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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01页

共1491条记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决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检查,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以及从业行为进行动态检查的活动。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检查工作,负责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动态检查情况。 二、检查范围及比例 (一)检查企业范围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机构)以及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企业(机构),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取得资质许可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2.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成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 3.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二)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按所辖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总数不少于5%的比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有条件的应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实施重点检查: 1.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 2.发生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或者本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 3.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系统中企业现有注册执业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 4.未按规定报送勘察设计企业年报或近一年未承揽勘察设计项目的; 5.近一年内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中多次修改图纸答复审查意见超过规定期限的; 6.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要求对该企业违法行为查处的; 7.检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检查的其他情形。 三、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机构)动态检查包括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以及从业行为检查。 (二)资质检查,是指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企业资质标准的情形。资格检查,是指检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不符合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情形。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机构)资质、资格进行检查时,应当检查以下情形: 1.证照情况: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省外进甘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负责人等是否与进甘登记信息一致。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检查其总公司授权经营情况,是否按法律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其实际办公场所、机构负责人、实际勘察设计业务范围等是否与经营授权、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相符合。 2.技术负责人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历、职称以及负责的项目规模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 3.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情况: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资历)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是否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与注册信息一致;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关系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不具有独立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要重点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为具有资质的总公司在职员工。 4.技术装备情况: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有要求的,应当核对技术装备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三)从业行为检查,是指对企业在承揽业务或招投标活动以及勘察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检查,包括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性行为的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从业行为检查,应当检查以下情形: 1.诚信经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虚假投标、围标、串标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违法情形。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项目、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项目、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是否存在出卖资质图章、代审代签等不良行为。 2.勘察设计项目履约与质量保证情况:检查项目人员履职情况,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及设计人员是否与合同约定、任命文件、施工图审查系统上报人员一致(随机抽取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现场讲图);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形;是否存在现场勘察弄虚作假和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等违法违规情形;检查有无严重质量问题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等问题发生,查看完成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情况;检查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是否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各阶段验收等。 3.注册人员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履行执业责任(包括现场执业履职)、超出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行为。核查中标企业现场执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 在检查企业时,对企业的注册与非注册执业人员从业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4.施工图审查工作情况:是否超范围超资格从事施工图审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时效及内容等进行审查;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审查发现的问题。 5.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司法裁定等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 6.被投诉、举报的,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四、检查程序及处理 (一)检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当在检查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企业送达《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告知检查程序和检查内容。 (二)进行检查时,检查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检查部门可聘请行业专家提供技术服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表上签字并予以说明。 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判定标准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四)监督检查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标准要求规定的,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0号)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限期改正期间,暂停受理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暂停企业承揽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整改期满时,企业提交包括资质条件符合标准的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由原检查部门进行复查。对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报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或降低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 (五)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根据违法情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按规定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六)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受检企业,可以依法申诉、澄清有关事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应予以复核。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企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作要求 (一)检查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 (二)检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在检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检查要求或者与被检查企业串通的; 2.向被检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的; 3.明示或者暗示被检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 4.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禁止性行为的。 附件: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2.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通知书 4.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表 5.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结论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1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业“放管服”工作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重庆市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函》(建办市函【2021】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及简化资质申报条件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至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原由我委许可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和特种工程资质的审批权(含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事项),下放至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证明材料 建筑业企业在申请上述资质时,应按照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通过重庆市“渝快办”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呈报材料。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精简材料,企业在申报资质材料时可不提交以下材料,由资质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手段获取核实:1、办公场所相关证明;2、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二)规范审批行为。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依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严把审批关,并按照“互联网+政务”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无纸化”申报、审批。我委将加大抽查力度,发现未按要求审批或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收回下放审批权。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确保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联系电话:63670918)。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12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对于危大工程的勘察设计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危大工程范围 符合《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吉建规〔2019〕1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工程。 二、资质要求 危大工程中涉及勘察设计单位业务的,可由主勘察设计单位自行完成,也可由建设单位或主勘察设计单位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 从事危大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与危大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其中从事基坑及边坡类危大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具备与危大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岩土工程勘察资质;从事基坑及边坡类危大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与危大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 三、建设单位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三)危大工程需要进行专项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支付专项设计费。 (四)超危大工程进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时,对于专家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与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流,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四、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二)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危大工程验收。 (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相关技术人员应参加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并对专家提出的施工图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危大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五)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六)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七)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其中基坑及边坡类危大工程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基坑及边坡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吉建设〔2020〕4号)同步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及核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厅政务服务窗口,有关处室、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受理和核查工作流程,提高企业申报材料受理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机制,现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及核查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资质受理工作流程 (一)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实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提交申请后,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人员通过电话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就下列事项进行询问核实: 1.对申报的资质项情况是否知晓; 2.对告知承诺书内容是否知晓,是否为本人签字; 3.是否知晓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4.如委托中介机构申报资质,提供虚假材料,是否知晓不得作为不承担法律后果的申辩理由。 (二)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厅政务服务窗口不予受理企业资质申请: 1.申报资料上传不完整的; 2.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填写错误、无法联系的; 3.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在承诺书中签字的; 4.承诺书中企业印章以合同章代替的; 5.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认承诺书非本人签字的; 6.企业法定代表人表明对资质申报项不知情的; 7.对承诺书模板擅自修改的; 8.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认资质申报材料存在瞒报错报情形的。 受理人员在受理环节中填写《资质受理情况核实表》,在审批系统中上传。 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核查流程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后3个月内,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资质的企业,由承担资质审查的业务处室组织进行100%实地核查。 (一)核查方式 核查方式分为直接核查和委托核查两种方式。 直接核查由业务处室组织2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委托核查由厅机关出具委托核查书,委托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受委托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负责。 (二)核查内容 1.企业申请资质,所提交的人员和业绩等材料是否真实,是否与承诺书内容一致。 2.企业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具体包括: (1)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要求; (2)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要求,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是否具备本类别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3)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要求。 3.企业申报业绩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步骤 1.网上查验 核查人员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四库一平台”中核对企业人员信息、业绩信息与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2.电话核查 核查人员通过电话对企业申报资质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1)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资质申报材料中人员信息及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2)询问企业技术负责人:资质申报业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指标、项目地址、完成项目的企业基本情况等。 询问情况由核查人员进行书面记录,记载通话人、受话人、通话内容、通话时间等,答复情况与申报资质材料不一致或答复不知情等,由核查人员记录在案,作为后期核查佐证材料。 3.实地核查 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厅机关直接核查的,拟定核查企业名单发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业务处室核查人员会同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 (2)委托核查的,由厅机关出具委托核查书,拟定核查企业名单发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上报。 (3)核查程序 通知接受核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到场,并携带资质申报材料原件,核查人员询问基本情况、核对原件与资质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填写核查记录单并由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核查组成员签字确认。 4.核查结果研判 核查完成后,承查核查工作的业务处室召开处务会进行集体研究,委托地(州、市)核查的,核查结果与厅机关电话核查情况不一致的,再次组织实地核查。研判后形成核查结果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 5.核查处理 (1)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下发拟撤销审批决定通知书,3日内不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下发注销审批决定书,发布公告并在审批系统中撤销资质证书。 (2)经核查发现申请资质的企业提供虚假业绩、虚假人员证书,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下发拟撤销审批决定通知书,3日内不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下发注销审批决定书,发布公告并在审批系统中撤销资质证书,1至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申请。 附件:1.资质受理情况核实表 2.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核查流程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6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将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委托区住建部门实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78号),我局就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委托区住建部门实施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委托事项范围 (一)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委托范围包括: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二)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 二、交接时间 (一)2021年3月8日零时零分起,办理上述资质核准事项的企业(机构)应分别直接向企业(机构)工商注册地址所属区的住建部门提出业务申请。 (二)为妥善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工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将于2021年3月1日零时零分至3月8日零时零分进行系统调整。调整期内,暂停接收我市企业(机构)通过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的业务申请,已报送的业务申请将继续由我局办理。 三、办理要求 各区住建部门应在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实施上述资质核准事项,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并及时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系统上调整认领事项,发布办事指南,确保委托事项有序开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4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办理实行“不见面”审批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7〕24号),为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提高企业资质审批便民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全面实行网上申报和全流程网上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网上申请办理事项类型 企业网上申请办理事项类型: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首次、延续、升级、增项、资质核定(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延续、变更等事项。 二、办理流程及网上申报要求 (一)企业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139.170.150.135/asite/cloud/index)申请办理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附件材料,并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提交申请,不再报送纸质申请资料。 (二)各级审批部门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核,发布审批结果公示、公告并制作资质证书,实现全过程“不见面”审批。 (三)由省住建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企业到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领取时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各市州核发的资质证书企业按照各地相关要求领取。 (四)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资质申请,需相关专业部门初审通过后,方可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申请相关资质,并上传相关部门初审意见证明材料。取消市、州住建部门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的初审。 (五)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自动按照企业申请提交时间排序,每月上半月接收资质申请,下半月集中受理审批,按照先后顺序受理审核。 (六)企业升级所需业绩可通过平台直接选取或者系统录入两种方式,省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业绩须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上可查询,且各环节数据完整,数据等级为C级以上。 (七)企业申请资质的所有人员须在平台中上传身份证原件扫描件,个人近照、个人签名;职称人员职称证书需上传职称证书及毕业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录入人社部门的证书查询网址;技术工人需上传技术工人证书原件扫描件。附件材料必须是清晰的原件扫描件。 三、网上审批的有关工作要求 (一)我厅对厅官方网站及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的资质审批相关办事指南进行动态调整。各申请企业可按照办事指南公布的办理流程办理。 (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审查监管,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加强对申报人员证书的核查力度,对提供虚假资料申报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 (四)企业申请资质时需提交企业主要人员(注册人员及职称人员)社保承诺书,各级审批部门在审核时,应通过社保联网信息进行核查。 (五)目前我厅正在推进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5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 三、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一体化平台”)各项业务(工程项目入库审核、施工许可证审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企业和个人诚信行为采集、关键岗位实名制采集、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采集、快速月报填报等)已全面实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专人专机实名办理。近期,我省将全面开展工程项目业绩等级(A、B、C等级)审核确认工作,未经省、市、县等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等级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 四、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填报的业绩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填报的业绩应为省级一体化平台B级(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或A级。 五、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企业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资质申请事项,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