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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17页

共1365条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我司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修订后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印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以上申请表,并上报扫描件和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3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在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扫描件。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并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需在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三)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需在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扫描件(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 4.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工商核准通知书扫描件。 (四)注销注册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网上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电子数据,由聘用单位将相应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3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五)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的,须填写并网上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电子数据和遗失声明扫描件,由聘用单位将相应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三、注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并打印,签字后将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相应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同时将申请人纸质申请表和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在网上接收申请注册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纸质申请表和照片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对申请注册的材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版进行接收,形成《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汇总表》后上报。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上报的注册申报材料后,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准予初始注册的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注册号)。对准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人员,核发变更、延续贴条,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注册号)。 (五)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注销注册和破损补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销毁。 四、其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作,执业印章由申请人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制作。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原聘用单位有义务协助完成变更手续。若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纠纷解决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军队系统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按照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的职责,接收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四)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010-58933790 传 真:010-58933530 附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资料电子化试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提高我省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建设工程资料电子化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整理标准》(CJJ/T180)以及《福建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技术规程》(DBJ/T13-256)、《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等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时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推送列入移交范围的全套工程电子档案(不适合在线的应进行离线移交,部分不能提供电子文件的,应将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文件加工成电子文件一并入档,同时保证二者一致性)。 二、试点项目要求 (一)各地要积极选择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开展建设工程资料电子化试点,并将试点项目名单书面告知省质安总站。 (二)列入试点的项目,工程电子文件应与建设过程同步形成,鼓励应用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实现参建各方工程资料文件的电子化和在线交互、签批(其中检测报告等数据通过省质安总站“工程项目互联互通中心”获取,具体对接事宜可联系省质安总站;工程资料应实现电子盖章,具体对接事宜可联系省建设信息中心)。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应设置监管账号,方便建设主管部门在线对建设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抽查,不再要求其制成纸质工程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在移交工程档案时,对于试点项目在线直接形成的电子文件部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只收集电子档案,不再要求将其制成纸质文件或缩微品等归档;其他部分仍然要执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接收双套制。 (三)工程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管理要求的软件供应商,提供电子文件管理、交互、传送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福建工程学院等单位前期已开发完成工程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并在部分项目试点应用,各工程项目可按自愿原则选用。 (四)工程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和软件供应商应加强安全风险防范,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收集归档、交互、传输、移交等环节符合安全保密管理要求,保障档案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避免档案资源流失、篡改、泄密或不当扩散。 三、档案接收和管理 (一)各地要抓紧研究出台本地区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接收管理办法,尽快完成城建档案数字化管理平台开发建设,对外公布电子文件接收方式,查验、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工程电子档案,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出具认可文件。电子档案接收后,应按要求转存脱机保管,一式三套(封存保管、异地保存和提供利用各一套)。 (二)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配置设施环境及软、硬件设备,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设施应能保障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内容管理、传输需要。要按照《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基本要求》等规范建立健全档案信息管理安全保护体系。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列入建设工程资料电子化试点的项目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建设工程资料管理信息化水平,为下一步推进建设工程资料全过程无纸化工作做准备。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建设工程资料电子化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城建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所需经费,配备必要工作力量,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三)试点过程中,省厅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各地可根据业务需要联系省厅对口部门咨询: 1.施工阶段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生成工作咨询以及与“工程项目互联互通中心”对接事宜,可联系省质安总站(联系电话:0591-87561529); 2.《福建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技术规程》(DBJ/T13-256)解释工作,可联系省厅科技与设计处(联系电话:0591-87613744)。 3.城建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咨询,可联系省厅综合档案室(联系电话:0591-87672989)。 4.信息化建设技术咨询,可联系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591-87616297)。 (四)各地试点过程有何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向省厅工程处反映(联系电话:0591-87548436,传真:0591-87614739,邮箱:fjgcc2014@163.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不再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由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工作经历、工程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申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应按照修订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17]51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相关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17]5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同时将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试点方案的复函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要求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试点的请示》(浙建政办[2017]73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原则同意《浙江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施智能化审批试点方案》。 请你厅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已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试点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浙江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施智能化审批试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附件 浙江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施智能化审批试点方案 为积极实践“互联网+政务服务”,努力探索“机器换人、智慧办理”的现代化智能政务办理模式,实现传统行政审批向智能化审批的转型升级,结合浙江省勘察设计审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施智能化审批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围绕“更便捷、更高效、更满意”的政务办理目标,以数据库建设为基础,以深化数据应用为关键,通过归并评审条件、简化细化评审要点、量化评审标准,探索“互联网+数据+政务服务”和“机器换人、智慧办理”智能化审批的路子,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和现代化。 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方便和高效原则。企业办事不需前往窗口提交书面资料,可以随时申报资质,可在任意时段直接从单位、居所或任意PC端下载打印纸质证书,实现全程电子化申报和智慧化办理。 二是简化和减量原则。取消初审环节,谁许可谁负责,克服“一事多级办理”的弊病,实现“一站式”办结;优化审批流程,最大程度地简化程序,克服“一事多人办理”的弊病;用尽用全用足数据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填报材料,大幅减少审查中的重复工作量。 三是突出大数据管理和深化大数据运用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和互联网手段,多渠道采集企业相关数据,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中企业、人员、项目、信用四大基础数据库,使资质审批与行业监管能共享共用、尽享尽用数据信息。 四是服务和动态监管并重原则。在简化和方便企业资质申办的同时,利用多维数据的核对,严格把关必须审核的内容,建立审批后动态监管机制,既提升服务又严格监管,引导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 二、试点范围 浙江省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升级、延续、增项、变更、遗失补办及重新核定。 三、试点目标和内容 持续深化“五个零”的“机器换人、智慧办理”智能化审批,通过深化大数据应用,促使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联动,实现实时、有效的数字化行业动态监管,为减少监管成本,优化新申报资质注册工程师注册流程,加强审批系统信息安全创造良好环境。主要内容和具体目标为: (一)申报零资料。 企业申报资料充分运用勘察设计“四库一平台”的数据,企业申请资质时,只需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自动提取本企业人员、业绩等相关信息,无需上传或提供其他材料,实现申报“零资料”。 (二)受理零窗口。 以浙江政务服务网(外网)建设厅网络端口统一受理企业申报,以此代替传统的实体大厅窗口受理,申请人从申报到受理的全过程均在线上完成,无需到办事大厅办理,实现受理“零窗口”。 (三)办件零人工。 运用浙江省勘察设计“四库一平台”数据,针对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特性,预先对技术人员的个人能力进行认定,通过智能化审查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系统智能判定,实现快速办理,全过程不再有人工审查,实现办件“零人工”。 (四)领证零上门。 资质证书采用电子证书形式,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后,系统自动生成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证书,证书领取不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可在任意时段直接从PC端下载打印纸质证书,无需再到窗口领证或者物流领证,实现领证“零上门”。 (五)归档零纸件。 申报要件数据化,全程无纸质资料,行政许可网办过程中所形成的审批、证照等数据信息,按照电子文档归档的要求、范围、格式来积聚存储,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直接在线归档,形成电子档案,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档案库,实现存档“零纸件”。 (六)优化新申报资质注册工程师流程。 现行新申报勘察设计资质审查模式,存在注册工程师需注册到位与无资质单位无法注册人员的矛盾,在现有传统审查方式下此矛盾无法予以解决,造成企业和群众多跑腿、效率低,增加审批结果不确定因素等问题。为优化注册流程,企业在资质申报前提交经原注册单位及本人认可的注册申请材料至注册师管理部门,通过注册系统锁定并加以标记,此类注册人员可用于勘察设计新申报资质智能化系统审查,所申请资质通过后,直接进入注册流程,实现人员注册与新申请资质合理对接。 (七)强化事后监管。 每半年组成检查组,按一定比例抽取资质申报单位进行批后核查。若抽查中发现存在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据有关规定撤销新核准的资质,计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按规定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申报资质,同时将有关情况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形成资质管理的动态核查机制。 (八)加强信息安全。 针对智能化审查系统的特性,个性化制定安全措施,标准比对后台计算,对页面关键数据进行二次加密,设立数据安全报警功能,确保审批信息数据的安全。 四、试点计划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施智能化审批的试点计划安排如下: 2017年9月前,完成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智能化审批系统设计和开发,并完成资质智能化审批配套的文件、办事指南的编制工作,同时完成系统测试并试运行;10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全面试行智能化审批。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准备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义乌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数据+政务服务”,加快政务办理现代化步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经研究,拟对我省负责审批的及建设部委托我省审查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我厅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和重新核定事项,准备启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网上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资质审批系统),自2017年11月1日起,不再接收纸质申请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我省审查的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延续实行网上审批系统申报,由部审查核准的勘察设计资质,仍按其申报要求执行。 二、网上申报资质无需提供纸质材料,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勘察设计资质审批系统申请资质,技术人员、企业业绩需录入工程勘察设计四库一平台,并经预审核后,方可用于勘察设计资质申报,入库要求请参照《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建设发〔2013〕260号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函设字〔2017〕430号 )。 三、资质审批系统开放时间及操作细则另行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9月19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现场核验材料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资质审批效率,现就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中简化现场核验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或初审的事项(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新设立、升级、增项、延续、变更等事项),如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中心中查询到的,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时不再核验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 二、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升级事项,凡工程业绩仅以单项合同额为考核指标的,工程所在地为本市并办理了施工许可或合同备案手续的,企业在申报系统上传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后,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时不再核验原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29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的通知 各市建委、各有关企业:        为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扎实推进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深入应用,完善“平台”项目数据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省厅将于2017年8月1日起,在“平台”开展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本次补录的项目是指在辽宁省辖区内已竣工且尚未纳入“平台”项目库的项目。项目类型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与上述总承包类型相关的专业承包项目。        二、时间要求        业绩补录以企业自愿为原则,补录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以企业提交申请日期为准)。其中,总承包项目业绩于2017年8月1日起开始补录,专业承包项目业绩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补录。        三、补录方式与流程        根据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本次补录采用“谁施工,谁申请;谁监管,谁采集;谁采集,谁负责”的方式,由施工企业在“平台”提出补录申请,项目所在地市建委进行确认。具体流程如下:        (一)2017年8月1日起,施工企业可通过“平台”的“业绩补录”窗口登录进行补录业绩申报。“平台”将自动为施工企业配置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企业可向注册地市建委查询(联系电话在“平台”首页公布)。        (二)填写基本信息及其附件信息。基本信息中所有字段均为必填项,企业应严格按照“平台”各字段的数据规则进行填写。附件分为必要附件和非必要附件两类。必要附件为必须上传的附件,不上传则无法完成业绩申报。非必要附件由企业根据需要上传,作为业绩的辅助证明。企业上传的附件应清晰、完整。        (三)填写项目过程信息及其附件信息。企业补录的项目涉及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五个过程信息。补录时应将过程信息及其附件信息一并填写、上传。        (四)主管部门确认。企业提交后的项目信息将自动进入项目所在地市建委审核端口。各市建委应对企业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附件进行核实。经核实可以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应予确认。经核实无法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应在“平台”退回。        (五)公示。补录的业绩经项目所在地市建委确认成功后,将通过“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业绩自动进入施工企业项目库。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建委应高度重视本次业绩补录工作,牵头会同城建等有关部门实施。各市应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将本通知及相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每个施工企业,并做好相关记录。        2、各市建委应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工作中应注意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效能,不能因业绩补录为企业增加负担,更不允许搭车收费或将业绩补录作为解决企业、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手段。        3、“平台”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将作为企业申报资质和进行招投标的有效业绩。本次补录截止后,企业的历史业绩将无法纳入“平台”项目库。        4、企业不得上报虚假业绩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各市建委对所确认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省厅将对补录的业绩进行抽查。经认定为虚假业绩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补录,并对相关企业记入不良记录。        各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厅建筑业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张阔        电话:024-23447616,23447615(传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