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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温馨提示 各有关企业: 2025年7月1日起,增加D级业绩录入功能,业绩补录的有关要求,请按照最新的《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办事指南V2025.07.01》办理。 附件:《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办事指南V2025.07.01》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公告
第182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公告 2024年6月21日我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和换领工作的通知》,开展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证书延续和换领工作。截至2024年7月31日,全省大部分企业完成了资质证书换领,但仍有小部分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换领资质证书。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重新开展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换证时间 本次证书换领工作开始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相关企业应登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政务系统)办理“证书换领”业务。 二、换证范围 1.有效期在2024年6月30日(含)至2025年6月30日(含)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以及部分监理乙级资质,应于2025年6月30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在政务系统中申请“证书换领”业务,逾期不可再提交此类申请。 2.有效期在2025年7月1日(含)之后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以及部分监理乙级资质,应于2025年6月30日(含)至2026年6月30日(含)在政务系统中申请“证书换领”业务,逾期不可再提交此类申请。 三、换证规则 1.对于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应申请换发相同专业二级资质。对于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以及部分监理乙级资质,应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对照表》(详见附件),申请换发相应专业等级资质。 2.有效期在2024年6月30日(含)至2025年6月30日(含)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以及部分监理乙级资质办理“证书换领”业务后,换发的二级(乙级)资质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原有二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新换发二级(乙级)资质项合并至原二级(乙级)资质证书,不改变原二级(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新换发二级(乙级)资质项有效期信息以证书备注方式记录并对接住建部。企业原无二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新换发二级(乙级)资质整本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无备注信息。 3.有效期在2025年7月1日(含)之后的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以及部分监理乙级资质办理“证书换领”业务后,换发的二级(乙级)资质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企业原有二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新换发二级(乙级)资质项合并至原二级(乙级)资质证书,不改变原二级(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新换发二级(乙级)资质项有效期信息以证书备注方式记录并对接住建部。企业原无二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新换发二级(乙级)资质整本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无备注信息。 四、换证审批方式 “证书换领”业务由企业发起申请,系统自动审批,无审批要件。 五、换证资质延续 新换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和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申请“延续”业务,“延续”业务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2024〕113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黑建规〔2025〕3号)要求考核企业相关人员。 资质证书中含有新换发资质项有效期信息备注的,办理“延续”业务后不改变整本证书有效期,仅删除备注;资质证书中不含新换发资质项有效期信息备注的,办理“延续”业务后整本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联合审查方式的公告
〔2025〕76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联合审查方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联合审查审核流程,统一审核标准,更好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服务,自2025年7月1日起,我厅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联合审查方式进行优化,具体如下: 一、联合审查资质类别 (一)交通类 交通部门负责审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二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二级。 (二)水利类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三)通信类 通信部门负责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上述各类资质的简单变更不列入联合审查范围。 二、联合审查流程 (一)申请:企业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选择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找到对应办理事项点击在线办理,按照要求填报申请材料,提交申请。 (二)联合审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对资质申请进行联合审查。 (三)公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对联合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企业可提交陈述材料),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四)公告制证:准予许可企业名单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统一公告并核发电子证书。 三、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联合审查资质审查工作有效衔接,本公告印发前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平台”提交申请的企业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纸质材料的提交,自2025年7月1日起,联合审查资质实行全程网办,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联合审查的资质类别,企业对受理申请、电子证书方面有疑问的,由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答;企业对审查标准、审查意见、审查结果等方面有疑问的,按照审查内容分别由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对应的联合审查部门负责解答。 (三)咨询电话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471-6944058、0471-12345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0471-6969040 自治区水利厅:0471-5259015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0471-6684199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2025年6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有关工作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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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有关工作的提示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内建行函〔202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的通知》(内建行函〔2025〕11号)等文件规定,我区部分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即将届满,请相关企业务必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如需继续开展相关建设工程活动,可按照首次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应资质申请。 2025年6月24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全面实行电子证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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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全面实行电子证照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持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对我厅负责审批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全面实行电子证照,不再制发纸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范围 我厅直接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二、应用领域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有关要求,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可用于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活动。企业资质被吊销、注销、撤销、撤回时,同步注销其电子证照。 三、证书领取及使用 企业可以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爱山东”服务端领取电子证照,使用时直接亮证使用,无需提供纸质证书。 机构或个人可以扫描证书二维码进入政务网验证企业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真伪。证书二维码信息主要体现企业资质信息的电子证照、企业各资质准予许可时间及变更等相关情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6月20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责令中大立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限期整改的通知
〔2025〕156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责令中大立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限期整改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 为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相关规定和《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2024〕2614号)要求,我厅对在我省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进行了动态核查。经核查,中大立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24家设计企业、爱建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10家勘察企业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现将企业名单通知如下(详见附件1、附件2)。 名单内企业应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2025年6月20日-8月20日)进行整改。按住建部通知要求将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勘察设计资质的升级、增项等行政许可事项。企业整改后,我厅将再次核查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将依法撤回相应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有关单位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住建厅设计处反映,邮箱fwzs7358@163.com,咨询电话:0451-53622495。 附件:1.黑龙江省设计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企业名单(24家) 2.黑龙江省勘察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企业名单(10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18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醒企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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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醒企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南宁市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及服务企业工作需求,现就做好提醒企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4〕20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桂建函〔2024〕654号)相关规定,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5年6月30日届满的建筑业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桂建云”平台,按照“资质办理—行政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新增资质事项—申请类别—延续”的系统操作路径申请办理资质延续,逾期提交申请的,我厅将不再受理。未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或延续不通过的资质项,有效期届满后将自动失效。 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提醒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及时办理相关资质延续的工作。各有关企业应强化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跟进办理,避免因资质过期影响业务正常开展。 未尽事宜,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联系电话:0771-5595842。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10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5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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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5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于2025年6月开始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和成果文件质量开展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在深圳市从业的本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深圳分公司,受检企业通过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结合上一年度执法检查情况、日常监管情况以及企业信用评价情况实行差异化监管:一是2024年已抽查且截至本年度抽取之前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各区住房和建设局2025年已抽查的企业不再纳入本次抽查范围。二是市住房和建设局最近一个信用评价周期评价等级为“B+”及以下的企业抽查比例为5%左右;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抽取,但连续三年未被检查的“A”类企业,按5%左右的比例抽取。三是2024年6月28日之后因工程造价活动被投诉举报、约谈整改的企业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抽取;因工程造价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纳入必检企业名录。 二、检查内容 (一)营业执照是否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建立。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四)造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合同约定和我市相关计价规定。 (五)在“企业与人员信息诚信申报平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以及“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造价咨询监管平台”)填报的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六)统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七)企业及其专业人员的其他从业执业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用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可以通过各级政府信息平台进行共享查询的事项,直接通过平台进行核查。不能查询的,由受检企业在“造价咨询监管平台”上传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网上核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受检企业未按要求报送受检资料或者受检资料存在疑问等情形的,通过现场检查予以进一步核实处理。 四、检查时间和流程 (一)企业自查和受检企业、成果文件抽取阶段(2025年6月23日—6月27日) 1.所有企业对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表》(见附件1和附件2)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在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按照差异化监管规则随机抽取受检企业。 3.对于被抽取到的企业,在“造价咨询监管平台”项目库随机抽取一份造价成果文件。抽取标准为:一是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之间完成;二是执行深圳市计价标准;三是项目类型为工程竣工结算或招标控制价,不抽取总价包干项目结算文件。“造价咨询监管平台”成果文件填报不完整的企业,根据其后续上传的成果文件清单进行抽取。 (二)企业资料上传阶段(2025年6月30日—7月8日) 电话通知被抽取到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受检资料(见附件3)上传至“造价咨询监管平台”。其中成果文件资料须在收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上传;其他资料须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 (三)检查阶段(2025年7月9日—9月9日) 对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从业执业行为和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结合年度普法宣传工作,向受检企业反馈检查结果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四)总结阶段(2025年9月10日—10月31日) 在省、市行政执法平台公示检查结果。依法处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外省、市企业深圳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抄送其总公司所在地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按时完成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表(从业行为)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法检查表(成果文件质量) 3.受检企业上传资料清单 4.诚信申报承诺书 5.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出具造价成果文件的项目清单 6.成果文件检查项目上传资料清单 7.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6月10日 (联系人:郭冠琪,联系电话:0755-83788244)
关于做好项目信息数据补录、升级工作的通知
赣建办文〔2025〕61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项目信息数据补录、升级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要求,为做好项目信息数据补录、升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无工程项目信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补录工程项目信息,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对已进入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信息不完整的,参建单位可通过省平台补录完善相关环节信息,专业分包单位可根据资质审批需要补录专业分包相关环节信息,环节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认。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在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办理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数据应当由工程审批系统推送至省平台。补录工程项目信息、环节信息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推送全国平台。 二、规范项目信息数据等级提升。工程项目拟用于审批资质,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工程项目信息升级申请,并提供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附件材料,逐级进行审核确认。需升级为A级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市级需实地核查。经市级或省级审核确认的数据,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标记为B或A。 三、强化项目信息审核责任落实。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严格实地核查程序,确保补录、升级项目信息数据真实、准确。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提高服务水平,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地区市、县(区)项目信息数据补录、升级、业绩确认工作联系方式,并动态更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咨询:0791-86225759、88355759(施工、监理) 0791-86399551(勘察、设计)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5年6月8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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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资质审批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异常标注数据标准》(建办市函〔2025〕54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我厅将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注册在我省的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列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相关资质且已满一年的企业; (三)已取得资质但注册人数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 (四)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五)未按要求报送勘察设计统计月报、年报数据的勘察设计企业; (六)其他情形列入重点监管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和方式 (一)核查内容。对企业的注册人员专业、数量、级别是否满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二)核查方式。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按照核查内容,依托“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不满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项由系统标注为“资质异常”。企业可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http://js.qinghai.gov.cn/asite/cloud/index)”中的“企业服务平台”自行查询企业资质状态。 三、整改方式及相关要求 (一)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自标注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或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我厅对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对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公示。 (二)各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应对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三)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变更等业务。 (四)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所需资质,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省内、外企业承揽工程;发现承接项目企业相应资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应及时提醒企业整改或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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