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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3页

共1475条记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相关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省级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纳入重点核查范围。 1.近2年来未参与建筑市场活动,且资质动态核查结论“不合格”的企业; 2.近2年来发生过一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3.近2年来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录入虚假信息的企业; 4.近2年来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的企业,或者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企业。 二、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原则上按照“浙建建发〔2023〕122号”规定的资质审查标准执行。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安排 (一)企业自查准备。我厅将根据重点核查对象,统一确定核查企业名单,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提示被核查企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动态核查”模块查看名单,督促企业对照核查标准对已取得的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自查并登陆“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息备案模块”完善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上传企业最高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当期合法企业财务报表)、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含个人业绩)、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上传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发票等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上报属地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于2025年10月24日前完成审核。 (二)集中动态核查。本次核查以“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数据为准,全省统一核查时间(2025年10月25日)和统一整改时间(2026年1月25日),通过“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操作实施。“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将在上述规定时间,固定当天数据,生成系统核查结论,并推送至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端帐号。属地建设主管部门须对系统核查结论进行人工复核,并对外公布结果。 2025年10月31日前,各设区市或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须完成系统内动态核查结论的人工复核。对结论确认为“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应通过系统下载《责令整改通知书》模板,线下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及时送达企业,原则上于2025年11月10日前完成送达,并将系统核查状态调整为“限期整改中”对外公布。整改通知书的整改期限统一截至2026年1月25日。如无法线下送达,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并留存相关截图。 2026年2月5日前,各设区市或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须完成系统内整改结论的人工复核。对结论确认为“整改不合格”的,应将核查状态调整为“撤回资质中”对外公布,同步行文附上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回证、复核不通过截图等相关材料,报我厅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动态核查人工复核及整改督促工作,明确实施层级,统一账号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及相关系统操作。 (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登录“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信息备案审核模块”,对所属企业上传的净资产、厂房、人员、设备等材料进行审核。 (三)各设区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帐号管理员应于2025年10月11日前,收集汇总本市及所辖县(市、区)资质动态核查复核人员帐号,并登录系统完成帐号核对与调整工作;11月10日前,汇总本辖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数据上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电话:0571-8105084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9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核对全省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统一信息库信息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治理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提供虚假业绩等乱象,着力打造阳光透明、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解决困扰企业的用人及业绩核实难题,我厅依托“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构建了全省统一的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一人一码”电子档案信息库,全面汇集、记录所有建筑行业及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格证书、业绩成果等,为企业发展赋能增效。为确保平台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并组织行业企业和人员登录“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认真核对并确认相关信息。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对对象 全省范围内建筑行业及房地产行业,包括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检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企业、物业企业等从业人员。 二、核对内容 个人基本信息、资格证书、从业信息、业绩信息、信用信息等。 三、时间要求 请于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历史信息核对工作。 四、操作流程 请使用电脑或移动设备访问网址:https://rc.zhctc.com/,企业使用皖企通、从业人员使用皖事通账号扫码登录,在“个人中心”模块仔细核对人员各项信息(详见附件1)。 五、信息修改 如发现证书、业绩等重要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需更新变动的,请按规定流程进行修正。 (一)证书信息 注册人员、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证书信息修正,由本人向发证部门发起数据修正申请,由发证部门审核后完成修正。 (二)业绩信息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从业人员业绩修正,按《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修正系统模块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由项目相关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完成修正。 六、有关要求 统一信息库数据将作为市场监管、资质审批、评优评奖的重要参考依据,请务必高度重视此次信息核对工作。相关信息的确认与修改必须由本人进行,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我厅将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一经发现并核实存在填报虚假信息等不诚信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信息核对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请咨询:0551-82579315;政策与业务问题,请咨询0551-62999880按2转1(注册人员)、62999880按2转3(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62871504(业绩修正)。 附件:1.信息核对操作视频 2.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修正系统模块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年9月29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我市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水利专业相关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我省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水利专业丙级资质信息推送工作的通知》(粤建许〔2025〕313号)相关工作要求,现对有关企业开展资质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注册地在东莞市且已取得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水利专业丙级资质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核查净资产、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方面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安排 (一)企业上报阶段(10月15日前)。受核企业将相关A4尺寸的书面资料装订成册(附件2、3、4),于10月14日前提交一式两份核查资料至我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下桥段283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号楼1楼大厅),上报阶段期限内企业可自行补充提交材料,逾期不接收材料申报及材料补充,未在上报阶段完成资料提交的视为资质核查不合格。 (二)资料核查阶段(10月16日至10月24日)。我局会同市水务局对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数据、企业提供的资料、人员业绩的工程技术资料等进行核查。 四、工作要求 各工程设计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本次资质核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对于不按时提交、不配合核查的视为核查结果不合格;被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经核实提供虚假资料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核查企业名单.docx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docx 3.工程设计业企业资质核查表.doc 4.社保证明真实性承诺书.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提交资料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下桥段283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号楼1楼大厅,咨询电话:0769-22207989。)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根据《2025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建办〔2025〕6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一)随机核查企业。一是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随机抽取企业总数的5%进行核查。受检企业核查省级核发的全部D2序列资质(省级核发的总包一级资质、钢结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临时二级资质除外)。二是外省进冀建筑业企业,随机抽取企业总数的5%进行核查。 (二)重点核查的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重点核查以下企业:自2024年8月23日以来,一是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被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二是一年内发生注册建造师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三是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四是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等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及标准 对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见附件1),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规定,主要核查企业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技术装备及人员社保情况等。其中,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厂房、技术装备按照《标准》明确的现有资质等级标准考核;具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注册建造师人数按《标准》要求的一级指标考核;其他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按照《标准》最低等级标准考核;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照《标准》最低等级标准考核,人员社保核查近1个月社保缴纳情况。核查企业注册人员职业资格认定条件。 对受检进冀外省建筑业企业(见附件2),主要核查企业资质有效性、进冀负责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是否属实。 三、核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核查对象、随机选派核查人员,对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核查。 (一)企业报卷(即日起至10月31日) 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提交审核材料,我厅线下不收取任何纸质卷宗。操作说明详见附件3。 受检进冀外省建筑业企业主要采取电话核查。 (二)省级核查(11月1日-11月15日) 我厅随机抽取核查专家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省级公示(11月16日-11月30日) 受检企业可登录“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均达到标准的,结果为合格;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核查材料的、提交的核查材料未达到标准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结果为不合格。公示期间,企业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加盖企业公章,书面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申诉,逾期将不予受理。公示期满,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四)日常整改 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及时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资质异常申诉”提交整改材料,完成整改的企业可申请复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整改期满未完成整改或者经复核仍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需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注册并完善企业基本信息(见附件4),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设备、厂房等方面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市住建局要及时告知域内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要求在网上提交审核材料,并对企业提交的注册信息快核快办。 (三)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联系电话:0311-87801093(省内) 87802647(外省进冀) 附件:1.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名单 2.受检外省进冀建筑业企业名单 3.“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操作说明 4.企业用户注册指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9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严厉查处企业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筑市场监管向“宽进、严管、重处”转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申报省级实施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等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涉及的企业、个人业绩。 二、核查原则 (一)确保真实。业绩须真实存在,所有数据应来源于实际项目。可通过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业务平台获取的数据以系统共享为主;不能共享的数据,企业应提供完整真实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信息准确。业绩的名称、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金额、参建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等关键信息应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 (三)程序合规。业绩实施过程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要求,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三、核查方式及内容 各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大业绩核查力度,在办理企业业绩勘误、数据等级调整等业务前,采取信息化核查与实地核查等手段,对业绩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一)信息化核查。各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平台的数据对接,对能直接从系统对接的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不需要企业再录入;对于尚未完成对接的市,应将业绩资料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的项目信息逐一核对。 (二)实地核查。对不能通过信息化核查的业绩,各市住建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赴项目现场或城建档案馆,按照《业绩核查要求》(附件1)进行实地核实,核查时应规范填写《业绩现场核查表》(附件2、3),连同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一起留档备查。 四、业绩认定 (一)国内业绩。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省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的企业,其企业和个人业绩信息应当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相关模块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除申报工程勘察资质中工程测量、水文地质专业资质以外不再认可业绩真实性确认材料。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行业或专业工程资质,业绩真实性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认,无需录入全国平台。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申报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行业总承包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申报专业承包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 2.工程勘察企业资质。业绩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B级及以上。申报工程测量、水文地质也可提供业绩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材料。 3.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建筑、市政工程类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B级及以上。申报其他类资质的,业绩的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B级及以上。 (二)国(境)外业绩。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国(境)外工程业绩的,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企业注册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确认表。业绩真实性确认表应同时由审查、审核、审批人员逐级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内设机构公章无效),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中,审批人员必须为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完善体制机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业绩核查机制,进一步规范核查流程,明确核查标准;要加快推进业务平台间数据对接,依托系统自动比对,强化数据真实性核查;加强对核查人员的教育监督,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核查人员综合水平,确保业绩真实、准确、合法。 (二)严格业绩认定。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应加大对业绩的审查力度,逐一核对企业提报的业绩信息是否与全国平台展示数据一致,核查业绩信息的逻辑性、合法性,对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进行勘误,相关数据在全国平台正确展示后方可认定。我省的业绩一律以全国平台信息为准,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绩征询时,我厅不再函复业绩查询事宜。 (三)加强审管联动。进一步畅通审管互动渠道,自发文之日起市级资质审批部门于每月25日前通过公务邮箱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已用于资质审批的省内业绩名单(附件4),原则上企业已用于资质申请并取得资质的业绩不得进行勘误或者删除。 (四)加大处罚力度。各级住建、审批部门要加大虚假业绩的查处力度,对于在业绩入库、资质申报中使用虚假业绩的企业公开通报,并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计入企业信用评价档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审批部门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再受理弄虚作假企业此类资质的申请。对不作为或把关不严造成虚假业绩信息入库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适情进行通报、约谈。 联系人:行政许可处:张璐(0531-82083215); 建筑市场监管处:张晓静(0531-51765159); 勘察设计处:类红(0531-51765173); 城市建设处:张长全(0531-87087169); 邮箱:zhanglu@shandong.cn。 附件:1.业绩核查要求 2.业绩现场核查表(房建、市政) 3.业绩现场核查表(非房建、市政) 4.已用于资质审批的省内业绩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8日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重申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遏制建筑业企业弄虚作假业绩材料等行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资质审批专项治理的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重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工作。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和审查工作,提升受理审查和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 二、进一步做好业绩核实工作。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业绩信息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或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的指标和相关内容进行函询核实,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 三、主动公开申报审批信息。健全完善公开透明的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福州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服务上主动公示《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申请事项、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各类职称人员和代表工程业绩相关信息及办理结果。 四、进一步提升服务指导水平。我局无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代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及许可业务。建筑业企业如需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可参照《福州市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进行系统填报,如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市住建局咨询电话83622537,也可至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住建局窗口,由工作人员现场指导办理。 五、进一步加大造假处罚力度。各申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对弄虚作假申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按规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实施信用评价管理。 六、坚决打击“黑中介”扰乱建筑市场行为。“黑中介”指以非法手段,如伪造虚假业绩、虚假证件材料、出具虚假承诺、虚假宣传等,误导建筑业企业代办资质,从中谋取利益的非法中介机构。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资质证书行为的“黑中介”的打击力度。各申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要切实提升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警惕,切实防范中介代办资质证书的法律风险。若发现可疑机构或个人,请及时向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反映(详见附件2),共同打击“黑中介”非法行为,共同维护我市良好建筑市场秩序。 附件:1.福州市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指南 2.福州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设立的资质“黑中介”举报电话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5日
关于开展工程设计民航行业乙级资质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机场公司,各机场建设指挥部,各民航专业工程质监机构,民航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咨询单位: 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关于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的通知》(建市〔2017〕66号),经研究,决定对工程设计民航行业乙级资质企业(以下简称“乙级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截至目前,经住建部核准取得工程设计民航行业乙级资质的企业,详见附件1。 二、核查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关于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的通知》(建市〔2017〕66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民航行业审查相关问题答复》等。 三、核查内容 对相关企业总体规划、场道、灯光、通信导航与航管气象4个主导专业,抽查1名满足指标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指标包括《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学历、职称、工程设计工龄、业绩等方面内容,具体详见附件2。 四、工作安排 本次核查分为材料提交、情况核实和意见核定三个阶段,民航局将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一)材料提交阶段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2格式提交自查材料,并将2份自查材料纸质版,邮寄至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大厅(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民航局行政审批大厅,下同),封面注明企业名称,标注“设计行业乙级资质企业自查材料”;同时,将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扫描件和Excel版本)报送至工作专班邮箱(邮箱地址为zizhihecha@caac.gov.cn,下同),邮件应当以“企业名称-设计行业乙级企业自查材料”命名。 (二)情况核实阶段 自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10月15日。工作专班将对收到的材料进行整理汇总,通过民航局官网和“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对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工作专班将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民航质监机构调取工程项目档案等方式,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必要时将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三)意见核定阶段 自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31日。工作专班将组织研究形成核查结论。核查结论经公示后,将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持续公布。 工作期间,如有相关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跳槽至被核查及整改单位的,将对相关企业的资质条件开展动态核查。 五、核查结论的应用 (一)对于逾期未提交自查材料,以及经核查不满足要求的乙级企业,将在核定结论中予以通报,并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上予以标注,相关企业将不得新承揽民航专业工程设计项目。 (二)各单位可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实时查询相关乙级企业的动态核查结论。 (三)在核查结论公布后,不满足要求的企业可以整改重新提交自查材料,将按程序重新审查。 六、工作要求 (一)有关乙级企业应当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不得参与民航设计市场活动,并在一年内不得提交整改材料;相关情况将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予以标注。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配合工作专班开展本次核查工作。在核查结论公布后,要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民航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设计质量,维护行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三)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将此件代转辖区机场建设指挥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