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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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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下放我省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建设工程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确保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我省的资质审批权限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经研究,现就开展承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我省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内容        我厅此次承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包括: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        二、审批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资质标准前,执行现行资质标准审批。        三、实施时间        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实施时间为半年,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四、申报方式        (一)此次资质审批的申报方式与我省省级权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方式一致,登录我省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部门服务——省住建厅”,选择申请事项并按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信息。        (二)对三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过诚信等级为A(优秀)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企业,对应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按要求提供“承诺书”和“申请表”等相关申报材料。告知承诺流程与我省现行实施方式一致。近三年因虚假承诺被通报批评或不予许可的企业,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报资质。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五、业绩要求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建筑行业及专业和市政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所需企业业绩及建筑行业及专业、市政行业、专业设计甲级资质相关人员信息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我厅将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属地住建部门配合核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健全和完善海南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        (审批咨询电话:0898-65251730。)          附件:海南省承接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类别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 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房建市政项目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确保我市建筑业企业业绩及时准确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切实维护建筑业企业承揽业绩展示、招标投标业绩加分、资质升级申请等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11日起,在全市开展建筑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信息填报        (一)填报范围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已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信息。其中,房屋建筑工程需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市政公用工程需取得竣工验收报告。        (二)填报时间        1.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竣工项目,须于2021年1月30日前完成填报工作。        2.2021年 1月1日以后竣工的项目,应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信息填报工作。        (三)填报方式        1.各参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登陆“烟台市建筑市场资质管理系统” ,进入“业绩补录”模块进行工程信息填报。        2.各参建单位依据项目取得的各项法定基本建设手续填报“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环节信息。        3.完成项目信息填报后,各参建单位在审核时限内,将项目立项、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手续、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法定基本建设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项目信息填报承诺书报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验。(市直工程项目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填报内容        项目库已有的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所缺信息项补录齐全,并上传相应材料扫描件。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填报齐全,并上传相应材料扫描件。已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选填。        (五)填报要求        1.各参建单位填报的工程项目信息将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请各参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承揽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填报。各环节信息必须与项目取得的法定基本建设手续信息一致无误。        2.各参建单位须于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信息填报工作,逾期将不再受理审核。        3.各环节信息中标注*号的为必填项,必须填写。        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仅能从现有项目库中选取,市政公用工程无法从现有项目库中选取的,可以新建。        5.工程项目各参与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信息的填写,房屋建筑工程以施工许可证信息为准,市政公用工程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6.各参建单位提交材料时需提交工程项目信息真实性承诺。对弄虚造假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录入企业诚信档案。        二、项目信息审核        (一)审核时间        1.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竣工项目,审核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月10日。        2.2021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项目,审核时间为次季度首月第一个周。        (二)审核材料        1.项目基本信息(必填):立项、规划文件复印件;        2.施工图审查(必填):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        3.招投标(选填):中标通知书原件;        4.施工许可(必填):施工许可证(市政公用工程可提供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开工的证明材料)        5.竣工验收备案(必填):竣工验收备案表(市政公用工程可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增加审查材料种类。        (三)审核流程        1.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参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后,登录“烟台市建筑市场资质管理系统”,进入“业绩补录”模块进行项目信息真实性审查。        2.项目信息真实有效、填报规范的推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复核,项目信息填报不合格的退回各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完善。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报的项目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确认。经审查准确无误的项目信息将上传至“省级一体化平台”。        (四)审核要求        1.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学安排,积极推进。根据职能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各参建单位承建项目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审核工作有序开展。        2.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项目信息审查时,必须严格标准,所有填报信息必须与项目取得的法定基本建设手续一致,填报信息不齐全、不合格的,一律退回企业补充完善。对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列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        3.已进入项目库数据不得直接修改,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信息监管,对已入库不准确的项目信息,须由负责项目信息审核部门开展现场核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信息纠错书面申请,并附电子文档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请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工程项目信息完善工作联系人名单》(将用于分配账号),于1月15日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联系人:李颖欣,联系电话:6918185,联系邮箱:ytzjjgck@yt.shandong.cn。          附件:工程项目信息完善工作联系人名单.docx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8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和部分从业人员资格全程网办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企业及人员: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第722号令),持续深化我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群众负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21年1月11日起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部分从业人员资格实行全程网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上述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涉及事项统一实行“零接触”全程网上办理,不再受理纸质申报材料。       二、申报方式       请各企业及个人认真学习建筑业企业资质、二级注册建造师、非注册类人员业务网上办理指南(详见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办事大厅)后,企业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网址:https://www.ynjzjgcx.com/)办理业务;个人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下载“云南建管”APP办理业务。       三、有关要求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对全程网办方式取得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复核纸质材料、组织现场核查等方式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从业人员管理,请持证人员于2021年10月30日前通过“云南建管”APP对本人持有的注册和非注册人员证书完成实名确认,逾期或有异议的将标记为“异常”状态(企业资质申报或施工现场不得使用“异常”状态人员),企业或个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到现场(云南省建设注册考试中心服务大厅,滇池路1499号昆明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大楼二层;电话:68503744)复核确认。       联系人及电话:刘建周,0871-64322320;舒春艳,0871-64322032;技术支持电话:0871-65631360、0871-65651496。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企业资质证书均以邮寄方式送达。现将领取证书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领取证书所须材料 (一)领取公告证书所须材料 1.证书送达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下载) 2.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为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原资质证书和公告资质升级前的省级原资质证书。已升级资质外,仍有其他资质项的省级证书,退加盖作废章的副本一本,用于换发新的省级证书。省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的,提供A4纸大小的打印件)。 原资质证书须全部交回。如不能全部交回,按已交回原证数量领取新证,其余新证待原证补交后领取(原证在证书有效期内遗失的,须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后领取新证;原证遗失且已过期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书遗失情况说明领取新证)。 说明:新申请的设计事务所资质,提交领证材料后,先发放新证书复印件。企业在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执业印章后(盖章要求见下表),再发放新证。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设计事务所 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 3名一级注册建筑师 结构设计事务所 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3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机电设计事务所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三个专业各1名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三个专业各2名 (二)领取变更证书所须材料 1.证书送达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下载)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原资质证书须全部交回。如不能全部交回,按已交回原证数量领取新证,其余新证待原证补交后领取。 二、证书领取材料的邮寄方法 企业在部网站-服务-热门服务-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办理进度,状态为“证书待领取 ”时,将证书领取材料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配楼126房间发证窗口”;快递签收2个工作日(EMS快递签收4个工作日)内,受理办按企业提供的证书送达信息登记表寄出证书,状态为“已发证”。    三、证书信息查询 收到证书两个工作日后,可到部网站-服务-热门服务-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模块查询部发证书所载资质更新情况。如资质未更新,可拨打010-58933470进行咨询。 四、联系方式及工作时间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配楼126房间 邮编:100835 咨询电话:010-58933470(可咨询我部负责审查的企业资质的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咨询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2022年4月22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半年。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我省。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        三、相关要求        (一)业绩、人员入库。企业开展资质申请前需将用于申请资质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录入至相关平台,供资质审核时提取使用。其中,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录入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人员信息录入到“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        (二)审批方式。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其他资质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四、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一般方式        1.申请。按照我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2.受理。我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申请企业。        3.公示和审查。申请受理后,企业申报业绩等信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进行公示,我厅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审查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4.决定。对通过审查的企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资质证书,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告。        (二)告知承诺制方式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2),并同申请材料电子版一起报送至我厅指定邮箱。        2.受理。我厅收到企业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后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公示和决定。受理之日起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及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进行公示。我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资质证书,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告。        4.核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我厅严格对照标准要求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办理流程        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事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企业行政审批事项”中对应事项,携带规定材料到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五、其他事项        1.涉及审批权限下放资质类别的重组、合并、分立,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相关要求后开始办理,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2.请各设区市、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试点过程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厅政务服务中心受理邮箱:zjjszwfwwzh@163.com。        附件: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1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参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经研究,决定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办〔2020〕94号)规定,我厅及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企业可自行打印电子证书,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4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我省下放部分资质审批权限,为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我省,由我厅负责审批。 二、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为半年,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申报途径 2021年1月1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办事-业务事项申报,就上述试点范围内的资质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查阅。 四、审批方式 为确保承接工作平稳过渡,试点资质采用我厅现有审批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我厅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试点过程中逐步进行改革探索和深化。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我厅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五、事中事后监管 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业绩核查工作,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施联动。 六、资质证书颁发 试点期内有关资质改为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执行。 试点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径向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20-8313364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0〕6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一)试点地区。 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我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维护统一市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我部将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开展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2020〕654号),为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决定在本市开展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下放范围        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本市将受理和审批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        二、审批方式和资质标准        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其审批方式不变。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证书形式        试点资质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后,按本市审批资质电子版证书编码规则,发放电子证书。在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如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企业信息变更需要换证的,将统一换发本市电子证书。        四、申报路径        申请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http://www.shanghai.gov.cn/)--首页--法人办事--资质认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栏目,查询办事指南及申请资质许可事 项。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企业承诺内 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诚信管理        企业如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 管理委应当将其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相关信息 列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七、实施时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 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部分从业人员证书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单位及人员: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第722号令),持续深化我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群众负担,加快推动建筑企业资质许可和人员资格全程网办,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省本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部分从业人员证书启用电子证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2021年1月11日开始启用,2021年12月31日前换证完毕。        二、电子证书类别:省本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部分从业人员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电子证书获取。企业可通过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企业管理模块更换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并通过资质管理下载;企业可通过人员管理模块更换企业类从业人员电子证书,并通过企业人员管理模块下载;个人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下载“云南建管”APP,完成实名认证后,更换个人类从业人员电子证书,同时可通过该APP下载本人具备的全部电子证书。        四、电子证书应用。2021年1月11日后,省本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已经启用的电子证书类别的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用于资质办理、工程招标投标等建筑市场相关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联系人及电话:刘建周,0871—64322320                                  舒春艳,0871—64322032        技术支持电话:68631360,、6563320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地区,上述企业资质审批方式由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四、我部将加强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录入平台工程项目的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平台工程项目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将约谈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国通报。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停止执行。 附件:1.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