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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6页
共1413条记录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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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管委、行政审批局、住保中心,武汉市房管局,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宜昌、襄阳片区: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藏建市管〔2020〕173号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厅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目前,我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在西藏自治区“一网通办”电子证照系统签发成功,为方便企业,现将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时间 2020年12月1日起,由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已全部推送电子证书,停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各地(市)住建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12月1日对接情况,加大与政务平台的沟通,尽快推行电子证照。 二、证书打印 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审批通过后,电子证书将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推送企业端,由企业自行打印。 三、查询验证 企业或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查询核验电子证书实时信息: (一)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输入企业名称点击搜索查询。网址(http://jzsc.mohurd.gov.cn/home)。 (二)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市)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在使用电子证书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咨询电话:0891-6819039。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8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房建市政 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补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20〕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房建市政 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补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广西一体化平台”)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历史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杜绝虚假业绩信息入库,现就调整“广西一体化平台”历史业绩补录审核流程,加强历史业绩补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历史业绩自查、清查 (一)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从即日起,项目参建各方要对本单位从2019年10月15日至今录入的工程项目历史业绩信息的真实性予以全面自查。如存在录入信息有误的,请各单位于2020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项目情况形成列表报送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如项目参建各方不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今后被查实存在虚假业绩情况的,我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相关企业开展历史业绩自查、清查工作,并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调整历史业绩补录审核流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将关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等五方主体的历史业绩补录端口。如确有工程项目历史业绩信息需补录(修改、删除)的,请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书面提出补录(修改、删除)申请。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补录(修改、删除)申请,并提供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意见书、需要补录(修改、删除)的内容等材料。 (二)项目真实性核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企业申请补录(修改、删除)历史业绩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核实无误后上报我厅(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上报,以有正式文号的公文为准),经我厅确定后再开通相关企业的补录权限。对于需要修改(删除)的历史业绩信息,我厅将按程序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修改(删除)。 (三)补录审核。补录权限开通后,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广西一体化平台”,认真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直接在网上提交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系统将在5个工作日后关闭补录权限,停止信息录入。 (四)信息上传。取消公示环节,补录(修改)审核通过的历史业绩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加强历史业绩补录管理 (一)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审核账号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20〕4号)的要求,严格执行“两级审核”制度,加强录入工程项目历史业绩的审核把关。同时,根据“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数据录入审核工作机制,对补录的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要明确监管责任,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各市可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二)严格对已录入虚假历史业绩地区和单位的处理。 ⒈对经查实录入虚假历史业绩的区内外企业,将按照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7〕1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8〕5号)、《关于对录入业绩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企业加强监管的通知》(桂建管〔2019〕5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区外的企业,还将暂停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业务的资格,我厅在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同时,将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区外企业尚未入库、无诚信分的,将其清出广西建筑市场。今后如发现未经我厅确定的历史业绩信息补录至“广西一体化平台”的,我厅将该补录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⒉ 对于把关不严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我厅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约谈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监管力度。在今后的企业资质核查工作中,我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一定数量的企业业绩作为资质核查内容。同时,在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中,把已录入的工程项目历史业绩列入抽取调研对象,着重抽查曾录入虚假历史业绩企业的在建项目,对其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各市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并印送辖区各有关集中行政审批部门。 (二)此前“广西一体化平台”历史业绩补录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刘晓怡,联系电话:0771-2260138;工作邮箱:gxjstjgc@126.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日
关于实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运行的通知
辽住建勘〔2020〕2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运行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新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精简企业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决定从2020年12月1日起,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试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期、重新核定,统一开展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企业无需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电子化申报方式 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的事项,企业应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进行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的原件的扫描件,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需出具承诺函。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建市〔2020〕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压减情况如下: 1.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2.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施工资质。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4.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二)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试点地方要明确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制定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质审批权下放后地方能够接得住、管得好。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四)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简化各类证明事项,凡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加快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使用范围,明确审批标准,逐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坚持放管结合,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事后责任追究,对负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人员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导建设单位合理选择企业。持续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制度,优化调整工程项目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二)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注册人员责任。加快修订完善注册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注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持续规范执业行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为提升工程品质、保障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审批人员的培训,提升资质审批服务能力和水平。不定期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资格。 (四)健全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五)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等修订工作,合理调整企业资质考核指标。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加大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释疑解惑,让市场主体全面了解压减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各项改革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反映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2.改革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分级表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关于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的通知
辽住建建管〔2020〕5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实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一网通办”,决定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设立、升级、增项、延续等实行电子化申报。实行电子化申报后,省政务服务中心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二、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进行申报,按照系统提示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企业须确保系统申报材料的真实、清晰和完整。 三、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后,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延续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申请资质延续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一经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联系人:王晶岩 联系电话:024-23447623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厅字〔2020〕306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房管局、住房中心)、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 今年6月1日起,厅批企业资质实行电子证书,实现企业办事“零跑动”。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服务,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省住建系统全面推行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范围。全省住建系统有关部门、城市行政审批局依托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审批的住建行业企业资质。 二、证书样本。与厅本级核发的企业资质电子证书一致(详见《关于实行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鄂建办〔2020〕20号)。 三、印模采集。此前已完成部分市州印模的采集工作(附件1)。请各有关部门认真核对其内容是否准确,对已变更或缺失的事项补充相对应的印章信息,并填写印章信息表格(附件2)。 请各市州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11月30日前将印模采集情况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人:王都 027-68873728。 邮箱:spb@hbszjt.net.cn 附件: 1.湖北省住建系统企业资质类电子证书目录 2.XX市电子印章信息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云南省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
建办市函〔2020〕5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云南省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云南省建筑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实行电子证照的请示》(云建建〔2020〕1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请你厅做好有关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平台数据对接工作,并确保相关电子证照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相关电子证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建审批〔2020〕227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精神,深入推进住房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施工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申报程序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依据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应条件进行考核。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业绩申报。 二、支持设计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达不到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但达到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依据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的相应条件进行考核。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施工业绩申报。 三、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资质转出企业注册地为省外的,由原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函告我厅,我厅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附件: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序号 工程设计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 1 综合资质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 2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 建筑工程 3 公路行业 公路工程 4 铁道行业 铁路工程 5 水运行业 港口与航道工程 6 水利行业 水利水电工程 电力行业 7 电力行业 电力工程 8 煤炭行业 矿山工程 冶金行业 建材行业 核工业行业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 9 冶金行业 冶金工程 建材行业 10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 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 11 市政公用行业 市政公用工程 12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 通信工程 13 机械行业 机电工程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电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
第149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和造价企业资质,其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1月10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已获批资质延续的除外),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前,我厅已受理但尚未公示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五、各市(州)和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告规定,延续其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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