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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18页

共1491条记录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实行“一次不跑”网上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自2019年9月12日起,我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所有申请事项,均通过“资质系统”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且工作日随时受理。 (二)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254号),我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已取得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系统”将在完成历史数据迁移后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服务平台--资质资格”,自行打印,原纸质证书作废。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 1.登录路径。进入“江西住建云平台”(http://zjy.jxjst.gov.cn),凭CA锁登录“企业服务平台”,选择顶部导航栏中的“办事”,进入申请页面。 2.发起申请。点击“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对应的“立即申请”按钮,选择具体申报的事项类型,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填完后系统将生成PDF格式的申请表。 3.提交申请。直接在PDF格式的申请表上加盖企业法人章、企业公章的电子印章,点击“提交”即完成申请。 (二)初审上报。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须认真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经初审合格的,点击上报我厅,系统将自动在初审意见表上加盖初审部门电子公章。 (三)生成电子证书。审批同意后,将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服务平台--资质资格”,自行打印证书。 三、其他 (一)中央驻赣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直厅(局)下属企业申请我厅负责审批事项时,在“资质系统”中点击上报后将直接报至我厅。 “江西住建云平台”已录入了上述类型的企业名单,尚未录入的企业,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报至我厅。 (二)CA锁中尚未配置电子印章的企业(可在江西省数字证书有限公司办理,详细见网址https://www.jxca.org.cn/)。业务申请提交成功后,须在“我的办件”中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无条形码的申请表无效),签字盖章后报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转报我厅。 (三)“资质系统”将与相关数据库对接,凡自动获取到的信息,企业在申报业务时均不需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比如,“资质系统”将自动获取“江西住建云平台”人员库中的人员信息,身份证、职称证等资料无需上传;“资质系统”将自动获取企业工商信息,营业执照、工商变更通知书等资料无需上传。 (四)所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均不经过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除外)初审。 (五)“资质系统”中已录入了各级审批人员的信息,并分配了相应的操作权限。各地审批人员需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完成实名验证后登录“资质系统”,确有需要的可自愿自行办理实名制CA锁,凭实名制CA锁登录“资质系统”。 “资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行政审批处:赖玮,联系电话:0791-86223771 信息中心:0791-86237302 技术咨询电话(安徽德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551-64935189转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区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桂实施诚信信息登记工作再次明确要求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9年9月2日,我厅印发了《关于区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桂实施诚信信息登记减轻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编号:20191233),明确区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由原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转为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库”)开展诚信信息登记,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再次明确如下: 一、区外企业使用诚信库开展信息登记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各级各部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均不得借此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信息登记过程中发现有收费现象,可立即向我厅举报,举报电话:0771-2368335。 二、信息登记不对企业登记人员数量作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以区外企业未办理信息登记为由,拒绝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信息转移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间信用信息转移工作,强化公路建设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是指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资质许可的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级系统)发布的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业绩、人员等信息。 第三条 部公路局负责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间信用信息转移工作,具体事宜由局建设市场监管处承办。 第四条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部级系统办理信用信息转移的,应在办结公路行业资质转移许可手续后,由信用信息承继企业向部公路局提交信用信息转移申请。资质转移许可手续由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要一次性提出需转移的信用信息内容。申请材料(样式和证明材料要求见附件1)应详细说明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的情况和资质转移情况,以及需转移的信用信息情况,同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部公路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将检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对内容不全的,要通知申请企业补齐。 第七条 部公路局受理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申请材料后,建设市场监管处将进一步核实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并将信用信息转移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对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的,建设市场监管处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信用信息在线转移。对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实的,部公路局将按程序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涉及公路监理企业的,按部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 部公路局将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信息转移工作台账(台账表格样式见附件2),做好受理转移记录。 第九条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申请转移的信用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的,部公路局将在作出正式处理前,发函告知企业陈述期限。对企业的具体处理措施由部公路局会同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出。 1.依据《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13〕636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相关评价标准规定,由部公路局会同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发布虚假信用信息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扣分处理,并将企业发布虚假信用信息的行为发布在部级系统“不良行为记录”中。 2.如业绩信息为虚假的,由建设市场监管处按程序清空该企业所有已建和在建业绩信息,如人员信息为虚假的,由建设市场监管处按程序清空该企业所有人员信息。上述信用信息清空后,由该企业重新录入并按程序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本条所称虚假信用信息是指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申报的主要内容、数据和指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时,承继信用信息的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认定,其他情形在部级系统标注原企业的信用评价情况。 第十一条 转移全部公路行业资质的原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在完成信用信息转移后,其账号应予注销。注销账号的企业曾经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将在承继信用信息企业账户基本信息中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部公路局将加快完善系统功能,逐步实现企业间信用信息转移网上申请和办理。网上申请和办理流程按本工作程序有关要求执行。在网上申请功能开通前,相关企业应向部公路局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本工作程序自2019年9月2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区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桂实施诚信信息登记减轻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健全我区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我厅决定对进入广西区内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区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实施诚信信息登记入库管理,由现在的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入桂信息登记转为登录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库”)办理诚信信息入库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入库要求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是入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区外企业均应办理诚信库入库登记,需就企业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指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名的全部技术人员)、工程项目以及诚信信息等登记入库,并上传相关扫描件证明。 二、入库流程 (一)申领登录身份认证锁。区外企业初次办理、增加办理及遗失补办身份认证锁请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gxzjt.gov.cn—政务服务—身份认证锁办理指南)提交申请(详见附件1)。 (二)信息录入。区外企业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gxzjt.gov.cn—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资料(详见附件2)。 (三)核验资料原件。区外企业在完成诚信库相关信息录入和上传扫描件后提交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登录诚信库客户端申请网络预约。预约成功后,携带原件资料(须核验的原件资料详见附件3)在约定时间到我厅办理现场核验(核验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层2012室)。如预约时间发生变化的,应在预约日期前一天在诚信库中申请取消,否则将影响预约信誉。 凡是能够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能查询到有关信息的企业及人员,则不需提供相应资料原件。 (四)信息公布及更新。诚信库实行全区联网、实时更新、信息共享原则,审核通过的区外企业信息将在诚信库上公布,各地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可直接在诚信库进行查询。登记完成后,若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从业人员等需要变更,应及时更改诚信库信息并提交审核。 三、其他要求 区外企业应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诚信信息登记工作,对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于不按要求登记或弄虚作假的企业,我厅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备案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时,要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并核对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名的工程技术人员信息与诚信库中登记的信息是否一致,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附件: 1. 身份认证锁办理流程 2. 须上传的资料清单 3. 须核验原件的资料清单 4. 法人授权委托书 5. 诚信承诺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日 附件1 身份认证锁办理流程 一、初次申领身份认证锁流程 1. 点击进入以下网址选择网上预约现场办理或网上提交邮寄办理:网址: http://www.gxcic.net/other/Reg.aspx。 2. 填写资料后需上传(拍照原件或彩色扫描件): (1)营业执照原件; (2)企业法人、领锁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复印件(彩色黑白皆可),并加盖公章(红色); (3)授权委托书原件。 3. 预约办理现场领取根据受理短信提示的领锁时间凭领锁人身份证原件现场领取企业身份认证锁;邮寄办理根据受理短信提示查看物流单号信息,注意做好查收。 4. 受理情况提供短信提醒和状态查询: 查询网址:http://www.gxcic.net/other/List.aspx。 二、现场领锁地点及咨询电话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综合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771-2260125。 附件2 须上传的资料清单 一、企业信息类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个人相片; (四)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二、技术人员信息类 (一)身份证(正反两面); (二)毕业证; (三)职称证书(无职称上传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注册证书(如有注册资格); (五)本人手迹签名(在勘察设计文件上常用的签名手迹); (六)社保证明(技术人员在企业工商注册地最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书及返聘合同)。 附件3 须核验原件的资料清单 一、身份证; 二、毕业证; 三、职称证书; 四、社保证明(技术人员在企业工商注册地最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给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 附件4 法人授权委托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身份证号为 ),为我公司驻桂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承接办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所有相关事宜。 代理人无转委权。 特此委托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被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诚信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在诚信信息登记中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保证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法人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