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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91条记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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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严厉查处企业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筑市场监管向“宽进、严管、重处”转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申报省级实施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等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涉及的企业、个人业绩。 二、核查原则 (一)确保真实。业绩须真实存在,所有数据应来源于实际项目。可通过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业务平台获取的数据以系统共享为主;不能共享的数据,企业应提供完整真实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信息准确。业绩的名称、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金额、参建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等关键信息应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 (三)程序合规。业绩实施过程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要求,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三、核查方式及内容 各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大业绩核查力度,在办理企业业绩勘误、数据等级调整等业务前,采取信息化核查与实地核查等手段,对业绩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一)信息化核查。各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平台的数据对接,对能直接从系统对接的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不需要企业再录入;对于尚未完成对接的市,应将业绩资料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的项目信息逐一核对。 (二)实地核查。对不能通过信息化核查的业绩,各市住建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赴项目现场或城建档案馆,按照《业绩核查要求》(附件1)进行实地核实,核查时应规范填写《业绩现场核查表》(附件2、3),连同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一起留档备查。 四、业绩认定 (一)国内业绩。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省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的企业,其企业和个人业绩信息应当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相关模块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除申报工程勘察资质中工程测量、水文地质专业资质以外不再认可业绩真实性确认材料。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行业或专业工程资质,业绩真实性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认,无需录入全国平台。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申报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行业总承包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申报专业承包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 2.工程勘察企业资质。业绩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B级及以上。申报工程测量、水文地质也可提供业绩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材料。 3.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建筑、市政工程类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B级及以上。申报其他类资质的,业绩的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B级及以上。 (二)国(境)外业绩。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国(境)外工程业绩的,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企业注册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确认表。业绩真实性确认表应同时由审查、审核、审批人员逐级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内设机构公章无效),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中,审批人员必须为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完善体制机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业绩核查机制,进一步规范核查流程,明确核查标准;要加快推进业务平台间数据对接,依托系统自动比对,强化数据真实性核查;加强对核查人员的教育监督,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核查人员综合水平,确保业绩真实、准确、合法。 (二)严格业绩认定。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应加大对业绩的审查力度,逐一核对企业提报的业绩信息是否与全国平台展示数据一致,核查业绩信息的逻辑性、合法性,对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进行勘误,相关数据在全国平台正确展示后方可认定。我省的业绩一律以全国平台信息为准,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绩征询时,我厅不再函复业绩查询事宜。 (三)加强审管联动。进一步畅通审管互动渠道,自发文之日起市级资质审批部门于每月25日前通过公务邮箱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已用于资质审批的省内业绩名单(附件4),原则上企业已用于资质申请并取得资质的业绩不得进行勘误或者删除。 (四)加大处罚力度。各级住建、审批部门要加大虚假业绩的查处力度,对于在业绩入库、资质申报中使用虚假业绩的企业公开通报,并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计入企业信用评价档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审批部门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再受理弄虚作假企业此类资质的申请。对不作为或把关不严造成虚假业绩信息入库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适情进行通报、约谈。 联系人:行政许可处:张璐(0531-82083215); 建筑市场监管处:张晓静(0531-51765159); 勘察设计处:类红(0531-51765173); 城市建设处:张长全(0531-87087169); 邮箱:zhanglu@shandong.cn。 附件:1.业绩核查要求 2.业绩现场核查表(房建、市政) 3.业绩现场核查表(非房建、市政) 4.已用于资质审批的省内业绩名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8日
关于转发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我省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水利专业丙级资质信息推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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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转发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我省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水利专业丙级资质信息推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重申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榕建政务〔2025〕87号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重申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遏制建筑业企业弄虚作假业绩材料等行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资质审批专项治理的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重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工作。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和审查工作,提升受理审查和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 二、进一步做好业绩核实工作。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业绩信息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或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的指标和相关内容进行函询核实,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 三、主动公开申报审批信息。健全完善公开透明的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福州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服务上主动公示《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申请事项、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各类职称人员和代表工程业绩相关信息及办理结果。 四、进一步提升服务指导水平。我局无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代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及许可业务。建筑业企业如需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可参照《福州市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进行系统填报,如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市住建局咨询电话83622537,也可至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住建局窗口,由工作人员现场指导办理。 五、进一步加大造假处罚力度。各申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对弄虚作假申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按规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实施信用评价管理。 六、坚决打击“黑中介”扰乱建筑市场行为。“黑中介”指以非法手段,如伪造虚假业绩、虚假证件材料、出具虚假承诺、虚假宣传等,误导建筑业企业代办资质,从中谋取利益的非法中介机构。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资质证书行为的“黑中介”的打击力度。各申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要切实提升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警惕,切实防范中介代办资质证书的法律风险。若发现可疑机构或个人,请及时向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反映(详见附件2),共同打击“黑中介”非法行为,共同维护我市良好建筑市场秩序。 附件:1.福州市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指南 2.福州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设立的资质“黑中介”举报电话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5日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中技术负责人相关要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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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中技术负责人相关要求的说明 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省住建厅工作要求,即日起,在我市提交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时需同步上传技术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技术负责人需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资格、从业经历和个人业绩。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6日
关于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建工〔2025〕247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开展工程设计民航行业乙级资质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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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设计民航行业乙级资质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机场公司,各机场建设指挥部,各民航专业工程质监机构,民航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咨询单位: 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关于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的通知》(建市〔2017〕66号),经研究,决定对工程设计民航行业乙级资质企业(以下简称“乙级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截至目前,经住建部核准取得工程设计民航行业乙级资质的企业,详见附件1。 二、核查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关于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的通知》(建市〔2017〕66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民航行业审查相关问题答复》等。 三、核查内容 对相关企业总体规划、场道、灯光、通信导航与航管气象4个主导专业,抽查1名满足指标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指标包括《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学历、职称、工程设计工龄、业绩等方面内容,具体详见附件2。 四、工作安排 本次核查分为材料提交、情况核实和意见核定三个阶段,民航局将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一)材料提交阶段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2格式提交自查材料,并将2份自查材料纸质版,邮寄至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大厅(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民航局行政审批大厅,下同),封面注明企业名称,标注“设计行业乙级资质企业自查材料”;同时,将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扫描件和Excel版本)报送至工作专班邮箱(邮箱地址为zizhihecha@caac.gov.cn,下同),邮件应当以“企业名称-设计行业乙级企业自查材料”命名。 (二)情况核实阶段 自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10月15日。工作专班将对收到的材料进行整理汇总,通过民航局官网和“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对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工作专班将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民航质监机构调取工程项目档案等方式,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必要时将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三)意见核定阶段 自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31日。工作专班将组织研究形成核查结论。核查结论经公示后,将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持续公布。 工作期间,如有相关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跳槽至被核查及整改单位的,将对相关企业的资质条件开展动态核查。 五、核查结论的应用 (一)对于逾期未提交自查材料,以及经核查不满足要求的乙级企业,将在核定结论中予以通报,并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上予以标注,相关企业将不得新承揽民航专业工程设计项目。 (二)各单位可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实时查询相关乙级企业的动态核查结论。 (三)在核查结论公布后,不满足要求的企业可以整改重新提交自查材料,将按程序重新审查。 六、工作要求 (一)有关乙级企业应当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不得参与民航设计市场活动,并在一年内不得提交整改材料;相关情况将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予以标注。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配合工作专班开展本次核查工作。在核查结论公布后,要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民航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设计质量,维护行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三)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将此件代转辖区机场建设指挥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5年9月3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业绩登记指引的通知
穗建筑〔2025〕1075 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业绩登记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关于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484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现对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业绩登记办事指引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暂停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及监理奖项登记事宜。 二、进一步优化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绩登记申请资料。 三、取消永久用电建设项目的施工专业承包业绩登记,该类项目施工专业承包业绩可由企业直接提供PDF电子扫描件材料,供项目评标时使用。 调整后办事指引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网址:http://qyk.gzcc.gov.cn/login),本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在办理信息登记时注意按照登记范围和要求,准确提交。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3日
关于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改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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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改正的通知 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豫建市〔2025〕135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之规定,对部分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业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企业(见附件2)应于2025年12月2日前改正,并将整改资料报送我局。 请限期整改的企业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于2025年9月8日前到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1411室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联系电话:0371-67188921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25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附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限期整改企业名单 2025年9月2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5年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穗建筑〔2025〕1072 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5年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2024〕5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标注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24〕294号)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随机抽取注册地为广州市的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企业,动态核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方面是否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要求。 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工程监理资质(包括本企业的所有监理资质)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2,以下简称《核查清单》)准备相关材料以备检查,确保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各有关企业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及核查材料等一并整理以邮寄的方式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十楼审价科),电子版需同步发送至邮箱gzszaojiazhan@163.com。 (二)核查阶段。2025年10月1日起,我局将组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按照粤建市〔2024〕294号文要求在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资质异常”标注。 (三)复核阶段。我局将组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或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其“资质异常”标注。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的,将通过“三库一平台”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集中公示,并依法撤回相关资质证书。 四、核查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监理资质动态核查,做好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照《核查清单》,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按要求完成核查和复核后及时将动态核查情况报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动态核查企业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8日 (联系人:黄翔,电话:83630981)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宁建(消)发〔2025〕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宁建规发〔2025〕7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依托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每年至少一次对本辖区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现就加强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资质动态核查范围包括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资质动态核查对象包括:重点核查企业和随机抽查企业,其中,重点核查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宁建规发〔2025〕7号)的规定抽取。重点核查对象实行全面核查,应核尽核;随机核查对象按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中企业资质存量不少于10%比例或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查。 二、核查方式 (一)资质动态核查主要采取信息化手段对企业资质所涉及注册人员是否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自动比对,核查结果不合格的,通知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对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进行“资质异常”标注,“资质异常”标识同步在各级住建官网进行公示。 (三)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整改期满后或企业申请复核之日起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 (四)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组织辖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抽取到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辖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核查后标注“资质异常”名单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辖区及自行开展的“资质异常”名单统一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将名单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核查结果应用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机制,按时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二)各设区的市级及宁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本辖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 (三)各相关企业应关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资质动态核查相关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冯麦玲0951-5031692 技术联系人及电话:王国祯13639592887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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