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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91条记录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延期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服务,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现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持有证书名称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乙级资质单位(发证机关为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证日期为2024年1月24日之前),在2026年3月31日前可以按照相关要求承担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自2026年4月1日起,证书名称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乙级资质单位不能再承担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于2024年1月24日施行后,办理的证书名称为“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证书”。需要办理“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乙级资质的单位,请在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的乙级资质标准后,随时通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网站“网上服务大厅”栏目或者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皖事通)申报。 2025年12月15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5年第二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资质审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标注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24〕29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穗建筑〔2024〕361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5〕202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第二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主要是技术负责人等人员发生变动,以及有投诉、举报反映资质条件涉嫌不达标的企业,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查清单》)。 二、核查内容 (一)主要核查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下同)、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如企业将资质再分立到外市企业,或者企业变更注册地到外市,核实后如实登记,转送相应住建部门处理。 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本企业《核查清单》内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资料核查要求见附件2),确保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满足《标准》要求。各有关企业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以及核查材料等一并整理(参考附件3)以邮寄方式报核查部门。 (二)核查阶段。2026年1月1日起,我局将组织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按照粤建市〔2024〕294号文要求在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资质异常”标注。 (三)复核阶段。我局将组织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在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或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其“资质异常”标注。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的,将通过“三库一平台”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集中公示,并依法撤回相关资质证书。 四、核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人员考核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照《核查清单》,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按要求完成核查和复核后及时将动态核查情况报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清单 2.资料核查要求 3.动态核查资料目录(参考模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1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5〕115号),我厅组织开展了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共随机抽取建筑业企业1710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是企业未按要求缴纳社保,有332家企业近1个月社保不满足要求,占抽查企业的19.4%;二是企业技术负责人不达标,有135家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或履历不满足要求,占抽查企业的7.9%;三是企业主要人员配备不足,有88家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专业或数量不满足要求,占抽查企业的5.1%;四是企业净资产不达标,有29家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不满足要求,占抽查企业的1.7%。另有部分企业未按时提交审核材料。 二、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受检企业可登录“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核查结果。企业提交材料符合资质标准,结果为合格;企业提交材料不符合资质标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的,结果为不合格。核查结果公示期截至2025年11月30日。 (二)企业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版块递交陈诉材料(陈诉材料是仅针对有异议意见的补充说明),逾期不予受理。我厅线下不收取任何纸质材料。公示期满,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对企业资质不合格项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三)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可在作出标注后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资质异常申诉”提交材料,我厅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资质审批部门要按职责做好监管工作,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原《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5〕115号)要求与本通报不一致的,以本通报要求为准。 联系电话:0311-87801093 附件:1.材料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名单 2.未按期提交材料的企业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6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开展北京市城乡规划乙级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各规划编制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对即将到期的北京地区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开展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及方式 申请范围:取得北京市城乡规划乙级资质,有效期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的单位。(城乡规划资质甲级换证向自然资源部提交)。 申请方式: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通过“首都之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延续”在线提交申请,按照网站提交材料清单上传申报材料。 申请时间:城乡规划资质申请自《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则上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我委提交延续申请,逾期未申请或未通过换证的单位原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自动失效。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在申请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及资质核查中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单位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我委申请办理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 (三)规划编制单位及时登录“北京市勘察设计智慧服务平台(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更新单位的基本情况、技术人员、业绩和合同履约等信息。 (四)承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规定的等级、业务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开展相应规划编制业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成果的文本首页、目录页以及主要图纸页等加盖“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终身负责。 (五)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是否满足资质要求实行动态监管。规划编制单位应依法承担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义务,并协助和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努力提高城乡规划质量和水平。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