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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97条记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勘察设计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我委自2026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章。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版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样章,详见附件)电子章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部分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的,电子章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 二、经2025年度勘察设计资质监督检查合格的单位,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推送电子章。 三、各单位如有实体章使用需求,可凭电子章样式,自行刻印(刻章单位须经公安机关备案)。 四、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凡勘察资质单位出具的“勘察成果报告”,须在勘察报告首页及目录页加盖“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凡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成果文件,应在文件(含建筑装饰、环境工程、建筑智能化、消防、幕墙、钢结构、风景园林、照明等专项设计文件)首页、目录页、总平面图以及主要图纸页等加盖“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城乡规划资质单位应在规划编制成果文本扉页、目录页加盖“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 我委将在施工图数字化监管、规划审批、规划核验等系统平台中,对专用章进行联动核查。 五、持有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要加强对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或加盖成果专用章,违者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各单位在使用专用章过程中,如需咨询相关问题,可联系010-89151371。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 附件2: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 附件3: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2025年度勘察设计资质监督检查审查结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强化本市勘察设计行业监管、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我委于2025年11月启动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资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审查结果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结果 本次监督检查共有1303家资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报送材料,经审核,结果为合格单位1082家、部分合格单位31家、不合格单位190家。各单位可通过上述平台查询具体检查结果。 二、相关工作意见 (一)经监督检查结果合格的单位,我委将按程序予以换发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本次换章采用电子章形式推送,启用新章的工作另行通知。 (二)经监督检查结果部分合格的单位,此次仅换发审核合格的相应资质成果专用章。部分合格单位可于2026年1月1日后申请资质日常换章。 (三)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请登录“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查看审查意见。针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提交人员材料与资质要求差距较大的部分单位,我委将发起资质动态监管;其余单位可在2026年1月1日后申请资质日常换章。 (四)对于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监督检查材料的单位,我委将进行重点监管。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承接工程勘察设计及城乡规划业务的单位,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载明的等级、业务范围及有效期内开展业务。 (二)已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应依法承担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义务,并协助和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三)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要求,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勘察、设计及城乡规划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是否满足资质要求实行动态监管。 各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注册人员: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9〕23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告》(川建通告〔2025〕79号)要求,我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双随机”检查工作,对随机抽取的630家建筑业企业和2727名注册建造师人员进行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本次检查共随机核查建筑业企业630家、在建项目233个、注册建造师2727名。经我厅与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查,发现问题如下: (一)企业资质方面。共发现抽查名单中企业存在注册建造师人员数量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298家(详见附件1),现已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4家。 (二)在建项目检查方面。233个在建项目发现存在问题项目11个,发现问题22项(详见附件2)。 (三)注册建造师检查方面。经与人社部门对接。比对2727名检查对象2024年9月至2025年9月期间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情况,存在“近一年以来,注册期间存在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形”的注册建造师1563名。(详附件3) 二、处理意见 (一)企业资质方面。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对人员数量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标注“资质异常”。企业整改完成之后可提交“复核申请(加盖企业公章)”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我厅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在建项目检查方面。对在建项目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及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督促企业整改销号。 (三)注册建造师检查方面。 一是本次“双随机”检查结果记入注册建造师个人信息,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对近一年以来,注册期间存在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形的进行标注,标注期1年,标注期内办理注册建造师注册业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是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被检查人可在2026年1月29日18时前,提交经本人签名的申诉材料到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申诉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三是被标注的注册建造师,可以在申诉期内主动进行整改,并于2026年1月29日18:00时前提交经本人签名的整改印证材料(社保缴纳证明、企业在职证明、劳动合同与注册企业一致的证明或建造师证书已注销的截图)到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整改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四是对逾期未申述和未进行整改的被标注注册建造师,我厅将依法进行后续处理,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依法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五是对本次“双随机”检查被标注注册建造师用于资质申报、工程招投标的,相关部门要对其社保缴纳、业绩等进行重点核查。 附件:1.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企业资质检查情况汇总表 2.受检企业在建项目检查情况汇总表 3.2025年度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双随机”检查结果 4.申诉须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9日 联系方式: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电话:028-85556853(企业资质、在建项目)、028-85552040(建造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办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三级企业资质换证后延续复函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含由原三级资质换领的二级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延续途径和《意见》明确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提交规定的材料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准予延续。其中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主要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并按照延续申请中的重新核定途径和《意见》明确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提交规定的材料。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三、企业选择不按延续途径申请有效期延续或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以及延续申请未核准或重新核定未核准的,可直接申请相应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途径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暂未完成三级资质证书换领的企业,请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尽快申请资质证书换领。2026年6月30日后,我厅不再受理三级资质证书换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湘建法〔2024〕10号)等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2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建厅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审批权限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规范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 使用注册建造师(或技术职称人员)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主持完成的业绩除需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B级以上工程项目外,还应提交其主持该申报业绩期间的社保缴费记录。 二、强化资质申报人员考核 1、企业申请我市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时,相关申报人员须与企业依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建立合法聘用关系,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完成扫脸确认。企业应为相关人员依法缴纳社保,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人员社保、纳税等相关信息。 2、技术负责人在一年内已作为其他企业主要人员参与资质申报的,在本企业本次资质申报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三、规范申报材料上传 申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使用原件扫描或拍照后上传系统,并对提交的材料以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虚假申报,申报材料一经受理,不得随意修改或更换,我局将对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审批工作中发现申报企业因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申请事项不予许可,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相应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强化核查结果应用,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一)常态化监管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使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桂建管〔2024〕8号)要求,我厅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平台),对在我区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和在我区参与招投标活动或承揽工程的区外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每月核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资格等级和数量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核查结果将及时运用于建筑市场监管各环节。 (二)重点监管 1.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建办市〔2024〕52号文件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点核查以下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1)近三年内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 (2)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企业; (3)在资质申请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4)一年内发生执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5)聘用一年内变更单位2次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含注册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企业或执业资格人员有“挂证”行为的企业; (6)取得资质一年内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 (7)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其中,(1)、(3)、(4)、(5)、(6)的名单从发文之日起,由我厅收集后定期反馈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 2.核查方式。核查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核查等方法,结合本级其他检查开展资质核查。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的资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会同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部门开展重点核查。 3.核查结果处理。对企业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由核查部门在“桂建云”平台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可实时登录查询),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被标注异常的企业应及时整改,完成整改的企业可随时向核查部门申请复核;作出标注的核查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后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核查部门报送企业相关情况至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将依法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结果应用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此类企业已承揽的在建工程项目,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二)标注“资质异常”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升级,不能承揽不合格资质项相应范围内的工程业务。 (三)“资质异常”数据信息实时推送至我厅行政审批系统、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从2026年第二季度起,“资质异常”信息将推送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我厅报送本辖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顾胜,0771-2260059、2260138;“桂建云”平台,400671688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