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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4页

共1457条记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录入和数据定级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粤府办〔2021〕11号),支持企业加快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决定自6月7日起优化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省级平台)的项目信息录入和数据定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优化项目信息录入 (一) 新增录入的项目和项目环节信息,在省级平台的公示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二) 更正的项目信息,在省级平台的公示时间由1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三) 新增录入或更正的项目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平台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 优化数据定级 支持项目属地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业务办理信息对省级平台中“数据等级”为D级的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数据进行批量定级。实施数据批量定级的,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工程项目批量数据定级汇总表》(见附件),通过正式公文报送我厅。我厅将通过省级平台予以批量处理,减少企业申请和主管部门审核次数和时间。 三、 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新增录入和更正的项目信息进行认真审核、仔细把关,确保有关信息真实有效;在批量数据定级时,应如实填写数据审核单位和审核人信息。各地要支持企业使用真实的项目业绩拓展业务和提升资质等级,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信息要及时上报省级平台,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工程项目批量数据定级汇总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7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金融机构: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6月3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行业营商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对建筑企业跨省、跨市、跨县(市、区)承揽工程的,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为省内外建筑企业、民营国有建筑企业搭建平等竞争平台,支持省内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以及超高层建筑等重大项目建设。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按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主导的工程项目在采购或招标时,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初始业绩门槛以及其他不平等限制条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支持建筑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对于达到相应标准的,优先支持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允许建筑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后凭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对开展新信贷业务并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给予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民营或国有建筑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对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或承接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给予融资支持。具体落实措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等部门另行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4类保证金(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供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持续提升建筑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服务水平。建筑业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在工程建设中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完善外出施工联络服务机制,定期组织建筑企业推介活动,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对我省建筑企业开展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出口特险(含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纳入省走出去风险保障平台给予保费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省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立到我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对迁入我省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的保障性住房政策。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出台扶持政策,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激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鼓励各市出台建筑业“小升规”奖励政策,对2021年建筑业新升规企业,企业注册地政府可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拥有上市建筑企业的省属国有企业集团,2021年减按10%的比例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装配式建造,促进投资、设计、开发、施工、运营维护、部品部件生产全产业链发展。(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建筑业绿色低碳安全发展。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稳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加强施工现场环保、质量、安全管控,对于确认为民生保障、防汛救灾、应急抢险等重点工程项目和环保绩效达到引领性级别的水泥、混凝土、预拌砂浆、砂石料等生产企业,以及混凝土浇筑等不可间断的施工工序,在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等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正常施工、生产。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视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承发包双方通过修改合同约定或协商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将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建筑企业税收负担,对建筑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企业,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信息共享制度,各级住建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向当地财税部门提供建筑施工许可等信息,财税部门要深化数据分析应用,实现项目源头控管,提高行业税收征管质效。(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见附件1)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见附件2)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省级审改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平台和系统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商务部负责指导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审改、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商务(自贸办)等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配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改革举措,推动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配合相关改革试点举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7部法律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见附件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暂时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三)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以省为单位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3.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共523项) 附件2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共69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化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不见面审批”要求,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从2021年6月1日起,对我省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化,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资质证书范围 我省第二批实行的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共四项,具体为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电子资质证书样式 电子资质证书以加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大小为A4(竖版)。 电子资质证书包含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经济类型、证书编号、有效期、资质等级等基本信息,以及验证二维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和批准日期。 三、电子资质证书使用规则 (一)证书颁发及获取 企业申请新设立、增项、升级和变更等事项,获得我厅许可的当日即生成相应的电子资质证书(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以重组、合并、分立方式通过行政许可的,全部注册人员到位后方可生成电子资质证书),电子资质证书与我厅原制发的纸质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可登录申请事项办理系统,下载使用电子资质证书。 (二)证书验证 电子资质证书提供以下两种验证方式: 1.官方网站验证。江苏政务服务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http://www.jszwfw.gov.cn/col/col140123/index.html)。 2.二维码验证。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应用,扫描电子资质证书上的二维码,通过反馈信息查看资质状态和资质详细信息。 (三)电子资质证书使用监管 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注销的,电子资质证书的验证结果将相应显示为“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或者“被注销”,且电子资质证书将不能下载。 建设工程企业或其他企业、个人等,将下载后的电子证书进行伪造、篡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电子资质证书启用时间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工作,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招投标等事项中,如遇电子资质证书问题,可及时联系我厅相关工作人员。联系电话: 025-83666736(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025-83666730(工程监理资质)、025-83666756(建筑业企业资质)。 附件:电子资质证书样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31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新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天门、仙桃住房保障中心,潜江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办理业务,完善平台功能,加强安全防护,提升服务效能,我厅对原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旧平台”)升级改版,建成了新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现就新旧平台相关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线时间 1.“旧平台”将于2021年5月21日10时关闭企业端申报入口,停止申报新事项; 2.“新平台”将于2021年5月24日9时启用,正常办理各类事项。 二、平台登录 “新平台”上线后,各市州管理部门通过省厅官网住建动态栏目内的“业务系统”栏目登录,企业仍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后进入。 三、有关要求 (一)我厅将于2021年6月25日前完成新旧平台间的数据迁移,请各管理部门及时在“旧平台”内办结所有事项。各企业在“旧平台”申报的事项需办结后才能在新平台申请新事项。 (二)各市州主管部门需明确1名管理员(襄阳、十堰、荆门需明确2名,1名住建部门管理员,1名行政审批局管理员),由省厅统一配置一个“新平台”的管理员账号。管理员负责本系统各部门所有相关审批人员(包括所辖县、市、区)审批账号的分配管理和权限配置。请各市州主管部门于2021年5月21日前将管理员信息报厅信息中心(见附件),邮箱:xxzxxfsy@hbszjt.net.cn。 (三)各单位在“新平台”使用过程中,有关平台技术支持问题请咨询省建设信息中心,咨询电话:4009925998转3,027-68873052。 附件:市州主管部门管理员信息回执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数据等级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项目数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称“全国服务平台”)公共项目数据分为A、B、C、D级四类。A、B、C级数据分别经省级、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2019年10月15日前已在全国服务平台发布的工程项目数据,暂定为D级。现根据广大企业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有关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数据等级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7月1日起,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下称“公共资源监督平台”,网址:https://ggzyjd.fujian.gov.cn)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下称“省住建政务服务系统”,网址:zjt.fujian.gov.cn)启用项目基本信息的数据等级确认功能。 二、对于数据等级为D级的项目基本信息,按照项目属地化监管原则,由市、县级住建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详见附表)以及项目立项或批准文件等材料,登录相应信息系统进行确认。 1.项目基本信息数据来源为公共资源监督平台的,住建主管部门登录公共资源监督平台的项目报建模块确认;为项目补录系统或项目监管平台的,登录省住建政务服务系统确认。项目基本信息的数据来源,可通过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2.对于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基本信息,经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后,按照审核单位的权限予以相应调整为B、C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时,应当如实写明审核单位全称和审核人员姓名,否则无法推送至全国服务平台。数据来源为公共资源监督平台或项目监管平台的工程项目,住建主管部门可以简化确认程序。 3.经调整后的数据等级信息,省厅按规定向全国服务平台推送。 三、根据住建部有关文件规定,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有关资质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有关企业需将平台中项目基本信息数据等级调整为A级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1.调整前的项目基本信息数据等级应为B级。数据等级为C级的,企业参照第二条的规定向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整。 2.对于数据等级为B级的项目基本信息,企业可以向省厅递交书面申请。省厅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 3.对于项目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的,省厅按程序将项目基本信的息数据等级调整为A级,并向全国服务平台推送。 四、公共资源监督平台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投资代码的通知》(闽发改监管〔2019〕747号)的规定,接收到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送的项目基本信息同时,按照审核单位的权限,一并确定项目基本信息的数据等级。但项目基本信息的审核单位和审核人员信息不符合住建部的实名要求,即未写明审核单位全称和审核人员姓名的,其数据等级暂定为D级并向全国服务平台推送。此类项目基本信息需调整数据等级的,由企业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调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我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1〕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申请完全承诺制审批企业应提交的材料”的具体说明 (一)申请完全承诺制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其提交的材料中涉及“企业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等证明材料,以企业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并受到认可的数据为准,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盖章出具证明。 (二)申请完全承诺制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其提交的材料中涉及“营业收入、工程监理收入”等证明材料,以企业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并受到认可的数据为准,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盖章出具证明。 二、业绩要求的具体说明 (一)申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中“工程基本信息”环节有标记为D级的,表示该业绩数据等级是属于旧标准数据,我厅不予认可为有效业绩。 (二)如企业需要用“工程基本信息”环节有标记为D级的业绩申报资质的,需按照我厅《关于加强我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补录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0〕28号)、《关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桂建管〔202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申请删除全国平台数据并在“桂建云”平台录入数据后,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重新同步到全国平台。 (三)企业采用完全承诺制申报资质的,其代表业绩应为全国平台中“工程基本信息”环节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即可。企业需提升数据等级为A级的,按照桂建管〔2021〕4号文件要求办理。 三、部分承诺制审批的有关问题说明 部分承诺制审批中的“财务报表”“标准要求的厂房”等有关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的相关解释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3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企业可领取本市电子资质证书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关于本市开展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要求,为方便企业资质事项办理,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发布通知,将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领本市电子资质证书,纳入本市企业资质统一管理。 换证范围和规则 已取得住建部试点下放本市审批资质的企业(资质类别详见下),可按本市审批资质电子证书编码规则,换领本市电子资质证书。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换证方式 换证企业应持“法人一证通”登录市住建委官网(http://zjw.sh.gov.cn)“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办理换证。具体路径为“诚信手册(企业)”→“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简述”。 换证企业需核对换证资质数量、等级是否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一致。如两者一致,请点击进入“企业电子证书管理”栏目下“企业资质证书管理”进行领证。如存在不一致,需完成“部批资质自助同步”后再进行后续操作。 其他注意事项 1、为不影响企业后续资质申请事项的办理,请在2021年6月15日前领取本市电子资质证书。 2、领取本市电子资质证书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资质信息将在24小时内更新。 3、企业换领本市电子资质证书后,还具有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跨部门审批资质的,如有需要,请登录住建部官网 (http://www.mohurd.gov.cn/)→“政务服务平台”→“企业行政审批事项”→“在线办理”→“用户登入”→“更换证书”,由住建部打印并更换相应资质证书。 4、业务咨询电话:962683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树立良好的行风政风,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整治行政审批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制度建设,解决内控不严问题 (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落实审批行政服务工作标准化要求,实现全省同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流程、申请条件、申报资料的规范统一,不得随意增设前置审批事项。涉及审批事项收费统一向社会公布,完善规范化管理措施。 (二)制定审批工作细则。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行为,规范证书和印章管理,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各单位要逐岗位落实责任,制定本单位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逐小项细化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规范行政裁量权。 (三)建立风险防控制度。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审批岗位廉洁风险进行认真研判,从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全面查找梳理廉洁风险点,针对权力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制度机制,明确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办法。关键审批岗位不得由编外人员担任。 (四)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审批人员政治素质、廉洁从政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审批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我厅将不定期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对行政审批政策法规详细解读,统一解读内容,及时更新增加服务对象关注的问题解答。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解决信息壁垒问题 (一)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推动全省住建系统所有审批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审批,实现“系统之外无审批”。 (二)落实工程建设全流程在线审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所有审批事项包括水、气报装,要全部纳入工程建设审批系统管理。严格按照审批细则确定流程各环节责任人员,审批行为全过程留痕记录。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2021年底前全部实行电子证照。 (三)不断强化系统互联共享。进一步推进信息数据共享,加强部门间系统对接、审批系统与监管系统的对接,各地2021年底前要完成自建审批系统与省厅监管系统的对接,完成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对接。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保证审批质量与效率 (一)优化审批服务。增强服务意识,推进政务公开,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实行一站式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全面推行“不见面”办事,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进“省内通办”“跨省通办”。 (二)保障审批效率。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得违规乱设审批或以规范管理措施之名变相增设审批环节,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 (三)加强审管联动。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谁审批谁负责”。加强对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审管联动,相互监督”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依托网络平台,做好审批与监管信息的双向互动,审批部门在事项办结后,应将包括关键材料在内的审批信息向监管部门推送或开放,便于监管部门即时掌握事项信息,及时按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四、强化监督检查,解决监督缺位问题 (一)强化“一个窗口”办理。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要全部进驻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实行“窗口之外无审批”,自觉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监督。 (二)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实行“阳光审批”,依法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意见和结果公告,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明确答复。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 (三)充分发挥平台监督作用。各单位要通过住建云系统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及政务服务“好差评”等平台,对本单位及所辖县区审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办理时限,审查意见准确性,办理流程规范等情况,我厅将对各设区市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定期通报。 (四)加强下放审批事项监督指导。各地要对本单位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督指导。省厅将进一步加强对省厅下放的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承接工作成效评价工作,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承接事项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承接工作自评情况,我厅结合自评及抽查情况,对承接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当地政府。 五、严格执纪问责,扼制违规操作现象 (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容缺+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应在许可后1个月内或承诺时限内,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或者未按承诺补齐相关资料的,依法撤回行政审批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推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政策。 (二)坚持严格问责。各单位要对监管中发现的审批突出问题及相关投诉举报反映的审批突出问题认真调查,对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7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前海、蛇口、横琴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现就做好涉及我厅的行政职权事项调整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和实施时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原由我厅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等6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分别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南沙、前海、蛇口、横琴片区管委会实施(具体见附表),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实施调整事项的工作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除外)核准和建设工程勘察乙级资质核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3项事项。承接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托“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http://210.76.74.216/Approve/default.aspx,以下简称“三库一平台系统”)实施上述调整事项,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等相关工作要求,严格依法规范实施调整事项。办理结果在“三库一平台系统”公示公告,行政许可决定书、资质证书均采用电子证书,在“三库一平台系统”中制作并送达申请人。 (二)古树名木迁移审核。承接单位要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修订)、《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20〕192号)、《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修正)等规定,依法规范做好古树名木迁移审核。重点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审核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要性,审查迁移施工保护方案。审核后报所在片区管委会批准。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承接单位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3号)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实施标准、程序和办理要求等,严格依法规范实施调整事项。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承接单位要建立完善申报信息核查、信息公开和诚信建设等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实施调整事项。实施过程中,可依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官网(http://www.cirea.org.cn/)核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有关信息。 三、职责划分 (一)承接单位要按照调整实施权限依法依规实施上述调整事项,不得将调整事项再调整至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告调整实施事项的办事指南,及时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做好相应事项实施清单、权责清单的编制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实施调整事项的工作机制,完善监管措施,加强管理,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处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现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给有处罚权的单位。对超越调整权限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定期对调整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适时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报送我厅。 (二)我厅将会同有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实施调整事项的指导,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监管。依法承担承接单位在调整权限范围内实施调整事项的法律责任。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承接单位的过错依法予以追责。 附件:涉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调整实施行政职权事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