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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46条记录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通知
榕建政务〔2025〕49号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换发工作要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经升级改造我市电子证照系统,目前已实现生成OFD版格式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功能。现将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启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照具备与同名纸质证照相同效力。自2025年7月1日起,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正式启用OFD版格式,企业在2025年7月1日后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相关业务的将生成新版格式电子证照,无新办业务的仍沿用旧版电子证照(无二维码)。 二、关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样式情况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采用OFD版文件格式,盖有经认证的电子签章,并附有二维码(详见附件)。 三、关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获取情况 企业可自行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入“企业空间”,预览、保存、打印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该电子证照可用于建筑施工、招投标等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四、关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查验情况 企业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查询核验电子证照实时信息: (一)访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查询验证; (二)访问“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https://220.160.52.164:8813/gaia/infoPublic/index.html#/dashboard)查询验证; (三)扫描电子证照二维码查询验证。 专此 附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标准样式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9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企业临时资质证书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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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企业临时资质证书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解决建筑企业在资质延续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就我市建筑企业换领的临时资质证书延续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延长证书有效期 已按照我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要求,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的相同专业二级临时资质证书,以及由工程监理丙级、乙级及事务所资质换领的相应专业等级资质临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领临时证书”),在2026年6月29日前到期的,其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仅限于上述换领临时证书,其他类别资质证书的延续工作,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持有换领临时证书的建筑企业,应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积极做好临时证书延续申报工作。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主动开展业务指导,切实做好企业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7月1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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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温馨提示 各有关企业: 2025年7月1日起,增加D级业绩录入功能,业绩补录的有关要求,请按照最新的《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办事指南V2025.07.01》办理。 附件:《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办事指南V2025.07.01》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公告
第182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公告 2024年6月21日我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和换领工作的通知》,开展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证书延续和换领工作。截至2024年7月31日,全省大部分企业完成了资质证书换领,但仍有小部分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换领资质证书。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重新开展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换证时间 本次证书换领工作开始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相关企业应登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政务系统)办理“证书换领”业务。 二、换证范围 1.有效期在2024年6月30日(含)至2025年6月30日(含)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以及部分监理乙级资质,应于2025年6月30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在政务系统中申请“证书换领”业务,逾期不可再提交此类申请。 2.有效期在2025年7月1日(含)之后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以及部分监理乙级资质,应于2025年6月30日(含)至2026年6月30日(含)在政务系统中申请“证书换领”业务,逾期不可再提交此类申请。 三、换证规则 1.对于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应申请换发相同专业二级资质。对于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以及部分监理乙级资质,应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对照表》(详见附件),申请换发相应专业等级资质。 2.有效期在2024年6月30日(含)至2025年6月30日(含)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以及部分监理乙级资质办理“证书换领”业务后,换发的二级(乙级)资质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原有二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新换发二级(乙级)资质项合并至原二级(乙级)资质证书,不改变原二级(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新换发二级(乙级)资质项有效期信息以证书备注方式记录并对接住建部。企业原无二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新换发二级(乙级)资质整本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无备注信息。 3.有效期在2025年7月1日(含)之后的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以及部分监理乙级资质办理“证书换领”业务后,换发的二级(乙级)资质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企业原有二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新换发二级(乙级)资质项合并至原二级(乙级)资质证书,不改变原二级(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新换发二级(乙级)资质项有效期信息以证书备注方式记录并对接住建部。企业原无二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新换发二级(乙级)资质整本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无备注信息。 四、换证审批方式 “证书换领”业务由企业发起申请,系统自动审批,无审批要件。 五、换证资质延续 新换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和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申请“延续”业务,“延续”业务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2024〕113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黑建规〔2025〕3号)要求考核企业相关人员。 资质证书中含有新换发资质项有效期信息备注的,办理“延续”业务后不改变整本证书有效期,仅删除备注;资质证书中不含新换发资质项有效期信息备注的,办理“延续”业务后整本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联合审查方式的公告
〔2025〕76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联合审查方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联合审查审核流程,统一审核标准,更好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服务,自2025年7月1日起,我厅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联合审查方式进行优化,具体如下: 一、联合审查资质类别 (一)交通类 交通部门负责审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二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二级。 (二)水利类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三)通信类 通信部门负责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上述各类资质的简单变更不列入联合审查范围。 二、联合审查流程 (一)申请:企业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选择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找到对应办理事项点击在线办理,按照要求填报申请材料,提交申请。 (二)联合审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对资质申请进行联合审查。 (三)公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对联合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企业可提交陈述材料),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四)公告制证:准予许可企业名单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统一公告并核发电子证书。 三、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联合审查资质审查工作有效衔接,本公告印发前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平台”提交申请的企业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纸质材料的提交,自2025年7月1日起,联合审查资质实行全程网办,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联合审查的资质类别,企业对受理申请、电子证书方面有疑问的,由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答;企业对审查标准、审查意见、审查结果等方面有疑问的,按照审查内容分别由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对应的联合审查部门负责解答。 (三)咨询电话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471-6944058、0471-12345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0471-6969040 自治区水利厅:0471-5259015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0471-6684199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2025年6月26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济南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归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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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济南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归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数字住建”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建办〔2024〕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5〕14号)要求,为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精准化、协同化、智能化,全面落实“数字住建”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建设工程企业和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开展线上归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企业信息归集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包企业、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负责归集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登录“济南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ncc.jinan.gov.cn/jzy/,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完善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从业人员、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填报变更后的信息。 二、项目信息归集 (一)合同信息归集 除保密项目外,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和燃气、热力工程,均实施合同信息归集管理。 各建设工程企业取得中标通知书后,依法依规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上传至“监管服务平台”备案。合同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编码、合同当事人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规模、工程内容、工程造价、资金来源、开竣工时间、项目进度、主要技术指标、工程款支付计划、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信息。 (二)项目形象进度归集 项目进度信息由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每月10日前将形象进度录入“监管服务平台”,如地基基础、主体施工、装饰装修、竣工等阶段。如有停工或复工,应在停复工当日通过监管服务平台修改项目状态。项目竣工后,上传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单。 (三)工程款支付信息归集 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登录“监管服务平台”,通过“工程款支付信息”模块进行填报,选择合同名称后,如实填写收付款金额、收付款时间、已付工程款占合同约定时间节点应付比例、收付凭证等。 三、平台信息共享应用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已通过资质审批、项目审批、公共资源等系统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归集的数据,企业不需重复录入。未通过信息共享归集或归集信息不准确的,企业应及时完善。监管平台归集的信息将与项目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实名制管理、竣工验收、信用管理等环节比对共享。 (二)纳入合同信息归集范围的建设工程企业,其勘察业绩、设计业绩、监理业绩、施工业绩、工程总承包业绩、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均以合同归集的信息作为企业业绩认定和业绩入库的依据,经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推送至省平台及全国“四库一平台”。合同履行完毕并完成合同信息归集的工程项目,方可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认定。各单位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信息归集时间节点归集相关信息,项目竣工后相关业绩信息不得变更。 2024年7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将企业及个人业绩归集至“监管服务平台”的,经企业申请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无需报送相关资料。历史业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录。 (三)在开展监督检查时,根据“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的信息,比对企业信息、投标文件、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现场管理人员等与施工现场的一致性,多维度印证全链条数字化各个环节的相关记录和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各归集主体应按要求登录“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归集,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落实好工程款支付主体责任,依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书面订立工程施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督促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收到工程款项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足额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不得擅自截留、延期支付。本通知发布之日后新开工建设的项目按时间节点完成信息归集,在建项目在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完成信息归集。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树立“数字住建”发展理念,要加强“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在监管和服务过程中的应用,做好政策解读,督促市场主体按照本通知要求归集信息,推进“数字住建”落地实施,提升数字化“监管+服务”质效。对归集主体未按时归集信息、违反承诺虚假填报信息、填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不按时整改的,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予以处理。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定期对“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归集情况实施公开通报,对信息归集落实不好、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和企业公开通报,并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技术服务电话:18366164269、15166410350 技术交流QQ群:766107642 附件:1.信息归集承诺书 2.项目信息归集清单 3.信息归集操作指南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4日 附件1 信息归集承诺书 我司已知悉《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济南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归集管理工作的通知》之要求,作出如下承诺: 1.及时维护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确保电话畅通; 2.按时间节点要求归集真实、准确、完整的建筑工程合同(含解除、变更)、形象进度及工程款收付凭证,相关信息作为企业及个人业绩认定和业绩推送全国四库一平台的依据; 3.如提交虚假信息,记入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法定代表人): 承诺人手机: 承办人签字: 承办人手机: 企业名称(公章) :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信息归集清单 序号 归集内容 归集主体 归集节点 1 中标通知书(含直接发包)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取得中标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单位 经图审的图纸交付前 3 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 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付款凭证(银行回单) 建设单位 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款凭证(银行回单) 监理单位 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全过程咨询单位 在合同签订后、咨询工作实施前完成 5 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 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 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后3日内完成 付款凭证(银行回单) 建设单位 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款凭证(银行回单) 施工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 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6 总承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 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付款凭证(银行回单) 施工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 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款凭证(银行回单) 专业承包单位 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7 联合体承揽的工程合同 联合体牵头单位 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付款凭证(银行回单) 建设单位 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款凭证(银行回单) 联合体各单位 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8 总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 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付款凭证(银行回单) 施工总承包单位 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款凭证(银行回单) 劳务分包单位 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9 专业分包单位分包的劳务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 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付款凭证(银行回单) 专业分包单位 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款凭证(银行回单) 劳务分包单位 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10 专业承包合同 专业承包单位 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付款凭证(银行回单) 建设单位 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款凭证(银行回单) 专业承包单位 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11 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 专业承包单位 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付款凭证(银行回单) 专业承包单位 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款凭证(银行回单) 专业分包单位 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12 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分包合同 专业承包单位 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付款凭证(银行回单) 专业承包单位 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款凭证(银行回单) 劳务分包单位 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13 主要建筑材料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 签订采购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付款凭证(银行回单) 采购单位 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14 建筑构配件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 签订采购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付款凭证(银行回单) 采购单位 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15 设备采购或租赁合同 采购单位 签订采购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付款凭证(银行回单) 采购单位 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16 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 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前完成 17 造价咨询合同 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30日内完成 18 项目进度信息(地基基础、主体施工、装饰装修、竣工等) 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每月10日前更新项目进度;如有停工或复工,在停、复工当日修改项目进度。 19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出具分部工程验收记录3日内完成 20 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单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后3日内完成 21 合同变更或解除 各建设工程企业 签订补充或解除协议(合同)后3日内完成归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先在“监管服务平台”提交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解除信息 注: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是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附件3 信息归集操作指南 建设工程企业包含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企业通过“济南市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完善、填报本企业信息及项目信息。具体说明如下: 企业登录 浏览器中输入市住建局官网网址:/,点击【业务系统入口】,选择【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进入济南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门户端,点击门户右上角【行业企业用户登录入口】或【建设单位用户登录入口】,进入山东省统一身份认证的登录页面,见下图: 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选择【行业企业用户登录入口】,建设单位选择【建设单位用户登录入口】,见下图: 定位到法人登录,弹出山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新版试运行说明),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密码、图形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也可通过短信验证码登录,进入企业端,显示对应的企业信息,见下图: 注:若企业没有法人账号,可点击【立即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注册完成,返回登录页面,进行登录操作,见下图: 完善信息 企业登录监管服务平台,查看本企业已通过信息共享归集的企业信息及相关合同信息。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专业承包、采购租赁、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合同类型。如平台信息有误,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完善,具体操作同新增合同。 新增合同 未通过信息共享归集的合同,各企业需要新增相应类型合同。 (一)添加合同 我的合同->合同类型,选择对应合同类型,点击【新增】按钮,弹出“新增合同”对话框,选择工地,输入上传合同信息、人员信息、合同附件等,企业填报上传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提交平台。如合同有变更,可再次上传变更后的合同附件。见下图: 注:企业选择或检索对应项目添加、录入合同等信息。 新增合同对话框界面: 选择工地界面,见下图: 新增人员信息界面,见下图: 新增招投标信息,见下图: 新增图审信息,见下图: 验收信息(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见下图: (二)分包合同上传 上传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可在列表选择对应施工合同进行分包合同上传,点击右侧操作栏【分包合同上传】按钮,弹出“上传分包合同”对话框,选择分包单位、合同类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输入合同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完成该分包合同的上传,上传的该分包合同显示在分包单位合同列表中,见下图: 注:企业库中不存在的分包单位,总包单位需通知分包单位通过“济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业务系统入口-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行业企业用户登录入口”进行登录,登录完成后再选择该企业,具体登录操作可参照“企业登录步骤演示.MP4”视频说明。 上传采购租赁合同 采购租赁单位在列表选择需要上传的采购或租赁合同,点击操作栏【采购租赁合同上传】按钮,弹出“合同上传”对话框,上传合同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见下图: 专业分包单位分包的劳务合同、采购租赁合同由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上传 具体操作同上。 查看合同 企业通过合同列表可查看本企业的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和采购租赁合同。 点击子合同数可对上传的子合同进行查看、编辑等操作,见下图: 子合同列表界面,见下图: 工程款支付凭证上传 1.建设单位上传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银行付款凭证,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上传对应的收款银行回单。 建设单位选择工程款支付信息板块,选择“付款方”,展示付款方合同列表,点击右侧操作栏【工程支付填报】按钮,弹出工程支付款信息对话框,填写完相关工程款支付信息,点击【新增】按钮填写支付节点信息,上传相关付款凭证,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上传对应的收款银行回单,见下图: 2.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上传支付给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银行付款凭证,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上传对应的收款银行回单。 选择“付款方”或“收款方”,展示付款方和收款方合同列表,点击右侧操作栏【工程支付填报】按钮,弹出工程支付款信息对话框,填写完相关工程款支付信息,点击【新增】按钮填写支付节点信息,付款方上传相关付款凭证,收款方上传收款凭证,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见下图: 3.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采购或租赁单位上传采购、租赁银行付款凭证。 具体操作同上。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有关工作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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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有关工作的提示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内建行函〔202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的通知》(内建行函〔2025〕11号)等文件规定,我区部分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即将届满,请相关企业务必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如需继续开展相关建设工程活动,可按照首次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应资质申请。 2025年6月24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全面实行电子证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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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全面实行电子证照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持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对我厅负责审批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全面实行电子证照,不再制发纸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范围 我厅直接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二、应用领域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有关要求,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可用于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活动。企业资质被吊销、注销、撤销、撤回时,同步注销其电子证照。 三、证书领取及使用 企业可以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爱山东”服务端领取电子证照,使用时直接亮证使用,无需提供纸质证书。 机构或个人可以扫描证书二维码进入政务网验证企业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真伪。证书二维码信息主要体现企业资质信息的电子证照、企业各资质准予许可时间及变更等相关情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6月20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责令中大立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限期整改的通知
〔2025〕156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责令中大立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限期整改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 为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相关规定和《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2024〕2614号)要求,我厅对在我省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进行了动态核查。经核查,中大立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24家设计企业、爱建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10家勘察企业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现将企业名单通知如下(详见附件1、附件2)。 名单内企业应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2025年6月20日-8月20日)进行整改。按住建部通知要求将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勘察设计资质的升级、增项等行政许可事项。企业整改后,我厅将再次核查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将依法撤回相应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有关单位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住建厅设计处反映,邮箱fwzs7358@163.com,咨询电话:0451-53622495。 附件:1.黑龙江省设计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企业名单(24家) 2.黑龙江省勘察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企业名单(10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18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醒企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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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醒企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南宁市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及服务企业工作需求,现就做好提醒企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4〕20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桂建函〔2024〕654号)相关规定,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5年6月30日届满的建筑业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桂建云”平台,按照“资质办理—行政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新增资质事项—申请类别—延续”的系统操作路径申请办理资质延续,逾期提交申请的,我厅将不再受理。未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或延续不通过的资质项,有效期届满后将自动失效。 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提醒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及时办理相关资质延续的工作。各有关企业应强化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跟进办理,避免因资质过期影响业务正常开展。 未尽事宜,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联系电话:0771-5595842。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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