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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56条记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 苏建规字 〔2026〕2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公积金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园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以及相关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本机关对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以下文件。 一、废止文件 1.《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建法〔2002〕264号) 2.《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建法〔2004〕90号) 3.《关于开展发布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7〕455号) 4.《关于公布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检测机构(首批)名录的通知》(苏建质监〔2017〕5号)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名录(第二批)发布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8〕504号) 6.《省质监总站关于公布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检测机构(第二批)名录的通知》(苏建质监〔2018〕5号) 7.《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2号) 8.《关于深刻汲取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2”火灾事故教训 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243号) 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第16号) 1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相关功能模块上线运行的公告》(公告〔2023〕第17号) 1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 二、修改文件 《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建规字〔2026〕16号) 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25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以更大力度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对1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再次申请注册时,审批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审核申报材料。企业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资质时,对注册人员用于资质申报的要求参照建市规〔2026〕2号文件执行。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展示省级权限内注册人员的变更注册单位次数和注册轨迹,对企业注册人员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进行标注提醒。对1项及以上资质持续3个月未整改的企业和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的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 二、加强招标评标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责任,深化“评定分离”改革成果,优化评标定标实施路径,强化《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执行,统一规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应用,严格招标投标各项监管制度落实。 三、规范发包承包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豫建行规〔2024〕1号),严格规范工程发包承包行为,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理单位监督责任,严格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大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的建筑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防范工程款拖欠风险。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监管部门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将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归集至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系统。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约定预付款比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工程结算审核的具体期限,自承包方提交完整、合格的结算送审资料之日起,至发包方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未办结结算审核的,应先行出具无争议部分的审核报告,明确无争议的金额,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价款。 五、提升数智化监管能力。进一步完善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提升数智赋能水平。各地要推进行政审批、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相关自建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应用,加快监管数智化转型,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推进“人工智能+招标投标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招标投标分析预警模型,提高对应招未招、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pdf 2026年8月19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法〔2026〕91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采取超常规措施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和开展“企业服务年”行动的部署安排,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等安全生产管理文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标准和监管要求,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又服务好企业,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审查标准。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清单,公开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延期(包括延期重新审查)审批审查标准,坚决落实审批时限等要求,杜绝违规增设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随意索要证明材料。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延期(包括延期重新审查)申报材料及审查标准详见附件1。 二、严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见附件2)还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取得《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书》(考评结果应在“合格”及以上;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需经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合格”)。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或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企业,应当按延期重新审查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或原颁发机关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企业,应当按延期重新审查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抽查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查与核查联动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实施抽查检查,将线上核验与现场核查相结合。抽查检查时,重点核查安全管理机构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落实等情况。经核查,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核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升级的,应当按照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及审查标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仅具有施工劳务或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又增项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作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重点对象,发现企业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可向我厅提出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我厅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和企业建筑业资质实施实时动态监管,对配备数量不满足要求或不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异常”。被标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止。 附件: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及审查标准 2.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的资质参考范围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30日 附件1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及审查标准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审查标准提供如下材料,其中,首次申请企业提供第一至第十五项内容;正常延期企业提供第一、二、三、八、十六项内容;延期重新审查企业提供第一至第十六项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由企业网上填报的基本信息自动生成。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不得空项、漏项,如遇无填写内容的项目可填写“无”。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打印生成的申请表上签名。企业所有资质必须填写准确、完整。 二、企业诚信承诺书。企业对本次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和内容真实性负责。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提供最新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证照必须真实有效。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填写的基本信息需与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基本信息一致。建筑业企业资质在“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被标注“企业资质管理异常”的企业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以正式文件印发。文件要明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内设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生产经营、技术质量等部门)、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总监等关键岗位)等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以正式文件印发。 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程分包管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劳保用品采购使用检查维修报废管理、机械设备管理、施工现场领导带班、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安全例会、安全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等制度。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机械设备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劳保用品采购使用检查维修报废管理、职业病防治等制度。 操作规程应包括企业资质范围内可能使用的重要施工设备操作规程,以及可能涉及的重要工序操作规程。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文件。企业应提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制度,以及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表。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制度应以正式文件印发,管理办法或制度要明确年度安全资金投入比例。 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表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首次申请企业可提供基本的劳保用品投入情况及发票;延期重新审查企业需提供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产值表、投入表和安全资金投入发票、凭证等材料。企业实际投入金额≧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中本年累计数额×计提比例。(安全生产投入计提标准参考财资〔2022〕136号,矿山工程3.5%;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其他专业承包1.5%;施工劳务1%。)(企业有多项企业资质的,按最高资质标准执行安全生产投入计提标准) 安全生产投入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文明施工及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费用;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团体意外险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企业以正式文件印发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及任命安全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任命文件。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八、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扫描件。 1.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应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可为同一人。 2.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根据企业在建项目提供)。 3.从事房屋市政工程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水利、交通、通信等行业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规定): (1)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在上述基础上,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非本企业拥有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不得在非本企业注册执业资格(法定代表人除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多家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可申报多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法定代表人仅能任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且仅能在一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拥有项目负责人和注册执业资格。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宜设置专职安全总监。企业有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参照最高资质标准执行。企业资质涉及房屋市政、水利、交通、通信等多个行业,应分别取得相关行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满足规定的数量要求。 九、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及扫描件。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技术工人中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每个对应工种不少于1人。 十、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记录及考核合格材料。企业以正式文件印发本单位的安全教育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制定本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确定培训时间、地点、人物、培训内容;提供培训人员参加培训的相关记录材料、考核合格材料;每年培训学时不少于20学时;延期重新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应提供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记录及人员考核合格情况材料。 十一、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材料。企业申报人员均需在本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要提供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名单,并提供其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材料。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劳保用品合格证及检测合格报告。提供设备、劳保用品台账;提供在有效期范围内的相关设备、劳保用品合格证及检测合格报告。(合格证和检测合格报告可择其一) 十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含救援组织、器材、设备配置情况说明和救援组织人员名单。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以及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符合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并组建应急预案救援小组,救援小组指挥长为主要负责人,相关组织和人员职责应分工明确。企业应提供救援演练记录(劳务公司可不提供救援演练记录)。 十六、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扫描件、在建项目一览表。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应提供《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书》,考评结果应在“合格”及以上;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合格”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真实。在建项目一览表填写规范,内容属实(无在建项目的,可在在建项目一览表中填写“无”)。 附件2 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的资质参考范围 序号 资质类别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3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5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8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9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0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1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2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3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4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5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6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7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8 模版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规范联〔2026〕7 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动办 2026年7月23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29日根据第46号令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3年8月21日第58号修正)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定义) “多图联审”是指由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防、卫生健康等管理部门的技术审查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中的抗震设防设计(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除外)、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等采用数字化在线审图进行统一技术审查。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牵头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实施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具体管理工作。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市级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防、卫生健康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审查机构选取)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经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合同) 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施工许可前,确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并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 建设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本市合同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完成施工图审查合同信息报送。 第七条(技术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如对超限高层抗震设防、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含兼顾人防需要设计)、消防设计等内容有疑问时,可以通过“一网通办”的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联审平台”)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线上咨询。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咨询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依据。 第八条(提交申请) 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一站式办理。建设单位通过“联审平台”提交申请时,上传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审查、咨询意见和第三方评估报告等申请材料。 勘察、设计单位一次性上传经电子签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符合《上海市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图数字化和白图交付实施要点》(沪建建管联〔2016〕596号)中规定的关于电子图纸格式及数字签章的要求。应当实施BIM技术应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还需同步提交符合要求的BIM模型。 第九条(分期或分阶段申请)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施工图一次性整体送审,也可以按单位(体)工程分期送审或按桩基、主体、幕墙和深基坑分阶段送审。 分期或分阶段送审的,每期、每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体)工程范围应当与申请施工许可的单位(体)工程明细一致。同一项目应由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条(符合性核对) 建设单位通过“联审平台”提交申请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材料的符合性进行核对: (一)送审材料是否完整;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填写设计人员,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进行数字签章和签名。 送审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要求。 第十一条(技术审查内容)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是否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防、卫生健康等管理部门的技术审查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审查时限)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不包含施工图修改时间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根据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三条(审查结果) (一)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以下简称《联合审查合格书》),并对审查合格的电子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数字签章。《联合审查合格书》中载明设计文件符合第十一条技术审查内容的要求。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作为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规定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本办法提交申请的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上传至“联审平台”提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事中事后监管)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多图联审”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强化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 各管理部门可在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过程中同步查看施工图审查情况;如发现问题,可以通过“联审平台”提出意见,提示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建设单位。 当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与勘察设计单位出现技术争议时,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征询协调处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完毕后,各管理部门可以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要求的,管理部门依法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如发现影响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暂停施工或使用。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审查要求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联合检查) 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应当制订联合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人防、卫生健康等管理部门开展检查,并对“多图联审”的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及时发布。 第十七条(审查机构的法律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多图联审”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要求,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培训指导) 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应根据“多图联审”工作实际,结合相关管理部门的需求,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 相关稿件 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2018年12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消防局、市民防办、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 (沪住建规范联〔2018〕9号),采用合并审批事项的方式,委托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各部门的事项进行统一审查,审查意见视作审批部门意见,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探索“多图联审”打下扎实基础。《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审改、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管理环节、缩短图纸审查时间也起到了有效的规范作用。 随着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相关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陆续进行了修订。一是2019年,《消防法》修正,明确建设单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二是2018年,住建部修改了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在审查机构的施工图审查内容中增加“消防安全性”和“人防工程防护安全性”,同步明确相关内容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2023年,住建部修正了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三是2025年《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颁布,政府规章《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同步废止,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不再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审核,调整为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节水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水务部门对节水设施建设加强指导和服务。四是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将需要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范围缩小至“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综上,亟需制定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面有效衔接上位法,在制度层面继续夯实审批改革成果,同时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施工图审查合同报送。为衔接本市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合同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完成施工图审查合同信息报送。 二是明确提交申请内容。为体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改革成果,本市“多图联审”在“联审平台”上通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时一并上传相关管理部门的咨询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等。为体现推广BIM新技术应用的要求,明确规定应当实施BIM技术应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还需同步提交BIM模型。 三是调整技术审查内容。按照修订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增加技术审查内容——消防安全性和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四是优化审查时限。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进一步压缩原来规定的10-20个工作日审查时限,明确规定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 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五是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进一步强调“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六是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各管理部门可在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过程中同步查看施工图审查情况,如发现问题,可以提示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建设单位。明确“多图联审”相关技术争议问题的处理路径。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对发现审查机构违反审查要求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七是明确联合检查和培训指导。明确由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负责制订联合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并对“多图联审”的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及时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增加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技术培训的要求。 四、关键词解释 按照法律法规修订后的工作职责和规范表述,对“多图联审”重新定义,即由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防、卫生等管理部门的技术审查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中包含的抗震设防设计(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除外)、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等采用数字化在线审图进行统一审查。 五、新旧政策差异 结合上位法修订和工作实际,调整了联合发文单位和部分条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门职责调整,市消防局和市水务局不再参与联合发文;二是“多图联审”定义调整,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再受相关管理部门委托进行审查。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最新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技术审查要求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抗震设防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人防工程统一开展技术审查;三是审查时限优化,不再按照投资性质设定不同的审查时限。按照建设规模,将原来规定最长20个工作日的施工图审查时限压缩至15个或10个工作日。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使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便民化,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注册人员执业管理,打击证书挂靠、盗用、篡改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我省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实施注册的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管理。其他二级建造师在我省开展相关执业活动的,其电子注册证书使用参照本通知有关内容执行。 二、电子注册证书下载及验证 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可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查看和下载,并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数字空间、贵人服务移动端(“多彩宝”APP政务专版、贵人服务微信小程序、贵人服务支付宝小程序)查询验证。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证书二维码等查询。 三、电子注册证书使用要求 (一)二级建造师查看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并妥善保管有关平台个人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导致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下载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二级建造师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注册人、聘用企业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伪造篡改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自动失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持证人应及时关注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有效期,按时下载更新。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6日 (此文主动公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施工图数字化服务模块升级功能上线运行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智住建”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升级了施工图数字化服务模块功能,计划于2026年9月1日起上线运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次升级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项目BIM文件审查和智能监管功能。 二、BIM文件审查。设计阶段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房屋建筑项目,应在施工图审查报审时同步提供BIM文件,并满足《天津市民用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DB/T 29-319-2024)规定的正向应用级或正向设计级交付要求。审查机构按照“二维为主、三维为辅”的原则开展施工图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上明确标注“含BIM文件审查”。本次升级改造已在监管侧开发基于AI技术的智能辅助审查工具,可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款的BIM文件进行监管预警。 三、电子签章。按照《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国办发〔2025〕33号),勘察设计单位的成果交付专用章,审查机构的技术审查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执业印章等均应采用电子签名技术。未按要求进行电子签名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受理、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四、严格设计变更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图纸,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图纸上传施工图数字化服务模块,按照“原图对位替换”原则进行替换变更,确保“一图到底”。任何参建单位不得以“图纸会审纪要”、“工作联系单”等名义规避管理,严禁图纸变更“体外循环”。 五、操作培训。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将陆续组织系统操作培训,培训事项另行通知。 政策类问题请咨询022-23306560, 技术类问题请咨询4000-166-166。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8月6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勘误工作的通知 吉建管〔2026〕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2026〕27号)要求,现就规范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数据勘误工作明确如下: 一、勘误申报。相关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业绩信息勘误申请。其中A级数据向省级、B级数据向市(州)级、C级数据向县(市、区)级主管部门申请。 二、审核流程。按照住建部数据分级管理要求,A、B级数据勘误由市(州)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的勘误内容进行初审,出具业绩勘误申请函(注明主管部门经办人和审核人,并附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更正申请表)报省厅,省厅复审后起草正式勘误申请文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中录入勘误信息,发起勘误申请,并将纸质版勘误申请报住建部。C级数据由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的勘误内容进行初审,市(州)级主管部门复审后出具业绩勘误申请函(要求同上),在全国平台中录入勘误信息,发起勘误申请,省厅审核通过后完成信息勘误。 三、有关要求。各地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完善项目业绩信息审核责任体系,将审核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工程项目业绩数据真实、准确。 附件: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更正申请表(模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30日 初审:李竟瑞 复审:吴斯琪 终审:王海莹 附件:附件: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更正申请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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