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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348条记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管理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落实“数字住建”工作要求,提升平台管理质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我厅对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及审核管理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入全国平台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项目相关环节信息,可在省一体化平台申请补录工程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省一体化平台推送至全国平台。全国平台补录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二、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全国平台中工程项目信息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分级对象具体到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        (二)优化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级范围        工程项目信息主要用于企业进行资质申报、招投标等工作。为进一步拓展工程项目信息使用范围,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我厅在省一体化平台“全国平台数据等级升级”模块中,增加“投标”作为升级用途选项,扫描件上传中增加“承诺书”(附件1),由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级申请单位对升级用途作出承诺。施工、监理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需求选择升级用途,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应佐证材料,提交给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完成全国平台相关项目数据等级升级工作。        (三)落实工程项目信息逐级审核        落实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级逐级审核。对于企业提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申请的项目,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确定数据等级(A、B、C级)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企业申请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为A级前,必须先将项目信息依次升为C、B级,分别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申请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为B级前,必须先将项目信息升为C级,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将永久保存。工程项目信息一旦标记为A级,其业务环节信息不可再作修改。        (四)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企业在省一体化平台中提交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数据等级升级、业绩指标细化等申请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项目信息数据审核责任,严格办理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事项,提高审核效率,保障数据质量。江苏省行政区域外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应按照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当地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结合项目监管信息、实名制管理信息、城建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认真核实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并对上报指标进行核验。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或函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式核实确认。电力行业工程项目信息,企业在省一体化平台上传材料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函询业绩真实性,网上审核并确认。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权力监督,健全责任追溯机制。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市、区)业务条线工程项目信息审核人员的权力监督,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权力寻租行为。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加大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省一体化平台中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约谈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全省通报弄虚作假企业并列入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强组织领导,夯实数据监管责任。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及审核管理工作,建立项目信息初审、复核两级审核管理机制,明确工程项目信息管理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审核人员应为在编人员),各业务条线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数据等级升级和业绩指标细化审核账户不超过2个,相关审核主体出现变更的须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提出申请,审核账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维护。要加强对下辖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内容的指导监督,严格落实“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内部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流程,压实审核人员责任,强化项目信息数据监管,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业务条线现有的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审核账户(附件2)及后续拟审核人员信息(附件3),于2025年2月28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业绩指标库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齐银涛,025-51868872                       杨 程,025-51868742            附件:          1.承诺书.docx          2.现有工程项目信息审核账号人员信息汇总表          3.拟申请开通工程项目信息审核账号人员信息汇总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2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补充通知如下。        一、重点核查对象        根据建办市〔2024〕52号要求,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
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
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智能化审批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
的企业;        (五)发生注册人员转出的企业;        (六)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二、核查结果处理        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要求,由企业更新标注状态启动自动核查,取消标注。        三、核查结果应用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标注“资质异常”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不得以被标注“资质异常”的资质项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        (四)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
异常”的其他类别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        本补充通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8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预警比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下简称3号文)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促进工程监理企业持续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情况开展系统比对和预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运用信息化手段,将监理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数量及专业指标嵌入系统,定期与注册在本市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有注册执业人员信息进行比对。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经系统比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本市工程监理企业,在系统中标注“资质异常”,并在其下载打印的电子证书使用件上同步标注。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门户网站查询中心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查询”栏目中向社会公开标注“资质异常”的本市工程监理企业信息。 四、被标注“资质异常”的本市工程监理企业,根据3号文要求,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依法发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及相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使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本市工程监理企业。 五、本市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指标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可通过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建设工程资质审批系统(076板块)企业申报端,查询本企业的资质异常标注信息。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整改。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月17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录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和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业绩信息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业绩补录时限 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市政工程和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下同)业绩信息,以及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的补录截止时间,由《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规定的2024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企业业绩信息表和个人业绩信息表的录入及审核工作仍按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闽建许〔2024〕8号)执行,暂不设截止时间。 二、优化业绩补录流程 (一)简化入库流程。从2025年2月15日起,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补录或相关环节信息补充完善工作,由参建单位按规定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补录,提交并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后,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正式展示并推送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相关信息的数据等级统一暂定为D级,无需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即可推送展示。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入库后按闽建筑〔2024〕5号的有关规定申请数据等级调整。 (二)强化环节信息采集。从2025年4月1日起,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专业工程的项目信息实行分阶段采集。项目完成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阶段后,参建单位应当在相关环节完成3个月内完成环节信息录入。逾期未录入的,相关信息将无法推送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其中,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签订等阶段在2024年9月1日前完成的,项目相关环节信息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补入完成。 (三)缩短公示时间。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入库效率,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业绩管理等工作,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补录、环节信息补录、数据等级调整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公示期,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3个自然日。 三、强化事后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补录和环节信息补充工作实行企业诚信承诺负责制,由录入企业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相关信息一经正式推送至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不得随意更改。若企业发现信息存在错误或缺漏的,应当按照闽建筑〔2024〕5号文规定开展信息勘误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实事求是原则补录(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省住建厅将开发应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大数据分析和数据异常预警功能,加大对数据真实性的分析筛查和风险异常预警。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严厉打击工程项目信息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企业参与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等惩戒措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1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数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进一步加强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工程数据信息管理,完善数据信息补录、修正、等级提升等相关工作机制,优化行业服务,提升办事效率,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信息管理范围        省监管平台工程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以及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包含基本信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数据信息管理主要包括数据补录、数据修正、数据等级提升等,其中施工图审查信息修正依托湖南省施工图审查系统办理,其他均依托省监管平台申请办理。        二、办理流程        (一)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补录、修正等事项。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补录、修正等事项由项目属地办理相应报建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为“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信息补录、修正等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核实,核实属实后应在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审核办理。        (二)工程项目业绩信息补录、修正事项。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原则上应在线上办理相关业务时同步生成。如确需对工程项目数据进行补录、修正,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线上办理事项变更。线上办理相关业务同步生成的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修正,由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在省监管平台及时办理变更。        2.其他信息补录修正。基本信息、合同信息、招投标信息、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及线下办理的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补录或修正,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核实,核实属实后在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办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在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项目相关环节信息,应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补录工作。        省监管平台中,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下的专业分包,以及电力、民航、矿山、冶金、农林等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信息的补录、修正事项参照上述流程执行。市州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重点把握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立项、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环节,通过现场踏勘、调阅档案资料、平台信息共享,及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审核等方式,对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        (三)工程项目业绩信息等级提升事项。市州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收到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等级提升申请,要结合项目监管信息、城建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逐级严格审核、确定数据等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需申请提升为A级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正式报告,明确审核结论和公示情况,注明签发人。如相关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非线上办理,且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还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相关行政处罚的佐证资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及相关行政处罚佐证资料核对无误后,将业绩信息等级提升为A级,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数据信息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项目信息数据管理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审核流程。省监管平台对数据补录、数据修正、数据等级提升等情况全过程留痕可追溯。        (二)严格履行程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相关流程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数据补录、修正、等级提升等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应靠前指导服务,对办理过程中的各类疑难困惑做到及时解答、帮扶指导,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全面提高审核效率,确保数据质量。            (三)强化数据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数字住建”工作要求,指导督促企业提高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填报质量,强化招投标监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城建档案移交归档等环节数据联动共享,实现项目信息数据归集和公开,避免企业重复录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数据管理行为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杜绝违规篡改信息等行为,对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投诉       举报途径,及时对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数据信息管理工作的层级监督,于2025年8月底前全面排查本地区在省监管平台中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对发现的虚假业绩信息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质量安全季度督查、明查暗访等对办理数据补录、修正、等级提升等事项的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不属实的,据实删除或修正该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全省通报并抄送相关部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明确负责业绩信息管理的人员,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本地区业绩信息管理工作账号需求,于2月21日前将本地区账号申请表(见附件)电子版及盖章件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数据补录、修正事项有关工作流程与省监管平台相关功能上线同步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建筑管理处联系电话:0731-88950065、88950168        建设监督处联系电话:0731-88950172        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0731-88950075        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731-88950170        数字城建档案中心联系电话:0731-88950025          附件: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业绩信息管理账号申请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4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        为做好我省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注册地为我省的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报送流程和时限        我厅委托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分别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应分别按照《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附件1)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附件2)要求填报本单位2024年度统计调查内容,并每月填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领域就业人员情况。        (一)年报。各有关企业应于2025年2月28日前通过住建部网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        我厅将组织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共同对全省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月报。各有关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三、工作要求        (一)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要将统计调查工作要求传达各有关企业,加强业务指导,督促企业按时填报统计报表。        (二)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统计调查工作,实事求是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严格按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间的逻辑关系,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        (三)对拒绝参加统计调查、经催报后仍未按时填报统计报表、填报数据质量不高的企业予以督促和通报,列为差异化监管对象,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        联系电话: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0898-65343591,建筑市场监管处0898-65221055;省勘察设计协会0898-65390492,省建设监理协会0898-65348976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2.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3.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4.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