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首页/政策文件/第106页/
部委: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106页

共1457条记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安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上述资质证书,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30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吉林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20〕11号)要求,我省将启用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发放范围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启用时间 自2020年6月22日起,我省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启用电子证书,停发纸质证书,企业在新证业务办理时无需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窗口打印,可自行进入平台企业版系统内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原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持纸质证书的企业在办理资质新设立、变更、延续、增项、升级等业务后,启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同时作废。 三、证书打印 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版,进入施工企业资质申报管理模块,点击“电子资质证书下载”即可。(具体下载流程见附件1) 四、证书样式 查询和打印输出的电子证书采用PDF文件格式(附件2)。 五、证书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核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当认可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电子证书。 六、查询验证 企业或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中任何一种方式查询核验电子证书实时信息: (一)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资质管理-证书查询-建筑业资质证书查询。网址如下:(http://cxpt.jlsjsxxw.com/Zzgl/LicenceEWM.aspx); (二)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 在使用电子证书过程中,企业及管理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咨询电话:软件公司 0431-81090201、81090205 厅建管处 0431-82752559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部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面应用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3月13日沈晓明省长主持召开的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下简称工改)专题会议精神,落实自贸港建设早期安排,实现早期收获,我办以制度集成创新为核心,着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改系统)建设工作,目前工改系统经试运行,已具备全面推广应用条件,为做好系统的全面推广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时间安排 (一)2020年6月30日起,全省开展工改系统应用集成合练。 (二)2020年8月1日起全面正式上线运行。 二、工改系统全流程全覆盖应用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范围。项目覆盖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审批事项范围。事项覆盖从立项(备案)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事项(含党政部门办理事项和市政公用设施报装事项),技术审查、评估评价等中介服务事项通过我省中介服务超市平台办理,并与工改系统对接,实现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应用。 (三)审批权限部门范围。事项审批权限覆盖省、市(县)、区和我省重点园区等四类各级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强制线上审批。自6月30日起,凡属于以上应用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涉及的审批事项必须“进流程,进清单”,通过工改系统进行线上申报和审批,各级审批权限部门不得体外循环。各审批部门和各申报项目企业(群众)线上审批或申报遇到的问题,可在6月30日至7月31日的集成合练期间及时提出,便于技术人员对工改系统修改完善,确保8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 (二)大力推进无纸化审批。各级审批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工改系统在线申报,以申报材料电子化(电子印章)、电子证照深度应用等方式,按照省里无纸化审批工作的统一要求,逐步取消纸质材料(或批文),推进全程无纸化审批,避免线上线下重复提交申报材料。 (三)做好系统应用相关服务保障。 1.各市县、各部门应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各类媒体提高工改系统知晓度,主动告知企业(群众)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理途径、方法和综合窗口咨询电话,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网上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2.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局)应采取多种形式帮扶、指导企业群众网上申报,通过设立规范综合受理窗口,提供帮办代办、咨询答疑、流程指引、投诉举报等服务,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群众)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的问题。 3.涉及工改的省级主管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继续开展各自领域的审批业务培训,切实指导提高市县主管部门审批能力和服务水平。 4.省大数据管理局做好技术服务保障工作,保障系统稳定流畅运行,及时解答和完善系统使用过程反馈的各类问题。 5.省工改办继续做好工改系统的督促整改和协调服务工作,为系统集成合练和全面正式上线运行提供保障。 (四)严格责任追究。 根据“线上审批是常态,线下审批是例外”,以及“清单之外无审批”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相关部门和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及问责。 1.违规增设审批事项、前置条件或审批要件的; 2.违规在工程审批系统以外进行审批,或实时流转存在问题的; 3.通过线下审批线上凑数据、违规暂停等形式主义做法,造成工程审批系统记录审批时间与实际审批时间不符的; 4.不按照相关规定实时、真实共享审批信息的;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的。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无纸化受理事项范围 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实行无纸化受理。 二、无纸化受理方式 有关企业请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光盘或U盘)交我厅行政审批处(广西建设大厦一楼)按程序上传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办。 三、查询方式 有关企业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首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注册查询受理审查进度,打印受理单。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2020年6月28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信息更正流程实行数据分级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监管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0号)和《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的项目信息监管,提高工程项目数据质量,现将规范省级平台项目信息更正流程,实行项目数据分级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规范信息更正流程 自7月1日起,省级平台的“更正项目信息”功能模块上线运行。企业登录三库后,进入功能菜单的“项目信息核实”,选择“更正项目信息”即可使用。各有关单位应统一按照以下流程,规范项目信息更正的办理工作。 (一)提出申请。省级平台已入库的项目信息与实际不符的,项目参建单位(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通过该功能模块,选择待更正的项目和环节信息,填写需更正的内容,向核发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在线提交更正项目信息申请。 (二)初审。受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通过或不通过的意见。初审不通过的,通过系统退回并注明理由。初审通过的项目信息,自动进入省级平台“更正项目信息公示栏”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信息,受理部门应予以核实,确认有误的通过系统退回并注明理由。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信息,由受理部门在线提交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 (三)审核。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本市经初审的信息,以及本级直接初审的信息,在省级平台在线提交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复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上报的信息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在省级平台予以更正。未通过复核的,通过系统退回并注明理由。对于已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全国平台”)的项目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经同意后在全国平台更正。 二、 实行数据分级管理 为便利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主体掌握工程项目数据的审查情况,有效应用工程项目数据,自7月1日起,省级平台对新建和补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实行数据分级管理,对工程项目数据的等级进行标记和展示。具体如下: (一) 等级类型。 根据全国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工程项目数据按照数据审核部门层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B级数据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C级数据由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 定级依据。 2019年12月1日前已进入省级平台的项目数据,其各业务环节的“数据等级”统一暂定为D级。2019年12月1日之后进入省级平台的项目信息,按照数据审核部门层级自动生成“数据等级”。 (三) 数据定级。 对于暂定为D级的工程项目数据,项目参建单位(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可通过省级平台的“项目信息核实—数据定级”功能模块申请数据定级,并提交至核发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数据自动定为该主管部门对应的“数据等级”。 三、 严格项目信息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省级平台的项目信息真实有效,防止虚假信息进入省级平台。对于项目信息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应将其不良行为录入省级平台的诚信库予以公布。对于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市场主体,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录入省级平台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9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级权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指南 为方便企业申报,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权限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芜市建函[2020]78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平台 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符合《通知》要求采取告知承诺制的 1、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电子文档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2)《市级权限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承诺表》扫描件; (3)《营业执照》扫描件。 2、相关要求 (1)企业通过省平台勾选相应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无需提供相关材料; (2)企业净资产、技术工人以申请表中企业填报考核,无需提供财务报表及技术工人证件(首次申请以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3)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机械设备应企业自有,无需企业提供设备发票等证明材料,审批部门采取实地核查等方式考核。 (二)不能采取告知承诺制的 1、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电子文档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2)《营业执照》扫描件; (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 2、相关要求 (1)企业通过省平台勾选相应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无需提供相关材料; (2)企业资质申报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自申报之日前2年内不得在2家(含申报企业)以上企业任职; (3)企业净资产、技术工人以申请表中企业填报考核,无需提供财务报表及技术工人证件(首次申请以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4)资质申报主要人员需为60周岁以下,且在申报企业参保。以申报之日往前推算,主要人员参保时间首次申请至少1个月,增项至少3个月。无需企业提供参保证明材料,审批部门通过协助核查等方式审查; (5)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机械设备应企业自有,无需企业提供设备发票等证明材料,审批部门采取实地核查等方式考核。 (三)延续的申报材料及要求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提交延续申请,一套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项应同时提交。若有不能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项,需申请注销后再行申请其它资质的延续。 申报材料及要求同本指南“(一)符合《通知》要求采取告知承诺制的”,无需提交《市级权限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承诺表》扫描件。 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20年6月22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有关建筑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资格有效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做好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工作的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建筑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经研究决定,我厅核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等企业资质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1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建筑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各市(州)和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告规定,延续其核发的建筑企业资质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3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全市范围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 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 号)、《上海市行政 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 4 号)要求,本市自 2020 年6 月 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深化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告知 承诺改革措施,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注册的建设工程企业在申请以下行政许可事项时,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涉及公路、通信、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除外。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2.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许可 3.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4.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许可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 二、其他改革举措 在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再对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在自贸区范围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审批。 三、申请方式和流程 企业申请资质时,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网通办栏目,部门入口市住建委频道“行政许可”专栏,建设 工程企业资质许可“立即办理”中进行申请事项的网上申报。申 请企业在网上申请并填报申报信息后,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由 系统自动受理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并公告。申 请企业使用数字证书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立即办理”栏 目下载并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具体办事指南可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栏目中获取。 申请企业如不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行政审 批程序申请资质。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1.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企业的承诺内容和资质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 业承诺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 审批决定,企业 3 年内不得申请同类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 批决定;发现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 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 审批决定。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五、诚信管理 企业如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将其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相关信息列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六、其它 原《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8〕795 号)自 2020 年 5 月 31 日起废止。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