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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5页
共1457条记录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建办〔2021〕4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长白山管委会住建局, 各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2020年12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现予转发,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申请由住建部审批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由住建部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须保证在住建部资质申报较软件中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并在软件中上传扫描件。 三、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 四、企业应通过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业绩管理系统3.0版”中申请将标记为B\C级的业绩数据升级为A级数据,数据审核部门为省住建厅建管处、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五、相关企业首先要对已经标记为B\C级的业绩数据进行自检,凡是数据信息不完整(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不全)或信息不准确、存在错误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修正信息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核对无误的业绩数据方可申请将业绩数据标记为A级。 六、省厅相关部门将通过组织实地核查、委托业绩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等方式,对企业填报的业绩信息进行查核比对,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将业绩信息录入省监管平台的企业,其行为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全省,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已取得的资质进行全面动态核查。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 文件链接地址: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12/t20201228_248642.html 2.企业业绩实地核查记录表 3.工程监理企业业绩实地核查记录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15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精神,现就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范围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以外,我厅将受理和审批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 三、审批方式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在试点期内对我区承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部分具备完全承诺制审批条件的资质(适用范围详见附件2),采用完全承诺制审批;不在完全承诺制审批范围的采用部分承诺制审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一)完全承诺制审批。对于采用完全承诺制的,我厅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精神,分不同资质类别明确了完全承诺制审批的具体内容(详见相应附件),并制定了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范本(详见相应附件),由申请企业自行核对是否满足采用完全承诺申报的条件。申请企业应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提出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由我厅作出审批决定。申报企业务必仔细阅读告知内容,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部分承诺制审批。部分承诺制审批采用部分证明材料承诺审批方式,我厅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部分承诺制审批的具体内容详见相应的附件。 四、申报途径 注册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企业可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申报。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对完全承诺制审批企业的监管。采用完全承诺制审批的,我厅将对企业的业绩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被投诉举报且经查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依法予以警告,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我厅还将在作出行政许可后6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核查,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资质,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采用完全审批承诺制审批的企业的在建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二)关于下放试点资质证书换发。为顺利衔接试点资质审批工作,已具有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到我厅办理其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需先行换发试点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原资质证书中只有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凭资质证书原件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直接换证;原资质证书中既有下放试点资质,又有未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需凭资质证书原件先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换发下放资质的证书,再按照要求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取新证书。 (三)关于重组、合并、分立事项。采用完全承诺制方式审批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需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资质重新核定事项要求办理。 附件:⒈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资质类别 ⒉ 完全承诺制审批适用资质范围和相关要求 ⒊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审批内容(工程勘察企业) ⒋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审批内容(工程设计企业) ⒌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审批内容(建筑业企业) 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审批内容(工程监理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2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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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监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部署,经研究,现就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深刻吸取近期我省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坚决破除监管执法“宽松软”,以“零容忍”的标准整顿清理违法违规企业,严厉打击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排查整治勘察设计行业安全隐患风险,驱除“市场劣币”,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提升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管范围 (一)勘察设计单位 1.对本省注册的勘察设计单位、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单位(以下简称“图审机构”)的资质资格合规情况重点监管,进行全面检查。 2.对本省注册的勘察单位、建筑和市政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合规情况重点监管,进行全面检查。 3.对本省内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省外勘察单位、建筑和市政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按比例进行抽查,比例由各设区的市确定。 (二)勘察设计成果 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完成建筑和市政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鲁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成果),按不低于项目总数的5%比例抽查。其中,对住宅项目重点抽查;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项目总数的10%。 (三)勘察设计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 三、监管内容 (一)资质资格合规情况。单位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市场行为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等; (三)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情况。勘察设计成果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是否按照要求落实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基坑、模板、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拆、脚手架等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安全的意见等;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情况。是否存在错审、漏审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是否按照绿色建筑相关规定、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等; (五)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行业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情况等。 四、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4月)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细化监管工作方案,全面摸清辖区内勘察设计单位数量,确定检查(抽查)对象,组织辖区内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按监管内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自查表》(附件1)《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检查表》(附件2中表1-4技术人员情况栏)。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梳理汇总《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资质资格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5月1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市级检查(5-6月) 1.资质资格合规和市场行为检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检查对象的资质资格合规和市场行为情况组织现场检查,核实《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检查表》(表1-4)技术人员情况栏,填写检查情况栏和表5。并将表1-4中“技术人员情况栏”在网上进行公示,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2.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抽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抽查和线上抽查的形式,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现场。根据抽查情况填写《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检查表》(表6-7)。 3.市级督导。检查期间,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规范行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全面整改落实。 (三)省厅核查(7月)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填写《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检查表》(表8),并参考《工作情况报告提纲》(附件4)形成工作报告,于7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各地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核查,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五、依法依规处理 (一)撤回资质资格 检查发现受检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向受检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附件5),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依规撤回其资质资格。资质资格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或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由各市梳理汇总相关材料后一并报送省厅,我厅将按有关规定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或直接撤回。 (二)严格处罚处理 检查发现受检单位市场行为和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违法违规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对自查不到位、问题严重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检查中失联或者拒绝配合检查的单位,在部门网站和当地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未按要求配合检查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在办理其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等业务时不予采用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其简易低风险项目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以告知承诺取代施工图审查。 (三)加强部门协作 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能分别设置的,监管、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程序移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切实履行执法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处理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对存在推诿扯皮、不履行相关职责的,监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细化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检查,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罚处理,保证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二)确保工作效果。各地要指派专人做好监管检查材料整理工作,督促受检单位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材料,按照要求对社会各界公开受检单位人员情况等信息,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公示收到的举报线索进行梳理分析,有效发挥线索的导向作用,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做好结果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互联网+监管”要求,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或导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送至公示系统。在工作结束后,要将检查表格、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复核情况、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等资料存档备查。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夯实责任、落实到人,确定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直接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将相关人员信息和联络方式于4月25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厅将根据各地监管工作情况加强核查力度,发现责任不落实,问题整改不到位、风险隐患较大的,将严格督办通报,严肃处理追责。 联系人:齐宬,电话:0531-87080835,邮箱:qicheng@shandong.cn。 附件:1.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自查表 2.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检查表 3.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资质资格情况汇总表 4.工作情况报告提纲 5.整改通知书(式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1日
关于合肥市新版数字化审图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合建设﹝2021﹞7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合肥市新版数字化审图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责任,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和质量,提升系统操作便利度,我局对数字化审图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新版数字化审图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已经具备上线试运行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系统试运行时间安排 (一)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6月30日,新系统和老版数字化审图系统(以下简称“老系统”)将同时开放运行,企业可自主选择新、老系统申报审图。 (二)2021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申报项目统一在新系统申请开展审图,老系统关闭申报入口。但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在老系统申报的项目可在老系统继续完成审图。 二、新系统审图流程 (一)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登录新系统(地址:http://223.244.92.80:19031/asite/cloud/index.jsp,选择“数字化审图(新版)”),法人单位使用“安徽政务服务网”用户名、密码登录,无账号的可按安徽政务服务网相关要求申请注册账号;相关人员使用微信扫码或账号/密码登录。 (二)建设单位登录系统完善项目基本信息、委托勘察设计和审图业务。勘察设计单位配合在系统内录入单体工程信息、勘察设计参与人员信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参与人员对在报审项目中承担角色进行实名确认。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单位申请的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先后进行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机构电子签章。 三、实施要求 (一)项目申报。试运行期间,各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应选择不低于10%比例项目在新系统申报。 (二)电子签章。工程涉及到的勘察文件、相关计算书均以PDF格式文件上传;施工图设计图纸以DWG格式(系统支持1个DWG文件包含同一专业多张图纸)或PDF格式(PDF格式图纸要求一个文件对应一张图纸)上传。上传的勘察设计文件按照法定要求需要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出图章、项目负责人注册章(或签名)、建筑和结构专业负责人注册章的,相关电子签章(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并由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机构颁发(机构名单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首页-政务服务-结果查询-行政许可-电子认证服务”查询)。 (三)人员实名制。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人员需要通过“合肥建设云个人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完善实名制信息认证,包括:人脸识别比对、绑定个人手机号码、完善个人相关信息等。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新系统中将相关人员聘用到企业时需要被聘用人员实名确认。施工图提交报审时,勘察设计文件各专业签字盖章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对在报审项目中承担角色进行实名确认。 (四)操作指导。各相关单位可在新平台登录界面查阅实名认证操作指南、新系统审图办理流程及操作指南。我局将组织对各审图机构管理员业务操作培训,各审图机构应做好接审项目系统操作的指导和服务,通过电话或QQ群及时解答建设单位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新系统使用期间如有疑问和建议,请联系技术支持电话、政策咨询电话。 技术服务电话:400-0329-066 政策咨询电话:0551-62619859 2021年4月19日 附:合肥建设云个人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建管〔2021〕96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总体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建筑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建筑业资质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一)对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市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和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企业技术工人数量不少于申报资质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可直接申请市级权限内不高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市内企业,以企业提出资质申请前一个月最后一天的诚信综合评价排名为准。 (二)重庆市内已取得市级或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的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相应二级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装配式项目(提供该项目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等证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不少于申报资质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取得的资质,仅限于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装配式市政工程项目,企业可凭资质要求的业绩申请重新核定,解除承接范围的限制。 (三)重庆市内和市外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特级资质企业在渝设立的一家全资子公司,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在母公司主持完成的业绩满足申报资质等级对应的企业工程业绩;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不少于申报资质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及其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通过本文第(一)、(二)、(三)款资质管理改革试点方式取得的资质,不适用于建市〔2014〕79号文,不得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到其他企业。 (五)试点方式取得的资质在存续期间,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试点要求的条件的,经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予以撤回。 (六)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对企业申报资质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惩戒到位。各区县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结合本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报告制度,强化资质审批工作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力度,持续整治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出卖资质、出借资质、挂靠等资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履职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切实做到清正廉洁、阳光审批。 三、其它 (七)可申请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承包资质为:1、地基基础工程一、二级;2、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一、二级;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一级;4、钢结构工程二级;5、建筑幕墙工程一级;6、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一、二级;8、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一级;9、消防设施工程一级;10、古建筑工程一、二级。市政工程相关专业承包资质为:1、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一、二级;2、桥梁工程二级;3、隧道工程二级;4、环保工程一、二级。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22号令)调整修改后,本通知试点工作自动结束。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4月1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推行执业资格注册电子证照的函
建办厅函〔2021〕1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推行执业资格注册电子证照的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执业资格注册电子证照的请示》(鲁建培注字〔202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推行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 二、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二级建造师电子证照标准,对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样式进行修改,确保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符合标准要求,并做好二级建造师数据与我部建造师管理系统对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信息补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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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信息补录的函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直报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顺利衔接试点资质审批工作,需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进行补录,现将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信息补录范围 已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二、信息补录流程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法人登录→法人办事→按部门分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在线办理→新增资质事项。 三、信息补录提交资料 (一)企业最新版营业执照扫描件 (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 四、信息补录工作要求 (一)企业只需补录证书编号“D1”开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补录层级选择“部级”。 (二)信息补录需填写已取得的所有已下放资质类别和等级,准备申请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不列入信息补录范围。 咨询电话:0471-5332426 2021年4月7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建函〔2021〕2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4月6日起,企业在申请工程监理专业乙级或丙级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证明材料(需申请表列表填写); (六)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需申请表列表填写); 二、申请工程监理专业乙级或丙级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由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注册监理师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二)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实施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下放的地区,上述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由下放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申请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或丙级资质的企业,应按新修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详见附件)填报。 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严格执行资质标准,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5日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冀建建市函﹝2021﹞4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为顺利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我省将受理和审批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 二、审批标准 在国家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方式 试点资质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受理。审核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核。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必要时实地核查(15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三)审批。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 (四)办结。送达予以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 四、申报途径 企业可通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政务服务栏目进行资质申报和办事指南查询(网址:http://zfcxjst.hebei.gov.cn/) 五、监督管理 加强对企业资质申请监管,必要时对企业关键申报信息予以公示,对企业申报资质期内被投诉举报且证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依法予以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核查中发现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企业不良行为列入失信名单。因此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六、其他事项 请各设区市、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试点过程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即可正常申报,申报日期截至6月30日。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日 附件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1〕45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公告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为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我区。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在国家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与监管 (一)审批方式。试点的资质类别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可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或者原有审批方式;申报其他资质类别的采用原有审批方式。 (二)审批流程。原有审批方式审批的,按我厅原有审批流程办理。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的,按以下审批流程办理: 1.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审批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根据相关提示查阅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按要求填写并上传《资质申请表》(详见附件2)和《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3)原件扫描件,并提交《资质申请表》和《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至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厅窗口(可邮寄)。 2.受理。我厅在厅审批平台上接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线上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线上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公示。对已受理的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示企业申请的告知承诺事项、企业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审查。依据企业填报的资质申请信息,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人员、项目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5.公告。对企业填报信息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在公示期内被举报投诉且证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企业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6.核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承诺内容全数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实地核查和函询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我厅依法撤销其该项资质,并在审批平台中予以记录。 (三)申报途径。企业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平台”申报。 (四)监督管理。我厅将加大核查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对在公示期内被投诉举报且证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依法予以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对在核查中发现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因此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业绩要求 企业提出试点资质申请,相关工程项目业绩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类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录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方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其中,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其它业绩(含专业承包业绩所在的施工总承包业绩)项目必须是C级(含)以上工程项目。全国监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见附件4。 申请工程勘察及非建筑工程和市政类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可不录入平台,未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我厅将采取适当方式核查其真实性。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重组、合并、分立事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此次试点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二)关于下放试点资质证书换发。已取得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无需集中换发资质证书,企业申请事项时换发电子证书,纳入我区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联系电话:0471-5332426 附件: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资质申请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4.工程项目数据分级标准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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