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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36页

共1503条记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采集建筑业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历史数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建设政务事项网上办理进程,补全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息(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数据,高质量地完成政务办理“应进俱进”任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进行建筑业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历史数据全面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采集范围 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拟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所完成的相应代表工程业绩历史数据。 二、时间安排 本次数据采集自5月中旬开始,以绍兴市为试点,试点完成之后全省各设区市同时开展,于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三、采集方法 企业登陆省信息平台企业端,在“企业业绩补全和采集”模块中填报代表工程信息,填报完成后携相关材料原件(见附件)至审核现场,经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录入工程数据库。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本次采集工作的成果将作为今后企业申报资质的主要依据,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配合工作组保质保量完成数据采集工作。 2.组织保障。鉴于本次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因此,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作组的工作,在抽调人员、提供场地、做好后勤保障等各方面给予协助,共同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3.强化宣传。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召开企业动员部署会,对本地企业做好宣贯工作,确保企业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代表工程历史数据申报工作。 附件:相关要求和说明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6年5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做好取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我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企业资质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个人执业资格(以下简称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将按照国发[2016]9号文件要求,组织修订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的相关规定。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事项出具初审意见。为保证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批工作的正常开展,方便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布之前,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继续受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继续按照现有申报途径报送我部。 三、建筑业企业换证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工作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我司拟在《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的材料和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应随时受理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申报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随时接收注册管理机构报送材料,每月公布审核结果。 二、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申请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除注册申请表外,不再提供书面材料。上传数据时,也无需再提供人事代理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 注册管理机构应将初审意见函和注册人员汇总表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并上传申报数据。 三、造价工程师申请跨省或跨部门变更注册的,可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到新聘用单位所属注册管理机构直接办理调入手续,无需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新聘用单位所属注册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在其证书上登记变更信息,不再换发证书。变更信息将通过管理系统自动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备案,不再要求申请人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四、暂停执业、恢复执业的,由注册管理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审批处理,管理系统将自动上传相关信息。 五、同一企业内造价工程师跨地区变更注册,不受一年注册变更期限的限制。 六、取得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1年以后办理初始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员,应出具近一年的继续教育证明。 七、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文件要求,注册管理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继续教育形式、标准和要求的各类学习证明予以认可。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注册管理机构应停止收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费和印章费。执业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统一要求和规定样式自行刻制执业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1月15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建筑业企业换发新版资质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等规章文件。 二、换证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有基本的注册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近三年有经营业绩、持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资质证书的,可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暂不换证。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不再换证,同时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 三、颁证机构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证: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我厅换证: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和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二)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证。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路、公路、水利、电力、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路、公路、水利、电力、通信方面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四、换证程序 (一)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证程序: 1、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120.26.48.148),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 2、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以上两表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报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窗口(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 )。 3、由厅统一汇总后,报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并负责后续工作。 (二)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证的程序: 1、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 2、填写《青海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打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连同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完税证明或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施工合同书等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报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窗口。 优势建筑业企业及近三年内获得过省优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等表彰的建筑业企业,不用提交近三年业绩和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3、我厅收到换证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公布已审核通过的换证企业名单,各企业到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窗口领取新版资质证书,同时交回旧版证书。 (三)申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证的建筑业企业,须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按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应要求换发新证。 五、换证时间 (一)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受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发的资质证书,过期停止受理。 (二)自2016年2月15日起,受理由我厅负责换发的资质证书,2016年5月15日起停止受理。 (三)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证时间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截止时间2016年6月30日。 (四)2016年6月30日前,新、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同等有效。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六、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无基本的注册人员、无固定的办公场所、近三年无经营业绩、未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的建筑业企业不予换发新版资质证书。 (二)企业申请多级主管部门权限范围资质换证的,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权限分批一次性申报。 (三)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本地区企业换证时间,确保全部建筑业企业按时完成换证工作,并对企业报送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保证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在为其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其资质申请。 (五)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应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六)新版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系统(下载地址:www.mohurd.gov.cn/docmaap)进行打印。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联系人:唐晓剑 联系电话:0971-614618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27家钢结构企业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推动绿色施工和建筑节能减排,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探索解决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发包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问题,我部决定在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27家钢结构企业(名单附后)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试点企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业务承揽范围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试点有效期3年。 请各地统一思想,加强监管,支持钢结构试点企业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各试点企业要认真组织落实试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试点情况通过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钢结构企业开展建筑施工总承包试点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24日 钢结构企业开展建筑施工总承包试点名单 1. 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4. 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5. 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 6. 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7. 宝钢钢构有限公司 8. 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9.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宝胜建设有限公司 11. 扬州牧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12. 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 中天建设集团浙江钢构有限公司 14. 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 15. 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16. 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17. 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18. 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19. 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 20. 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 山东永固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22. 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3. 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4. 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25. 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26. 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7.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六届八次全会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0号),我厅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市场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核准。 二、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市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三、请海口市、琼海市、澄迈县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个试点园区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100号)要求,做好美安科技新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简化工作。 四、本通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企业发展,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厅停止刻制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全省各企业的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由企业按照全省统一的印章模式,前往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具有多项资质资格的企业,可分别刻制各项资质资格的专用章。 出图专用章和审查专用章实行有效期制度,其有效期应当与资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一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分为审查机构专用章和审查工程师专用章,审查工程师专用章的执业号和有效期,应当与我厅发布的执业号和有效期一致。 企业使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录入企业和个人信息时,应在网上上传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印模,以备查验。 原《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有关企业出图章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样式 2.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样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1日 联系人:省住建厅质安处 张雨梅 联系电话:027-68873803 附件1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样式 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说明: 1.印模颜色为红色; 2.印章规格:长70mm×宽30mm,上半格高15mm,下半格高15mm; 3.企业名称应写上企业全称,字体为宋体,字高5mm; 4.“出图专用章”字样字体为宋体,字高6mm; 5.业务范围应按照本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内容填写,业务范围字体为楷体,字高4mm; 6.证书号应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本的编号填写,字体为宋体,字高3mm; 7.有效期按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时间填写,字体为宋体,字高3mm。 附件2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样式 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说明: 1.印模颜色为红色; 2.印章规格:长73mm×宽33mm; 3.第一排单位名称,字体为宋体,字高5mm; 4.第二排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字体为楷体,字高4mm; 5.第三至第四排按照文件认定的本机构业务范围填写,字体为宋体,字高4mm; 6.最后一排编号及有效期,按照文件认定的本机构编号及有效期填写,字体为宋体,字高3mm。 审查工程师审查专用章说明: 1.印模颜色为红色; 2.印章规格:长45mm×宽18mm; 3.第一排湖北省施工图审查工程师,字体为宋体,字高4.5mm; 4.第二至三排姓名、执业号、专业及有效期按照文件认定的审查人员姓名、执业号、专业及有效期填写,字体为宋体,字高3mm。 在湖北省内凡是已领取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认定证书的机构及个人,都需刻制审查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