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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07页

共1413条记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及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的有关规定,我委于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开展2020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及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或图纸报审专用章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       2.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2019年度工商年检合格。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单位地址(住所)、注册资金等内容一致。       二、材料报送       各有关单位通过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EI6.0)上报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企业社保信息(附件2)、承诺书(附件1)等相关材料,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操作说明(附件3)。联系电话:55595392(只限资质监督检查期间)。        三、时间安排       报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确保报送企业备案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报数据将作为今后勘察设计资质审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2.此次换发2020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或图纸报审专用章与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申报相关联,请企业按时上报统计年报,凡未按规定要求上报2019年度统计年报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不予换发相应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       3.本次监督检查将对企业所申报的技术人员进行自动查重,已经离职的技术人员,各单位应及时在资质管理企业版中进行调离,调离后上报有关备案数据。企业在上报年度监督检查表前应自行对本单位技术人员进行查重,如存在人员重复将不能顺利上报。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上述时间安排,报送备案材料,避免影响换章工作。       五、核查结果       1.对于监督检查合格且按时按要求报送统计年报的单位,换发2020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       2.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予换发2020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且不予开具出京诚信证明。       3.监督检查结果将在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网站公布。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质监督检查和换章审查,切实加强领导,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此项工作,避免影响本单位正常的市场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1、承诺书                  2、企业社保信息                  3、操作说明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1月13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和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启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办事,释放建设领域企业市场活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决定启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用电子证书范围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的及省内各市州、兰州新区和甘肃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以下10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A、B、C)考核合格证书。        二、启用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启用电子证书, 2020年1月1日至2月29日为过渡期,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同步发放使用。2020年3月1日起,省市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全面启用电子证书,停发纸质证书,已发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今后办理资质核准、延续、增项、变更等业务时,仅发放电子证书。        三、电子证书的获取和应用        企业通过登录甘肃省住房城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端,进入“企业资质申请”--“电子证书打印”进行在线打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对核发的电子资质证书予以认可。        四、电子证书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或省内具有许可权限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为A4竖版格式。企业资质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资质类别信息、识别二维码、有效期、发证机关签章和批准日期;有关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人员基本信息、职务、岗位、识别二维码、证书编号、有效期。        五、电子证书的验证方式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或“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jt.gansu.gov.cn)网站查验,也可通过扫描电子证书上面的二维码进行查验。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把企业资质许可。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化技术,加强后端审核,明确相关许可部门的责任和责任人,同时完善甘肃省住房城乡建设公共平台信息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行政许可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市场联动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对发现申请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该企业及法人记不良信息,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推送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及法人纳入失信主体,抄告有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三)加强组织实施。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积极与所在市州政府的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联系,完成电子印章合法性认证。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电子印章使用部门和人员,及时改进和完善监管措施,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确保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和从业人员资格电子证照顺利实施。        (四)各市州在电子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政务服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联 系 人:魏  玮          联系电话:0931-8929351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行电子证照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审批服务便民化,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427号),决定在全区住建系统全面推行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电子证照的范围包括:1 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证书;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资质证书;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4、安全生产许可证;5、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6、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设计乙级、丙级资质证书;7、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证书;8、建筑业企业二级、三级资质证书;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10、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11、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12、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1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三类人员)考核证书;14、建筑施工特种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考核证书。        二、原纸质版证书从建设云平台及国家资质证书打印系统中直接导入,生成电子证照;对证照信息不全,无法正常识别的证照,按照各级审批权限,重新从系统申报,经审批部门审核认定,并生成电子证照。        三、电子证照从2020年1月10日起全面实施,2020年3月1日前,电子证书和纸质版证书可并行使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0年3月1日起,自治区、各地(州、市)权限内审批发放的原纸质版证书全部作废。企业和个人申请审批通过后,自动生成电子证书,可自行下载和打印电子证书。        四、2020年3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从事招投标、建筑领域等相关活动,主管业务部门不再要求提供纸质版原件,直接从建设云平台中查询或通过扫描二维码直接查询。        五、电子证照推行后,各地(州、市)不得以任何理由,颁发纸质版证书,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电子证照推行过程,如有意见,可向我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联系人:田 霆    联系电话:0991-2810173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3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进皖企业”)应在建设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后,根据需要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二、进皖企业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登录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企业、人员基本入库信息。登记信息无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实行“谁登记、谁负责”原则,进皖企业应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相关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时,应将企业申报材料与企业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待信息核实并更正后,方可办理。        四、中标或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且变更后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业绩等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变更信息由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发布。        五、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政务服务网事项清单,加强进皖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质量安全、诚实守信等事后监管,不得擅自设置“变相审批、登记及备案”门槛。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同时废止,已下发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成为大势所趋。一是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是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省持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步入常态化,这就要求主管部门不断创新和改进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从而激发建设工程企业发展活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助推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二是全国范围内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已取得良好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2018年1月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西、河南、四川、陕西等7省(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2019年4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推行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全国性告知承诺审批正式登场。浙江、上海等省(市)也先后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中开展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实行以来,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降低政府管理运行成本和企业商务成本,改善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三是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优势明显。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由原来的事前实质性审查改变为形式性审查,事前审查改为事后核查,实现了快速准入,极大地缩短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审批手续,提高了审批效率;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改变了“重审批、轻监管”和“重管理、轻服务”的模式,使申请人清楚了解行政机关对其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引导申请人接受法律的指引,自觉遵守法律,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为完善资质标准体系、优化资质审批流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提供了支撑。因此,扩大试点范围,在全省范围内扩大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8年6月,我厅制定《山东省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方案》,确定房地产二级、三级、暂定级资质和17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在全省29个国家级功能区内开展试点。2019年4月以来,我厅总结全省试点地区经验,在掌握实情、找准问题、补齐短板、明确工作方向的基础上,积极借鉴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于2019年5月形成了《通知》初稿。        为了让政策措施更接地气,向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省建筑业协会征求意见,并通过发函、由市级主管部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部分企业代表意见。《通知》明确了修订办事指南、完善审批系统、试行告知承诺审批等工作步骤,内容与2018年试点方案相比,主要有三方面改进:一是实施范围由全省29个国家级功能区扩大到全省行政区域;二是实施方式由企业自愿选择改为试点资质类别全面实施;三是实施流程由申请人经核实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改为公示合格后发证即可从事被许可行为。6月13日-19日,通过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议,提高了政策的认可度。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总体要求、试点范围、试点审批流程、工作步骤、工作要求五部分,集中体现了“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对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有明确指导作用。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了推进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提高服务效能。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逐步实现服务标准化和智能化。二是简化审批流程。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所应满足的审批条件,企业作出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符合承诺条件的全部材料,审批机关根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三是加强批后核查。强化批后核查力度,对企业承诺内容及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实现对承诺内容核查全覆盖。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        (二)明确了告知承诺审批的试点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对省厅负责审批的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幕墙、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三级、市政公用工程三级、机电工程三级、钢结构工程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三级、古建筑工程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三级、环保工程三级、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等12项资质全面开展告知承诺制审批。        (三)明确了告知承诺审批的工作流程。一是申请。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单。二是公示。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发证。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四是核查。发证后2个月内,审批机关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相符的,向社会发布核查公告;申请人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明确了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时间节点。2019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2019年9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完成告知承诺审批系统相应模块开发,完成办事指南等告知承诺审批配套材料,并选择申请单位进行测试。2019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建厅全面推行电子证照        12月30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证照系统部署完毕,上线运行。电子证照的推行使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在住建部大力支持和省政府办公厅指导推动下,省住建厅科学谋划,积极主动,全力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成为全省首批推行电子证照的部门。        推行的电子证照涵盖省住建厅和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房地产开发、工程造价、安全生产许可等14类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注册及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的推行使用,可以让政务服务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不仅能提高审批和服务效率,也能增加办事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电子证照的推行使用大大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减轻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提高了办事效率,原有纸质证书,从管理部门收集照片、打印证书、粘贴照片、盖章,程序多、时间长。实行电子证照后,管理部门审批后的资质和相关人员资格信息推送至电子证照系统,即可生成证书,实现实时在线办事日常化。同时电子证照面向社会开放证书信息查询,各级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只需在网上进行查验,不用再对纸质证书进行核验、不用收存复印件,可以有效防止假证在市场的流通,并有效遏制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扣证行为,切实为企业和持证人员带来便利。        推行使用电子证照简化了管理部门的审批流程,提升服务监管质量,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充分利用电子信息独有的迅捷性和便利性,提高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同感,营造健康有序、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厅政务服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转型发展,现就优化企业资质管理,提出如下措施: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总承包资质所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可以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按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核定(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详见附件)。   二、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装配式施工能力,其技术负责人及2名以上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生产企业,设计产能需达到年产预制部品部件10万立方米以上,具备生产预制楼梯、叠合楼板、复合外墙板、内墙板、阳台板、空调板及其他预制部品部件的生产线、养护窑、产品堆放场地及各项管理制度等条件;对于木结构建筑生产企业,设计产能需达到年产木结构部品部件1万立方米(或木结构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烘干、生产、加工制作、安装及各项管理制度等条件。 三、对列入年度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录,且上一年度省外产值占总产值比例达到20%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通过从省内其他建筑业企业,引进具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的注册建造师,直接申请核定相关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引进的注册建造师2年内不得转注册。  附件: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