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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26页
共1355条记录
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外省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开通、执业资格人员网上办事使用数字证书统一认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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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外省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开通、执业资格人员网上办事使用数字证书统一认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进本市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41号)要求,按照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办事实行身份统一认证的通知》的工作安排,2014年1月27日起,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外省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开通及变更申请、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申请等网上办理事项,统一使用企业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其他身份认证方式,不再使用。 相关数字证书的办理、开通、管理等事项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网《数字证书专区》相关说明(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SSO/Login.aspx)。 2014-01-17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3]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现行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组织审查工作,将审查意见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按规定时限复审企业陈述材料,并调查核实有关举报投诉材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或简化上述工作程序,凡未公示的或举报投诉材料未核实的,不得将审查结果报送我部。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查情况汇总表》以本通知为准(见附件1)。 三、我部审批的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资质(详见附件2),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由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其资质延续审查工作仍由我部组织实施,按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企业资质审查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兼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年10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3〕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交通运输部2013年10月28日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十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动态评价是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相应行政区域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二)定期评价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设计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对于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从业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其评价结果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报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全国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所列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 公路设计企业定期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帐,写入评标报告以向主管部门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进行评价,经签认及时公示。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签认后予以公示。其他行为被省级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省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全国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计算其省级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得分确定信用等级。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具有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公路专业甲级资质企业承担投资额2亿元以上,或具有公路专业乙级资质企业承担投资额1亿元以上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或大修工程勘察设计时,应进行全国综合评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在核查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出全国综合评价得分,并根据掌握的其他行为予以扣分后,确定信用等级。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或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于设计联合体,当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某省份或全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具体应用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相关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从业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公路设计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三)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激励机制,对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向部报备实施细则,明确组织机构、评价程序、台帐管理、签认机制、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建立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委托机构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并按照标准进行扣分,及时告知相应从业企业,或在局域网络、互联网络、行业媒体公示。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年度检查,重点对信用管理台帐真实性和完整性、扣分标准准确性、告知或签认程序完备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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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企业资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质量,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并委托省级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资格延续审查的云南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与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凡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含)后到期的,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其中,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具体工作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负责;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具体工作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具体工作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协同勘察设计处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具体工作由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各建设工程企业务必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将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凡是企业不按时上报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或资质资格已过有效期的,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予受理资质资格延续申请,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受理地点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三、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管理,督促企业做好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上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要求执行。 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人:陈宏玲;联系电话:64320982。 勘察计处联系人:唐永红;联系电话:64320542。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人:戴瑞荣;联系电话:64320979。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13日 附件1:请通过本站搜索下载 附件2:请通过本站搜索下载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3]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和《工程设计标准》(建市[2007]86号),我司组织制定了《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年8月1日
关于启用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3]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启用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我部决定启用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证书的式样及防伪说明、证书管理软件、证书印制及订购、证书打印、证书有效期等事宜按照《关于启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市资函[2007]93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审批的资质,使用新版证书打印(证书有效期5年),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企业原资质证书编号;在过渡期内,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原资质标准审批的资质,仍使用旧版证书进行打印(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新版证书必须使用我部专门开发的证书管理软件进行打印,密码锁仍使用已配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密码锁。各级发证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证书管理软件订购和打印证书,同时完成向中央数据库的信息更新备案。对于未进行信息更新备案的资质证书,我部不予认可。 技术支持单位: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 联系人:温道庆、蒯文涛 电话:(010)88018260-617、(010)88018260-841 证书印制厂家: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亮 电话:(010)80806105,传真:(010)80806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年7月31日
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监函[2013]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管理,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现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新版证书采取“证书+防伪贴”的模式,对注册信息内容进行了调整(附图1),设置了延续/变更等注册信息的空白页(附图2),并配套以延续/变更注册的防伪贴(附图3),适用于各种注册类型。 二、办理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证书遗失补办的,使用新版证书。办理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的,可暂时采取在旧版证书注册记录页粘贴带编号防伪贴的方式,待有效期满后予以更换。 三、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设5年的过渡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在过渡期内,可通过正常办理延续注册或变更注册时更换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持有的旧版证书在注册有效期内依然有效。 四、监理工程师的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遗失补办的程序不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统一印制、并依照原有注册审批权限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发放防伪贴。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可在证书防伪贴上加盖骑缝章确认。 各地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设咨询监理处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年7月30日
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
鄂建文〔2013〕56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 为深化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方便办事企业和群众,促进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努力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网上服务的要求,我厅开发建设了“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7月15日开始,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以下统称为企业资质)分步实行网上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网上审批的事项 1、由省厅实施的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延续初审事项,从2013年7月15日开始实行网上申请、审批或初审。(其中,勘察设计资质网上审批因住建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新修订推迟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企业资质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方式申请;企业在领取部批资质(资格)证书以及办理部批资质(资格)证书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须向省厅报告企业相关信息数据变更情况,由省厅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在省厅行政审批平台上完成数据登录工作。 3、企业资质证书的名称变更事项由省厅核准;其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其他变更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通过省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在网上办理,相关信息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自动备案。 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等省属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由省厅在网上办理。 建筑业资质证书变更事项的网上办理已于2013年6月1日实施,其他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事项的网上办理于2013年8月1日正式实施。 由住建部核准的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仍按现行办法实施。 4、由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核准的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纳入省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网上备案。各地应当自作出资质审批核准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审批的决定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报省厅备案。备案事项的网上办理于2013年9月1日实施,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实行网上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详见附件1。 二、实行网上审批事项的申请资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等)资料 1、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初审同意报送企业申请资料(含企业的陈述资料)的公函及其电子扫描件; 2、初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资料一致性、完整性及真实性核查的证明文件及其电子扫描件(详见附件2); 3、申请勘察设计、建筑业、招标代理、监理、设计施工一体化等企业资质时需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文件及其电子扫描件(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办[2012]232号); 4、通过网上打印带有条形码的纸质申请表一份,申请表应加盖初审部门、申请企业的公章。 5、企业申请资质所需的纸质申请资料及其电子扫描件或电子文档文件。 (二)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资料 1、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关于企业申请资料一致性、完整性及真实性核查的证明文件及其电子扫描件(详见附件2); 2、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所需的纸质申请资料及其电子扫描件或电子文档文件。 三、网上审批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登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政务大厅”或“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插入企业身份认证锁(到省建设信息中心申领),上报企业申请资料的电子扫描件及有关信息和数据,检查确认填报无误后选择上报机关提交,同时将纸质申请资料、相关资料原件报至初审部门。 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等省属企业的纸质申请资料、相关资料原件报送至省厅政务大厅。 (二)初审上报 初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网上申请材料和纸质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身份认证锁到省建设信息中心申领)。 1、由省厅核准的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初审合格的,初审部门将企业的网上申请资料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报至省厅,同时将公函、业绩证明文件、原件审核证明文件、申请表等纸质资料报至(或通过邮政寄达)省厅政务大厅。企业资质申请初审不合格的,初审部门应按规定将申请资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 2、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变更申请事项,初审合格的,初审部门将企业的网上申请资料(包括原件审核证明文件的电子扫描件)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报至省厅。初审不合格的,初审部门应按规定将申请资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其他资质证书变更事项由初审部门在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办理。 (三)省厅受理 省厅政务大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收到初审部门或中央在鄂、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等省属企业上报的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后办理受理手续: 1、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资质申请,省厅政务大厅在网上办理受理手续; 2、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资质申请,政务大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四)审查与公示 1、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省厅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网上审查工作(涉及省级相关部门联办的资质,由相关部门并联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在省厅网站上公示,同时公示企业相关业绩信息。申请企业也可以通过省厅行政审批平台查阅本企业申请事项的审查意见。 在公示期内,企业若对公示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资料。陈述资料的上报程序与资质申请材料相同。 2、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变更申请事项,省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审查,作出决定后当即办理。 3、省厅在网上审批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等材料的,按有关程序暂停相关企业资质审批,并组织核查。核查无问题的将继续实施审批程序;核查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将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五)公告与发证 省厅在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同意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省厅网站上公告;对公示不同意且在公示期内提交有效申诉资料的予以复审,复审后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予公告或通知。 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公告同意后,初审部门或企业应按《领取企业资质证书须知》(详见厅网站“政务大厅”或“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公示公告栏)规定程序领取企业资质(资格)证书。 (六)资料存档 初审部门受理的企业纸质申请资料由初审部门存档,存档时间按照资质证书有效期分别为1-5年(各类资料具体存档时间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 1、初审部门对企业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类资质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建立可追溯的初审责任管理制度。申请企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类资质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 2、初审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标准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的初审或核准工作; 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申请资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应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实行网上审批后,我厅将对各地建设、规划、房产、园林、城管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省审改办、纪检监察部门、省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员将对企业资质申请、初审、审查、办结和备案等各环节实行网络全程监控。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初审部门要明确承办、审批等岗位职责和各环节责任人,并将其姓名、职务、职责于7月20日前报省厅备案(如责任人更换须在每次更换后十天内报省厅备案)。 5、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上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实行网上审批,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为民务实清廉的一项具体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建设,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企业学习宣传相关政策和操作程序,推动网上审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在实行网上审批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建设信息中心或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反映。 6、关于网上审批工作的要求,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方式:省建设信息中心:027-68873052、68873473,厅审批办:027-68873498(各专业联系人见附件1)。 附件: 1. 实行网上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一览表 2. 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资质(资格)资料原件审核证明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26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3]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7日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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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建工局)、各驻外办事处: 为认真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把《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作为今年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我省对建筑企业跨省、跨设区市承揽业务实行设区市统一备案制度,注册在非本设区市的建筑企业到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已备案的外地企业信息及时通报本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设区市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已经在本设区市内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重复备案。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建筑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在简化备案手续的同时,加大对备案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市场和现场的两场监管联动,实施跟踪管理。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我厅,作为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各地要对现有涉及建筑市场监管的文件、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要及时改正。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驻外办事处要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所辖地区的建筑企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出省承揽业务的相关服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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