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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8页
共1413条记录
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的通知
辽住建建改〔2020〕4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新区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20年9月25日起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 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重新核定事项,统一开展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后,我厅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二、电子化申报方式 (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的事项,企业应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进行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企业须确保系统申报材料的真实、清晰和完整。 (二)在系统提交材料后,企业须在4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原件与上传扫描件一致后方可通过系统受理该申请。企业超时申报或原件与上传扫描件不符,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需自企业申报起4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退回该企业申请。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按照《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改革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人:任洁心 联系电话:024-23447677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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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解决企业项目信息录入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济南市智慧住建平台”中相关企业项目信息数据,为企业展示业绩、晋升资质提供系统支持,保证企业业绩准确、完整,推进工程建设信息化和监管进程,现将工程项目信息入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范围 (一)工程设计单位依法承揽并已竣工验收的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 (二)施工企业依法承揽并已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三)监理企业依法承揽并已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未在“济南市智慧住建平台”注册的企业,应先注册账号。 二、各手续环节审查材料 未进入“济南市智慧住建平台”项目库的项目,请联系项目标准库技术支持添加基本项目信息,随后从标准库选择该项目,建筑业、监理和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录入齐全,并上传相应材料扫描件。已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选填。填写资料说明: (一)招投标(必填):中标通知书原件; (二)施工图审查(必填):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同时上传带有坐标的总平图DWG文件); (三)施工许可(必填):施工许可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提供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开工的证明材料); (四)竣工验收备案(必填):竣工验收备案表,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可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如上述审查材料能够通过业务系统对接进入项目库,可在线审核,如材料无法通过系统对接需联系相应业务审核人提交材料原件进行现场审核。 三、项目入库的方法和步骤 企业登陆“济南市智慧住建平台”(https://60.208.94.130:9991/szjsframecompany),按要求选择项目并补充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会进入“济南市智慧住建平台”项目库。具体操作步骤和流程详见《操作手册》。 四、相关要求 (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必须齐全,相关项目指标必须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相符。 (二)已进入项目库数据不得随意修改。对已入库不准确的项目信息,企业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信息纠错书面申请,并附电子文档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审核部门进行复核纠错。 (三)各相关企业要按照要求认真进行项目数据补充录入,并承诺录入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对弄虚作假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严肃处理,同时录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项目基本数据必须从济南市智慧住建平台项目库中选择,若选择不到,请联系项目标准库技术支持人。 设计企业业绩审核人:亓艳斌 联系电话:66605625 施工企业业绩审核人:陈宣舟 联系电话:61378816 监理企业业绩审核人:邱勇 联系电话:61378818 填报系统技术联系人:彭阳 联系电话:0531—66605634 项目标准库技术支持:方玉菲 联系电话:15269159531 附件:填报操作手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吉林省勘察设计资质及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
建办市函〔2020〕4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吉林省勘察设计资质及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勘察设计企业电子证书的请示》(吉建文〔2020〕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已统一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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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已统一延期 住建部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已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统一部署。 住建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要求执行。 省住建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市住建局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请具有此类资质证书的企业于证书到期前15日,登录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看,如发现未能自动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需持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打印新的资质证书。 提醒各企业关注各自资质证书有效期,如发现资质证书到期前15日,未能自动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请及时联系证书发证机关或我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建办〔2020〕9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及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 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审批部门应予正常受理并审批。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资质改革后,各类工程建设企业需按照新的资质标准申请换发资质证书,届时全省统一执行住建部政策。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7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32号)
晋建市字〔2020〕132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3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山西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工作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8月1日前,我厅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上述资质证书,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日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事项启用省统建系统的通知
浙建政服函〔2020〕30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事项启用省统建系统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 为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实现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省、市标准化工作,我省将启用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统一审批系统,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事项办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启用时间 自2020年10月9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事项将统一使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省统建系统进行审批。 二、适用范围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统建系统包括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的核准、延续、变更、重新核定、注销事项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事项。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子项名称 子项编码 权力层级 审批方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许可-16072-000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核准) 许可-16072-001 市级 智能化一般认定(人工复核); 智能化告知承诺制(秒办)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延续) 许可-16072-002 市级 智能化一般认定(人工复核); 智能化告知承诺制(秒办)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变更) 许可-16072-003 市级 智能化一般认定(秒办)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重新核定) 许可-16072-004 市级 部分数据共享获取,人工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注销) 许可-16072-005 市级 智能化一般认定(人工复核)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 许可-16072-007 市级 人工审批 表1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统建系统事项名称 序号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3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5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6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7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8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9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10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11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12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13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 不分等级 市级 14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15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16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17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不分等级 市级 18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19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0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1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2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3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4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5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6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7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8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9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30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31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 不分等级 市级 32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 不分等级 市级 表2 建筑业企业统建系统资质类别 三、申报方法 企业注册登录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选择法人办事→按部门→市建设局(根据企业注册地进行选择)→选择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进行申报。企业申请资质核准或延续时可自行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和告知承诺认定程序进行申请。 四、审批方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统建系统采用一般资质认定审批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一)一般资质认定审批方式 智能化一般认定审批是指系统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运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库、人员库、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库)、省级各部门数据仓中(市场监督管理、社保、考试)数据,通过系统自动抓取相关人员、业绩信息,与已转化为机器语言的量化评审标准进行比对,通过智能化判定,生成审查结果。 (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具体工作按照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20〕11号)文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附件2-2)的要求实施。 五、证书发放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统建系统对符合许可要求的企业发放电子证书,企业可以随时从用户端下载、打印附有二维码的电子证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行第一批证书电子化的公告
〔2020〕141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行第一批证书电子化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优化审批服务便民化,完善“不见面审批改革”,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对部分证书实行电子化的函》(建办厅函〔2020〕409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智能审批平台建设进度,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首批证书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电子证书的时间、种类和样式 2020年8月26日起,自治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级注册建造师、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证书作为首批统一启用的电子证书,不再核发纸质证书。企业和个人可登陆“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自行查阅或打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备同样法律效力。 已核发的纸质证书信息从国家和自治区原系统中直接导入新审批系统,对证书信息不全,无法正常识别的资质、资格数据,按照各级审批权限,经审批部门审核认定,于新系统中补录信息并生成电子证书。根据工作进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逐批开展纸质证书换发电子证书工作,换发工作结束后,已核发的原纸质证书自动失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电子证书采用PDF格式文件为载体,加盖证书颁发部门的经数字证书(CA)认证的电子签章,同时配套生成证书二维码,证书尺寸规格为A4(竖版),电子证书不设正副本。 电子证书的证面信息包含企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验证二维码、发证机构、电子印章等信息。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电子证书的核发和使用要求 (一)证书核发 企业登录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资质资格申请,自治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受理、审核、办结后,核发电子证书并入库,电子证书信息同步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系统。 (二)使用要求 2020年8月26日起,核发的电子证书信息可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蒙速办”查询验证,或扫描电子证书上二维码进行查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验证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电子证书后,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证书。 附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二级注册建造师、“三类人员”电子证书样式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样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暂定)电子证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样式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书样式
关于我省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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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六稳”工作 落实“六保”任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建办〔2020〕21号)精神,现将我省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及各地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并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的电子证书。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及各地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我厅及各地已受理的上述资质延续申请未审查公示的事项,不再进行审批。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7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甘信息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建服〔2020〕272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甘信息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甘开展业务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的相关规定,现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甘信息登记业务做以下调整: 一、自2020年8月24日起,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通过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法人登录注册”--“省住建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甘信息登记”在线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无需到现场办理,经省住建厅登记后,即可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业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 二、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完成入甘登记后,在线生成、打印的带有条形码和二维码的《省外入甘勘察、设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可作为完成入甘登记的证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扫描该表的二维码,或登录省住建厅网站(zjt.gansu.gov.cn)查询企业基本信息。 三、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虚假信息的企业,将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抄告企业法人注册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四、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完成入甘登记后,应及时更新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登记后承揽的项目要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数字化审查的通知》(甘建设〔2020〕47号)要求进行施工图数字化申报,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得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揽业务,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附件: 1.省外入甘勘察、设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省外入甘勘察、设计单位图章印模 3.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4.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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