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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一、综合问题 问题1:设计企业为什么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答: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问题2:设计企业资质申报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文件? 答: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6〕13号)。 3、举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新设立事项): 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学历、职称等级(或注册执业资格)、从事设计经历、业绩需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要求,可通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二、标准⇒(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2.乙级⇒2.2技术条件,查到标准要求“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问题3: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哪些类别? 答: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问题4:设计企业资质注销有哪些情形? 答:目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已实现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我省设计企业资质注销有以下情形: 1、涉及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该资质证书过期自动失效,并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注销。 2、涉及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依职权、依法办理注销事项,无需企业申请。 3、涉及企业依法终止或依营业执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如不再从事设计相应行业、专业、专项业务的),由企业将注销申请及依法终止或依营业执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提交至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B20-21-22窗口,由我厅受理审核后,对于符合注销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注销手续。 二、办理权限问题 问题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哪些工程设计资质事项的办理?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甲级资质、电子通信广电、铁道、公路、水运、民航、水利、海洋行业及专业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有关事项的办理。 问题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哪些工程设计资质事项的办理? 答: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以下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含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办理: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不含电子通信广电、铁道、公路、水运、民航、水利、海洋行业及专业乙级资质)。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部级许可资质管理部分事项: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以及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我厅管理的企业资质中的工程设计资质企业资质证书,除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外,资质证书其它信息的变更。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合并资质重新核定的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 问题3: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还能延续吗? 答:不能。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问题 问题1: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答: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问题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一致。 四、申报人员问题 问题1: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问题2: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由注册执业人员替代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问题3: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 问题4: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可以作为2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 答:不可以。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可替代1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 问题5:资质申报中所有人员的年龄是否必须在60周岁及以下? 答:除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 问题6: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可以。除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问题7:设计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 问题8:有哪几类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可以作为工程设计资质申报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申报企业资质所涉及的人员,除法定代表人以外均需通过社保比对,但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相关院校人员、退休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问题9: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相关院校人员、退休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1、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社保比对不通过时,省内分公司人员可查看省内社保比对情况;省外分公司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省外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集团公司(总公司)批准成立分支机构证明,分公司营业执照。 2、相关大专院校所属工程设计企业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一所院校只允许有一家设计企业,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其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相关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该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其所属相关企业工作),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或依法提前退休但不满60周岁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不超过总申报人数的三分之一),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退休证,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待遇领取证明。 问题10:若企业不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预注册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需提供预注册人员以下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系统内,预注册人员的申请流程截图;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书中应承诺:取得申报资质10个工作日内将该资质要求的相关注册人员注册进本企业,在注册人员全部到位前不会承接申报资质范围内的相关业务,若违反承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问题11:60周岁怎么计算? 答:60周岁计算以出生时间至申报事项受理时间为准。 五、申报业绩问题 问题1: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否是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定。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试运行的。其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 问题2:设计企业业绩如何入库? 答:申报业绩入库的企业应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文件,第二点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的建立流程具体操作。如仍有问题,可咨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电话:025-51868712/51868257)。 问题3: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是否需要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 问题4:申请化工石化医药、市政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标准要求个人业绩需涵盖本行业中的若干设计类型,是否要求每个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都需涵盖上述设计类型呢? 答:不需要。企业配备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覆盖了标准要求的设计类型即可,并不需要每个技术人员都要满足标准要求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要求。 问题5:工程设计企业申请重组合并事项时,对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业绩,有何要求? 答: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业绩信息,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 其他通用问题详见《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通用问题)》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一、综合问题 问题1:建筑业企业为什么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问题2: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文件? 答: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6〕13号)。 3、举例(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新设立事项): (1)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可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二、标准⇒(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1.2二级资质标准⇒1.2.2企业主要人员,查到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可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二、标准⇒(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1.3三级资质标准⇒1.3.2企业主要人员,查到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问题3: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问题4: 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问题5: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4-1。 其中,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上述两种情形,须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问题6: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有何要求? 答: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范围以其取得的资质许可为准。 问题7: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有哪些情形? 答:目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已实现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有以下情形: 1、涉及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该资质证书过期自动失效,并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注销。 2、涉及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依职权、依法办理注销事项,无需企业申请。 3、涉及企业提出注销申请、企业依法终止、依营业执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如不再从事建筑业相关业务的),企业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注销申请,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审核后,对于符合注销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注销手续。 二、办理权限问题 问题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哪些建筑业申请事项办理? 答:1、负责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含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注销等事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承接部级许可资质管理部分事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企业资质的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 问题2: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哪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办理? 答: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申报材料问题 问题1: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答: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问题2:申请表填报需要注意哪些? 答:1、每一项都要填写。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均不能作为有效指标认定。 2、相关内容应在系统填写完成后,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表,企业下载后,签字盖章,再上传至申报平台。 问题3: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问题4: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问题5: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四、申报人员问题 问题1: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问题2: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 问题3: 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问题4: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问题5: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需累加每类人员数量指标。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申报考核,但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应提交其毕业证书。 问题6: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 问题7: 技术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答: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问题8: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印发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 问题9:考核技术职称人员专业时,各类执业资格证书(含注册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作为有效专业认定? 答:不可以,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除外。 问题10: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哪些专业,各需要多少人? 答: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应为岩土和结构专业职称人员至少各1人;结构补强,应为结构专业职称人员至少2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应为机械专业职称人员至少2人;特种防雷,应为防雷相关专业至少2人。 问题11: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如何判断对技术工人工种的要求?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出要求的,可提供任何工种的技术工人;《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了限定,且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由相应工种人员组成,且每个工种至少1人;《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了限定,但未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中包括相应工种即可,每一类工种人员数量不作要求。 五、申报业绩问题 问题1: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什么材料?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答: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跨度),均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中能明确反映业绩考核指标的,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要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问题2:企业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图纸有何规定要求? 答:主要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 问题3: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 答:《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4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超过此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能认可。 问题4:企业申报的某项代表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多项技术指标,能否作为多项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明确为: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工程业绩指标申报。企业申报的该项代表工程业绩是一项单位工程,无论满足多少项技术指标,只能作为一项业绩申报;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单项工程,且每一单位工程分别满足不同的技术指标,可以作为多项业绩申报。 问题5:同一工程业绩可否同时按照《标准》中的累计指标和单项技术指标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标准》中分别为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问题6: 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问题7: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问题8: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需要提供结算单吗?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可以按照累加的合同额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需要提供结算单。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可以作为考核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问题9:标准中建筑工程高度、层数如何计算的? 答:建筑工程高度应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问题10:重组合并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其承继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可以。 问题11: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问题12: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问题13:保密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问题14:企业因某项工程的问题受到相关处理的,该项业绩还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不可以。具体情况有:企业因该工程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停业整顿,或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问题15:企业申报的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 答:需要考核。考核企业申报的企业业绩(升级事项)、技术负责人业绩(新设立、增项事项),其中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建造师,或不具备建造师资格,或超越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也就是该项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另外,技术负责人业绩(新设立、增项事项)考核,还需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应是作为施工项目经理独立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问题16: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 答:不可以。 问题17: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答: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问题18:代表工程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是否需要全部提供? 答:不需要。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均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提供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约定、双方签章等)、反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 问题19: 代表工程业绩竣工(交工)证明材料是什么?需要哪些单位认可签章? 答: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附件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职称人员相近专业认定目录 (2025年3月修订) 说明:此目录适用于本省省级和市级许可资质中对工程类职称人员职称和学历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定;部级许可资质仅供参考。 1.结构专业: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土建、房建工程、土木建筑、地下建筑、岩土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结构工程、建筑结构、房建、房屋建筑、土建施工、建筑工程与管理、结构工程。 2.给排水专业:给排水、建筑水电、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管道工程、水工工艺、污水处理、给水排水、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室内给水排水、市政给排水、给排水科学与工程、给水排水(水处理)、给排水水处理、给排水技术、给排水工程与科学。 3.暖通专业:管道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暖通、供热通风与空调、制冷与空调、水暖、采暖通风、暖通空调、公用设备安装、供热空调与燃气、城市燃气、热能与动力、暖通工程、采暖通风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热能动力工程、暖通与空调安装、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暖通与空调施工、水电暖。 4.电气专业: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工业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自动化技术、自控、计算机应用、建筑电气、供电与照明、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电气技术、发输电、电力工程与自动化以及名称中含有“电气”“机电”“电力”的专业。 5.电力工程专业: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他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发电、输变电、供配电、高压电与绝缘技术、电气、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热能与动力工程、热能动力、电气工程、建筑电气、电力工程技术、机械电气-电力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输变电工程技术、电力系统、输配电及用电、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电力工程技术、输变电与发配电、热能工程。 6.矿建专业:矿井建设、矿山建筑、煤矿建井、地下建筑工程、隧道工程。 7.机电专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工程机械、机电设备安装、机电一体化以及名称中含有“机电”“电气”“机械”的专业。 8.地质专业:探矿工程、物探、化探、水工、岩土与地基、采矿煤工程、采矿以及名称中含有“地质”或“地下”的专业。 9.测量专业:测绘工程、测量工程、工程测量、大地测量、矿山测量、测量学、摄影测量与遥感以及名称中含有“测量”或“测绘”的专业。 10.通风安全专业:通风、管道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暖通、供热通风与空调、制冷与空调、水暖、采暖通风、暖通空调、空气调节、暖气与通风、空调技术、热能利用与空气调节工程。 11.金属冶炼专业:炼钢、炼铁、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特种冶金以及名称中含有“冶金”“冶炼”的专业。 12.金属材料专业:金属材料加工、热处理、金属制品、复合材料、铸造工程、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13.焦化专业:燃料化工、焦化工艺、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工程、无机化工、炼焦工程、电化学。 14.耐火材料专业:硅酸盐、无机材料、胶凝材料、热工、热能、工业炉及热能利用。 15.采矿专业:金属矿开采、化学矿开采、露天采矿、地下开采、矿物岩石材料以及名称中含有“开采”的专业。 16.选矿专业:矿物加工、金属矿选矿、非金属矿选矿、矿物岩石材料以及名称中含有“选矿”的专业。 17.动力专业:内燃机、锅炉、发动机、动力机械、热能与动力工程、热能动力设备与运用、能源工程。 18.机械(机械设备)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机械工程、自动化、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汽车拖拉机运用与修理、焊接工艺与设备、汽车工程、工业设计、物流装备、轮机工程技术、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设备、船舶机械、机械电气以及名称中含有“机械”“机电”的专业。 19.道路与桥梁专业:道路与桥梁、桥梁与隧道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公路工程、交通土建、公路与城市道路、道路与铁道工程、隧道、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市政路桥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城市建设(道路与桥梁)、道路与桥梁工程、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 20.燃气专业:燃气工程、燃气储配与应用、城市燃气输配、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石油天然气储运、热能供应、城市燃气、热能动力、燃料化工。 21.焊接专业:焊接技术与工程、机械制造(制造工程)、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焊接方向)、焊接工艺与设备、焊接技术、焊接施工、锅炉、机械焊接、热处理、材料成型(焊接)、焊接工艺、焊接工程、金属材料与热处理、热工、焊接工艺设备、材料与焊接、焊接技术、金属材料热处理、压力容器焊接、焊接及自动化、焊接技术及自动化、金属结构与焊接、金属材料工程以及金属材料热加工方面的专业。 22.自动化控制(自动控制、自动化)专业: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机械自动化、电气自动化、计算机应用、电子、仪表、自动控制、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系统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测控技术与仪器、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及其自动化自动控制工程、机械设计及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技术、电子信息工程以及名称中含有“智能化”的专业、名称中含有“自动化”的专业。 23.岩土专业:岩土工程、地下建筑、隧道及地下建筑工程、地下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勘察地球地理、工程地质、隧道工程、矿山工程、探矿工程、勘察技术与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放射地质、地质测绘、地质勘探与矿山、矿产地质与勘探、煤用地质勘查、岩土与地基、地质矿产、地质探矿、地质与岩土工程、矿山地质勘探、矿业工程、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水文与工程地质、采矿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地质与岩土工程、工程勘察与岩土、矿山地质勘测、矿山资源、地质矿产勘查、岩土工程与测量、矿山地质、自然资源工程-地质勘察类(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土木工程(岩土工程)、土木工程(岩土工程方向)、测绘勘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 24.计算机专业:物联网工程以及名称中含有“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数字”“智能”或“软件”的专业。 25.电子专业:应用电子技术、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电子工程、计算机通信、网络。 26.通信工程专业:通信工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光纤通信、计算机通信、计算机、电子信息、软件、电子工程、信息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应用、数据及多媒体、电磁场与微波技术、广电工程。 27.材料专业:化工材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金属热处理、有机材料、无机材料、耐火材料、胶凝材料以及名称中含有“材料”的专业。 28.化工专业:化工机械、石油化工、化学工程、应用化学、化工过程检测与控制名称中含有“化工”或“化学”的专业。 29.建筑美术设计专业: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潢设计、舞美设计、工业设计、雕塑、城市规划、园林景观、产品造型设计。 30.风景园林(园林景观)专业:景观学、建筑学、建筑设计以及名称中含有“风景”“园林”或“景观”的专业。 31.光源与照明专业: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光电子、照明、光源、气体放电、光辐射、真空物理、照明设计、灯具设计、电气、光源电器、光电技术。 32.铁道工程专业:铁道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铁路线路、站场、路基、轨道、路桥、桥隧、高速动车组检修技术、高速动车组驾驶、动车组技术、高速动车组驾驶与维修以及名称中含有“铁路”或“铁道”的专业。 33.铁路通信、信号专业:通信工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光纤通信、计算机通信、计算机、电子信息、软件、电子工程、信息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应用、数据及多媒体、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34.铁路电气化专业:铁路电气化、供电、变配电、接触网,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力传动。 35.机场场道专业:机场工程、场道(或道路)、桥隧、岩土、排水、测量、检测。 36.民航空管及机场弱电系统专业:机场工程、电子、电气、通信、计算机、自动控制。 37.机场目视助航专业:机场工程、电力、电气、自动控制、计算机。 38.环保专业(安全环保)专业: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环境化学、环境学、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生化与环境处理、环境质量评估、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艺术设计以及名称中含有“环保”或“环境”的专业。 39.公路工程专业: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路桥、桥梁、桥隧、隧道、道路桥梁、公路与城市道路建设、土木工程(路桥方向)、交通工程(土建方向)、道桥、道路与桥梁工程、土木工程(交通土建工程方向)、交通土建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公路与桥梁、道路与桥梁工程、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道路桥隧、市政路桥、市政路桥施工、公路与桥梁、路桥隧、道路与桥梁、公路桥梁与隧道。 40.港口与航道专业:港口与航道、港口航道与海岸、港口海岸及治河、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学、航道整治、港口规划与布置。 4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水利水电、水利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利、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水电站及电力系统、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建筑。 42.调试专业:水轮机调试、水轮发电机调试。 43.船舶机械专业:轮机工程、船舶工程、船舶检验、船机制造与维修、船舶电气工程、船舶电子电气、船舶与海洋工程、船舶制造与维修、轮船工程、轮机工程技术(舰船动力方向)。 44.市政专业:市政、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工程、市政路桥施工、市政路桥工程、公用市政、工程施工-路桥施工。 45.治河专业:河流泥沙和治河工程、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 46.水轮发电机专业:水轮发电机制造、水轮发电机设计。 47.隧道专业:公路桥梁与隧道。 48.桥梁工程专业:土木工程(桥梁工程)、桥梁与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道路桥隧、公路与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市政道路(桥梁)。 49.隧道(或地下工程)专业:桥梁与隧道工程、桥梁隧道。 50.矿山专业:矿山建设。 51.金属结构专业:金属材料、金属材料工程、金属材料与热处理、机电金属结构、冶金。
一、通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通用问题 1.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有哪几项?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包括: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 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可以通过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仅限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12家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申请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申报程序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4.如何下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网址:jsb.justonetech.com。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受理其资质申请: (1)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 (3)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6.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答: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升级时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时有年限限制,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升级甲级,申报企业需要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升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申报企业需要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集中受理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专家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内提交陈述申请,陈述提交日期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审批进度及公示、公告具体意见。 8.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9.企业针对公示意见提交了陈述材料,如何获知最终审查结论?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发证信息查询。 10.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各地区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11.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内容变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答:(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其中,代表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 企业重组分立 企业合并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跨省变更 1 《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2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新企业) √ √ √ √ 3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 4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清单及相应材料(原企业) √ 5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6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7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8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9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 √ √ (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企业应当按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并承诺真实。 13.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如何办理? 答: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14.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我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具体格式附后)。 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试点地区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15.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分立事项需要审核哪些指标? 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第32号、第45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分立,需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规定的“企业资信能力”、“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科技进步水平”三方面指标。 16.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注册人员可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1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18.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如何申报? 答:申报流程: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选取对应资质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其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资质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19.企业申请资质如何考核申报的人员社会保险? 答: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申请资质的企业和用于资质申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填报资质申请表时,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应当签署并上传授权书(授权书模板如下)。 20.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21.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2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2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要求一致。 24.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25.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 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26.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27.对于资质申请前一年内及资质审批过程中涉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责任前,如何开展资质审批? 答:对于资质申请前一年内及资质审批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经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前,资质许可程序中止,并通过资质申报系统告知企业。资质许可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资质许可时限。资质许可机关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资质许可程序恢复。资质许可中止期间,企业可申请撤回资质申请。 28.在何处可以查询公示意见中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 答: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可登陆我部网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事故快报栏目查询。 29.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 答: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规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 30.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是否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其中,申请下列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提交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数据等级的代表工程业绩,也可以提交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具体包括: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军工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核工业及专业资质、工程监理通信工程资质。 31.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除不得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能否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市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答:不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3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规定“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时,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原则上须在近2年内未用于其他企业申报部批资质”,其中“近2年内”如何理解? 答:“近2年内”是指从企业申请资质时间逆推2年。例如:2026年7月申请部批资质,则从2026年7月开始逆推2年(即2024年8月~2026年7月)有关注册人员未用于其他企业申请部批资质。 企业申请办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所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相关事项,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百问百答-资质异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百问百答 1、如何查询企业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 答: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s://zjw.beijing.gov.cn/),进入“政务服务-查询中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查询”,通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查询我市企业,并在“浏览”界面查看企业详细资质信息及预警信息。 2、开展比对的注册建造师数据信息来自哪里? 答:系统预警比对所使用的注册建造师数据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造师数据每日更新,当日展示的企业资质信息为前一日企业注册建造师达标信息。 3、注册建造师信息比对的资质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对各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考核比对。其中,对于一级及以上资质按照本级资质标准进行比对外,二级及以下资质仍按照最低等级资质要求比对注... 4、对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已有相关注册信息,但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未获取成功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此类情况,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注册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变更标注信息。 5、企业被标注将会受到什么限制? 答:一是资质异常企业,在标注期间不得承揽项目。二是在标注期间限制除打印电子证书使用件和申请注销资质外的全部政务服务事项。 6、对于被标注的资质异常的企业,是否限制全部资质承揽项目,还是仅限制不达标的单项资质承揽项目? 答:仅限制以不达标的资质承揽相应资质工程项目。 7、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是否均为注册建造师不达标? 答:目前资质信息比对仅就“注册建造师”这单一指标开展,以后将逐步针对“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开展综合比对。 8、企业被标注资质异常后持续多久,能否解除,申请解除标注的流程是什么? 答:资质预警信息为企业前一日注册建造师是否达标的展示,企业补充相应专业建造师注册后,经系统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的建造师信息比对,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后,次日即不再进行异常信息公示,无需另行申请。
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改制后重新核定资质业务的重要提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改制后重新核定资质业务的重要提示 近期,部分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企业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国企改制)后重新核定资质业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注册人员数量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工商信息和资质信息不匹配,无法补充注册人员,致使改制工作无法推进。为避免此类情况,现就办理建设工程企业改制后重新核定资质业务做重要提示如下: 一、确保人员达标 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国企改制)业务前,应当对照已有资质的人员配备标准,对现有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企业主要人员进行梳理,确保改制期间企业人员配备始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特别是要避免因注册人员不足导致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企业资质被标注“资质异常”等问题。 二、加快办理业务 企业办理工商改制变更后,应立即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整体改制的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尽量缩短整体改制时限。其中,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的,建议优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重新核定,通过后再办理省级权限内的改制业务。 如有疑问,可咨询0531-6896622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6日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6年2月28日更新)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6年2月28日更新) 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温馨提示: 第一,企业申请资质前,应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的相应项目,后续才能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第二,办理网址:“贵州政务服务网审批服务系统”(网址:http://zfcxjst.guizhou.gov.cn/zxfw/ywgz/ywxt/)。企业也可通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业务系统”,根据企业申请资质对应选择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常见问题解答 1.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有哪几项?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包括: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受理其资质申请: (1)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 (3)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答: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升级时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时有年限限制,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升级甲级,申报企业需要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升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申报企业需要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受理—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自2023年6月起,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各地区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6.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1)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内容变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 (3)对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注销或撤回、撤销资质证书,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由各资质核发部门负责实施。 7.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答:(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 企业重组分立 企业合并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跨省变更 1 《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2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新企业) √ √ √ √ 3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 4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清单及相应材料(原企业) √ 5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6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7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8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9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 √ √ (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9.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如何办理? 答: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10.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建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试点地区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1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12.企业申报资质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么? 答: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13.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14.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15.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16.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1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要求一致。 18.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19.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 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20.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21.在何处可以查询公示意见中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 答: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可登陆住建部网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事故快报栏目查询。 22.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可否按照建市[2014]79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23.企业资质如何办理延续,延续的相关政策要求是什么? 答:贵州省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的延续细则具体参照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3〕3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黔建建字〔2023〕36号)》执行,如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4.取消资质换证如何认定有效期? 答:根据住建部建市办〔2023〕47号文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黔建建通〔2024〕4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需换领的资质项有效期到期前换领有效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2023年12月31日前已到期的,需在2024年4月30日前申请换领。(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25.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26.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见《规定》的第九、十、十一条款。 27.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28.申请表中的每一项都要填写吗? 答: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均不能作为有效指标认定。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为“——”。 29.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30.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 31.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32.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33.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34.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 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5.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 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36.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建筑业企业)?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37.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需累加每类人员数量指标。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申报考核,但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应提交其毕业证书。 38.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 39.技术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40.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41.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42.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4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44.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 答:不可以。 45.已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答:可以。但应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 46.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手架)时,是否必须同时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答: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手架)时,企业可以对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不要求同时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7.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劳务企业不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此类发承包方式是否合法? 答: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不要求劳务企业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必须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48.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后,可否将施工范围内的消防、机电等内容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答: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后,不得将工程再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49.《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了造价员资格认定后,是否还考核造价员?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考核造价员指标。 50. 根据“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第二条: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黔建建字〔2023〕34号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黔建建字〔2023〕36号,四、其他事项: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资质延续是否考核非注册人员? 答: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应当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非注册人员信息,延续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各类注册人员的注册情况。 51.我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新申请、增项、延续业务时,资质标准如何执行?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 号)等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新申请、增项、延续业务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52.我省自2024年1月1日起,因达不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自行放弃或注销某项资质的企业给予整改申报? 答:对自2024年1月1日起,由省级权限办理的资质延续(五年期)及资质注销业务中,因达不到相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而自行放弃或注销某项资质的企业,在2025年6月30日前可进行整改,申请对已放弃或已注销资质项进行重新申报,按资质延续业务办理。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 号)等要求,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如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受理。资质申报系统新增业务类型:资质延续五年期(补充延续),便于企业对上述情况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5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5年期)的人员及社保具体什么要求? 答: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5年期),需对专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进行社保匹对,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非注册人员信息(所有人员应满足对应资质的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非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社保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但需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延续业务不考核业绩。 54.关于工商注册地为贵州的劳务企业如何办理新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业务?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3〕3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黔建建字〔2023〕36号),劳务企业新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业务由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实施。企业可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审批服务系统”(网址:http://zfcxjst.guizhou.gov.cn/zxfw/ywgz/ywxt/)选择“建筑施工劳务企业管理系统”办理业务,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同时,系统支持有效期内的企业办理相关延续业务。 55.如何理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黔建建字〔2023〕36号)中“三、相关政策衔接”有关内容? 答:对于“劳务企业资质有关管理工作”,文件明确:1.实施劳务企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分工种,按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关于劳务资质企业的标准考核;2.对原审批制的劳务企业资质,有效期到期前,可以选择有效期为1年(临时)或有效期为5年的方式延续。3.对原通过备案制方式取得的分专业工种劳务企业资质,所有企业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申请》(附件),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延续条件进行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换发不分专业工种的劳务企业资质,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过渡期届满前,企业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换发5年有效期备案制的劳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 对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4号)执行。 56.五年期延续业务的申请时限 答:五年期延续业务应在有效期到期前提前六个月申请办理(办理过一年期延续业务或者取消资质换证换取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12月31日之前的除外) 57.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相关业务时(增项、升级、延续等),上传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是否满足要求? 答:不满足要求,企业办理资质业务(增项、升级、延续等)时,必须上传有效期之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从2025年12月1日起,不再允许企业以承诺书代替安全生产许可证)。 58.关于退休人员能否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 答:不能。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条第5款,“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即日起,未超60周岁但申报企业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人员(含退休人员等),不能作为资质申报的有效人员(新设立、增项、延续等)。 59.关于关闭企业延续整改期的工作提示 1.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4月30日的,2025年7月31日关闭延续通道,我厅不再受理企业延续申请(指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拥有整改时间的,未在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的过期作废); 2.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5月1日—2025年9月30日的,在企业资质逾期3个月时关闭延续通道,我厅不再受理企业延续申请(指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拥有整改时间的,未在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的过期作废); 3.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的,在2025年12月31日关闭延续通道,我厅不再受理企业延续申请(指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拥有整改时间的,未在有效期前申请过延续业务的过期作废); 4.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逾期后我厅不再受理企业延续申请。 请各单位认真、及时掌握本单位资质有效期截止时间,按规定提前申请资质延期,防止资质超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60.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取消资质换证备注有效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之前的延续申请认定 办理“取消资质换证”(三级换二级、丙级换乙级)获得的资质项有效期为1年,我厅在行政审批系统和四库一平台为企业备注了1年有效期时间。对于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时间长于备注时间的此类企业,仍可按资质证书有效期时间申请所有资质的延续业务,且延续整改期的时间按《建设工程企业申报常见问题》第59条“关于关闭企业延续整改期的工作提示”执行,但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未提出申请延续业务的,按资质过期作废处理。 前期因单独备注的资质项过期而放弃该项资质延续的企业,可对该资质项进行补充延续(企业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61.我省办理跨市州变更的要求是什么? 关于明确我省建筑业企业办理“跨市州变更”业务审查标准的补充通知
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业务的重要提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业务的重要提示 近期,部分企业在办理资质吸收合并业务时,提前注销了被吸收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资质证书,导致在资质审核过程中无法核验被吸收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等问题,在吸收合并业务不予许可的情况下,被吸收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资质证书无法恢复,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为避免此类情况,现就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业务做重要提示如下: 一、规范工商注销公告 企业在申报资质吸收合并事项时,须进行吸收合并双方的公司合并(吸收合并)公告程序,被吸收企业应办理被吸收合并注销公告,不得为简易注销公告。 二、切勿提前办理注销 在吸收合并事项未办结、资质重新核定未通过前,切勿提前注销被吸收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和资质证书。若被吸收企业提前注销,在吸收合并不予许可的情况下,被吸收企业的工商及资质信息无法恢复。 三、规范办理换证业务 吸收合并业务准予许可后,企业可先取得有效期为1年的资质证书。在该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被吸收企业的工商注销登记,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若逾期未完成注销或未提交换证申请,1年期的资质证书将自动作废。 如有疑问,可咨询0531-6896622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26日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常见问题解答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常见问题解答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闽建〔2026〕1号)已于2026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为统一政策理解,指导各地规范实施,现就各方反映的相关问题集中解答如下: 问题1、导则第2.1.9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许可事项”,请问是否包括资质延续、简单变更事项? 答:不包括。上述限制主要针对新申请、升级、增项等许可事项,资质延续和简单变更不受影响。 问题2、导则第2.1.10条“根据……闽建许〔2025〕2号,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该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升级、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和延续等许可事项”,请问是否包括简单变更事项? 答:不包括。 问题3、导则2.2.1写明,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起3个月前,按有关延续政策文件申请有效期延续。请问,我公司的五年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延续是否仍按照闽建许〔2024〕10号文件提交申请;我公司的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的延续是否仍按照闽建许〔2025〕4号文件提交申请?对于主要人员的社保是否按照上述2个文件来考核? 答:是的,现阶段仍按照上述2个延续政策文件执行。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为申报资质延续的人员缴纳社保。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五年期资质证书延续:按照闽建许〔2024〕10号文件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资质延续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若技术负责人同时担任注册建造师,则不考核);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的社保以承诺方式提交。 临时(一年期)资质证书延续:按照闽建许〔2025〕4号文件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资质延续申报前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三个月社保明细表);技术工人的社保以承诺方式提交。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关于社会保险补缴、退休人员使用比例等相关要求,须统一按照最新发布的闽建〔2026〕1号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4、导则第2.2.3条规定,对于延续未通过,企业可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申请重新核定时,主要考核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请问,如企业专包资质一级延续未通过,按上述情形申请对应专包二级时,政务系统上申请的事项类型是否按照“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申请?对于相应资质为三级时,主要人员考核按照二级考核还是三级考核? 答:是的;具体的考核要求,举2个例子释义: 例1:企业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该项资质原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延续,延续未通过,企业在不予许可结果公布后的3个月内提出重新核定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对该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进行考核。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分别按照《标准》中的二级要求——“1500万元”“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以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照《标准》中的三级要求——“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考核。上述人员均须考核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如果超过3个月企业仍未提出申请,则须从最低等级申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7号),已不再核发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和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许〔2022〕3号)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要求详见导则5.4.3。 例2:企业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该项资质原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延续,延续未通过,按照原资质标准规定,企业可在不予许可结果公布后的3个月内提出重新核定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7号),已不再核发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和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许〔2022〕3号)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具体考核要求详见导则5.4.3。 问题5、导则第5.2.1条第2款“企业在陈述环节提交的财务报表所属时间段应晚于申报阶段财务报表的时间段”,如企业在申报时提交的财务报表问题系工作人员疏忽错漏导致报表数据或格式有误(如净资产不符合、数据关系混乱、错误数据等),在陈述阶段重新提交与申报阶段提交的同一时间段的财务报表,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定。 问题6、请问正常延续情形(五年有效期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是否需按照导则5.2.2要求,“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对净资产指标所要求的最高值进行考核。”,如企业向地市申请专包资质延续(同时持有总包资质),是否需综合按专包、总包资质净资产指标所要求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答:需要。如企业已拥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现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其净资产指标应按4000万考核。 问题7、导则第5.3条对资质申报中使用的退休人员人数比例作了规定要求不得超过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增项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为例,我公司的8名注册建造师同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按照第5.9条规定,我司再另增加7名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即可,请问我公司的在这次资质申报中可使用的退休人员最多为几人?计算基数是15人,还是23人? 答:根据资质标准要求,该项资质考核注册建造师8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15人,故计算基数应为23人。 按照三分之一计算要求,可知23÷3≈7.67,向下取整后可知,公司可使用的退休人员最多为7人。 问题8、导则第5.3.2条规定,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请问,这个主要人员是指哪些人?如果年龄超过几个月或者几天是否可以? 答: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取消考核);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日及之前必须符合60周岁以下的要求,超过几天的不予认定。 问题9、根据导则第5.3.4条,陈述阶段跨月份时,企业提交补充的主要人员社保缴费材料时间段为陈述阶段新月份的,是否予以认可?如,需考核申报前3个月社保证明,企业申报时人员为前2个月的,后陈述阶段跨月份提交补充新月份1个月的社保证明。 答:举例释义,2025年10月31日审批部门受理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升级申请,需考核主要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按首次受理时间,2025年7月至9月,或者2025年8月至10月的社保均予以认定。经审查,该企业在申报环节存在部分人员社保不符合上述月份要求或存在实缴月份不足3个月的情形。审批部门在2025年11月13日出具审查意见,企业在11月28日提交陈述申请,审批部门当天受理了陈述审批件。对于企业补充提交的部分人员社保月份予以认定的可为2025年8月至10月,或2025年9月至11月。 问题10、导则第5.3.5条:如何界定社保补缴的时间点及其效力? 答:自2026年2月1日起受理的审批办件,在资质审批所涉社保月数核算中,对缴费明细表中显示为“补缴”的月份,其缴纳效力不予认定。 问题11、导则第5.7.4(2)条,举例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专业齐全’,是指6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电气等3个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请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或重新核定事项中,企业提交的暖通专业职称人员能否作为有效申报人员? 答:不能。 问题12、导则第5.9条规定“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分别予以认定”,请问,企业申报某资质时,注册建造师同时具备职称,但职称专业与《标准》所考核的专业不一致,这个人是否可同时认定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 答:不可以。注册建造师作为职称人员考核时,其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结业证中的所学专业)须与所申请资质要求的职称专业相符,若均不一致,则仅可认定为注册人员,不可同时作为职称人员考核。 问题13、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在提交材料时发现部分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上未注明岗位专业,是否需补充证明材料? 答:需要。企业需提供职称评审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专业证明材料,证明该职称人员的专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否则该人员不予认可。 问题14、导则第5.10.8条对工程业绩的时间要求为“近5年”,请问“近5年”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答:“近5年”是指自申请资质之日起向前推算5年。例如,企业在2026年5月申请资质,其工程业绩的完成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问题15、关于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导则第6.27.4条对职称人员的规定,“……包括由市政公用工程、电气、机电、自动化、光源与照明、园林景观、结构等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光源与照明专业至少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按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请问职称人员是否按此考核? 答:自2026年2月1日起,按照导则要求执行,即职称人员中光源与照明专业至少1人。 问题16、关于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导则第6.47.3条对职称人员相关专业要求“……须由环保、结构、机械、通风、给排水(水处理)、电气控制等专业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不少于 1 人,每个专业须由不同的人员组成,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标准》中环保专包三级要求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而导则要求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请问审查时是否必须按照《导则》规定,配备全部6个专业且各1人,且不接受其他专业职称人员? 答复:是的。 问题17、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经营场所可否用承诺制? 答:不可承诺。必须按导则要求提交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材料。 问题18、对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办公场所,如何认定?是否可用其他材料如村(居)委/社区等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替代? 答:企业未对“办公场所”情况作出承诺,但又无法提供产权证书的,需提交办公场所安全鉴定报告及乡镇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区)街道办事处级别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 问题19、以企业业绩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或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该专业类别资质包含三级)时,不考核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请问资质动态核查时,是否需要考核我公司的注册人员情况,如果考核,是按照什么标准? 答:需要考核《标准》中对应资质等级的注册人员情况。例如,企业通过企业业绩方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动态核查时应按照《标准》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对注册建造师的要求进行考核,即“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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