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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57条记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行第一批证书电子化的公告
〔2020〕141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行第一批证书电子化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优化审批服务便民化,完善“不见面审批改革”,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对部分证书实行电子化的函》(建办厅函〔2020〕409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智能审批平台建设进度,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首批证书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电子证书的时间、种类和样式 2020年8月26日起,自治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级注册建造师、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证书作为首批统一启用的电子证书,不再核发纸质证书。企业和个人可登陆“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自行查阅或打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备同样法律效力。 已核发的纸质证书信息从国家和自治区原系统中直接导入新审批系统,对证书信息不全,无法正常识别的资质、资格数据,按照各级审批权限,经审批部门审核认定,于新系统中补录信息并生成电子证书。根据工作进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逐批开展纸质证书换发电子证书工作,换发工作结束后,已核发的原纸质证书自动失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电子证书采用PDF格式文件为载体,加盖证书颁发部门的经数字证书(CA)认证的电子签章,同时配套生成证书二维码,证书尺寸规格为A4(竖版),电子证书不设正副本。 电子证书的证面信息包含企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验证二维码、发证机构、电子印章等信息。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电子证书的核发和使用要求 (一)证书核发 企业登录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资质资格申请,自治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受理、审核、办结后,核发电子证书并入库,电子证书信息同步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系统。 (二)使用要求 2020年8月26日起,核发的电子证书信息可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蒙速办”查询验证,或扫描电子证书上二维码进行查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验证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电子证书后,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证书。 附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二级注册建造师、“三类人员”电子证书样式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样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暂定)电子证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样式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书样式
关于我省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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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六稳”工作 落实“六保”任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建办〔2020〕21号)精神,现将我省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及各地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并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的电子证书。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及各地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我厅及各地已受理的上述资质延续申请未审查公示的事项,不再进行审批。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7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甘信息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建服〔2020〕272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甘信息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甘开展业务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的相关规定,现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甘信息登记业务做以下调整: 一、自2020年8月24日起,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通过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法人登录注册”--“省住建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甘信息登记”在线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无需到现场办理,经省住建厅登记后,即可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业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 二、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完成入甘登记后,在线生成、打印的带有条形码和二维码的《省外入甘勘察、设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可作为完成入甘登记的证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扫描该表的二维码,或登录省住建厅网站(zjt.gansu.gov.cn)查询企业基本信息。 三、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虚假信息的企业,将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抄告企业法人注册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四、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完成入甘登记后,应及时更新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登记后承揽的项目要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数字化审查的通知》(甘建设〔2020〕47号)要求进行施工图数字化申报,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得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揽业务,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附件: 1.省外入甘勘察、设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省外入甘勘察、设计单位图章印模 3.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4.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9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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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3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117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于我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且符合上述有效期延期条件的相关资质证书,如需要在证书上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明确有效期的,企业可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延续申请,申请入口为“有效期顺延”,并填写申请表,上传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含变更页),换发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证书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的企业要认真详实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因企业填报信息有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本通知于2020年8月15日正式实施,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相关处室联系。 建筑业管理处:0451-53644878 行政审批处: 0451-53622495 技术支持:0451-53670378 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资质有效期顺延功能说明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2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2020〕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复工复产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类别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上述四类企业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及企业其它经营等活动。上述四类资质证书统一延期后的有效期,可以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我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首页>网上办事>公共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查询。 三、自2020年9月1日起,各级资质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上述四类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事项。各级资质审批部门2020年9月1日前已受理的上述四类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要及时登录资质证书打印系统,做好上述四类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信息更新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0日
关于调整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建建市〔2020〕1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规划建设局,河北自贸区有关片区: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现就调整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区域内)、经济性质(不含国企改制、外资退出)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的,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书(变更)、营业执照副本、原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承诺书。 二、企业进行上述资质变更事项申报时,无需提供资质证书、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由申请企业在承诺书中对其资质变更事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涉及跨设区市的,资质证书变更完成后,由资质变更机关负责将变更结果抄送企业原注册地及新注册地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材料的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定向核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对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2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书(样表) 2.申请人承诺书(样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0日
关于我省钢结构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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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钢结构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建办市函〔2019〕43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办理有关事项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680 号)要求,现就我省钢结构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已取得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近 3 年承建过达到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的钢结构项目。 (三)近期承建或积极参与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项目。 二、申报程序 坚持企业自愿和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建筑业企业申请表》,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事项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三、有关要求 (一)申请企业上报的资料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二)对符合上报条件的企业,择优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超过10家),业务承包范围限钢结构主体工程。 (三)申报时间截止到 2020 年 8月21日前。 联系人:邵思茗,联系电话:0571-81050843。 附件:建筑业企业申请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7日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公示及核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建市函〔2020〕81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公示及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 近日,我厅连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材料骗取资质的行为。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业绩申报工作,严格资质申报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公示和核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8月1日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业绩信息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fcxjst.hebei.gov.cn/)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二、企业申报的业绩,属于省内业绩的,分批次组织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其填报的信息及主要技术指标与实际是否一致;属于省外业绩的,分批次致函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核查。 三、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四、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核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及人员,将项目实地核查与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档案查阅相结合,严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负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业绩核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实地查验。 五、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我厅将适时组织抽查。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有关企业积极配合业绩核查工作开展,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七、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20年8月5日前将负责业绩核查工作的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311-87800512。 附件:业绩核查联系信息登记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0年8月1日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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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重要通知 提示一、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受理审查要求 (一)2020年8月1日起,仅受理本市建设工程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企业注册地跨省变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本市审批资质核定,部批资质仍按原要求办理; (二)重组、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均需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人员配置; (三)原企业资质有效期不足半年的,需先行办理资质延期。 (四)材料补正的企业需在8月15日前完成补正,逾期不受理。 提示二、关于本市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由本市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及工程检测等资质,相关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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