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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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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产业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将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工商注册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含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 二、换证时间安排 (一)换证时限 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过渡期”)。 (二)换证时间 1.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报材料。其中,涉及通信、铁路专业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换证申报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专业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先向省级交通、水利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报材料。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形成的初审结果和换证申报材料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2.申请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换证的企业(包括省属和州、市属企业),应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报材料。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专业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先向省级交通、水利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报材料。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在规定时间内将形成的初审结果和换证申报材料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由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换证的,企业换证申报材料受理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质换证工作。 三、换证申报及材料 (一)网络申报。企业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站(http://www.ynjst-jgc.gov.cn),从业务申报口(企业登录)进入资质换证系统,按照换证系统提示填写企业换证信息,经核实无误后提交,打印生成带编码的资质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二)纸质材料。企业申请资质换证提交的纸质材料包括申请表和附件材料等。附件材料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材料清单》(附件1)。资料装订和数量要求如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每增加一个审批换证部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套附件材料;涉及报送公路、水运、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初审部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套附件材料。 2.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胶粘或者线装,并逐页编写页码。 3.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换证的,申报材料按照《标准》《实施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要求提交。 (三)报上一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查的,初审部门应在综合资料册目录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XX单位核验”的印章。 (四)省属企业报送换证申报材料时,需准备附件1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备查,其中,可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查询的建造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不需提供原件;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属地企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换证的,需提交专业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需用学历证明专业的,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四、换证程序及审查 换证审查工作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分别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 (一)省属企业换证审查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换证申报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二)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属地企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换证的,换证审查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换证申报材料经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对企业注册人员数量和专业技术负责人职称(学历)进行复核。 (三)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由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换证,换证审查程序和有关要求由各地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四)涉及公路、水运、水利专业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先将换证申报材料报省级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凡是申请由省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证的,经审查满足《标准》要求的,审查结论为合格,颁发有效期5年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人员考核条件中将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建造师、临时建造师及建造员作为注册人员考核的(其中建造员仅限三级资质企业),审查结论为基本合格,颁发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相关说明 (一)企业应在过渡期内提出资质换证申请并完成资质证书换证。原资质证书在过渡期满后自行失效。 (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先申请资质换证后,方可申请资质增项、升级。换证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不得办理申请资质增项、升级。 (三)审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一次性提出资质换证申请,经审查满足《标准》要求的,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未完成换证的,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可在审查结论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且满足《标准》的同类别资质。 (四)在过渡期内:一是申请由省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换证的,企业可根据建筑企业资质达标情况,降低资质等级申请换证;二是企业试验室证书与资质换证同步办理延期手续,试验室证书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三是资质证书和试验室证书(包括试验室印章)有效期至2017年7月1日的,有效期顺延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专业承包暂定二级资质,不需办理取消暂定手续,有效期顺延至2018年12月31日;四是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具体详见《标准》及《实施意见》第四十五条。 (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人员是指一级注册建造师和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并申请办理了延续注册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临时注册建造师及建造员。 (六)资质许可部门在初次受理资质换证资料时,企业提交的主要人员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 (七)技术职称人员是指按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并取得职称证书的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经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技术工人是指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经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过渡期内,持有加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技术资格证”专用章的特殊工种和普通工种证书的人员,可视为技术工人中级工。技术工人等级考核标准及实施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资质换证审查时,云南省已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按《标准》要求考核,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暂不考核。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换证的企业,技术工人总数应满足《标准》要求。 (八)在省外参加全国统考并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在我省办理初始等注册业务,请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http://www.ynjst-jgc.gov.cn)办事指南注册人员管理中查询。 (九)凡企业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或系统填报的信息与纸质材料不相符的资质换证申请,资质受理部门不予受理。资质受理部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后,企业不得修改、更换资质换证申报材料。 (十)至2017年1月1日起,还未完成换证和换证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不得跨省承揽工程项目。 (十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全年受理非注册人员执业企业变更、个人转企业和注销业务。 (十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5号公告)暂停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资质换证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资质换证政策的宣传指导,确保本地区资质换证工作按时、按质顺利完成。 (二)网上申报,提高效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申请换证的企业,在资质换证申请、受理、审批、打印证书时,统一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系统。 (三)加强监督,确保质量。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定期公示换证审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审查事项,要严格把关并按时上报审查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换证工作进行督察,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使不符合换证要求的企业通过换证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企业资质证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陈宏玲 0871-64320982 李泳宏 0871-64320971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材料清单 2.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技术工种名称对照表.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28日
关于本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建管[2015]397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5]92号)和本市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方案的批复》(建市函[2014]16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试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的复函》(建办市函[2015]699号),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以下简称电子化审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电子化审批试点是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一种行政审批方式的创新,主要内容是采用建设工程企业的工商、参保、人员、业绩等多维度数据,实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审批及证书的无纸化和数字化。实施后,将会极大方便企业的资质申请和证书领取,降低企业管理成本。通过数据比对和信息公开,增加审批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简化程序,进一步提速增效。建设工程企业和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尽快熟悉和适应新的审批和管理方式。建设工程企业应当转变资质维护方式,更加注重企业人员、业绩等资质达标条件的维护,更加注重规范从业行为和诚信经营;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注重事中事后的监管,探索逐步向企业信用管理转变,确保新审批和管理方式取得预期的效果,为全国建设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创新转变积累经验。 二、试点范围 本市审批和初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本市审批企业资质试点颁发电子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仍颁发全国统一的企业资质证书。 三、试点主要内容和程序 电子化审批是以建设管理信息平台的人员和业绩等信息库为基础,实行企业资质电子化申请和审批,主要试点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申请和受理。企业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的“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填写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对新申请等无需业绩审核的申请事项,取消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实现网上受理,系统比对达标后,网上出具受理凭证。具体按照网上办事指南操作。 (二)信息公示和公开。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后,企业资质申请信息同步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审核和审批等过程和结果信息及时告知企业和公开。 (三)简化办理和审核。利用工商、人社等跨部门企业和人员被信息,减少材料。人员学历、职称等实现一次采集,长期使用。工程业绩和项目信息库关联,简化审核。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企业在完成工商变更后,自行网上变更。 (四)颁发电子资质证书。本市审批的资质申请事项批准后,生成相应的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可以自行下载和使用电子资质证书,无需领取纸质资质证书。电子资质的证书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使用(详见附件)。 四、试点计划 电子化审批试点分“部分试点、全面试点和试点总结”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分试点。2015年6月15日至9月30日,本市审批和初审的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开展试点。本市审批的企业简易变更全面实行网上办理。 (二)面上推广。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本市初审和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全面开展试点。 (三)试点总结。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电子化资质审批试点开展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附件:上海市试点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试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5]6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试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的复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海市试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请示》(沪建管[2015]406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委计划试点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 附件:上海市试点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2015]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为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 三、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换证办法,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五、自2015年7月31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自2015年8月15日起,我部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 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 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同时废止。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7月14日
关于当前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相关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15〕200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当前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相关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现就当前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事项后申请资质,以及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执行。 二、2016年12月31日前为换证过渡期(简称过渡期)。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按照要求进行换证。过渡期内,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三、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初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电力、交通、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水利、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四)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企业申请资质,必须通过“青海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申请资料。申请资质涉及的企业主要人员即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须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人员信息相一致。 五、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原资质证书许可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也可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一)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二)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三)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四)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五)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六、过渡期内,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可以颁发旧版证书,并在过渡期内申请换证;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特别是此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量大,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为建筑业企业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建筑业企业要加强对《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的学习研究,结合企业实际,认真准备,及时申报,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建办市[2015]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近年来,为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了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建设工程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特别是北京、内蒙古、贵州、浙江、江苏等地查处力度大,值得大家学习。现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14年下半年对建设工程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4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一)总体查处情况 2014年下半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工程企业12335家。 按查处类型划分:吊销资质37家,占0.30%;降级资质4家,占0.03%;停业整顿318家,占2.57%;警告罚款3087家,占25.03%;撤销资质708家,占5.74%;撤回资质1289家,占10.45%;通报批评5991家,占48.57%;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77家,占2.25%;暂停招投标624家,占5.06%(见附件1)。 按企业类型划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394家,占3.19%;建筑业企业10161家,占82.38%;工程监理企业1631家,占13.22%;招标代理机构135家,占1.10%;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14家,占0.11%(见附件2)。 (二)各地查处情况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吊销和降级资质处罚企业共41家,分别是:四川(31家)、湖南(3家)、青海(3家)、甘肃(2家)、浙江(1家)、吉林(1家),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湖北、福建、安徽、广东、上海、江苏、江西、山东、河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宁夏、新疆无(见附件3)。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停业整顿处罚企业共318家,分别是:吉林(75家)、山西(59家)、四川(35家)、广西(28家)、新疆(17家)、西藏(16家)、安徽(15家)、广东(14家)、海南(14家)、浙江(9家)、江西(9家)、青海(9家)、河南(5家)、宁夏(5家)、贵州(2家)、湖南(2家)、甘肃(2家)、云南(1家)、福建(1家),北京、天津、河北、江苏、湖北、辽宁、重庆、内蒙古、黑龙江、上海、山东、陕西无。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警告罚款处罚企业共3087家,分别是:北京(702家)、内蒙古(598家)、河南(294家)、河北(243家)、浙江(166家)、安徽(142家)、广东(113家)、云南(101家)、宁夏(83家)、广西(76家)、山东(67家)、湖北(64家)、重庆(62家)、山西(59家)、福建(58家)、海南(57家)、陕西(43家)、天津(35家)、西藏(38家)、青海(18家)、江西(18家)、甘肃(18家)、湖南(11家)、四川(8家)、贵州(7家)、吉林(3家)、黑龙江(2家)、新疆(1家),上海、辽宁、江苏无。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撤销资质共708家,分别是:内蒙古(623家)、广东(22家)、安徽(21家)、山东(19家)、辽宁(8家)、河北(4家)、甘肃(3家)、新疆(3家)、湖南(2家)、河南(2家)、云南(1家),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山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西藏、陕西、青海、宁夏无。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撤回资质企业共1289家,分别是:江苏(639家)、吉林(318家)、山东(236家)、青海(28家)、湖北(23家)、广西(20家)、北京(9家)、重庆(6家)、广东(5家)、山西(2家)、湖南(1家)、河北(1家)、海南(1家),浙江、辽宁、内蒙古、天津、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江西、河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无。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通报批评企业共5991家,分别是:贵州(1809家)、广东(634家)、浙江(563家)、安徽(435家)、广西(344家)、河南(334家)、福建(307家)、北京(310家)、内蒙古(207家)、湖北(190家)、江西(129家)、宁夏(112家)、甘肃(103家)、陕西(87家)、山东(81家)、海南(80家)、四川(59家)、青海(42家)、重庆(31家)、云南(29家)、吉林(25家)、新疆(19家)、西藏(14家)、山西(16家)、河北(9家)、湖南(8家)、辽宁(8家)、黑龙江(6家),天津、上海、江苏无。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共277家,分别是:江苏(97家)、浙江(31家)、安徽(25家)、广东(22家)、北京(16家)、重庆(11家)、辽宁(10家)、上海(9家)、吉林(8家)、福建(8家)、云南(8家)、山东(7家)、广西(5家)、湖南(5家)、内蒙古(3家)、江西(3家)、宁夏(3家)、甘肃(2家)、海南(2家)、山西(1家)、河南(1家),天津、青海、湖北、贵州、河北、黑龙江、四川、西藏、陕西、新疆无。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暂停招投标企业共624家,分别是:浙江(240家)、广西(104家)、山东(74家)、安徽(62家)、北京(43家)、广东(28家)、福建(14家)、西藏(11家)、山西(11家)、吉林(8家)、河南(7家)、四川(5家)、陕西(4家)、天津(3家)、海南(3家)、宁夏(3家)、内蒙古(2家)、甘肃(2家),黑龙江、江苏、辽宁、湖南、上海、重庆、云南、新疆、湖北、河北、江西、贵州、青海无。 二、2014年下半年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一)总体查处情况 2014年下半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注册执业人员1729人。 按查处类型划分:吊销执业资格12人,占0.70%;停止执业203人,占11.74%;警告罚款148人,占8.55%;通报批评1366人,占79.01%(见附件4)。 按人员类型划分:注册建造师950人,占54.95%;注册监理工程师531人,占30.70%;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191人,占11.05%;注册建筑师57人,占3.30%(见附件5)。 (二)各地查处情况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吊销执业资格处罚共12人,分别是:吉林(3人)、辽宁(2人)、山东(1人)、河南(2人)、广东(1人)、山西(1人)、广西(1人)、新疆(1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无(见附件6)。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停止执业处罚共203人,分别是:广东(65人)、广西(59人)、河南(18人)、吉林(17人)、甘肃(13人)、河北(10人)、浙江(9人)、陕西(3人)、内蒙古(3人)、云南(3人)、辽宁(2人)、山东(2人)、安徽(1人),北京、天津、黑龙江、山西、上海、江苏、福建、江西、湖北、湖南、海南、四川、重庆、贵州、西藏、青海、宁夏、新疆无。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警告罚款处罚共148人,分别是:北京(53人)、湖北(27人)、安徽(20人)、河南(15人)、四川(10人)、福建(6人)、甘肃(5人)、重庆(4人)、陕西(4人)、山西(3人)、天津(1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无。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通报批评共1366人,分别是:安徽(293人)、江西(195人)、福建(181人)、广西(170人)、浙江(130人)、河南(75人)、湖南(66人)、湖北(58人)、贵州(52人)、甘肃(49人)、宁夏(43人)、海南(17人)、重庆(12人)、吉林(11人)、陕西(8人)、四川(4人)、山东(2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广东、云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西藏、青海、新疆无。 从统计数据看,仍有不少地方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得较少、较轻,个别地方甚至没有处罚。希望各地进一步提高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建法[2011]6号),加大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清出不合格的企业和人员,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附件:1.2014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按地区) 2.2014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按企业类型) 3.2014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企业吊销资质、降级资质名单 4.2014年下半年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按地区) 5.2014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按人员类型) 6.2014年下半年注册执业人员吊销执业资格、停止执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
关于下放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权限的通知
青建工〔2015〕165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放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权限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我厅承担的部分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批权限将下放至你委负责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15年5月20日起,西宁地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与发放施工许可证相关的建设项目报建、招投标备案工作由你委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仍按《关于调整西宁地区建筑市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青建工(2011)356号)执行。 特此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将第七条第二项甲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以及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的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九、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中的“注册资本”修改为“资产”。 十、删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十二、删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五项。 删除第八条第五项。 十三、删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十条第一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有关事项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5]3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有关事项的复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报部事项对接工作的请示》(沪建管[201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报我部审批资质申请事项采用电子数据文件方式上报。你委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经后,报我部审批资质申请事项的信息统一通过我部受理信息系统传送。企业申报信息和证明材料保存在你委的信息系统中,并实现我部可即时进行事中核查和事后抽查的功能。 二、同意你委开展电子资质证书试点工作。你委颁发的电子资质证书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电子资质证书显示内容应与我部统一印制的纸质资质证书的内容一致。正式启用前,请你委将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方法报我部向社会公开。 请你委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按试点方案要求,全面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31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十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十六)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十七)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十八)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十九)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三、资质证书 (二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A3);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A4)。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5。 (二十一)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二十二)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十三)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二十四)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二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二十六)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二十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十八)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二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三十一)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三十三)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4-3。 (三十四)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三十五)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如下: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十六)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4-2。 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 (三十七)企业资产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2.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 (三十八)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4.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5.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6.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7.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10.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2.《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3.《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14.《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15.《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16.《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人员。 17.《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18.《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三十九)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十)企业工程业绩和承包范围 1.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7.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9.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0.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1.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2.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3.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5.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16.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17.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过渡期 (四十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四十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四十三)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第四十二条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四十四)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四十五)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四十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动态监管;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进行动态监管。 七、其他 (四十七)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筑”,“冶炼”改为“冶金”。 (四十八)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仍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九)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8日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1-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1.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4-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名单 4-3.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5.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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