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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18页
共1365条记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17〕293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文件要求,切实服务我省建筑业企业升级发展,现就我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补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业绩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建筑工程( 2011年 1月 1日 至 2017年 1月 1日 之间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和市政公用工程( 2008 年1月1日 至 2017年 1月 1日 之间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历史业绩。 二、补录业绩流程 1.业绩补录由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录入。业绩录入操作方法及步骤:企业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监管平台”(#)用企业账号登录系统→点击“历史业绩补录管理”→点击“新增历史业绩”填写相关信息并保存→业绩补录申请上报。具体操作可参照“历史业绩补录管理帮助说明”。 2.项目所在地的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绩审核确认。 3.审核通过后,形成补录业绩,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4.业绩补录、确认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 前完成。 三、相关事项要求 1.业绩补录仅限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类,其它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业绩补录工作,待省住建厅另行通知。 2.企业在补录业绩信息时,务必严格按照资质标准的要求,如实详细填报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务必仔细核对业绩各项重要指标信息。企业在选择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时,务必认真核对相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不得随意选择。业绩一旦审核通过进入平台系统,将不得修改、删除。 3.企业对所补录的业绩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业绩,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升级,并记录不良信用记录。 4.各相关建筑业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准确完成历史业绩的补录、审核工作。 5.业绩补录确认工作,由项目所地所在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企业应提交相应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抓紧部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召集会议或网络、短信、邮件等方式及时将施工业绩补录等有关工作通知到辖区内每个施工企业,抓紧部署,确保 2017年 12月 31日前 完成历史工程业绩补录。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业绩录入、确认工作。对未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监管平台”的工程业绩,不得作为相关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业绩,不得作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业绩,不得参加各级别的评奖评优。 (二)严格把关。各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本项工作,及时、认真对企业录入的业绩和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核实确认,保证确认业绩的真实有效。同时受理举报投诉。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业绩的企业将录入不良行为记录。省厅将不定期对各地确认的补录业绩进行抽查。 (三)认真服务。对业绩补录企业,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指导服务工作,按标准、按流程、按时限完成业绩确认,不得推诿,不得将业绩确认工作让企业代办,更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条件收费进行业绩确认。对工作中责任心不足、弄虚作假、敷衍了事、拖延不办等行为,将严肃追责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在录入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厅建筑业监管处反馈,联系电话:0971-614576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7月4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部分规划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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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部分规划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函》(云审改办发〔2017〕2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取消4项规划审批事项。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具体审批事项是: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及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核定;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申报列级审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详细规划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 二、自发文之日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在受理上述4个规划审批事项,改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和督促指导。 三、请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编制、实施等相关工作监管到位。 联系人及电话:刘至诚,0871-64320797; 周 辉,0871-6432135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6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吉建设〔2017〕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6月9日-11日,对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从检查结果看,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还有明显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为政策执行不符合规定要求;勘察纲要指导性不强,勘察原始资料不规范;结构体系及结构构件重视不足,抗震设计有待加强等,个别项目甚至存在着结构安全隐患。这些质量问题都需要在未来的勘察设计工作实践中改进杜绝。现针对此次检查中存在的共性质量问题提出以下管理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勘察方面 (一)勘察纲要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及《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22/JT153-2016的相关规定编制,应具有工作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测量、钻探、原位测试、土工试验等原始记录表格及内容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及《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等相关规范的规定,记录应全面、翔实,相关人员签署应齐全。 (三)采用标准贯入试验进行粉土及砂土地震液化判别时,应逐个标准贯入试验点判别是否液化、逐个勘探孔计算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判别时的地下水位应取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粉土应进行黏粒含量测定。 (四)对施工图审查提出的问题进行反馈后,应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勘察报告或提供补充资料供相关单位使用。 二、设计方面 (一)重视非结构构件设计。对非结构构件的装饰构架、悬挑雨棚、玻璃幕墙、设备基础等,现行抗震设计规范中的抗震设计已有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要引起足够重视,确保结构计算符合抗震要求。 (二)对有转换层的结构体系,应高度重视转换层结构及其相关构件设计。应仔细校核设计输入和成果输出,采取适当的抗震计算或构造加强措施。 (三)合理确定安全储备。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各种限额设计或管控指标要求,设计单位要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地基基础、结构体系、构件布置、计算模型及计算数据(如荷载作用、地震作用、调整系数、折减系数等)。 (四)在提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资料时,要严格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要求的设计深度准备。同一项目中存在两个或以上的超限工程时应分开申报。如需要合并申报的,须提供详细说明资料,由省超限委专家判断是否可以合并。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审查技术要点开展审查工作。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项目,应严格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在施工图中全部落实到位。如遇需要进行超限审查而尚未进行的项目,必须提醒建设单位立即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同时停止对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待专项审查完成后,方可对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继续施工图审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3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7]4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 为深化建筑业改革,推进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各地建立完善了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其中,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浙江、四川等地工作推进较快,平台功能比较完善,推广应用力度较大,数据报送情况较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应用,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建设,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平台应用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平台功能,指导和服务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及时通过平台办理各项业务,防止业务办理与平台使用“两张皮”。省级平台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市县的建筑市场日常监管业务。采用数据对接模式建设的市县,要与省级平台保持数据一致,业务数据应及时上传至省级平台,并由省级平台上传至全国平台,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 二、提高数据质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数据治理,稳步提升入库建筑市场监管数据质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数据,及时通过各业务平台采集录入基础数据库;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数据全部纳入省级平台。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平台与全国平台对接机制,确保数据交换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省级平台与全国平台实时对接联通,保证上传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三、完善项目信息 工程项目(包括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应通过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台采集录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管理办法,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进入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严格把关,防止虚假信息入库。对于在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依法处理,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上报全国平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信息,对报送到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各地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加快进程,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工作。各地要将补录的工程项目纳入日常监管,不得单独设置仅用于资质申报的补录项目库。要进一步规范对涉密工程的保密管理,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公开涉密工程信息,不得向全国平台报送涉密工程信息。各地要对已上报全国平台的项目进行全面清查,确保上报项目信息中不含涉密工程信息。 四、加快诚信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及时公开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人员等建筑市场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要进一步加大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力度,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过省级平台上报到全国平台。我部将定期对各地不良信用信息上报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对于不及时上报信息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五、加强检查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我部将加强对省级平台建设情况的检查,定期对各省(区、市)平台建设、数据报送、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于排名靠后,平台建设推进缓慢,数据上报数量偏少、质量不高的地方进行全国通报,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推进平台建设、数据采集上报等方面的检查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定期组织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县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六、建立联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联络员机制,确保省级平台稳定运行,做好技术支持及相关服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省级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分别确定1名业务管理人员和1名技术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协调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省级现行的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和诚信信息数据库数据标准、数据字典表以及对全国数据库数据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ztb@mail.cin.gov.cn)。 联 系 人:明 刚 联系电话:010-58933262,58934964(传真) 附件:联络员信息反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联络员信息反馈表
关于开展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建审批〔2017〕151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和延续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受理,并会同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查。 二、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变更和遗失补办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受理并审查。 三、企业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在原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有效期内承担的工程,符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凡于2015年3月2日前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自2018年7月1日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同级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申请。 附件: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标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2017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停止办理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勘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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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停止办理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勘误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自2015年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已经正式运行以来,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实现了全省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和信用信息的全覆盖,为企业(人员)资质(资格)许可、施工许可证审核颁发、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工程锁定、省外企业进浙备案等提供了准确、实时的基础数据,为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打下了坚实基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应用水平,深化建筑业行政审批智能化改革进程,确保省信息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信息平台上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工程项目,除建设地址变更外(建设地址变更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允许由企业发起工程信息变更申请,具体方法见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应用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16〕455号)。 二、自2017年7月15日起,原则上不再办理省信息平台工程项目的信息补录和已竣工项目的信息勘误工作。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工程项目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并组织辖区内各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数据进行全面核对。如需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勘误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正式行文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于2017年7月15日前上报省建筑业管理局,逾期不再受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14日
关于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市施函[2017]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我司对2007年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传 真:010-58934163 附件: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企业资信能力 (一)企业净资产6亿元以上。 (二)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均在50亿元以上。 (三)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10亿元以上。 (四)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近三年未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 (申报公路工程特级资质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当期信用评价等级为优良(AA级或A级);申报港口与航道工程特级资质的企业,近三年未被行业主管部门评为过最低信用等级;申报铁路工程特级资质的企业,近三年在国家级信用平台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本类别工程技术管理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2项符合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工程。 三、科技进步水平 (一)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均达到营业收入的0.8%以上。 四、企业工程业绩 (一)建筑工程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20米以上的建筑物; 2、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3、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建的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4、高度60米以上的预制装配式建筑工程。 (二)公路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4类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3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10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18座以上; 4、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米的公路隧道6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米的公路隧道9座以上; 5、单项合同额6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9个以上。 (三)铁路工程 近10年承担Ⅰ级铁路综合工程500公里以上,并承担下列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长度3000米以上隧道2座; 2、长度1000米以上特大桥2座; 3、编组站2个; 4、单项合同额10亿元以上铁路工程2个。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11类中不少于6类的10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0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 2、5万吨级以上船坞; 3、水深>5米的防波堤1000米以上; 4、沿海10万吨或内河3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0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2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2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单项合同额沿海5亿元以上或内河1亿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本项最多可计算1类1项)。 (五)水利水电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6类中的3类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1-2类中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10亿立方米水库或坝高≥80米大坝1座,或库容1亿立方米或坝高≥70米大坝2座; 2、过闸流量≥5000立方米/秒的水闸1座,或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的水闸3座; 3、总装机容量≥300MW水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100MW水电站3座; 4、总装机容量≥10MW(或流量≥50立方米/秒)灌溉、排水泵站2座; 5、洞径≥8米且长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1个,或洞径≥6米且长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2个; 6、深度≥50米且单项面积≥2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防渗墙1项,或深度≥50米且单项面积≥1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防渗墙2项;或安装超大型闸门1项,或安装大型闸门3项。 (六)电力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600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100万千瓦机组或2台单机容量60万千瓦机组; 3、单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核电站核岛或常规岛整体工程; 4、33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500公里,且承担过±800千伏或10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 5、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且承担过±800千伏及以上换流站或10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工程。 (七)矿山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4类或1-5类中某一类的6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的采矿和选矿工程; 3、煤矿立井300万吨/年以上且深度800米以上、净直径7.5米以上或煤矿斜井500万吨/年以上且长度1500米以上或5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八)冶金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第1类和其余11类中的4类工程的主体工程承包业务,且必须承担过下列钢铁(第2至第5)、有色(第7至第8)、建材(第10至第12)中各1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20亿元以上的冶金工程项目总承包或境外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2、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吨以上转炉,90吨以上电炉); 3、年产80万吨以上轧钢工程; 4、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5、年产9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焦炉); 6、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7、年产30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8、年产20万吨以上铜、铝或10万吨以上铅、锌、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9、年产5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10、日产2000吨以上窑外分解水泥工程; 11、日产2000吨以上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2、日熔量4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 (九)石油化工工程 近10年承担过5项以上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应包括下列5类中的1类以上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或者50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2、10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或500万吨/年以上成品油或80亿立方米/年以上天然气等油气管道输送工程,且管道长度100km以上; 3、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常减压生产装置或与该工程配套的加氢生产装置; 4、80万吨/年以上乙烯或50万吨/年以上合成氨或10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工程,或者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5、单项合同额20亿元以上的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总承包,或者单项合同额2.5亿元以上的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十)市政公用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8类中的4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至少有第1类和第7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第7类工程业绩,不得同时用于其他6类指标考核。 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度6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4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4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40公里以上; 3、累计修建内径5米以上地铁隧道工程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地下交通工程20万平方米以上,或修建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地铁车站工程3项以上; 4、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大型城市桥梁10座以上; 5、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以上,或日供水5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工程3座以上; 6、修建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固体废料和污泥处理工程4项以上; 7、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与桥梁、给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绿化等工程中的任意3项以上的工程)、综合管廊工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和黑臭水体整治工程总承包项目5项以上,或合同额为2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境)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2项以上; 8、独立承担过市政行业大型建设工程设计项目2项以上,并已建成投产。 承包范围 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关于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管〔2017〕1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以及我厅制定的《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管〔2015〕16号),为规范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的下列资质有效期到期后延续适用本办法: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二级); (二)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五)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延续申请与许可 (一)一般规定 1.企业应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延续申请。 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资质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申请和办理程序 1.企业登陆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企业 客户端,进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网上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打印带有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自企业网上提出延续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厅行政审批办为企业打印新资质证书并在厅网站上公布新的有效期。 3.企业可从网上查询延续申请的办理进程和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企业持带有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领证通知单》到厅行政审批办领取新资质证书。 三、有关要求 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前1年至资质延续许可决定作出前,没有发生下列情形的,许可机关给予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需按照最低等级标准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满足要求的,更换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不满足要求的予以降级处理。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五)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六)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七)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前一年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九)前一年度无正当理由未依法上报统计产值的; (十)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 各市州负责许可的资质有效期到期后延续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6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7〕1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保证标准设计编制质量,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保证标准设计编制质量,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的编制管理以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设计是指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组织编制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而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四条 标准设计的主要范围为: (一)地方性工程建设构配件和制品的构造图; (二)地方性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的构造图; (三)推广使用的工程建设“四新”技术应用设计图; (四)其他有利于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五条 标准设计分为通用标准设计和推荐标准设计。通用标准设计是指技术相对成熟、相关标准规范完善,或为贯彻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而编制的工程建设构配件、制品或构造等通用设计文件。推荐标准设计是指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四新”技术而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标准设计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标准设计的规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修订标准设计;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组织推广应用标准设计,并对标准设计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落实工作经费保障通用标准设计的编制及推广应用。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及监督实施工作。 第七条 鼓励设计等单位开展标准设计编制。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把标准设计编制情况作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优秀勘察设计评选、项目招标投标等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并根据工作实际,每年安排一定工作经费支持通用标准设计的编制及宣贯、培训。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标准设计的编制、修订实行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九条 列入标准设计编制、修订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建设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技术应用在我市范围具有一定规模; (三)技术应用应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具有推广应用的前景。 第十条 标准设计的编制、修订由设计等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修订)立项申请表》(附件1),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列入实施计划。 第三章 编制与发布 第十一条 编制标准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技术规定; (二)充分考虑本市建设工程实际,结合本地气候、地理、环境、技术等特点,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三)符合通用性设计要求; (四)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五)符合相关专业设计深度规定和制图规则; (六)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标准设计主要包含全套标准设计图、通过论证的编制技术说明和相关计算书等。编制技术说明应当包括设计依据、适用范围、系统构成、性能要求、设计要求、施工要求、质量验收等。其编写格式和书写方法应符合国家及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标准设计的工作程序应分为编写、审查和报批三个阶段。 (一)编写。编制单位制定工作大纲,开展编制工作,形成标准设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技术说明。征求意见稿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征求意见,编制单位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二)审查。主编单位将送审稿及其编制技术说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三)报批。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设计送审稿及其编制技术说明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后填写《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报批表》(附件2),由主编单位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标准设计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规则》(附件3)统一编号后发布。 第十五条 标准设计的出版及发行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印刷应符合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要求。 未经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十六条 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ccc.gov.cn)提供免费下载服务。 第四章 复审与修订 第十七条 标准设计发布施行后,应当根据技术发展和工程实践需要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一般由参加该标准设计编制或审查的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后主编单位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标准设计废止、局部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标准设计应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一)标准设计的部分规定已经制约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设计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抵触。 第十九条 需要修订的标准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用与监督 第二十条 批准发布的通用标准设计是技术成熟的指导性设计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批准发布的推荐标准设计宜结合工程实际有选择性地采用。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正确选用标准设计,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标准设计的,应注明所采用的标准设计编号、页次、选用图号等。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或制品生产已采用标准设计的,应按照标准设计所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或生产。达不到要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标准设计中涉及专利技术的,应符合专利保护的相关法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对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可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二)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宣讲的人员应是参加相应标准设计编制的人员或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三)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其所在设计等单位应为相关人员参加标准设计宣贯和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并积极推广应用标准设计。 第二十五条 标准设计主编单位应加强对标准设计应用过程中相关意见和资料的收集,当发现标准设计中的某些技术内容需要进行修改或作局部补充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及时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未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对标准设计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增加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需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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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增加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需材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因审批流程简化,自2017年5月24日起,凡在我厅申报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延续的企业,均需提供由我厅相关业务处室出具的本单位无不良市场行为核查情况证明(证明模版见附件),同时将情况证明上传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中。 原需提交的材料不变。 附件:企业无不良市场行为核查情况证明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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