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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46条记录
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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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20250813-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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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813-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调整) 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昆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有效解决昆明市施工图审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现将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规范要求 (一)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均需审查。建设项目取得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政策材料并完成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的,可申请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必须先勘察后设计。 (二)申请材料 1.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需提供以下资料: (1)政策性资料。立项批复或投资备案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察合同、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及相关授权书和承诺书等。 (2)技术性审查。勘察报告、勘察纲要、勘察任务书等,以上资料须加盖勘察设计单位电子出图章;其他审图相关资料。 2.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需提供以下资料: (1)政策性资料。勘察审查合格书、立项批复或投资备案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列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和豁免制的通知》(昆自然资规通〔2022〕247号)附件3《建设工程项目豁免清单》的项目,可不提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申请材料)、初步设计批复、人防建设许可、设计合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抗震专项审查、相关授权书和承诺书。 昆明市级、县(市)区级审批权限内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需提供初步设计批复;不需抗震专项审查的工程项目,不需提供抗震专项审查合格证。 (2)技术性审查。施工图全部文件、节能和绿建及海绵城市等、其他(勘察报告等)审图相关材料。 (三)受理审查标准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项目批准文件; (2)符合城乡规划; (3)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5)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6)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不存在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建筑规范标准、行业管理制度的情况。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规划、环评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 (2)设计文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3)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或其质量要求未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未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或未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存在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建筑规范标准、行业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通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信息,上传附件资料;施工图审查机构接收并审查,给出审查意见,打印审图合格证。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施工图审查相关办事指南》中的《施工图审查流程图》,昆明市细化的办理流程如下(除涉密项目纸质报送外)。 1.第一阶段。 (1)建设单位。 ①通过企业帐号登录“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写项目申报信息,上传政策性材料,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并上报,打印审图申报表。 ②将审图申报表、加盖有勘察设计单位电子出图章的施工图电子文档等相关送审材料,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 (2)施工图审查机构。 ①对政策资料、施工图电子文档等送审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如齐全则接件。 ②接件后,对政策性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施工图电子文档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等进行审查。 2.第二阶段。 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流程办理。 (1)审查合格(包括:初审合格及复审合格)。 ①填报和上传相关审查信息(告知书、节能、绿建、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最终合格施工图电子文档),打印审查合格证书同时系统自动上报备案。 ②将审查合格书和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最终合格施工图电子文档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须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电子文档交予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补签和加盖注册印章后方可用于后续使用。 (2)审查不合格。 填报和上传相关审查信息(告知书、节能、绿建等),审查机构出具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交付建设单位,同时系统自动上报备案。 (五)办理时限 1.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昆明市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备注: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二、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的要求 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滇中新区、磨憨-磨丁合作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提高审查质量,严格审查时限,利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对审图审查责任主体的动态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指导、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落实《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单体编码赋码落图相关文件的通知》要求。并与各相关施工图审图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强化服务意识,以把好施工图审查关为前提,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氛围。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71-63136632
关于公布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名单及核查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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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布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名单及核查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海南省2025年度省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第一批)》《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联合开展2025年度省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省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厅采取重点监管和随机抽取方式对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现将核查名单及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提出复核申请,我厅将在1个月内进行复核,逾期未整改或经复核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将被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全国平台集中公示,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同步在其信用档案中予以展示;企业被标注“资质异常”期间,不得申请办理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等资质许可事项,不得参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相关活动。 附件:2025年度企业资质核查名单及结果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亳建审〔2025〕36号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亳州高新区项目建设局、亳芜园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文件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质办理要求 为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效率,我局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服务指南”,细化申报材料要求、办事流程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企业对照“服务指南”办理相关业务。 二、切实加强事后监管 (一)严查资质申报弄虚作假。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对资质申报环节使用虚假人员、业绩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处理,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加强资质动态核查。 各县区住建局要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每年动态核查不少于1次。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1.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2.被多次投诉举报的企业; 3.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 4.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5.新办、增项资质所用技术负责人为在市内其他企业已使用过的企业; 6.企业注册地跨市变更的(迁入或迁出)。 新办资质3个月内变更注册地到市外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住建局组织进行资质动态核查,企业资质需符合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亳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服务指南 2025年8月12日
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省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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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省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联合开展2025年度省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省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建管〔2025〕154号)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省外建筑业企业市场动态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25年8月-11月,其中8月为企业自查阶段,9-11月为动态核查阶段。 二、核查对象 (一)资质动态核查 在本行政区域资质部门核发的相应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1.一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 2.有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有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4.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6.聘用的执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 7.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执业资格人员的; 8.存在违规“挂证”行为、被列为重点动态监管对象的; 9.一年内所建工程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信访且造成社会舆情和不良影响的; 10.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统计、监督检查的。 (二)市场行为动态监管 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并有承建项目的省外入琼企业。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中标下浮率高、首次来琼企业、未批先建项目承建企业、平时检查中问题较多、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信访且造成社会舆情和不良影响的外省来琼企业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核查方式 (一)资质动态核查 以网上核查为主,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网上核查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企业相关信息为基础。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到企业的办公现场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实行网上核查的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抽取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5%。 其他无注册人员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核查工作可结合实际开展实地核查。 (二)市场行为动态监管 以实地核查为主,网上核查为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或以重点核查方式对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有承建项目的省外企业进行市场行为动态核查,抽取比例以辖区内省外企业承建工程项目数量为基数,按项目总数的10%-15%确定。 四、核查结果处理 (一)资质动态核查 1.标注“资质异常”。经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2.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我局将在1个月内对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系统自动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推送全国平台。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提前向我局申请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可实时进行登记,系统自动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推送全国平台。 3.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省级平台和全国平台上集中公示。 (二)市场行为动态监管 我局将根据市场行为监管核查情况,填写市场行为核查情况表(详见附件1),承建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应对照核查情况表所列的核查情况限期完成整改,对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移交 执法部门。省外入琼企业有上一条“资质动态核查对象”所列情形的,我局将及时上报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函告其资质审批机关建议对其开展资质核查。 五、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我局将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将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展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做好资质管理维护,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全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 受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照不合格处理。 (二)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各相关企业应对照核查要求,逐项自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仍然满足资质标准,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1.市场行为监管核查情况表 2.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建筑工程监管科,电话:0898-68724532)
关于开展2025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5〕228号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5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阜阳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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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5年阜阳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阜阳市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2025年度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阜阳市本级”综合查一次“场景清单(第一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对阜阳市建筑业企业开展2025年度资质联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体及任务分工 由市城建局牵头,联合市税务局、市市场管理局对本年度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税务登记证件和缴税情况等进行检查。 二、检查对象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本年度审批的建筑业企业。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1.确定本年度审批企业底单。通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管理平台政务服务系统导出本年度首次申请和增项的企业底单,同步至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 2.随机抽取。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按照3%的抽取比例从本年度审批的建筑业企业中随机抽取。 3.检查时间:2025年8月-10月 四、检查内容 1.注册执业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和社保及有技术装备要求的资质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2.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3.市场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税务登记证件和缴税情况等联查内容。 五、有关要求 1.联合抽查结束后,我局将对联合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及时将结果录入“互联网+监管”平台。 2.被查企业在抽查过程中,不得有违规、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直接认定为抽查不合格。因虚假材料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行政审批系统迁移暂停服务的公告
〔2025〕100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行政审批系统迁移暂停服务的公告 按照相关要求,我厅将于2025年8月8日20时至2025年8月13日24时对行政审批系统进行迁移,期间为保证数据准确性和连续性,系统暂停服务,并对“待提交”办件做删除处理,仍有申报需求的申请人可于行政审批系统开启服务后重新“新增申请”进行申报。 请申请人及时关注行政审批系统待办件办理情况,因行政审批系统迁移暂停服务给广大办事企业和群众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咨询电话:0471-6944058、0471-12345 2025年8月6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优化部政务服务门户用户体系的通知
建办厅函〔2025〕2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优化部政务服务门户用户体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方便企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以下简称部政务服务门户)办理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决定调整优化部政务服务门户用户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8月5日起,在部政务服务门户办理涉企政务服务事项的企业需注册新的法人用户账号。原法人用户账号在1年过渡期内仍可使用,过渡期结束后停用。 二、部政务服务门户用户体系调整优化后,企业法人用户细分为法定代表人用户、管理员用户、经办人用户。企业注册法定代表人用户后,可在线授权设立本企业管理员用户或相关事项的经办人用户,管理员用户也可在线授权设立相关事项的经办人用户。管理员用户、经办人用户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员用户、经办人用户需调整的,通过部政务服务门户线上办理。 三、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企业,暂不设法定代表人用户,由企业通过线下申请注册管理员用户,用于办理涉企政务服务事项。企业应将管理员用户授权信息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通管理员用户账号。具体办理流程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操作指南》(可在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并及时办理管理员用户事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线上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2025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5〕228号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5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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