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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21条记录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蒙古呼和浩特-关于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审核工作的提醒函 各旗县区住建局,和林新区建设局、经开区建管局、金山高新区建管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近期我局在工作中发现,个别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监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通过“工程项目管理”中“历史项目补录”模块录入不实信息,借此达到骗取招投标资格、提升企业信用评级、虚报工程业绩等不正当目的。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我局郑重提醒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一、各相关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单位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监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内登记(或关联)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全面核查,若存在不实信息的,要及时联系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住建部门妥善处置。 二、各相关企业应当加强资质管理,确保合规经营,任何机构承诺的“项目包装”和“业绩包过”都是诱导陷阱,申报虚假业绩将面临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失信黑名单的惩戒,最终风险全部由企业自身承担。 三、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内蒙古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投入使用以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应当将信息推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监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通过“审批项目补录”进行录入。如有推送错误需要修改的情况,企业应及时联系发证部门进行修改数据并重新推送。 四、除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以外的矿山、电力、化工、冶金、石化等工程,参建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监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工程项目管理”中“历史项目补录”模块填报提交后,要联系相关行业工程主管部门配合住建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五、各旗县区住建局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审核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指导辖区内工程项目准确合规录入项目信息。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工作不严不实的,所在单位要依规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 特此函告。 2026年5月14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关于启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工作提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建办厅〔2026〕2 号)要求,现将我省启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新版电子证书的范围 新版电子证书范围涉及我厅、各设区市权限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电子证书可根据建办厅〔2026〕2 号规定的有关方式查看和下载。 二、新版电子证书的特征 1.新版电子证书有关资质信息体现为“类别+等级+有效期至”;新版电子证书单独标注各资质有效期,无资质证书有效期。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无法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信息,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无法人、注册资本信息。 3.新版电子证书编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按规则重新赋码。 4.新版电子证书信息,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首页右下角“扫码验真”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查询核验。 三、注意事项 1.我厅拟于 5 月 12 日起开始制发新版电子证书,企业因经营活动需使用原版电子证书的,请提前下载使用。 2.新版电子证书制发由系统自动完成,无需企业操作。 3.新版电子证书制发后,企业可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查看和下载。 4.新版电子证书启用后,企业应根据各项资质的有效期,在各项资质相应有效期届满的法定期限前,申请延续。 建议及时做好建设业务经营活动相关系统、平台内的信息变更工作。 新版电子证书制发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处反映,联系电话:025-83666739、8366678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2026 年 5 月 9 日 文件来源: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住建〔2026〕76号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 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流程、方便服务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资质审批权限 企业因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跨省变更等情形需申请资质核定的,应按照资质审批权限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重新核定; (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及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负责审批的资质,应向承继企业注册所在地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重新核定。 二、规范重新核定内容 (一)重组分立核定内容 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重新核定。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其中,代表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二)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核定内容 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严格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出省书面意见核查程序 (一)资质入省书面意见核查程序 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拟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将资质转入我省的,资质迁出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出具同意出省函并明确认定该企业资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迁出地书面意见一律通过机要、EMS邮寄或者传真送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对于分属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负责审批的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接收并核实迁出地书面意见后,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推送至上述部门办理后续重新核定事宜。 (二)资质出省书面意见核查程序 省内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拟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将资质转出省外的,由企业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当前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在行政处罚期内、是否有涉及转出资质的在建项目、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是否满足转出条件后统一出具相关函件。 (三)资质跨省内地区转移书面意见核查程序 省内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拟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变更等方式,跨省内地区申请重新核定且涉及资质审批权限主体发生变化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相应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资质入省、出省规定,相互函告原企业核查结果和新企业办理意见。 四、其他要求 (一)业绩认定 企业因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情形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二)加强监管 为打击弄虚作假、倒卖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转移资质前,应当至少完成一项该类别资质对应的工程项目。通过合并、跨省变更等方式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在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前,仅可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注销(不含出省注销)、简单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不可申请其他事项。 (三)信用管理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等资质重新核定事项。企业应规范诚信申报,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依法进行处罚;必要时,可以对转出资质的企业取得该项资质时的申报材料进行溯源核实。发现有虚假申报或虚假承诺的,将相关事实材料移交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6 年 5 月 8 日印发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的通知 浙建政服函〔2026〕8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决定启用我省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5月11日起(具体时间详见附件1),由省建设厅、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核准的下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批次启用新版电子证书(样式详见附件2)。 1.建筑业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3.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历史证书自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推送新版电子证书,企业可根据《新版电子证书启用时间安排表》(附件1)关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资质信息,更新后的资质证书不再是统一的“发证有效期”,每个资质项分别展示各自的有效期到期时间,企业可在各资质项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内分别办理资质延期。 企业可在新版电子证书启用后,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进入“用户中心-我的证照”下载电子证书。新版电子证书启用前两日为证书新编号生成及“全国平台”资质信息更新时间,“全国平台”资质信息更新成功后,旧版电子证书自动失效,在此期间可能出现老版证书已失效,但新版证书在“全国平台”尚无法查验的情况,各单位请提前安排好老版、新版电子证书下载及查验相关工作。 企业应妥善保管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因保管不当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后果由企业承担。 三、如下载的新版电子证书信息在“全国平台”未更新成功或与“全国平台”信息不一致,可致电政务服务咨询热线:0571-85216767。 如需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监管系统”)与“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四库系统”)的资质信息,企业可登录相关系统自行操作“证书同步”。 四、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平台”“省监管系统”“省四库系统”查询或通过“全国平台”微信小程序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核验企业资质信息。 附件:1.新版电子证书启用时间安排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6日 附件1 新版电子证书启用时间安排表 资质类型 新版电子证书启用时间 下载方法 新核发证书 历史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5月11日起 办件办结次日进入“用户中心-我的证照”下载。 按照新版电子证书启用时间,进入“用户中心-我的证照”下载。 注:新版电子证书启用前两日为证书新编号生成及“全国平台”资质信息更新时间,在此期间可能出现老版证书已失效,但新版证书在“全国平台”尚无法查验的情况,各单位请提前安排好老版、新版电子证书下载及查验相关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5月15日起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5月15日起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市级) 5月18日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启用新版电子证照及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建审函〔2026〕20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启用新版电子证照,并规范省厅核发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5月6日起,我省核发的下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启用新版电子证照(样式见附件)。此前已核发的电子证照或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任可继续使用,无需换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三)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四)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二、申请人须在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后,可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点击“我的证照”,查看和下载电子证照。 三、申请人在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是申领电子证照的唯一凭证。申请人应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定期更换登录密码,切勿泄漏他人,防止账号被盗用。因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的通知》(建市规〔2026〕1号)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pdf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30日 (主动公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建——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如何做好专业分包工程业绩补录? 近期,市住建局接到许多专业分包单位的咨询,反映其依法从总包单位承接的专业工程已顺利竣工,但由于信息录入渠道不畅,相关业绩未能进入官方数据库,导致企业在资质升级、投标竞标时无法有效证明自身实力。对于专业承包单位而言,工程业绩是企业资质升级、投标竞标的核心资产。及时完成专业分包业绩补录,是确保企业真实业绩转化为“官方认证”信用的关键一步。为此,依据省住建厅最新文件,本文梳理了专业分包工程业绩补录操作流程,供各参建单位对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与依据 1.文件依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专业分包工程业绩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44号) 2.哪些项目可以补录 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属地范围:福建省行政区域内。 分包性质: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 竣工状态:总承包项目和该分包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总包信息已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二、补录流程 1.总承包单位:权限分配 (1)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 (2)菜单:项目业绩信息→项目信息→单独立项项目管理 (3)操作:选定已竣工总包项目→分配专业分包录入权限 (4)责任:对分包真实性、合法性负首要责任 2.专业承包单位:信息填报 (1)登录:分包账号进入总包单位授权项目 (2)菜单:专业分包项目补录 (3)填报: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企业和个人业绩信息 (4)上传:佐证材料+诚信承诺函+三方确认函 (5)提交:待总包审核 3.两级审核确认 (1)总包审核:真实性、完整性核验→通过/退回 (2)住建审核:合规性、一致性核验→通过/退回 4.公示与入库 审核通过:公示3个自然日 入库:推送至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公示 三、必传材料清单 (1)专业分包合同 (2)分包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3)工程款支付凭证、纳税凭证 (4)竣工验收图纸 (5)项目负责人在岗期间社保证明 (6)诚信承诺函 (7)建设、监理、总包三方确认函 四、管理要求 (1)分包工程须依法分包、真实施工、验收合格 (2)总包项目须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在省平台公示 (3)信息与材料须真实一致,严禁弄虚作假 五、系统界面示意 1.总包权限分配界面 总包账号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选择“项目业绩信息→项目信息→单独立项项目管理”菜单栏目,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进行查询,选定已竣工总包项目,点击“分包补录权限分配”按钮,进入申请页面,选择需要专业分包补录的承包单位,点击确认。 2.分包填报界面 选择“项目业绩信息→项目信息→专业分包项目补录”菜单栏目,选定已分配权限的总包项目点击编辑按钮,进入填报页面,按要求分别填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分包环节信息,并上传诚信承诺函、三方确认函和佐证材料。 六、常见问题 1.总包不配合授权分包录入权限怎么办? 答: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专业分包工程业绩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44号),总包有法定义务配合审核。由于总包原因无法完成分包录入权限分配,专业承包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最后可由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参建单位负责,或由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分包录入权限分配及审核确认工作。 2.补录有无时间限制? 答: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专业分包工程业绩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44号),分包业绩补录长期有效。 3.分包工程信息的数据等级调整和信息勘误的文件依据? 答:《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闽建许〔2024〕8号)。 文稿来源:市局建筑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