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仅标题
首页/政策文件/第128页/
部委: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128页

共1355条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建筑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建委,北京市规委,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四条规定:“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支持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积极开展资质所涵盖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证机关须在新核发的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中明确取得该资质企业可从事相应等级和范围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六类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二、已核发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05]375号)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在其资质延续审核通过后,由发证机关在其新核发的资质证书中明确。 三、我部不再受理取得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对该资质所涵盖相应范围和等级的六类专项资质的升级、增项申请。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尽快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六月十日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顺利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 (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丙级岩土工程项目是否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执业范围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下列范围内开展执业工作: (一)岩土工程勘察。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岩土工程勘察、固体废弃物堆填勘察、地质灾害与防治勘察、地震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设计。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地基基础设计、岩土加固与改良设计、边坡与支护工程设计、开挖与填方工程设计、地质灾害防治设计、地下水控制设计(包括施工降水、隔水、回灌设计及工程抗浮措施设计等)、土工结构设计、环境岩土工程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岩土工程设计以及与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相关其它技术设计。 (三)岩土工程检验、监测的分析与评价。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地基基础工程、岩土加固与改良工程、边坡与支护工程、开挖与填方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土工构筑物工程、环境岩土工程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工程的施工、使用阶段相关岩土工程质量检验及工程性状监测;地下水水位、水压力、水质、水量等的监测;建设工程对建设场地周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基础设施、边坡等的环境影响监测;其它岩土工程治理质量检验与工程性状监测。 (四)岩土工程咨询。上述各类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检验、监测等方面的相关咨询;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专项研究、论证和优化;施工图文件审查;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岩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投标文件审查。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岩土工程专业规定的其它业务。 三、执业管理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方能执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从事岩土工程及相关业务活动。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关执业活动。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当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应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不实行代审、代签制度。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以下统称“签章”)。凡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 (五)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签章的有关技术文件按照“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详见附件1)的要求执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六)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可继续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对其签章技术文件的技术质量负责。 (七)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执业过程中,应及时、独立地在规定的岩土工程技术文件上签章,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内容的技术文件上签章。聘用单位不得强迫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工程技术文件上签章。 (八)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本人保管和使用,其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代为保管。 (九)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主要项目须填写《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详见附件2),在申请延续注册时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注册有效期内调离聘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 (十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对超过70岁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个别年龄达到70岁,但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受聘执业。 (十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办理退休手续后,可受聘于一个单位继续执业。受聘于原单位的,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受聘于其它单位的,须提供退休证明和同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 (十三)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四)执业管理其它有关规定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执行。 四、过渡期有关规定 为稳妥推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的实施,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从事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或审定人等岗位中,至少须有1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章。 (二)暂未聘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可与能满足单位资质与个人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协作单位”)签订《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外聘协议书》(以下简称《外聘协议书》),由协作单位指派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相关岩土工程项目进行执业活动。外聘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外聘单位签订《外聘协议书》。 凡规定的技术文件须经协作单位指派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后方可生效和交付。上述项目在提交技术成果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外聘协议书》复印件。聘用单位必须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其签章的岩土工程项目承担执业责任。 (三)对于已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资质审核时可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数量要求进行认定。首次申请资质、增项资质和升级资质的单位,须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注册执业人员标准条件。 附件: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作废。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衔接,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我部将组织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换范围 凡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及《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1)中所列对应关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申报材料 (一)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按《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办理。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以及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申请更换新证书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此材料由初审部门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见附件2)负责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明确签署同意核发有效期一年证书、同意核发有效期五年证书或不同意的具体审核意见。社保证明材料不需报送我部)。 (三)主导工艺设计资质(暂定级除外)、综合事务所资质核定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各类工程设计暂定级资质转正按《实施意见》第四十四条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满足新《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五)如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发生变化,或因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和重组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按《实施意见》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等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六)《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外经贸部令第114号,以下简称114号部令)实施以后的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应根据114号部令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及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凡符合新《标准》规定资质的企业,按《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换领新版资质证书,同时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必须全部交回本次换证机关统一销毁。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暂时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资质,企业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按原《标准》核发的全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含暂定级),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 (三)企业应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们将对企业申报内容在我部网上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中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接受社会监督。凡未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注册人员重复注册及申报前一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将不予许可;对于网上公布期间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将予核查。如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除不予许可外,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各类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和材料要求由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简便原则,依法确定。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张 维 田洪义 联系电话:010-58933294 58934319 附件:1、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 2、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全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平台数据备案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启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市资函[2007]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规范勘察设计资质审批行为,方便服务企业,建立全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信息动态管理数据库,实现企业网上资质申报信息动态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原则       勘察设计企业网上资质信息动态管理是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分步实施、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原则。目的启动建设部相关网站《全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平台》,全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信息动态管理申报、审批在网上实现。        二、数据备案        1、数据备案的意义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备案数据是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的基础数据,要进入建设工程企业基础数据库,是实施行业监管、制定行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是勘察设计企业今后开展资质网上申办、升级、增项、变更等工作的基础数据。        2、数据备案申报及有关要求        进行申报数据备案各有关企业请于2008年9月30前必须通过“全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平台信息系统(EIV4.1)”(以下简称企业版系统)完成对本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注册工程师信息、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应是企业当前在岗所有人员信息)、项目信息,填报近三年来完成并已建成的项目,要求一次性填写完善,并上报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登陆全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平台(以下简称管理版平台),对地区企业报送的资质备案信息进行初审,并对地区企业报送的资质备案信息进行确认,通过管理版平台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各勘察设计企业报送的资质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3、数据备案操作流程        步骤一:填写与数据备案有关数据        (1)企业基本信息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中基本信息、人员管理、证书情况等信息。        (2)计划经营管理        填写计划经营管理中项目管理、项目参与情况有关信息。        步骤二:数据备案数据生成和发送        (1)点击“数据备案”中的“企业数据首次备案”,进入“首次备案”界面。        (2)按照数据备案向导,选择和确认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证书信息、项目信息及项目参与情况信息,即可完成数据备案工作。        步骤三:数据备案报表打印        在“数据备案”中选择“打印数据备案表”按钮,即可以将报表打印出来。        注意:①只有数据备案文件在线发送成功或已发送至磁盘,打印出的资质报表右上角的“草表”两字会变为该申报记录对应的条形码。若该申报数据未发送,则打印出的报表右上角显示“草表”字样。        ②数据备案操作时需要验证身份识别锁,请务必在申报前插入身份识别锁,否则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发送。        请将文件转发到勘察设计咨询单位。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勘察设计 数据备案 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8 年6 月26 日 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一、软件升级        1、企业软件如果是“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EIV4.0或者EIV4.1版本的企业(即含有身份锁版本),只需直接运行系统功能——在线升级,按照“在线升级”的提示,完成软件升级,升级到最新版本,目前软件最新版本号为: 4.1.0 (Build 7)。        2、企业软件如果是“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EIV4.0以下版本的企业,可以通过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网站首页右上角“购置单下载栏目”中下载“勘察设计EI4.1软件升级购置单(老用户)”,按照升级购置单信息填写汇款,由北京信源公司配发升级软件及网络身份识别锁。收到升级软件后运行系统功能——在线升级,按照“在线升级”的提示,完成软件升级,升级到最新版本,目前软件最新版本号为: 4.1.0 (Build 7)。        3、没有“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可以通过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网站首页右上角“购置单下载栏目”中下载“勘察设计EI4.1软件购置单(新用户)”,按照购置单信息填写汇款,由北京信源公司配发软件及网络身份识别锁。收到升级软件后运行系统功能——在线升级,按照“在线升级”的提示,完成软件升级,升级到最新版本,目前软件最新版本号为: 4.1.0 (Build 7)。        二、有关说明        随着企业和管理部门不断应用软件,在应用过程中对软件也提出了新的需求,软件也将不断更新完善,所以希望企业也经常通过软件提供的在线升级功能进行软件升级,及时获取最新软件版本。        三、联系信息        软件申报或软件购置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88018812/88018813/88018266/8801826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160号令)、《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部决定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换证工作将按照《标准》,对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我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原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均在换证范围之内。已经取得五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不在本次换证范围内。 二、换证标准 换证工作按照《标准》及《实施意见》执行。 三、换证程序 换证工作中资质申请和审批的要求、程序等按160号令和《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集中换证时间安排 2008年,我司针对原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按照下列时间组织集中换证: 1、2008年4月15日至7月31日,建筑装饰工程专项、消防工程专项、建筑幕墙工程专项、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换证; 2、200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环境工程专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轻型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换证。 原各类工程设计专项暂定级资质可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核发新版证书;对符合原《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旧版证书。 暂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原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最晚可在过渡期满前60日(2010年1月31日前)申请换证。 原工程设计专项乙级、丙级资质换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行安排。 五、换证申报材料要求 换证申报材料按照《标准》及《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提交。其中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换证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提供满足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大型或中型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专项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上述四类材料中的任意一项)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外经贸部令第114号)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 原取得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甲级的企业,根据《实施意见》四十六条规定,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及原资质证书,由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我部换领风景园林专项甲级资质。 六、换证结果 凡符合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资质,将按新资质等级标准、承担任务范围核发新的资质证书;对暂时达不到新分级标准要求的资质,企业最晚可在过渡期满前60日(2010年1月31日前)重新申请换证。按原《标准》核发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暂定级证书、横版证书)自2010年4月1日自行失效。 请各地按照以上安排开展换证工作,在换证工作中要严肃纪律,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工作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  李雪飞 张  维 联系电话:010-5893487、5893329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代章)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为了加强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日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1.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初始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 申请人持初始注册申请表、申报材料等到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初始注册手续。 4.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5.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进行初审,并及时将初审意见及情况说明、汇总名单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初审后的网上申报材料上传建设部。 二、延续注册 (一)受理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二)办事程序及要求 1.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4.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后上传建设部,对合格人员准予延续注册,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栏”内加盖“延续注册合格”专用章(注明有效期)和注册初审机关公章。 5.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网上材料进行审核,每年于11月30日前,将延续注册审核意见及情况说明、汇总人员名单及网上审批数据报送建设部。 6.凡执业印章已到期的人员,应按照建设部“关于统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编号、执业印章制作样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4号)的规定,及时办理执业印章的换发工作。 三、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二、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建设部门和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实施机构,要规范考试成绩管理,沟通考试成绩信息,保证考试成绩准确有效,确保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切实做好2008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