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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40页

共1491条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启用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我部决定启用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证书的式样及防伪说明、证书管理软件、证书印制及订购、证书打印、证书有效期等事宜按照《关于启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市资函[2007]93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审批的资质,使用新版证书打印(证书有效期5年),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企业原资质证书编号;在过渡期内,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原资质标准审批的资质,仍使用旧版证书进行打印(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新版证书必须使用我部专门开发的证书管理软件进行打印,密码锁仍使用已配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密码锁。各级发证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证书管理软件订购和打印证书,同时完成向中央数据库的信息更新备案。对于未进行信息更新备案的资质证书,我部不予认可。 技术支持单位: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 联系人:温道庆、蒯文涛 电话:(010)88018260-617、(010)88018260-841 证书印制厂家: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亮 电话:(010)80806105,传真:(010)80806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管理,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现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新版证书采取“证书+防伪贴”的模式,对注册信息内容进行了调整(附图1),设置了延续/变更等注册信息的空白页(附图2),并配套以延续/变更注册的防伪贴(附图3),适用于各种注册类型。 二、办理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证书遗失补办的,使用新版证书。办理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的,可暂时采取在旧版证书注册记录页粘贴带编号防伪贴的方式,待有效期满后予以更换。 三、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设5年的过渡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在过渡期内,可通过正常办理延续注册或变更注册时更换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持有的旧版证书在注册有效期内依然有效。 四、监理工程师的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遗失补办的程序不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统一印制、并依照原有注册审批权限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发放防伪贴。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可在证书防伪贴上加盖骑缝章确认。 各地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设咨询监理处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年7月30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 为深化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方便办事企业和群众,促进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努力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网上服务的要求,我厅开发建设了“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7月15日开始,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以下统称为企业资质)分步实行网上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网上审批的事项 1、由省厅实施的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延续初审事项,从2013年7月15日开始实行网上申请、审批或初审。(其中,勘察设计资质网上审批因住建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新修订推迟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企业资质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方式申请;企业在领取部批资质(资格)证书以及办理部批资质(资格)证书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须向省厅报告企业相关信息数据变更情况,由省厅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在省厅行政审批平台上完成数据登录工作。 3、企业资质证书的名称变更事项由省厅核准;其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其他变更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通过省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在网上办理,相关信息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自动备案。 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等省属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由省厅在网上办理。 建筑业资质证书变更事项的网上办理已于2013年6月1日实施,其他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事项的网上办理于2013年8月1日正式实施。 由住建部核准的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仍按现行办法实施。 4、由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核准的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纳入省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网上备案。各地应当自作出资质审批核准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审批的决定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报省厅备案。备案事项的网上办理于2013年9月1日实施,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实行网上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详见附件1。 二、实行网上审批事项的申请资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等)资料 1、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初审同意报送企业申请资料(含企业的陈述资料)的公函及其电子扫描件; 2、初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资料一致性、完整性及真实性核查的证明文件及其电子扫描件(详见附件2); 3、申请勘察设计、建筑业、招标代理、监理、设计施工一体化等企业资质时需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文件及其电子扫描件(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办[2012]232号); 4、通过网上打印带有条形码的纸质申请表一份,申请表应加盖初审部门、申请企业的公章。 5、企业申请资质所需的纸质申请资料及其电子扫描件或电子文档文件。 (二)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资料 1、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关于企业申请资料一致性、完整性及真实性核查的证明文件及其电子扫描件(详见附件2); 2、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所需的纸质申请资料及其电子扫描件或电子文档文件。 三、网上审批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登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政务大厅”或“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插入企业身份认证锁(到省建设信息中心申领),上报企业申请资料的电子扫描件及有关信息和数据,检查确认填报无误后选择上报机关提交,同时将纸质申请资料、相关资料原件报至初审部门。 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等省属企业的纸质申请资料、相关资料原件报送至省厅政务大厅。 (二)初审上报 初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网上申请材料和纸质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身份认证锁到省建设信息中心申领)。 1、由省厅核准的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初审合格的,初审部门将企业的网上申请资料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报至省厅,同时将公函、业绩证明文件、原件审核证明文件、申请表等纸质资料报至(或通过邮政寄达)省厅政务大厅。企业资质申请初审不合格的,初审部门应按规定将申请资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 2、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变更申请事项,初审合格的,初审部门将企业的网上申请资料(包括原件审核证明文件的电子扫描件)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报至省厅。初审不合格的,初审部门应按规定将申请资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其他资质证书变更事项由初审部门在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办理。 (三)省厅受理 省厅政务大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收到初审部门或中央在鄂、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等省属企业上报的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后办理受理手续: 1、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资质申请,省厅政务大厅在网上办理受理手续; 2、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资质申请,政务大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四)审查与公示 1、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省厅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网上审查工作(涉及省级相关部门联办的资质,由相关部门并联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在省厅网站上公示,同时公示企业相关业绩信息。申请企业也可以通过省厅行政审批平台查阅本企业申请事项的审查意见。 在公示期内,企业若对公示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资料。陈述资料的上报程序与资质申请材料相同。 2、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变更申请事项,省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审查,作出决定后当即办理。 3、省厅在网上审批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等材料的,按有关程序暂停相关企业资质审批,并组织核查。核查无问题的将继续实施审批程序;核查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将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五)公告与发证 省厅在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同意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省厅网站上公告;对公示不同意且在公示期内提交有效申诉资料的予以复审,复审后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予公告或通知。 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公告同意后,初审部门或企业应按《领取企业资质证书须知》(详见厅网站“政务大厅”或“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公示公告栏)规定程序领取企业资质(资格)证书。 (六)资料存档 初审部门受理的企业纸质申请资料由初审部门存档,存档时间按照资质证书有效期分别为1-5年(各类资料具体存档时间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 1、初审部门对企业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类资质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建立可追溯的初审责任管理制度。申请企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类资质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 2、初审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标准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的初审或核准工作; 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申请资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应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实行网上审批后,我厅将对各地建设、规划、房产、园林、城管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省审改办、纪检监察部门、省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员将对企业资质申请、初审、审查、办结和备案等各环节实行网络全程监控。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初审部门要明确承办、审批等岗位职责和各环节责任人,并将其姓名、职务、职责于7月20日前报省厅备案(如责任人更换须在每次更换后十天内报省厅备案)。 5、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上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实行网上审批,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为民务实清廉的一项具体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建设,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企业学习宣传相关政策和操作程序,推动网上审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在实行网上审批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建设信息中心或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反映。 6、关于网上审批工作的要求,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方式:省建设信息中心:027-68873052、68873473,厅审批办:027-68873498(各专业联系人见附件1)。 附件: 1. 实行网上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一览表 2. 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资质(资格)资料原件审核证明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7日 附件1 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申报材料 申请事项 首次申请 升级 增项 重新核定 吸收合并 (整体改制) 跨省变更 简单变更 劳务资质 1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 √ √ √ √ √ √ 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 √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 √ √ √ √ √ √ 4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5 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 √ 6 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 √ √ √ 7 企业章程复印件[1] √ √ √ √ √ √ 8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 √ √ √ √ 9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10 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 √ √ 11 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 √ √ √ √ 12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附件3) √ √ √ √ √ 13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 14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 √ √ √ √ √ 15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3] √ √ √ √ 16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4] √ √ 17 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 √ √ √ 18 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 √ √ √ √ √ 19 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 * √ √ √ 20 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附件4)、工程勘察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 21 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 22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 注:1.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5]; 2.以上材料中涉及名称(跨省)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变更记录;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吸收合并的还应提供被吸收企业注销证明; 3.升级事项中,带*的材料,除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外,其他事项无需提供。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建工局)、各驻外办事处: 为认真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把《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作为今年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我省对建筑企业跨省、跨设区市承揽业务实行设区市统一备案制度,注册在非本设区市的建筑企业到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已备案的外地企业信息及时通报本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设区市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已经在本设区市内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重复备案。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建筑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在简化备案手续的同时,加大对备案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市场和现场的两场监管联动,实施跟踪管理。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我厅,作为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各地要对现有涉及建筑市场监管的文件、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要及时改正。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驻外办事处要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所辖地区的建筑企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出省承揽业务的相关服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2010年4月始启动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以下简称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注册工作。近期,第一批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即将注册期满,为确保延续注册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明确变更注册办理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有效期满需延续注册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在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半年以内的,可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三专业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的,可暂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四、在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签字制度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暂不重新制作,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申请变更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 附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5日 附件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 一、注册程序 (一)申请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以下简称“初审部门”)。 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urd.gov.cn)进入办事大厅,点击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免费下载、安装和运行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专业和类型的注册申请表(见附表1、附表3),生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聘用单位。聘用单位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软件,接收、核对、汇总和上报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同时,在申报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初审部门。 (二)初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申报的注册材料后,应当核实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并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初审部门受理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汇总表(见附表2、附表4)和申报跨省变更注册的材料报相关专业委员会。 (四)各专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初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对外发布。 (五)准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根据统一规则进行制作并颁发(在执业签字制度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暂不重新制作,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申请变更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一)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5.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二)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原单位未返聘证明文件; 5.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6.在办理变更注册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三、各专业委员会联系方式 (一)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5号楼109室 邮编:100045 联系电话:010-63369167、63454580(传真) (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 邮编:100120 联系电话:010-82082308 82082308(传真) (三)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 邮编:100101 联系电话:010-64820640、64820640(传真) 附表:1.延续注册申请表(样表) 2.延续注册汇总表(样表) 3.变更注册申请表(样表) 4.变更注册汇总表(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21日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和业绩进行考核。 2、对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依据附件1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工程勘察主导专业见附件1。 (六)申请两个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1中相应专业的专业设置和注册人员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七)具有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治理业务;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三类(分项)专业资质中任一项甲级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咨询业务。 (八)本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标 准 (一)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1]。 (1)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各不少于5项,水文地质勘察或工程测量甲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人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其他非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有完善的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和档案管理制度,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2]。 (3)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岩土工程设计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且质量合格。 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完成过所申请工程勘察专业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 (3)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3]。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3-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 3-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1、工程钻探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1-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2人。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凿井 2-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4]。 2-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3人。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业务(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其规模不受限制(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项目除外)。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丙级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承担相应的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四、附 则 (一)本标准中对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考核要求: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勘察实践8年以上;表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其规定。 (二)海洋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增加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加强对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管理,我司组织开发完成新版《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注册信息系统》”),增加了个人执业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采集功能。为推进新《注册信息系统》的使用,补充完善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下同)初始注册,均须使用新《注册信息系统》上报个人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 二、全国现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聘用单位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注册执业人员个人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补录申报工作。逾期未补录的注册执业人员,新《注册信息系统》将不再接受其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申请。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软件升级及使用方法详见《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及操作使用说明》。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注册管理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好新《注册信息系统》的启用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现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保证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开展。 在新《注册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联系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宋 涛 电 话:010-5893416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沈 燕 电 话:010-68313587 附件:《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及操作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及操作使用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一)系统新增功能 新《注册信息系统》在原有《注册信息系统》基础上增加了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的采集功能: 1.“个人版”软件增加了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上报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功能; 2.“企业版”软件增加了补报已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功能; 3.“省级管理版”软件增加了对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的确认和查询功能。 (二)软件下载地址 1.新版“个人版”软件和“企业版”软件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网址如下: http://www.mohurd.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办事大厅-人员行政许可事项—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或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 http://www.pqrc.org.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首页) 2.原已下载和使用的“企业版”软件需升级到最新版本(进入“企业版”主界面,在右上角工具栏点击“在线升级”)。 3.使用《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的企业可以通过“注册人员管理”功能模块中的“在线升级”功能完成系统升级。 二、上报要求 (一)2012年3月1日起,申请初始注册必须使用新版“个人版”软件,上传个人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方可完成申报材料上报;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必须已完成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补报,方可完成申报材料上报。 (二)已上报的个人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在注册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前,可以重新上传并覆盖原数据;上报数据经注册审批机构审查通过后,再次上传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须向注册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三、填报说明 (一)初始注册填报 1.填报“初始注册申请”时必须同时导入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在填报数据前,请先在新版“个人版”上“相关表格下载”中下载、打印“照片和签名填写表”,在“照片和签名填写表”上左框内贴上本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右框内亲笔填上本人常用手写签名,然后扫描成电子图片(分辨率:100-200dpi),并在新版“个人版”上“相关工具”中使用“图片截取工具”进行图片处理,切割照片和签字区域保存(jpg格式)。 2.“基本情况”和“工作业绩”录入完成后,点击右侧的“添加图片”,进入照片签名栏中,点击“选择”上传保存的(jpg格式)照片和签名图片数据后再点击“保存”。然后,将个人版初始注册数据由企业使用升级后的“企业版”软件上报。 3.上报前如需更换已进入新版“个人版”申报系统的个人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可再次点击软件右侧“添加图片”功能,进入照片签名栏,点击“选择”进行更改替换。 (二)已注册人员补报 1.在升级后“企业版”上点击“照片和签名填写表”下载、打印“照片和签名填写表”→在“照片和签名填写表”上左框内贴上注册人员近期一寸彩色照片,右框内注册人员亲笔填上本人常用手写签名→将“照片和签名填写表”扫描成电子图片(分辨率:100-200dpi)→在“企业版”上使用“图片截取工具”进行图片处理(点击“加载照片签名图片”→查找和选择保存的照片和签名填写表电子扫描图片[注意图片文件类型]→打开→将图片调整、对齐在框内→点击“截取图片”→保存[jpg格式])→点击“照片签名补报”→点击“新增”→录入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点击“选择”→打开(截取的照片签名图片[jpg格式])→点击“保存”→选中照片签名数据→点击“在线上报”。 2.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补报时,注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和单位名称必须填写正确,否则补报无效。 3.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个及以上注册专业的注册人员,只需补报一次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 四、技术支持 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 电 话:010-88019251 88019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