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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75条记录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勘察设计行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资质单位专家检查发现问题的通知
郑建文〔2025〕119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勘察设计行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资质单位专家检查发现问题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郑建文〔2025〕98号),在局机关纪委的监督下,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考核检查,现将抽查资质单位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郑建文〔2025〕98号要求,从“河南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单位600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参加2024年度郑州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并获得AAA级的勘察设计企业除外)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随机抽取了18家,具体抽检单位名单已于2025年10月15日予以公示。重点检查未报2024年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调查报表的企业(详见2025年7月4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有关情况的通报》附件:未按时完成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年报的企业名单);未按时报送资质动态考核资料的190家企业。随机抽取了2名执法人员和3名资质管理专家组成检查组,已于2025年10月16日在市城建局16楼会议室通过“河南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集中检查了抽检资质单位的动态考核资料。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此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资质单位专家检查发现问题已于2025年10月20日—2025年10月27日予以公示,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应书面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截至2025年10月27日,共收到1家企业的书面申诉材料,已于10月28日组织专家对申诉材料进行复查。经申诉复查,仍有16家存在问题(详见附件1),有190家企业未按时提交资质动态考核资料(详见附件2)。 二、处理意见 1.此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应根据郑建文〔2025〕98号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整改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未按郑建文〔2025〕98号规定的时间提交资质动态考核资料的190家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提交资质动态考核资料。 三、整改要求 此次抽检资质单位仍存在问题的相关企业(详见附件1)、未按时上报资质动态考核的相关企业(详见附件2),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我局将上报省住建厅,在河南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平台上予以警示。相关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其中,书面材料均应提交一式2份,整改报告、情况说明或申请报告均应为原件,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1.整改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应包括存在问题、相应的具体整改情况及证明材料,并应备注经办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2.通过“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V6.0”填报完善信息、补充完成动态考核(具体操作步骤详见郑建文〔2025〕98号;目前,资质动态考核模块上报端口已按郑建文〔2025〕98号规定自2025年9月30日24:00时起关闭,再次开放的时间2025年12月18日至12月31日),并在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里提交动态考核资料,同时应提交系统里导出的书面《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报表》(带条形码,加盖单位公章); 3.如企业已注销或工商注册地已迁出我市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企业版里提交相应注销或迁出手续,同时应在原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4.如企业申请注销的,应提交注销申请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的副本),并从郑州政务服务网(https://zz.hnzwfw.gov.cn,咨询电话:67581188)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咨询电话:66069922)上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联系地址: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处(16楼1602室),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25号,联系电话:67188925。 附件:1.2025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资质单位专家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2.2025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未报资质动态考核资料及未报年报企业名单 2025年11月3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5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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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5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注册人员: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函〔2025〕177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我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人员”)“双随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共计抽查100家勘察设计企业和566名注册人员。我厅联合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二、存在问题 (一)勘察设计企业方面 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相关要求,我厅对100家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严格核查,其中40家勘察设计企业合格;另外57家勘察设计企业不合格,存在注册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问题;剩下3家勘察设计企业已注销勘察设计相关资质(附件1)。 (二)注册人员方面 为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注册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对566名注册人员进行了严格核查,其中457名注册人员合格;另外86名注册人员不合格,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问题;剩下23名注册人员已注销注册(附件2)。 三、整改意见 (一)勘察设计企业方面 我厅对核查不合格的57家勘察设计企业进行通报,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注“双随机检查异常”,并对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 3个月整改。 (二)注册人员方面 我厅对核查不合格的86名注册人员进行通报,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注“双随机检查异常”。注册人员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在通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诉(附件3),申诉通过的取消标注,申诉未通过的限期 1个月整改。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完成整改后应及时向我厅提交整改资料。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处理检查结果。整改期满后,对经复核整改通过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取消“双随机检查异常”标注,对仍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勘察设计企业依法撤销相应资质,对违规“挂证”注册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继续开展辖区内2025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双随机”检查工作,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质量监督。 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检查结果通报表 2.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检查结果通报表 3.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申诉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30日 (联系人:代宇;联系电话:028-85537815;邮箱:sczjtsjc@126.com;联系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6号住房城乡建设厅516办公室)
关于换发2025年南京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专用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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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换发2025年南京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专用章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5年下半年度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2025〕224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2025年下半年度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下半年度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且在“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中完成企业信息归集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劳务企业”)。 二、申报方式 企业通过“服务系统”进行核查申报,网址:http://47.122.16.99:8088。 三、申报时间 本次劳务核查“服务系统”将于2025年10月24日9:00开放,于2025年12月5日17:00关闭,随即进行2025年下半年度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结果计算。系统关闭后产生的核查信息,将计入下一核查期。 四、相关工作 (一)建筑劳务企业 1.企业注册登录。注册并登录账户,注册网址:http://47.122.16.99:8088/Home/Register。在“建筑劳务作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已有账号的企业,可使用该用户名、密码(初始密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位到第16位+“-Lw”)直接登录“服务系统”。 2.基本信息填报。企业登录“服务系统”,完善“基本信息申报”内容,上传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按工商注册地选择对应申报地区,外地建筑劳务企业选择“市外”,申报后待相关住建部门审核;已审核通过信息需变更的,企业可在“服务系统”内自行撤回审核内容,更新后重新上报;“服务系统”中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或基本信息未审核通过的企业,不作为本期动态核查对象。 3.劳务能力信息填报。企业登录“服务系统”后,完善“劳务合同采集”“劳务合同开票信息”模块内容,上传劳务合同、项目增值税发票等;纳入《补充通知》核查范围的项目,企业须完善“自行劳务施工申报”模块内容,上传项目中自有工人证明材料及承诺书,申报后待相关部门审核。企业应做好日常劳务合同信息归集工作,应归尽归;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完成合同归集的,将影响自身动态核查得分及项目总包、劳务发包单位的相关信用评价配套措施得分。对符合历史业绩补录要求的企业,须在系统内如实录入项目信息。 4.良好信息填报。企业根据要求,在“服务系统”内填报工程类、人员配备类良好信息并附佐证材料。非本市范围的工程类良好信息,提供“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信息。良好信息应满足“服务系统”内提示的认定要求。 (二)项目总包单位 项目总包单位应于12月5日前,在“服务系统”的“项目管理评分”模块如实报送项目评价分值并上传评价表。项目管理评分在95分及以上的,总包单位须按平台提示补充上传劳务项目相关信息佐证材料。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由项目评价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可使用“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服务系统”。 (三)市劳务专委会 1.劳务合同及票据审核。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劳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务专委会”)根据企业报送的劳务合同、项目增值税发票等材料,核实填报内容和时间是否真实准确。 2.评价分值审核。市劳务专委会根据系统内项目总包单位报送的评价表信息、补充佐证材料等,核实填报分值是否准确。 3.良好信息审核。市劳务专委会根据官方的表彰文件、相关人员证照,结合企业上传的佐证材料,核实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并符合相应认定要求。 (四)试点建筑劳务产业园 各试点建筑劳务产业园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试点产业园管理单位”)应于11月20日前,将初审推荐材料报送至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 (五)建设主管部门 1.基本信息审核。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劳务企业基本信息的审核工作,确认企业核查资格;外地企业由市建管处审核、确认。 2.自行劳务施工项目审核。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根据建筑劳务企业上传的项目自有工人及承诺材料,对辖区内纳入《补充通知》要求的项目进行审核;外地项目由市建管处负责审核。 3.报送检查分值。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于12月5日前,在“服务系统”的“现场检查信息”模块,报送劳务项目现场检查分值并上传检查表。 4.不良信息录入。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做好建筑劳务企业不良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不良信息扣分准确、严肃。 五、管理工作要求 1.做好信息管理。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市劳务专委会要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关报送、审核和不良信息录入等工作;各项工作均须在此次“服务系统”关闭前完成。各试点产业园管理单位应对初审推荐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 2.强化数据抽查。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根据项目属地情况,做好“服务系统”内本核查期已审核通过数据(包括:良好信息、劳务合同及相关增值税票据信息、项目评价管理信息)的抽查工作,抽查量不低于30%,并于12月5日前将抽查情况统一报市建管处(见附件);市建管处负责外地项目数据的抽查及全市数据的抽检。发现已审核数据有误的,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须及时退回并汇总报市建管处(见附件)。 3.坚持公平公正。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市劳务专委会以及各试点产业园管理单位在开展劳务动态核查相关工作时,要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做好企业核查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建筑劳务市场环境。在动态核查工作中若存在有意偏袒、有失公允等行为,我局将予以通报。 六、联系方式 1.政策咨询电话(市建管处):0512-65237809; 2.系统操作咨询电话(市劳务专委会):0512-65190392。 附件:已审核数据抽查情况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3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年度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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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年度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我委于202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含换发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年度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城乡规划编制证书。 (二)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单位地址(住所)、注册资金等需与资质证书内容一致。 二、材料报送 各有关单位持法人一证通,登录“首都之窗”中的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网址链接: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上报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情况、承诺书(附件1)、技术人员社保信息(附件2)等相关材料,具体填报步骤详见操作流程(附件3)。 三、时间安排 报送时间为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确保报送企业监督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报数据将作为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二)此次换发年度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与工程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凡正处于限期整改期间的工程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均不参与此次监督检查,须按照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三)本次监督检查将通过数据共享和信息化技术对企业所申报的技术人员的社保情况进行自动比对。企业在上报年度监督检查前应对本单位上报的技术人员社会保险情况开展自查,凡社保关系不唯一的技术人员均不予认定。 (四)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上述时间安排,报送监督检查材料,避免影响换章工作。 根据以往经验,我委梳理了监督检查常见问题说明(附件4),供企业参考。 五、核查结果 (一)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予换发年度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 (二)对于监督检查合格的单位换发新版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 (三)监督检查结果将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网站公布。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资质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此项工作,避免影响本单位正常的市场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1.承诺书.pdf 2.技术人员社保信息.jpg 3.操作流程.pdf 4.常见问题.pdf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受聘企业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建质安函〔2025〕2289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受聘企业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执业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全省安管人员(包括A证、B证和C1、C2、C3证书持有人)变更受聘企业业务办结时,我厅相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其一年内(按自然日计算)的变更次数,对达到4次及以上的,标注为异常,标注期为一年。 二、被标注异常的安管人员,办理变更受聘企业时,应通过政务网登录安管人员系统个人端“异常标注人员核验”入口,提交自被标注之日起过去一年内历次可查验的受聘企业劳动合同、社保接续证明、工资银行流水等材料原件扫描件(系统核验入口开放前,可通过邮箱jstgpzx@163.com提交资料)申请核验,20个工作日内我厅短信通知核验结果。企业和安管人员对所提供核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料不齐全,非真实有效的,不予变更。对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相关企业与安管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基于实际执业需求据实办理变更,变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个月。变更受聘企业应当与社保购买企业一致,不得通过频繁变更证书等方式“挂证”和规避监管。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从业人员规范办理变更受聘单位业务,在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日常监管等检查中,通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等数据对执业人员实施精准监管,严厉查处“挂证”不到岗、到岗不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有关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中要严格人员证书核验,有关单位要加强安管人员履职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3日
关于组织有关企业做好省住建厅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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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组织有关企业做好省住建厅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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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文件精神及《东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分批次开展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第一批企业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注册地在东莞市且已取得建筑业市级许可资质的部分企业,第一批受检企业详见《2025年第一批资质动态核查建筑业企业名单》(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上年度或当期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从业工作年限及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2)注册建造师数量及专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3)无注册建造师要求的专业资质或劳务资质需核验职称人员及技术工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有设备及厂房要求的资质需核实设备及厂房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安排 第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企业上报阶段(10月13日至10月24日)。按核查通知要求受检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将动态核查资料(附件2)加盖公章的纸质扫描版通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上传,上报阶段期限内企业可补充更新提交材料,以企业最后一次受理号提交材料为准并进行审查。逾期不接受材料申报和补充,未在上报阶段完成资料提交的视为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 (二)资料核查阶段(10月25日至11月2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数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比对核查。 四、结果运用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将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其资质作“资质异常”标注,并责令限期在我局发出核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申请资质(含资质换证、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撤回资质。 五、工作要求 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辖区内受检企业的通知工作;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有关工作,及时报送相关资料。被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并严肃处理。 附件:1.第一批资质动态核查建筑业企业名单.xls 2.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材料清单.docx 3.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docx 4.社保证明真实性承诺书.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3日 (经办科室:建筑市场管理科,咨询电话:0769-22207989、22671739、22671620。)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陕建管发〔2025〕1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宽进、严管、重处”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工作要求,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注册地在我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建筑业和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二、核查标准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依据住建部有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和实施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领、延续及审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4〕1058号)要求,重点对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资格等级和数量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三、核查方式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住建部门依托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经住建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由一体化系统发出预警信息,并在企业页面标注“资质异常”。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作出标注的住建部门负责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住建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建部门申请复核。 (三)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一体化系统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集中公示,并推送至全国平台予以公示。 五、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充分认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市级住建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住建厅报送本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 (二)规范核查行为。各级住建部门开展动态核查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遵守保密工作要求,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省住建厅将对各地核查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和服务。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与交通、水利及通信等部门联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推送至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质异常”企业联合检查,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持续防范化解工程建设风险隐患,有效净化建筑市场环境。 (四)主动自查自纠。各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保证满足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从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各企业应及时登录一体化系统完善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并定期维护更新,及时关注本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同时对照核查要求,逐项自查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0日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企业申请取消资质异常标注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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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企业申请取消资质异常标注的补充通知 各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在企业办理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过程中,为确保相关资料真实有效,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办理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时,需上传企业保证书(模版见附件)。 二、异常资质对应的注册建造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除当前要求上传的要件外,还需上传人员手持身份证、相关证件及劳动合同的照片。 三、提供的有关照片等材料模糊不清或难以辨认的,审理人员可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及合同原件。 相关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事项可咨询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 附件:XX公司关于申请取消资质异常标注的保证书.doc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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