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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03页
共1413条记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标〔2020〕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服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进一步规范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补办等注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地址: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按照提示要求在线填写申请信息,自动生成申请表,打印并签字、加盖聘用单位印章,上传相关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扫描件(或照片)。不需提供书面申请材料。 二、受理。管理系统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三、审批。我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并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公示、公告。我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补办的一级造价工程师作出决定,申请人可在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核状态及结果。 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加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钢印。 四、增项注册。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申请第二专业注册时,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专业准予注册的,单独核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两本证书有效期分别计算。 五、变更注册。变更包括变更聘用单位、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和变更聘用单位资质证书情况。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在两个月内提交网上变更申请。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收到网上申请材料后,10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作出决定。准予变更注册的,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在其注册证书变更注册登记栏填写变更信息,加盖印章。 执业单位多次变更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间隔无时间要求。 注册两个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交两本证书变更注册申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应合并办理变更手续。 六、注销注册。申请注销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注销注册申请表扫描件(或照片)。 注销注册申请表无聘用单位签字、盖章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注销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收回其注册证书。 七、继续教育。一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继续教育包括:有关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的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活动。 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无签发日期的,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 八、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注册管理。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注册要求及申请程序与内地大陆注册人员一致,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清单 2.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3.一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一级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5.一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6.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补办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建办市〔2020〕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业政务服务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统一电子证照标准。地方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发布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C0217-2019,附件1)和我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业务规程》(附件2)要求,依托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功能,建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完善证书编号、二维码等编码规则,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三、实现电子证照信息归集。地方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应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证照文件(含电子印章)及业务信息上传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每个工作日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进行汇总,并通过部省数据对接机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并按要求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报送。 四、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实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跨地区的互联互通。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办事场景中持续推进电子证照应用,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调,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保障,细化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信息系统的业务衔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整体框架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经费保障,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数据接口的技术开发、管理权限认证和数据联调测试,满足电子证照业务开展和信息互联互通的技术条件。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业务的监督指导,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细化实施步骤,推动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业务有序开展和规范化管理。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1名工作联系人,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工作联系人登记表》(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angguang@mohurd.gov.cn。各地在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杨光 010-58933262 技术咨询电话:010-88018260转805/852 附件:1.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业务规程 3.工作联系人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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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单位: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通过,现批准为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53/T—105—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日
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申报二级资质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管函[2020]145号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申报二级资质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琅琊区、南谯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改革创新,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壮大建筑业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优化二级资质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技术负责人资格认定标准 技术负责人资格认定, 8年工作经历从取得岗位证书时间算起,也可以从取得大学毕业证书时间算起,两方面认定以有利认定一面计算。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保采取承诺制。 二、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标准 智慧审批类相关资质最低为二级的,个别企业无平台业绩,但确属真实业绩需做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的,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表、法人承诺书、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报告或竣工备案表和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的业绩审核表,市住建局据此受理。 三、企业走出去业绩认定标准 1、对于在省外从事工程施工的我市总承包企业,申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必须以全国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业绩为依据,且必须是C级以上业绩方可受理。 2、对于我市走出去企业申报专业承包资质,凡没有全国平台业绩的,原则上不受理。 3、走出去企业申报专业承包资质,确实是真实业绩,但没有上全国平台的,须经有滁州市税务部门核准的税务发票开票依据方可受理,查询不到的不予受理。 四、加强动态核查 对已取得相关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市住建局将加大动态核查力度和核查频次,若发现企业所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行为,将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处罚并通报。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通知
渝建发〔2020〕4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我委决定在全市区域范围内对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范围 我市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和重新核定。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我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部相关规定制定发布《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行政审批告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告知书内容,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人应作出的承诺、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后果等。 2.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以及告知书中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我委予以受理。 (二)审批 对申请人承诺已具备许可条件的,我委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三)公示 我委将审批意见以及申请人承诺内容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告 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委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五)核查 公告后2个月内,由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核查结果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 三、监督管理 (一)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委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经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我委将其违反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我委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对被撤销资质的申请人,我委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资质的申请,并将其相关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向全市通报。 (三)对公示期间收到情况反映的,我委将组织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若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我委不予行政许可,且1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资质的申请,并将其相关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向全市通报。 (四)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人,我委将对其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五)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在我委核查完成之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申请办理。 (六)企业可自主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向我委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也可按我委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程序申请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印发的我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行政审批告知书 2.承诺书范本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5月28日
关于实行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鄂建办〔2020〕2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行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行政审批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服务“零跑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湖北省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537号),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对省住建厅审批的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省住建厅审批的下列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六)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证书 (七)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九)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市、州、直管市和林区审批机关实施管理的建设类企业资质,要结合本地实际,适时推行电子证书。 二、种类用途及样式 (一)种类用途 电子证书分为批准件和使用件两种。批准件适用于宣传、展示等非经营性活动;使用件适用于竞标、入围、资信证明或咨询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二)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的PDF格式电子文件为载体,大小为A4(竖版)。批准件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验证二维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批准日期和“本批准件不用于承接项目等经营活动”水印字样等信息;使用件除上述信息(不含水印信息)外,还包含证书用途和使用期限等信息(具体样式见附件)。 三、申领、使用及验证 (一)批准件的申领 6月1日起,实行电子证书范围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省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相应电子证书批准件。其中,6月1日前取得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企业,需在省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中提出申请,经核对确认所申请的证书信息后,生成电子证书批准件供下载打印。 (二)使用件的申领 已生成电子证书批准件的均可申领电子证书使用件。申领人进入省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按照提示在电子证书管理页面选择“使用用途”和“使用期限”后即可下载打印。 (三)使用 电子证书与省厅制发的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企业、个人在进行招投标、承接工程项目等经营活动前,应主动出示电子证书使用件。如申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或超过使用期限的,使用件无效。 (四)验证 通过“鄂建通”微信小程序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或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信息查询栏目,可查看企业资质(证书)的状态和详细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为进一步规范资质管理,解决国家和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平台上部分企业资质有效期显示不一致等问题,在此次实行电子证书的同时,将我省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的管理方式统一调整与住建部一致,同一本电子证书设一个有效期,有两个及以上资质的,有效期统一取其中最早到达的日期。 (二)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电子证书过渡期,过渡期内原纸质证书和同名电子证书并行。过渡期内,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到省厅政务服务大厅申请打印纸质证书。 (三)2020年7月1日起,停发纸质证书,只核发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 附件:电子证书样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疫情期间到期的建筑类资质资格已统一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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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疫情期间到期的建筑类资质资格已统一延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住建部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疫情期间到期的相关资质资格有效期统一延期。 住建部核发的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 省住建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省级委托市审批的省级核准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省级下放市审批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上述资质、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2月3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有效期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 市住建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2月3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目前,市住建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能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请资质证书已到期相关企业至市民服务中心6楼市住建局窗口换发证书,并及时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资质延续。 提醒相关企业关注建筑类资质、资格有效期,2020年6月30日之后到期的相关资质、资格(住建部、省厅和市住建局核发的),请于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鄂建办头〔2020〕10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6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2015年8月首批换证企业,请于6月30日起(其它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延续。超过资质证书有效期的,企业的延续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申请企业对以下2项内容作出承诺: (一)企业净资产满足所具有的资质标准中最高净资产要求; (二)企业注册建造师满足最低要求。 四、资质核准机关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大数据信息等,办理资质延续审批手续,发布资质延续公告,并在本机关网站公示企业延续申请的承诺事项。 五、建筑业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资质核准机关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六、“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将自动识别申请延续企业的建造师数量,不满足最低要求的企业,系统将不支持企业延续申请,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届时自动失效。 建造师数量最低要求:企业所有资质中,有总承包资质的,相应的最低等级总承包资质标准中,建造师数量最多的总承包资质标准数量;无总承包资质的,相应的最低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建造师数量最多的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数量。建造师不分专业。 七、有关要求 (一)各地住建局要做好涉及资质延续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各建筑业企业要认真做好准备,补齐短板,慎重作出承诺,及时提交延续申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情况请及时反馈至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省住建厅还建楼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邮政编码:430071,联系人:胡青平,电话:027-68873421。 附件: 1.企业申报指南 2.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国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0〕17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国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国家重大战略之一,是新形势下先行先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我省自2018年3月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试点以来,持续深化改革,逐步扩大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范围,2018年11月已在包括广东自贸试验区在内全省实行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2019年12月将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部署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作实际,现就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3种方式分类深入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取消审批 (一)改革措施。 1.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直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的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且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且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结果予以公开。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促进会员单位带头守法经营,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改革措施。 1.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企业资质许可事项除之前已明确的事项(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设计乙级资质)外,还包括以下事项:(1)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及劳务资质)核准;(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核准;(3)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核准;(4)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准;(5)工程监理专业乙级、丙级及事务所资质核准。上述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包括新申请、增项、升级,工商登记地址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关流程见附件1)。 2.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负责所辖自贸片区内建设工程企业有关资质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制审批发证后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企业承诺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建筑业企业业绩要进行实地核查,对企业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基建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人员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指标和个人在业绩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2.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群众举报问题较多、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行政处罚情况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将依法查处的企业虚假承诺、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向有关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记录,加强与其他执法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三、优化审批服务 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已实现申报、审批和发证全流程电子化,下一步要继续推进以下优化审批服务措施: (一)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一是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二是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数据共享、电子证书、粤建通等基础支撑,逐步实现自建审批信息系统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对接,加快推进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全流程电子化办理。 (二)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快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企业在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核查比对。对于能与工商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部门实现共享的数据信息,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工商登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表所填报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时运用信息共享手段核查企业申报的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有关改革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细化改革试点工作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进一步精简办事材料,分类细化本地改革试点工作措施,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主动与当地政务数据部门协商和沟通,提升共享数据和电子证照的应用水平,推进相关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切实提升审批发证和核查工作效率。 (二)完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坚持放管结合,坚决纠正“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 (三)做好改革措施的宣传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好有关改革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和对有关建设工程企业的培训、指导工作,大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流程 2.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3.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4.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 6.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7.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 8.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9.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申请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注册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2020〕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注册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根据《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为规范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注册执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可向我部申请注册。已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的,可在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换发我部发放的注册证书,换证后原注册证书失效。 二、上述人员向我部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并通过我部门户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中“在线申报”栏目免费下载相应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取得内地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申请在内地注册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四、对于已启动执业的专业,在内地注册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执业要求与同专业内地注册人员一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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