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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13条记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117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于我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且符合上述有效期延期条件的相关资质证书,如需要在证书上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明确有效期的,企业可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延续申请,申请入口为“有效期顺延”,并填写申请表,上传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含变更页),换发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证书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的企业要认真详实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因企业填报信息有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本通知于2020年8月15日正式实施,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相关处室联系。 建筑业管理处:0451-53644878 行政审批处: 0451-53622495 技术支持:0451-53670378 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资质有效期顺延功能说明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2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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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3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2020〕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复工复产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类别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上述四类企业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及企业其它经营等活动。上述四类资质证书统一延期后的有效期,可以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我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首页>网上办事>公共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查询。 三、自2020年9月1日起,各级资质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上述四类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事项。各级资质审批部门2020年9月1日前已受理的上述四类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要及时登录资质证书打印系统,做好上述四类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信息更新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0日
关于调整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建建市〔2020〕1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规划建设局,河北自贸区有关片区: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现就调整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区域内)、经济性质(不含国企改制、外资退出)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的,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书(变更)、营业执照副本、原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承诺书。 二、企业进行上述资质变更事项申报时,无需提供资质证书、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由申请企业在承诺书中对其资质变更事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涉及跨设区市的,资质证书变更完成后,由资质变更机关负责将变更结果抄送企业原注册地及新注册地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材料的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定向核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对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2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书(样表) 2.申请人承诺书(样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0日
关于我省钢结构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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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钢结构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建办市函〔2019〕43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办理有关事项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680 号)要求,现就我省钢结构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已取得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近 3 年承建过达到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的钢结构项目。 (三)近期承建或积极参与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项目。 二、申报程序 坚持企业自愿和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建筑业企业申请表》,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事项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三、有关要求 (一)申请企业上报的资料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二)对符合上报条件的企业,择优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超过10家),业务承包范围限钢结构主体工程。 (三)申报时间截止到 2020 年 8月21日前。 联系人:邵思茗,联系电话:0571-81050843。 附件:建筑业企业申请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7日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公示及核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建市函〔2020〕81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公示及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 近日,我厅连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材料骗取资质的行为。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业绩申报工作,严格资质申报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公示和核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8月1日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业绩信息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fcxjst.hebei.gov.cn/)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二、企业申报的业绩,属于省内业绩的,分批次组织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其填报的信息及主要技术指标与实际是否一致;属于省外业绩的,分批次致函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核查。 三、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四、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核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及人员,将项目实地核查与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档案查阅相结合,严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负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业绩核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实地查验。 五、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我厅将适时组织抽查。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有关企业积极配合业绩核查工作开展,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七、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20年8月5日前将负责业绩核查工作的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311-87800512。 附件:业绩核查联系信息登记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0年8月1日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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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重要通知 提示一、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受理审查要求 (一)2020年8月1日起,仅受理本市建设工程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企业注册地跨省变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本市审批资质核定,部批资质仍按原要求办理; (二)重组、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均需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人员配置; (三)原企业资质有效期不足半年的,需先行办理资质延期。 (四)材料补正的企业需在8月15日前完成补正,逾期不受理。 提示二、关于本市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由本市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及工程检测等资质,相关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关于证书领取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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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证书领取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方便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证书领取,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证书领取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证书领取方式 (一)现场领取 持证书领取所须材料到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厅窗口领取。 (二)邮寄方式领取(疫情期间) 将证书领取所须材料邮寄至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厅窗口,快递签收2个工作日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寄出。 二、证书领取所须材料 (一)领取公告事项证书提交资料 1.本企业出具的证书领取授权委托书(下载地址附后)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1)建筑业企业升级时,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原资质证书的原件外,还须提供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原资质证书的原件。除已升级资质外仍有其他资质的盟市证书,将退给企业加盖作废章的副本一本,用于换发盟市证书 (2)原资质证书须全部交回。如不能全部交回,按已交回原证数量领取新证,其余新证待原证补交后领取。 (3)原证遗失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书遗失情况说明领取新证。 3.证书邮寄地址(邮寄方式领取提供) (二)领取非公告事项证书提交资料 1.本企业出具的证书领取授权委托书(下载地址附后) 2.证书邮寄地址(邮寄方式领取提供) 三、证书领取查询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我厅统一邮寄至盟市主管部门,邮寄时间查询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专题专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证书领用告知。 (二)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计机构、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等资质证书及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请按以下方式查询领取状态: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专题专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证书领用告知。 (三)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证书等住建部核发证书请按以下方式查询领取状态: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专题专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证书领用告知。 四、联系方式及工作时间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与万通路交接口东南角自治区政务服务局12楼33、34、35号窗口 邮编:010010 电话:0471-2841111转住建厅窗口 0471-5332426 原政务服务中心电话13947124186不再使用 工作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五、其他 (一)证书领取授权委托书下载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专题专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样表下载。 (二)邮寄方式领取仅限于疫情期间,费用自理。 (三)邮寄方式领取的收件人必须与证书领取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代理人为同一人。 (四)住建部核发证书领取时间并非住建部公告时间,一般情况下,1-2月内证书才能邮寄至自治区住建厅。 (五)可领取证书名单法定工作日下午17:30更新,请及时查询并尽快领取。
关于调整企业资质分立合并材料接收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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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企业资质分立合并材料接收方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于近阶段有企业反映,通过邮寄等方式递交的业务材料有遗失的现象。为杜绝这一现象的出现,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涉及本市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所需的相关材料,由邮寄提交调整为现场窗口办理。 办理方式: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在申请企业缴纳社保的资质联系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至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0号8号楼一层。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建函〔2020〕4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步推进建设工程资质改革,做好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的衔接配合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要求,现将由我厅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和各设区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厅和各设区市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符合我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建发〔2020〕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尚未办理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四、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五、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六、各设区市审批权限的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符合上述二、三条规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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