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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26页
共1491条记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人〔2018〕]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二)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 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联合开展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发〔2018〕208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国土发〔2018〕20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精神和《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83号)(以下简称“意见”)工作要求,为推动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多审合一工作开展,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民防局决定联合开展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此次综合审查机构认定对象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 二、认定数量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数量结合我市近3年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及趋势确定。 三、申报标准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一类审查机构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消防、人防审查的专业需求,综合审查机构条件、人员标准等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综合审查机构为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上级单位应对审查机构的公益性做出书面保障承诺。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办公场地:不小于60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 4.人员要求: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并同时具备1年以上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工作;已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5.审查机构人员配置要求: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的,审查人员总数不应少于40人,其中,结构、给排水、道路桥隧、燃气热力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7人(其中道路、桥隧、燃气、热力各专业分别不应少于3人),建筑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5人,暖通、电气、自控等需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余人员应根据审查工作量自行配备。 从事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的,审查人员总数不应少于42人,其中,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1人,建筑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5人,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3人,上述各专业应分别有1-2人从事过人防工程审查工作1年以上;其他需配套的通信、自控、线路、站场等专业各不少于2人;其余人员应根据审查工作量自行配备。 6.审查人员年龄要求:审查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核实后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所有注册人员的注册关系应转移至申报单位(申报时注册关系转移不到位的,审查人员应和审查机构签订工作意向书)。 (三)提交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中所列审查人员的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其中,新增审查人员还需提供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及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收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已在我市从事过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人员基本情况将根据申报历史情况进行核查,无需提供相关证书原件。 5.涉及审查机构整合的,应在申报时提交整合方案,方案应包括机构组建形式、注册资金占比、具有一定实力和经验的机构管理人员、审查人员、具有良好对外形象的办公场所、系统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等。 6.上级单位对保障审查机构公益性的书面承诺。 五、申报时间、地点 申报时间:2018年7月31日前。申报地点: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会馆402室。 特此通知。 附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docx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民防局 2018年7月19日
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采用管理号替代资格证书编号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8〕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采用管理号替代资格证书编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再打印资格证书编号,改为打印管理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8年6月6日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建工〔2018〕3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采集新建工程项目信息 各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省级平台应用,2018年1月1日及以后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信息应通过省级平台各业务管理系统采集,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由日常业务活动产生,及时入库,防止业务办理与平台应用“两张皮”。 二、统一开放以往工程项目信息补录 为保障企业正常资质升级、延续和招投标需求,进一步提高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安排,结合我省实际,企业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可继续通过省级平台“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信息补录。 三、严把入库工程项目信息审核关 各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继续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建立责任追溯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录入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认真核实把关,确保审核通过的工程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对审核工作中存在把关不严、拖延不办等行为的,要按有关程序严肃追责。 四、相关事项要求 企业补录时,应当如实填报项目相关信息,认真核对各项重要指标,提交真实有效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确保录入业绩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上报全国平台。省厅将适时对各地审核录入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抽查。 如在录入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工处、城建处、信息中心反馈。 联系电话:建工处 0311-87801093 城建处 0311-87807260 信息中心 0311-87805225、87801350 附件: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3日
关于换发勘察设计企业“出图专用章、资质号章”的通知
吉建设〔2018〕1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换发勘察设计企业“出图专用章、资质号章”的通知 附件:关于换发勘察设计企业“出图专用章、资质号章”的通知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闽建办筑〔2018〕16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结合《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办筑〔2018〕3号)实施情况,现就业绩补录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业绩补录要求(闽建办筑〔2018〕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的总承包工程或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下同),填报单位完成业绩补录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直接推送至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称“省部信息平台”),不再设定补录截止时间。 二、一个工程项目由一家单位负责补录。符合业绩补录要求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录;施工单位因故不予补录的,2018年7月10日起可按照以下方式由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负责补录: (一)在补录前,应当协调明确一家作为填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填报的,通过福建省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或省外勘察设计单位信息登记系统提出补录申请;监理单位负责填报的,通过福建省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或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提出补录申请。 (二)施工单位明确承诺放弃业绩补录的,由施工单位确认并加盖电子印章。因原施工单位终止经营或施工单位拒不配合工程项目补录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电子印章后,填报单位按照业绩补录有关规定进行补录。 三、业绩补录时,可以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缺失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始资料的,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施工许可证代替,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时间视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时间。 (二)通过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公开查询到施工图审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无需要求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核对。 (三)由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出具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视同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 (四)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按规定无需施工图审查的,允许容缺施工图审查信息。 四、2018年7月10日之前已在省部信息平台公布的补录业绩信息,确实存在信息不全或填写错误的,允许原填报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前申请修改(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无需申请即可由原填报单位直接修改)但仅限修改一次,逾期不再允许修改。申请修改流程如下: (一)原填报单位于2018年7月10日起,登录相关系统的业绩补录模块,针对需修改的业绩信息进行修改操作,并提交加盖电子印章的申请报告,写明项目名称、修改原因、需修改的内容并附上证明材料。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项目分类以及系统主动生成的相关编号等关键信息。 (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对修改内容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将修改后的业绩信息直接推送至省部信息平台。 省信息平台对业绩信息修改情况过程留痕并向社会公开。 五、2018年7月10日之后(含10日)补录的业绩一经公布,不再允许修改。填报单位在报送补录业绩前,应当认真核对,确保业绩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六、2018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应当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在业务活动中自动实时采集工程项目信息。仍在建的工程项目,若信息有误或不全的,应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在竣工登记(或完工登记)前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项目竣工登记(或完工登记)后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修改申请。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做好业绩补录审核工作,严格把关补录业绩的真实性。对于不作为或把关不实造成虚假的业绩信息较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厅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八、省厅汇总全省补录业绩的情况,对重复填报、填写错误较多的填报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对于利用虚假、错误的业绩信息骗取资质或参与投标的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省厅。处理结果符合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规定的,省厅将报送部信息平台向社会曝光。 九、本补充通知与省厅此前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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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精神,加快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试点省的工作部署,按照“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资质申报渠道 (一)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特级和2项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和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装配施工能力,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许可对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 (四)从事境外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在申请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时,只核验一类满足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并经省商务部门认定的境外工程业绩。 二、扩大承包工程范围 (一)二级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在其资质类别内承接上一等级资质一定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企业施工能力、信用及履约情况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企业技术负责人符合上一等级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2.企业承揽工程项目负责人具有上一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业绩; 3.企业信用良好且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险。 (二)具有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项同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细化监管措施,及时通过网上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加快数据归集共享,公开企业资质申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做到件件有落实。 (二)加大惩戒力度。对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批准其申请,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项资质。对通过弄虚作假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信息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开。 (三)规范企业资质变更。对依据本通知获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其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许可的,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进行重新核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 优化资质管理是推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对具体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2018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补录建筑工程项目历史业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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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补录建筑工程项目历史业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要求,自2018年6月1日起,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补录系统重新开启,继续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补录,补录方式不变。具体补录工作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我厅《关于加强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市函〔2017〕1634号)的规定,明确责任人员和办理流程,严格把关,审核入库,并对报送到省级平台的建筑工程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琼建审批〔2018〕118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习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厅决定对我省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我省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方向,坚持问题导向,从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创新审批模式,改进监管机制,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激发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发展活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助推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优化资质许可。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载体,实现“不见面审批”事项全覆盖;在合理范围内,开展“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效率。 2.加强事后监管。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依托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社会团体、第三方机构,着力强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3.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黑名单”。 二、试点内容 对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一)申请。企业通过省政府政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和国家、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直接办理企业资质审批手续,颁发资质证书,并在门户网站公示。 (四)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组织核查组核查,重点是对涉及的建筑业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三、试点安排 (一)修订办事指南 2018年6月底前完成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事项的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等审批配套材料。 (二)夯实基础数据 2018年6月底前完善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信息,对企业、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进行标准化管理,为今后智能化审批打好基础。 (三)试行告知承诺审批 2018年7月1日正式推行对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试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重点强化失信惩戒制度,制定有效监管措施和监督机制。在核查中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除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 各市县要结合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和分工任务;配合完善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信息,严格审核把关,对新建企业业绩库,在对企业资料申报入进行真实性筛选审核。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核查组核查的基础上,各市县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配合省里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试点工作实施期限暂定为1年,期满后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时间和范围。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电话:6525173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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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专业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筑业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梁羽、邵思茗,联系电话:0571-89892139、89892140。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7日 附件 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依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全省建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 (二)试点范围。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和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详见附件1)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由我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核准(资质类别和等级见附件2,仅包括首次申请、增项),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试点期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试点范围和试点期限内,申请人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填写告知承诺书(见附件3)并提交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我厅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供的材料后,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检查。我厅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涉及公路、信息产业等资质的,我厅将和相关厅(局)联合组织检查。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二)我厅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3个月内整改。企业应在整改期内按照检查意见整改到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我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三)被许可人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信息,我厅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今后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四)检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五)检查完成之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 (六)对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 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建管局、厅政务中心要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做好涉及资质许可各部门的组织协调。试点区域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岗位责任到位、工作衔接顺畅。 (二)做好舆论引导。省建管局、厅政务中心、试点区域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的宣传工作,使符合试点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工作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开展试点评估。我厅将不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对试点方案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措施,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附件:1.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 2.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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