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质管理
标准政策
学习与指南
关于我们
会员专栏
全国
切换
消息
登录
立即注册
☰
登录
资质标准
政策文件
常见问题
课程中心
联系我们
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文号
搜 索
关键词
搜 索
首页
/
政策文件
/
第2页
/
部委:
省厅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市局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2页
共1446条记录
关于太原市2025年度上半年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并住建字〔2025〕126号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太原市2025年度上半年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不断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25〕346号)和太原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太原市2025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住建函字〔2025〕93号),6月-8月我局开展了2025年度上半年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工作情况 本次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抽查范围包括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新申请及核发“主体施工阶段”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及近年老年人照料设施项目,共抽查15个项目,涵盖学校、医院、托育机构、老年公寓、大型活动中心、住宅、办公综合楼、地下车库等类型,涉及设计单位15家、勘察单位11家。 检查内容包含技术检查和规范性检查。技术检查重点包括勘察设计文件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情况、住宅隔声、串味、渗漏等技术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情况、重要工程专家论证情况、违反编制深度规范要求等情况。规范性检查重点包括:是否落实《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晋建质规字〔2023〕4号)《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导则》(晋建质字〔2023〕72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勘察设计文件上传“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0〕1237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重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的通知》(并住建字〔2025〕27号)等文件要求,是否按照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样式要求,对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签字、盖章等情况。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本次检查主要采用了专家审查、书面申诉复核、个别项目专家2次复核的方式,检查中主要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专业技术问题 1.勘察专业方面 个别项目未附勘察任务委托书;缺少相关通用规范;地基复杂程度判定有误;部分勘探点间距不满足要求;未明确场地10KM范围内是否存在发震断裂;换填材料选用类型不适合;未提供近3-5年、历史最高水位调查结果;未提供砂土变形指标建议值等。 2.建筑专业方面 建筑专业存在设计深度不够、未提供计算书或计算书存在缺漏项等共性问题。个别项目建筑设计说明未明确防水挑檐禁止任何形式的封闭或改造;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设计和评价;未设置无障碍卫生间;素土夯实压实系数不满足规范要求等。 3.结构专业方面 结构专业存在设计深度不够、未提供计算书或计算书存在缺漏项等共性问题。个别项目加大截面框架梁箍筋直径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个别边缘构件配筋不满足计算要求;错层处剪力墙配筋率不满足规范要求等。 4.设备专业方面 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存在设计深度不够等共性问题。个别项目电动排烟窗出线回路断路器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配电箱供电未采用双路电源在末端切换的方式;缺少防排烟系统设计基础要求;散热器安装前未进行水压试验;无绿色建筑专项设计等。 (二)规范性问题 部分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对《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晋建质规字〔2023〕4号)等规定的出图、签字、盖章程序执行不够到位;部分设计单位存在未将勘察设计文件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或上传后未进行办结,上传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 三、有关处理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晋建质规字〔2023〕4号)及有关文件要求,对本次检查中违反勘察设计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比较严重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布如下: 1.项目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研修中心改造项目配套用房 设计单位: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学东 责任人员:阎岗(项目负责人) (执业号:1101037-023)、郝思思(建筑设计人)、伊爽(结构设计人)(执业号:1103198-S002)、周清军(暖通空调设计人) 2.项目名称:太原科技大学新校区(二期)教学楼建设项目(山西省高端装备智能制造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多功能教室) 勘察单位:中岩辉海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玉海 责任人员:李国跃(项目负责人)(执业号:1401060-AY015)、 梁爱萍(审定人)(执业号:1401060-AY004)、李玉海(审核人)、秦潞凯(报告编写人) 3.项目名称:太忻经济区建设杏花岭区老年福利院项目综合楼 勘察单位:长平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兴文 责任人员:赵东亚(项目负责人)(执业号:1401080-AY005)、来凤芷(审定人)(执业号:1401080-AY001)、卫海瑞(审核人)、王善善(报告编写人)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限期整改到位。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要针对项目存在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通报发布10日内将整改报告报太原市住建局321室。整改完成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及变更要及时上传到平台。 (二)严格落实规范。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在上传勘察设计文件至平台后必须同时进行办结,否则将以未上传进行督导。凡涉及变更设计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重要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布局、功能、结构形式、系统方案等涉及安全的重大变更,应重新申报进行专家论证),变更设计文件必须上传平台,我局以上传平台的所有文件为最终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认定。 (三)增强责任意识。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专业技术人员责任意识,进一步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全面落实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勘察设计水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及时下发变更通知单,尽快落实到位;对已实施的在建项目,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切实保障工程实体质量。 (四)加强监督力度。我局将严格按照省住建厅要求,加强对太原市勘察设计质量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将事前勘察设计项目动态监管和事中事后质量抽查相结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推动监督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不断提升勘察设计质量。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9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5年度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告
/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5年度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告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东川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2025年度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对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检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检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23〕15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单位职能职责,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网络核查的方式对13家企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检查。经查,共有5家企业合格;7家企业不合格;1家企业资质过期无法检查。 二、处理意见 责令不合格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自通告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整改材料,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由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受检不合格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整改,并按要求向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整改材料;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相应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用相应资质承揽新的工程。 (二)有关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指导、督促受检不合格企业及时推进整改工作。 联系电话:0871—63168552。 整改资料提交邮箱:1129833530@qq.com。
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我厅计划开展2025年度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主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鄂建文〔2019〕23号)、《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厅头〔2023〕60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核查时间 2025年8月至12月,分2批次开展核查工作。 三、核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注册的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企业。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四、核查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核查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装备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 (二)勘察设计企业:核查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要求。 (三)监理企业: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的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五、核查安排 (一)提交资料。被核查企业需登录湖北住建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服务→资质办理→选取被核查的资质类型→资质动态核查),按照平台填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资料。 (二)线上核查。省住建厅组织市州住建部门随机抽选资质审查专家,采取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市州住建部门远程异地审核的方式,通过湖北住建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线上核查。 (三)结果处理。相关市州住建部门通过湖北住建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核查结果。对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核查意识。各建筑工程企业要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依据“核查内容”的相关要求,按时、真实、完整地提交核查资料。对于不配合核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严格核查标准。各市州住建部门核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核查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核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住建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联系人:厅市场处胡彬彬 联系电话:027-68873787 邮箱:scc@hbszjt.net.cn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芜市建函〔2025〕95号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业绩认定方式的通知
川建审函〔2025〕198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业绩认定方式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进一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由我厅负责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代表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或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业绩技术指标等模块均为B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不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要求的,企业或个人可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川建建函〔2024〕561号)要求,申请项目信息补录或项目信息勘误。 三、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的补录、勘误在资质申报前完成的,业绩信息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予以认可;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办理业绩补录、勘误的,待业绩信息入库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后予以认可。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用于资质申报后,不能申请勘误和删除。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业绩认定方式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2日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建建发〔2025〕93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加大建筑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挂证”行为打击力度,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招标投标领域治理改革工作总体方案,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等要求,现就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称人员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外省职称人员的使用管理。凡使用外省职称证书在我省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类行政许可等事项的企业,须提前将证书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并由企业自主选择核验方式。企业选择转入核验方式的,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对原取得的职称,经人力社保部门重新审核确认(高级职称的确认由高级评委会常设评审组织进行)通过后换发浙江省电子证书,企业须上传电子证书供核验;企业选择网站核验方式的,以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s://www.12333.gov.cn)--用人单位服务--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试运行)的查询结果为准,企业须上传查询截图供核验。 对已录入“监管系统”取得外省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系统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时,其外省职称证书应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审核确认。 二、加强技术人员审核。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入库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364号)要求,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入库审核。凡录入“监管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均需上传个人承诺书、劳动合同、人员社保缴纳凭证(仅对无法共享的须提供,且到账一个月以上)。 省外企业的人员入库,其注册人员由入浙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标准与省内企业要求一致;其他现场管理人员,由企业按需通过承诺方式录入,并对录入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录入“监管系统”的所有信息作出承诺。对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开展背景调查,包含个人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流水、个税、注册轨迹等。其中,对于拟聘用用于企业资质的技术负责人,还应重点调查其个人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材料)、申报业绩工程的现状照片(照片需显示地理位置信息)等材料。 四、及时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查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企业或个人存在录入信息不准确、承诺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惩戒。企业申报资质使用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为虚假业绩的,将视为企业弄虚作假情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对提供虚假业绩的注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存在“挂证”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监管系统”进行标注予以对外公布,企业应审慎选择被标注人员。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同一法定代表人涉及多家企业的,对其他企业开展延伸资质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8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5〕27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要求,我局制定《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实施方案》,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5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劳务动态核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企业的通报
苏住建建〔2025〕26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劳务动态核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企业的通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我局在2025年上半年度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建筑劳务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依据《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3〕12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存在弄虚作假不良行为的企业予以通报。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建筑劳务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服务系统”内已审核通过的数据(包括:良好信息、劳务合同及相关增值税票据信息、项目评价管理信息)的抽查工作,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信为本;发现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良行为的,要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通报企业: 1.苏州集匠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吴中区) 2.苏州立汉鸿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工业园区) 3.江苏浩莱韵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相城区)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5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有关事项的通知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24〕94号),现将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改与取消标注 (一)企业整改 各企业对相关资质应注重日常维护并保持达标状态,在国家平台被标注异常的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企业主要人员有关要求进行整改(最低标准要求,下同),整改合格后可申请取消资质异常标注。 (二)申请取消异常标注 企业整改合格后,可以线上(9月15日前通过线下方式办理)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取消资质异常标注,线上方式的可登录“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填写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对标注异常资质主动办理注销的,将视为整改合格。 (三)提交资料清单 1.注册建造师身份证、建造师证书照片(或扫描件)。 2.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扫描件。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合格证书(需满足规定的人数、等级或专业要求)、行业证书网查信息截图。 4.已注销标注异常资质的企业,需提供国家平台资质截图。 线上对企业主要人员近1个月的参保情况自动比对〔线下办理期间需提供相关人员信息表(见附件2)〕。注册建造师如在住建部下发“挂证”人员名单的,需提供整改佐证材料。 (四)审理流程 市、区县(市)两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动审理,各地区建设局负责初审,于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市建设局复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国家平台进行取消标注(企业线下办理期间,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需通过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提供审理企业有关资料)。 二、有关说明 企业提供的材料缺项或虚假的、在“挂证名单”中的注册人员未提供整改佐证材料等情况的,将不予受理。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咨询电话.doc 2.企业主要人员信息表.xls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3日
关于开展2025年阜阳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5年阜阳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阜阳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局属有关单位,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行为管理,创新事中事后管理模式,提升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城乡建设局计划于2025年8月18日至9月30日组织开展阜阳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事项 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 主要检查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是否有效,资质证书信息是否属实,人员配备、技术装备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是否违规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2.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行为 主要检查注册人员是否存在“挂证”行为,签字盖章是否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情况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质量责任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检查设计企业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检查设计企业是否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主要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证书是否有效,资质证书信息是否属实;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是否违规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审查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法定职责和管理要求开展审查。 二、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三、检查范围 在阜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注册人员及其承揽的工程项目。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以书面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方式实施,分别从各县市区在建项目中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五、检查要求 1.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法定职责,对照检查事项及检查范围全面梳理,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请各受检单位和建设工程责任主体高度重视本次检查,认真做好检查时各项准备,按照检查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开展抽查工作。 3.检查结束后我局将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将责令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强标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依规予以移交行政处罚。 联系人:吴頔、刘贺,电话:0558-2568301。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2025年8月12日
«
1
2
3
4
5
•••
145
»
10 条/页
京ICP备202511315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28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