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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19页

共1365条记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健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业绩库,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与管理智能化,方便企业办事,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定于2017年6月1日起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下简称工程业绩)信息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业绩信息填报方式 工程业绩信息由承担该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一次性填报。个人工程业绩由系统从企业填报的工程业绩信息中提取生成,系统不接受个人业绩填报。 工程业绩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或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入库。在“浙江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中通过审查、数据记录完整的工程业绩,可自动关联到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信息,不需要另行填报。对于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或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入库的工程业绩信息,补充填报竣工资料信息后,可作为申报勘察设计资质升级时的企业业绩。 凡注册在浙江省内的所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已在我省“四库一平台”备案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全国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V5.0最新版”填报工程业绩信息。 企业申报勘察设计资质需要使用未在本省备案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业绩时,需由我厅提请企业或项目所在地省建设主管部门核查通过后入库。 二、工程业绩信息填报内容 工程业绩信息需要填报工程概况和规模等级、项目参与人员、勘察设计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扫描件、竣工证明扫描件等。其中,项目参与人员必须明确该人员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角色。 三、开展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预审核服务 为方便企业申报资质,减少资质申报过程中的材料往复,逐步实现资质申报智能化,本系统提供各专业、各资质等级所需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预审核服务。各勘察设计企业可以通过本系统申报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预审核。对于入库信息已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专业类别、从业年限、职称等级,并拥有相应规模、相应数量个人工程业绩的技术人员,可以通过预审核确定为相应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申报时直接调用该预审核结论,不再需要进行专家审查。根据现行国家规定,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所需工程业绩五年有效,勘察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预审核结论有效期与勘察工程业绩有效期关联;设计资质申报所需工程业绩有效期目前国家未作规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预审核结论长期有效(国家调整政策后从其规定)。 四、工程业绩信息填报要求 工程业绩信息必须客观真实,企业应对填报的业绩信息真实性负责。本次入库的工程业绩信息在“四库一平台”上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今后在资质管理中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依法对虚假信息关联的资质申报进行处理。 全省各级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属地企业工程业绩信息填报,并负责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对工作。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我厅统一部署,督促指导本地企业指定专人及时、准确填报信息。 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组织培训等工作另行通知。 联系咨询QQ群号:460760581,618805649。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要求,做好通信工程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应会同同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二、企业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在原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有效期内承担的工程,符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凡于2015年3月2日前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自2018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同级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根据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增加有效供给,提升设计服务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取消原民航行业“机场总体规划工程”“场道、目视助航工程”“通信、导航、航管及航站楼弱电工程”“供油工程”4项专业资质,调整后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只保留行业甲级、乙级资质,不再设专业资质。 2.下调原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行业甲级资质人员总数由61人下调至38人,行业乙级资质人员总数由38人下调至20人,调整后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详见附件1。 3.调整原民航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乙级设计企业在申请甲级设计资质时,企业业绩由2项4D机场调整为2项新建4C运输机场,调整后的民航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详见附件2。 二、民航行业乙级设计企业在申请甲级设计资质时,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考核其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不考核其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的要求。 三、现有民航行业工程设计的行业、专业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其承接业务范围以原资质许可范围为准。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直接换发有效期5年的相应级别资质证书,供油工程专业资质可以申请换发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资质。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民航供油工程设计业务。 四、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业务。 五、除本通知规定外,申请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其它事项,仍执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企业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民航行业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和处理建议及时报送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七、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航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原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2-16、附件3-16、附件4-16)同时废止。 附件:1.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2.民航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7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结果数据深入应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完善“省一体化平台”监理项目数据库建设、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业绩申报和认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均以“省一体化平台”项目数据库中的业绩为有效业绩。“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江苏监理企业的项目信息均通过“省一体化平台”进行报送。        二、申请其他类别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业绩认定办法,仍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工程监理资质时,对进入“省一体化平台”内企业终审业绩,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内只需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1),备注栏注明“平台关联业绩/平台过渡业绩/平台补录业绩”即可,该项业绩不再进行业绩核查。企业在“阳光平台”内申请资质时可不再提供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监理业务手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业绩证明材料。        四、申请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申报系统的材料,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三项业绩证明材料仍需提供,监理工作总结、监理业务手册可不再提供。        五、“省一体化平台”内企业业绩的申报与认定:        (一)有完整关联记录的工程业绩:是指在“省一体化平台”中“项目登记系统”、“招标投标系统”(应招标项目)、“监理合同备案系统”、“施工许可系统”等环节,项目信息完整关联并完成转业绩审核的工程业绩。        (二)过渡期的工程业绩:是指2016年5月1日前工程已开工并在原“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内完成监理项目备案的工程业绩,该部分业绩需在“省一体化平台”内进行合同补录并完成转业绩审核后可自动进入“省一体化平台”监理企业业绩库。        (三)补录的历史工程业绩:是指2016年5月1日前工程已竣工,且具有施工许可证或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施工证明材料且已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业绩核查的工程项目。        1. 省外历史工程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初步核查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函至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反馈真实有效的核查意见后,监理企业可在“省一体化平台”进行补录,并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确认。        2. 省内历史工程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完成业绩核查后,监理企业可在“省一体化平台”进行补录,并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确认。 上述工程业绩补录监理企业需上传“项目基本信息表”(网上填写有关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单项业绩核查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5)、中标通知书(应招标项目)、监理合同(协议书部分)、施工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原件扫描件;项目补录完成后自动进入“省一体化平台”上的“业绩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业绩自动进入“监理企业业绩库”。        3. 历史工程(含省内、省外工程)实行自愿补录,补录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以在“省一体化平台”中录入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对历史工程进行补录。        (四)转业绩审核需提供的材料:监理合同(系统自动获取)、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原件)、项目基本信息表(系统自动生成),以上材料需扫描上传由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六、资质许可初审机关在受理企业资质业绩申报时,需在一体化平台“监理企业业绩库”中”进行核验。“省一体化平台”内业绩材料无法说明资质申报相应技术指标时,资质许可初审机关可责成申报单位补充相关业绩材料。        七、对于已经在“省一体化平台”内初步完成合同补录、业绩补录的项目,原则上均需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相关手续,获取有关项目编码,方可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联系电话:厅建筑市场监管处,025-51868741。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印发          附件:关于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建造能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吸纳了大量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了大量关联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建筑业仍然大而不强,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落后、建筑设计水平有待提高、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多、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工人技能素质偏低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强化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中国建造”品牌。        二、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住宅品质。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        (七)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八)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一)加快培养建筑人才。积极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加快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300万,2025年达到1000万。        (十二)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        (十三)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        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四)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        (十五)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筑设计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促进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公平竞争,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建筑设计队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        (十六)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保障生产施工安全。积极支持建筑业科研工作,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        (十七)完善工程建设标准。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适度提高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逐步提高标准水平。积极培育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建立强制性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加快标准修订,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加强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信息沟通,建立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八、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十八)加强中外标准衔接。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适应国际通行的标准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差距。加大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和宣传推广力度,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引领,优先在对外投资、技术输出和援建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积极参加国际标准认证、交流等活动,开展工程技术标准的双边合作。到2025年,实现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部有外文版。        (十九)提高对外承包能力。统筹协调建筑业“走出去”,充分发挥我国建筑业企业在高铁、公路、电力、港口、机场、油气长输管道、高层建筑等工程建设方面的比较优势,有目标、有重点、有组织地对外承包工程,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建筑业企业要加大对国际标准的研究力度,积极适应国际标准,加强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履约等方面管理,在援外住房等民生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沿海沿边地区企业合作“出海”,积极有序开拓国际市场,避免恶性竞争。引导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项目融资、设计咨询、后续运营维护管理等高附加值的领域有序拓展。推动企业提高属地化经营水平,实现与所在国家和地区互利共赢。        (二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建筑业“走出去”相关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到2025年,与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工程建设合作备忘录,同时争取在双边自贸协定中纳入相关内容,推进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国际互认。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借鉴国际通行的项目融资模式,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建筑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建筑业改革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加快推动修订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发挥好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自律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2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优化资质审批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我委拟于2017年3月1日起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流程。申报企业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传资质申报资料原件的扫描件,无需提供任何的纸质资料。审批结果可选择EMS邮寄领取或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审批过程无纸化。具体办事流程详见我委网站的建筑业企业办事指南。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范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首次申请、增项、升级、重新核定,不含涉及公路、水运、水利、港务等需要有关部门会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简易换证(设计施工一体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不含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 涉及公路、水利、港务等需要有关部门会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仍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按纸质审批办理。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流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审批从原我委审批系统调整到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审批。申报企业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传资质申报资料原件的扫描件,无需提供任何的纸质资料。审批结果可选择EMS邮寄领取或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审批过程无纸化。具体办事指南详见我委网站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办事指南。        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范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核准;资质延续;遗失补办;资质证书变更;不含资质注销。        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注销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按纸质审批办理。        查询有关办事指南请登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gzcc.gov.cn),选“网上办事”——“办事指南”——“办事机构”——“建筑业管理处”,可以查看各类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业务办事指南。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20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和省厅《转发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16〕10号)精神,为做好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业绩的补录工作,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省厅专门开发业绩补录系统。现将业绩补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业绩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发改部门颁发的开工报告(或开工令)的项目; (二)企业(含省外入闽企业)在我省辖区内施工的、且在2015年1月1日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房屋建筑工程业绩应为2012年1月1日后竣工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应为2007年1月1日后竣工的; (四)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相应类别资质等级的指标要求。 二、补录方法 (一)未办理数字证书(CA锁)的企业,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录“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按照“CA证书使用指南”中“五、数字证书办理流程”办理数字证书。 (二)已办理数字证书(CA锁)的企业,省内企业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录“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省外企业登录“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在“企业工程业绩”-->“补录工程业绩”栏目里逐一完整填报需补录的业绩信息。 (三)企业对填报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签章”按钮加盖企业电子印章确认并上传数据信息,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四)业绩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上传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信息内容进行核验,确实无误的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补录业绩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即通过系统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注意事项 (一)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已有的工程业绩,不再补录。 (二)2011年1月1日后开工且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已有登记的项目,企业在补录时,系统将自动提供本企业施工的项目名称,请从中选择项目名称以供信息对接并补全相关信息,系统中没有的由企业自行填报但需同时上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企业须如实完整填报补录业绩的内容信息,经电子签章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不得修改,企业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补录业绩作为资质审批管理依据,对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的企业将依法处理。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及企业在补录和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请及时通过在线咨询或书面函告省厅行政许可管理处。 省厅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591-8761850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市资函〔2016〕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2016年11月1日前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申报的在我省区域范围的业绩(包括外省企业及央企在我省区域范围的业绩)。 二、核查要求 1.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核查表(见附件)格式要求负责对在本市区域范围的业绩(电子版单独发送)进行核查,并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核查情况统一汇总后报省建管局企业处。 2.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核查工作,严格落实责任,督促相关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逐一到项目现场进行查验,如实记录核查结果,留存能反映工程特点的照片,做到每个项目必查,每项指标必核。每项业绩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 我厅将适时对各地的核查结果组织抽查,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进行核对,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3.涉及到此次核查的地市,相关核查内容由省建管局另行电子版发至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 联系人:邵思茗 联系电话:0571-89892140 传真:0571-89892120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表     2.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7年1月17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升级核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信息数据录入简化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16〕3481 号)要求,现将我市核准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升二级、旧版建筑劳务资质证书延续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准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升二级时: (一)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业绩材料的说明。 1.除提交总包单位《工程中标通知书》外,单独发包或总包单位通过发包确定专业承包企业的,还需提交专业承包工程《工程中标通知书》材料。 2.除提交总包单位《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外,还需提交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材料。 (三)加强业绩核查工作。通过查询全国(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函业绩工程项目所在地等方式(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所有申报企业业绩进行核查,无法确定为真实有效业绩的申报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处理。 二、劳务企业旧版资质证书延续事项调整审批系统。 2017年3月1日起,劳务企业旧版资质证书延续采用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审批。具体要求详见我委门户网站的办事指南(登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gzcc.gov.cn),选“网上办事”——“办事指南”——“办事机构”——“建筑业管理处”,可以查看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办事指南)。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