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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27页

共1491条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平台功能定位,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入库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省级平台应用,将日常监管业务统一纳入省级平台办理,确保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由日常业务活动产生,防止业务办理与平台应用“两张皮”。对于新建的工程项目,其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信息应在业务活动中自动实时采集,不得通过信息补录方式进入省级平台。 二、统一开放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端口,提高工程项目信息完整性 为解决部分地区以往工程项目数量多、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量大的实际困难,保障企业的正常资质升级和延续需求,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推进资质审批信息化工作,决定统一开放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端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平台采集录入以往工程项目信息,并及时上传至全国平台。 三、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入库信息真实性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地区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录入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严格把关,防止虚假信息入库。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工程项目信息,对报送到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公示代替审核,不得先入库再审核,不得单独设置用于资质申报的补录项目库。对把关不严,造成本地区报送虚假工程项目信息较多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平台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信息真实性进行监管,及时更正存在数据错误的工程项目信息,及时清除虚假信息,并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我司将对报送至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校验,对认定的虚假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标记并公开曝光。对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自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申请该项资质,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平台公布;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并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在全国平台上向社会曝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8年4月23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国土发〔2018〕134号 相关各处室、各分局、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市规划国土委审批工作与新流程、新机制全面对接,提出当前阶段市规划国土委审批工作的具体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市规划国土委应在审批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全面与新政策对接,所有在途项目都可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配套政策对应的环节进行办理。 对于符合内部改造、现状改建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相应的许可办理环节。 对于在途的新建、扩建项目,已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的可直接进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阶段进行研究,不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研究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阶段,不再发出初审意见;已处于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的项目,如方案稳定且符合前期要求,可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会进行研究,图纸完善后直接按照新流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已核发方案审查意见并获得园林、人防意见的建设项目,直接按照新流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目前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的意见》要求纳入全过程监督平台进行监管与服务。 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多审合一”机制,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消防、人防审查合并进行联合审查。 二、机关及各分局做好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清单管理工作,将研究后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清单及时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便后期及时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同步推送至综合收件窗口,辅助窗口做好分类收件工作。由综合处与科技处信息对接,研究做好建设项目按照新流程报件及办结记录的留存工作,分别对收件阶段、办结阶段进行截图留存,统一交由法制处汇总形成记录材料。 三、窗口应按《意见》及配套文件的规定收取要件,其他材料只存档,不做登记。由综合处对新的许可文件格式文本进行校核,固定告知用语避免出现与新流程要求不符的措辞,经办人在填写其他告知事项时也要注意与新政策的衔接。 四、按照新流程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如涉及地下部分需补签土地出让协议的,可由建设单位进行承诺,在联合验收前完成。由核验处进一步完善《法人承诺书》格式文本,在文本中补充相关内容,并在全过程监督工作中对该事项进行监管。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16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国土发〔2018〕9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83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尽快推动我市施工图多审合一工作开展。同时,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民防局决定联合开展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此次综合审查机构认定对象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认定数量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数量结合我市近三年的建设规模及趋势确定。 三、申报标准 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审查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号令)一类审查机构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消防、人防审查的专业需求,综合审查机构条件、人员标准等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综合审查机构为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上级单位应对审查机构的公益性做出书面保障承诺。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办公场地:不小于60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 4.人员要求: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设计及同时具备1年以上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 5.审查机构人员配置要求: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图综合审查的,审查人员总数不应少于40人,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1人(其中,1人-2人需从事过人防审查工作1年以上),建筑专业不少于8人(其中,1人-2人需从事过人防审查工作1年以上),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5人(其中,1人-2人需从事过人防审查工作1年以上),其余人员应根据审查工作量自行配备。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人员中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不少于3人,建筑专业不少于2人。 6.审查人员年龄要求:审查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核实后将取消资格。 (二)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将根据申报历史情况进行核查,所有注册人员的注册关系应转到申报单位(申报时注册关系转移不到位的,审查人员应和审查机构签订工作意向书)。 (三)提交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2.审查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组建工作方案中应包括机构组建形式、注册资金占比、具有一定实力和经验的机构管理人员、审查人员、具有良好对外形象的办公场所、系统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等。 3.上级单位对保障审查机构公益性的书面承诺。 五、申报时间、地点 申报时间:2018年4月10日前。申报地点: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会馆409室。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房屋建筑工程)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民防局 2018年3月29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印发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国土发〔2018〕90号 综合处、勘设测管办、市土地利用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分局服务窗口: 按照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府审改办、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我市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完善,提出八项实施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审批流程优化完善的精髓 本《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推进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为出发点,以增强企业获得感为目标,转变职能、主动服务、加强统筹、提高效率,加快制度建设,优化和完善行政审批流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办事流程图”,不仅是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完善,更是从理念到制度,再到作风的深层次变革。 二、认真贯彻落实八项具体措施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一是实施分类管理,二是精简审批前置条件,三是推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四是优化完善技术评估环节,五是构建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工作机制,六是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七是简化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八是提高市政公用服务效率和水平。请全委系统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及后续相关配套文件,做好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受理核发、申报动态及社会舆情反馈工作,更好地服务企业。 三、2018年3月19日开通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工作 1.规划管理办公系统新增“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收件专栏,受理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工作,请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受理建设单位申报。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目录(含注释的原件、复印件、提交文号的要求)进行审查,不得另行接收其他材料。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工作中应认真仔细、核对录入的证号或文号,证号或文号的字段、年号、序号、括号都应严格按照“申报表”录入收件系统(由于建设单位提供证号或文号不准确,造成无法取得行政决定,责任自负――申报表告知),避免出现差错。 2.《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城镇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材料请到市规划国土委网www.bjgtw.gov.cn“城乡规划管理一在线服务一表格下载”查阅下载。建设单位将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备齐相关文件和图纸,到建设项目所在行政辖区的区政务服务大厅或区分局、或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3.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文本告知事项有调整。告知事项第1条是关于有效期的告知,第2条是关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办理流程的告知,第3条是关于文件文图一体有效性和份数的告知,在“特别告知事项”内仍保留“其他”,方便承办部门填写相关内容。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切实提高政府审批和服务效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升级完善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竣工验收备案将全程实行电子化。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经试运行,已具备正式启用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正式启用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本市范围内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业务的建设单位,登陆http://www.bjjs.gov.cn“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二、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城建档案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许可及办理结果已在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中实现数据共享。建设单位登陆系统后,将需要备案的工程项目与相关部门认可意见的数据进行关联选择和确认提交,同时根据系统提示将相关纸质材料的原件拍照或扫描后进行上传即完成网上申报,正常情况无需前往备案机关提交任何纸质材料。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平台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信息将自动流转至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接到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方可进行备案。 四、备案机关“接件、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实行全过程网上办理,对建设单位网上申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 五、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生成备案机关印章,建设单位可登陆系统,按照提示自行下载打印。 六、竣工验收备案网上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原则上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号)相关规定,归档时其电子文件应与其原数据一并归档,做到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七、涉密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不在本通知范围内,仍按原流程指定专人采用不连接任何网络的计算机办理,办理过程须符合保密要求。 八、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4月30日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试运行期间,通过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办理的竣工验收备案有效。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正式启用后,原竣工验收备案系统不再受理新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业务。待在途业务办结后,将关停原竣工验收备案系统。 九、各单位在使用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时,可在应用系统首页下载用户操作指南,若有操作和使用问题,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咨询。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国土发〔2018〕85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我市对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分类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市委市政府“放管服”的改革要求。通过分类管理实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环节应减尽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对市场的正面引导作用。 二、分类标准与建设项目清单制挂钩。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结构,结合首都发展要求,对不同地区制定建设项目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发展高精尖产业,补齐地区公共配套短板。在符合正面清单的前提下,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布局进行分类。 三、建设项目分为内部改造、现状改建、新建扩建三类。内部改造项目是符合正面清单,不增加现状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轮廓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以合法建筑为计算基数。 现状改建项目是符合正面清单,不增加现状建筑面积,但改变建筑外轮廓或用地内建筑布局的建设项目。包括位于重要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的外装修工程。 新建扩建项目是不属于内部改造和现状改建的其他项目,包括建筑规模增加和不符合正面清单的建设项目。 四、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通知和建设项目正面清单核发内部改造类项目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17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国土发〔2018﹞88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委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和《关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分类标准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85号),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按照鼓励疏解非首都功能,鼓励补齐地区配套短板,鼓励完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加强职住平衡的原则,我委对社会投资项目按不同地区制定了《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将在规划国土管理工作中作为依据。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17日 (联系人:林晖;联系电话:88073129) 附件 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按照鼓励疏解非首都功能,鼓励补齐地区配套短板,鼓励完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加强职住平衡的原则,编制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 一、首都功能核心区 保障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高效开展工作。保护古都风貌,传承历史文脉。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改善人居环境,补充和完善城市基本服务功能。 1.正面清单。 鼓励工业、仓储、批发市场等用地调整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办公和配套用房。 鼓励历史建筑调整为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鼓励工业、仓储、批发市场等用地调整为学前教育、养老设施。 鼓励居住区相邻用地调整为社区便民服务、菜市场等为本地居民服务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2.负面清单。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商业项目。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商务办公项目。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综合性医疗机构。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专科教育、高等教育用房。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住宅商品房。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仓储物流设施。 二、首都功能核心区以外的中心城区 疏解非首都功能,完善配套设施,保障和服务首都功能的优化提升。推进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提升城市品质。 1.正面清单。 鼓励各类用地调整为养老设施。 鼓励工业、仓储、批发市场等用地调整为学前教育设施。 鼓励中关村科学城范围内的各类非居住建筑调整为科技创新用房。 鼓励三环路以外商业零售、商务办公、酒店宾馆等建筑调整为体育健身、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建筑,以及出租型公寓。 鼓励居住区相邻用地调整为社区便民服务、菜市场等为本地居民服务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2.负面清单。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商业项目。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商务办公项目。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区域性物流基地和批发市场。 限制五环路以内的各类用地调整为综合性医疗机构。 限制五环路以内的各类用地调整为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及面向全国招生的培训机构和文化团体。 限制四环路以内的各类用地调整为住宅商品房。 限制三环路以内的各类用地调整为仓储物流设施。 三、城市副中心 围绕对接中心城区功能和人口疏解,促进行政功能与其他城市功能有机结合,以行政办公、商务服务、文化旅游为主导功能,形成配套完善的城市综合功能。 1.正面清单。 鼓励各类用地调整为托幼、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和养老设施。 鼓励各类用地调整为社区便民服务、菜市场等为本地居民服务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各类非居住建筑调整为体育健身、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医疗设施。 鼓励工业、仓储、批发市场等用地调整为科技创新用房。 2.负面清单。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一般性制造业、区域性物流基地和批发市场。 四、中轴线及其延长线、长安街及其延长线 中轴线及其延长线以文化功能为主,既要延续历史文脉,展示传统文化精髓,又要做好有机更新,体现现代文明魅力。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以国家行政、军事管理、文化、国际交往功能为主,体现庄严、沉稳、厚重、大气的形象气质。 1.正面清单。 鼓励中轴线两侧的建筑调整为传统文化、传统商业、传统餐饮等历史文化项目,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2.负面清单。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商业项目。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商务办公项目。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综合性医疗机构。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仓储物流设施。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专科教育、高等教育用房。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住宅商品房。 五、顺义、大兴、亦庄、昌平、房山等新城 坚持集约高效发展,提升城市发展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建设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聚集区。 1.正面清单。 鼓励各类用地调整为托幼、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和养老设施。 鼓励各类用地调整为社区便民服务、菜市场等为本地居民服务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各类非居住建筑调整为体育健身、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医疗设施。 鼓励工业、仓储、批发市场等用地调整为科技创新用房、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用房。 2.负面清单。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一般性制造业、区域性物流基地和批发市场。 六、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昌平和房山的山区等生态涵养区 坚持绿色发展,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态发展示范区、展现北京历史文化和美丽自然山水的典范区。 1.正面清单。 鼓励各类用地调整为托幼、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和养老设施。 鼓励各类用地调整为社区便民服务、菜市场等为本地居民服务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各类非居住建筑调整为体育健身、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医疗设施。 鼓励工业、仓储、批发市场等用地调整为酒店、餐饮娱乐等旅游接待用房,以及农业科技用房。 2.负面清单。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一般性制造业、区域性物流基地和批发市场。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国土发〔2018〕86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委属各单位: 为落实好《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转变政府管理方式,提升主动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现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监督范围。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实施后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全过程监督的工作范围。 二、监督内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完成情况、各类评价措施落实情况、工程建设符合规划情况、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等四个方面。 三、监督方式。全过程监督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委建设工程核验处牵头负责,搭建平台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建设单位履行“法人承诺制”的情况,督促落实各项内容,协调解决监督中出现的问题。监督中部分技术性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完成,并将相关信息汇总到全过程监督平台。 四、监督流程。市规划国土委建设工程核验处接到建设项目许可信息后,第一时间推送给相关委办局;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档案,同时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提醒建设单位履行承诺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承诺履行的情况;组织协调解决全过程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建设项目竣工,进入联合验收平台。 五、会商机制。全过程监督工作建立会商机制,明确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地震局、市民防局、市公安消防局等相关部门参加。 2.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在全过程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3.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相关问题,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档案管理。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工作坚持“全程留痕”,将监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文件、会议记录、纪要等及时归档,在工程竣工后与前期“多规合一”平台产生的审批档案做并档处理。 七、此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