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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19页

共1457条记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精神,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进一步规范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首都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和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建立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即日起至2019年1月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按职责负责组织本行业内的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的查询服务,指导、监督各区人力社保局对辖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存在“挂证”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整改,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应于2019年2月3日前,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纠工作进展情况,逾期未报告的视同已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将本行业的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后,于2019年2月15日前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汇总后形成我市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0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的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排查专业技术人员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对信访投诉举报和排查出的“挂证”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市人力社保局指导、监督各区人力社保局对辖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挂证”问题突出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参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对责令限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启动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对核查后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且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三)统计报送(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底) 自2019年3月起,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将本行业上月完成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附件1),于每月2日前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于2019年7月初按职责分别完成本行业全面排查工作情况总结,于2019年7月10日前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汇总后形成我市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5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首都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共同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协同联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专项整治工作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从严查处,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其重新申请注册许可时进行重点审查;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其申请企业资质延续、增项、升级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三)严格职业资格事前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审核工作,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 (四)强化信息公开与事中事后监管。针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附件2),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核实并查处;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被查处的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并公布其不良行为,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加强教育宣传与广泛普法。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扩大工作影响力,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执法人员要积极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将普法贯穿于排查、执法和整改全过程,从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识。在首都建筑市场营造不敢违法、不想违法、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六)总结经验注重长效。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梳理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查找根源,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实现制度化、常态化。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019年1月11日 附件: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附件:附件2专项整治工作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第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晋城市规划局,各市财政局、消防支队,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8〕112号)要求,整合和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全面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实现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施工图审查范围 省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与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求的工程;需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特殊建设工程(不含涉密、交通和水利工程项目)。 二、做好图审机构认定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有关规定,对全省24家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住建、消防、人防、气象审查能力联合认定,同时,各审查机构要明确1名消防专业负责人,消防设计审查人员要具备消防施工图审查能力。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申报资料于2019年1月30日前报送省住建厅质量安全处。申报资料如下: 1.山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申报表(一式两份)。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专业审查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等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4.消防、人防审查人员信息表。 5.本单位专业审查人员聘用合同。 2019年2月底前,省住建、消防、人防部门将进行联合认定,并在网上公布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名录和业务范围。经认定的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统一负责住建、消防、人防、气象等技术审查事项,同一个建设项目施工图各项审查统一委托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未认定前,消防和人防审查暂由原住建厅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 三、实施施工图数字化审查 自发文之日起,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通过山西省投资项目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签订委托合同、施工图审查、备案和全过程监管等工作。 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情况报告书,通过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平台提交建设单位,并报住建、人防、消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机构改革期间,消防管理部门对依法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情况报告书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许可决定。 鉴于我省目前不具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能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会同消防、人防等部门,一并委托国内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图审机构进行,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 四、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各市财政部门要将施工图审查事项列入各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将所需审查服务费用纳入各市政府财政预算。 各市住建部门要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规模,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通过全省施工图数字化图审信息平台,采取竞争方式选定审查机构,并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原则上公共财政承担首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和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需要重新进行审查的费用,建设单位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 五、加强审查机构监管 各市住建、消防、人防部门要通过平台加强图审全过程监管,规范图审行为,建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审查质量、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价制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审查质量抽查,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公布。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季报制度,每个季度末将施工图综合审查情况上报省住建厅质量安全处。 联 系 人:牛文涛 联系电话:0351-3580074 3070624(传真) 电子邮箱:sxzlaqc@126.com 附件:1.山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申报表 2.消防审查人员信息表 3.人防审查人员信息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消防总队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与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企业在申报相应资质时仅需在系统中填报人员信息,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初始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企业无需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仍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要求,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关事项要素已作了调整,请各单位及时进行认领,并按新要求执行。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的规定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3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泰州市建工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部署,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底联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已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现了全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库与社会保险交纳数据的对接工作,查处“挂证”行为已有成熟的技术手段。因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用人单位和个人,引导、督促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挂证”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2019年1月底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将按“通知”精神进行处理。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比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缴纳数据工作,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行为的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各自行业所属企业和个人的宣传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调查。 本次专项整治涉及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总牵头,并负责注册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挂证”专项整治工作;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的“挂证”专项整治工作;工程造价总站负责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挂证”专项整治工作;稽查办负责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注册中心负责受理“挂证”人员的注销申请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工作安排 我省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都必须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进行,2019年1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总结本行业自查自纠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汇总后于2月20日前按规定上报;2019年2月至6月进行全面排查;2019年9月底前完成指导监督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邮箱: 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025-51868738,jiangsujgc@163.com;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025-51868546,340357561@qq.com;注册造价工程师:025-51868985,JSGCZJ@163.com;证书注销办理:025-51868916,jskszczx@163.com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咨询、投诉、举报电话:025-12333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通信管理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18〕2763号),规范委托许可行为,确保行政许可质量,提升办事效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审批监管 (一)提高思想认识。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工程建设管理改革的重要任务。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审批。 (二)加强层级监管。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建立行之有效的委托许可监管制度。我厅将对各地审批的结果,采取网上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管和动态核查。 (三)强化责任担当。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批工作效能监察,切实做到规范审批、提速增效,服务企业。对违规审批或经举报查实其他违规情况的,我厅将予以警示,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委托许可权限。 二、规范办理流程 (一)对实行“智慧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系统审批通过后在我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自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二)对“电子化审批”中涉及并联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并对企业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后提交省有关部门初审。经省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再提交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经审批通过的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对“电子化审批”中不涉及并联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在我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自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三)优化资质证书打印流程,实现企业“不跑路”。智慧审批及电子化审批通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新申请、增项、延续等)事项,经公示无异议并公告后,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加盖公章)及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快递至我厅窗口,并由我厅窗口打印证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快递寄回,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并收回旧证。同时,我厅将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应按照“即办件”规定办理。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企业提交变更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24小时)办结,厅窗口负责打证,即将证书快递至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并收回旧证。 (五)对2018年12月3日之前通过智慧审批及电子化审批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在公示期内存在投诉的,由我厅行政审批办依法依规处理。12月3日以后通过智慧审批及电子化审批提交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公示期内存在投诉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系统自动分办至相应的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企业申请资质暂不公告。对投诉内容经核查不属实的,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公告;对投诉内容经核查属实的应不予公告,并在系统中对申请企业限制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由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各市、省直管县核实后将完整案卷资料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由我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提高服务水平 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委托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8〕2763号)的要求,抓紧编印委托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和告知单,载明许可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许可时限等,并通过本部门、政务中心网站发布。 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审核、审批人员要尽快熟悉智慧审批(省厅委托)和电子审批系统(省厅委托),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能力,做好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引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辖区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我厅确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深入政务服务窗口,开展委托许可工作指导、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工作。需要我厅组织的,相关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二)我厅将于近期与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委托实施过程中有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联系人:张晓燕;联系电话:0551-62871504、62871513(传真)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自2019年3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将加强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进行。 (三)坚持源头治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四)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 (六)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地区行业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附件下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优势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政策扶持力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设区市交通局、水利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当前统一放开全国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我省建筑业企业整体竞争力偏弱,拓展省(境)外市场能力不足等实际,为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水平、扶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引领带动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追赶超越、跨越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52号)、《关于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陕建发〔2017〕3号)精神,学习借鉴四川、河南、广西、安徽等省市的经验做法,切实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市〔2010〕210号文件明确的“取得建筑、公路、铁路、市政、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取得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要求落到实处,持续释放政策红利,现就做好列入省级重点扶持的优势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政策具体明确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已取得建筑、市政、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注册地在陕企业,可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上述其他施工总承包和对应专业承包最高等级资质。 (二)央企及外省大型建筑企业总部整体迁移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分立成立子公司在陕落户的,可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市政、公路、水利水电、电力、机电等类别施工总承包和对应专业承包最高等级资质。 (三)已取得建筑、市政、公路、水利水电、电力、机电等类别任意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上述其他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对应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其中涉及桥梁、隧道、输变电、钢结构等多个专业资质的仅限二级)。 (四)外省及本省特级资质建筑企业在陕成立子公司,或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陕行政区域内贫困县成立子公司,可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市政、公路、电力、机电等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对应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五)已取得建筑、市政、公路、水利水电、电力、机电等类别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上述总承包对应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其中涉及多个专业资质的仅限二级)。 企业申请上述施工总承包和对应专业承包资质时,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除外,涉及交通、水利类别资质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申请企业名称、已有资质类别和等级,及申请获批的资质类别、等级等内容函告省交通运输厅或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许可的资质,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扶持政策给予办理。省级扶持重点优势企业当年有效,国有、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凡纳入政策扶持内的企业,应做出“五年内企业不迁出陕西(贫困县企业不迁出注册所在地)”的承诺,注册地在陕省级重点扶持企业资质分立省外成立子公司的,原企业申请所分立出去的资质增项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施工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见附件。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特级资质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对应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时;一、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申请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时,需通过陕西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入企业资质申报系统,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后提交,打印系统自动生成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递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办理,不再对资质标准的相关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人员社保、代表工程业绩等)进行考核。 (二)央企及外省大型骨干企业总部整体迁移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分立成立子公司在陕落户的优势企业,需提供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报告(说明企业总部迁移、在陕落户及整体发展战略布局,及现有施工总承包类别和资质等级,申请工程总承包资质和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等级等相关情况),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审签后,通过陕西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入企业资质申报系统,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后提交,打印系统自动生成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直接递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办理,不再对资质标准的相关指标进行考核。 (三)外省及本省特级资质企业在陕成立子公司,或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陕行政区域内贫困县成立子公司,申请相应资质时需通过陕西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入企业资质申报系统,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后提交,打印系统自动生成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递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按照申请资质的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对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指标进行审核。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细化监管措施,及时通过网上核查、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加快数据归集共享,公开企业资质申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做到件件有结果,回应群众关切。 (二)加大查处惩戒力度。对通过弄虚作假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未履行承诺提前迁出注册所在地的企业,纳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重点监控对象,给予市场准入限制。 (三)规范企业资质变更。对依据本通知获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其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许可的,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进行重新核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许可。 附件:工程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序列资质对照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水利厅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