关申报信息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受理审查。我厅在省厅审批平台上接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其中需要核实非住建行业业绩、外省业绩的,函调相关部门,待其业绩认定后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我厅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相关信息通过审批平台共享至企业所在的市州住建局。 3.公示审批。我厅将审查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审查意见为同意,且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厅直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省厅审批平台领取电子证书。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我厅不予许可。审查意见为同意,但在公示期间被举报的,我厅暂停审批,待核实后再予处理。 4.事后核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由我厅组织人员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实地核查和函询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核查结束后,我厅将核查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交补充陈述材料,逾期不提交或提交的补充陈述材料仍达不到标准条件要求的,我厅依法撤回该项许可。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书的,我厅依法撤销其该项许可。 四、申报途径 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申报。 五、业绩要求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类资质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和人员信息必须录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体化平台,方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其中,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其它业绩项目(含专业承包业绩所在的施工总承包业绩)项目必须是C级(含)以上工程项目;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监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 六、监督管理 我厅将加大核查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业绩核查工作,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施联动。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重组、合并、分立。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此次试点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二)资质证书颁发。试点期内相关资质不再颁发纸质证书,一律发放电子证书,纳入我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27-68873077、68873075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 邮编:430071 附件: 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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