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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1、工程设计专项设计资质中,设计经历有哪些要求? 答:非注册人员没有10年经历要求(幕墙专项有3年要求),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设计经历按照资质标准核查(各专项要求不一)。专项设计资质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必须是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经历,其他设计企业从业经历不予认可。建筑工程的设计经历可作为建筑装饰、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照明和消防专项设计的经历予以认定。 2、工程设计各专项资质对非注册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专项资质中非注册人员全部为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均有个人业绩的要求。 3、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专业资质中,设计经历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专业资质时,非注册人员需要有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申请工程设计专项设计资质时,非注册人员没有10年经历要求(幕墙专项有3年要求),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设计经历按照资质标准核查(各专项要求不一)。专项设计资质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必须是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经历,其他设计企业从业经历不予认可。建筑工程的设计经历可作为建筑装饰、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照明和消防专项设计的经历予以认定。 4、设计资质中建筑工程专业(或建筑行业)资质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哪些要求? 答:必须为一级注册建筑师。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的个人业绩必须是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之后的业绩,否则不予认可。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杨媛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企业资质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状态,是否可以办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业务?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申报企业资质标注为资质异常状态,在被标注异常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2、已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申请勘察劳务资质时,应提供申报人员几个月社会保险? 答:已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申请勘察劳务资质时,按增项要求核查申报人员3个月社会保险。 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如何确定? 答:同一套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以所载全部资质中最近到期的资质有效期为准。证书所载资质有效期在备注中分别标注。 4、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所学专业、职称专业任一符合要求即可。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金梅
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1、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哪些? 答: (1)建筑物纠偏和平移专业,结构、电气、机械、岩土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2)结构补强专业,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特种设备起重吊装专业,电气、机械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4)特种防雷专业,防雷、电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2、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答: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3、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哪些申报人员需要“用证授权”? 答: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均需做“用证授权”。 4、新办、增项二级资质时,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该如何认定? 答: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杨媛
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1、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哪些? 答: 建筑物纠偏和平移专业,结构、电气、机械、岩土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结构补强专业,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特种设备起重吊装专业,电气、机械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特种防雷专业,防雷、电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2、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答: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3、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哪些申报人员需要“用证授权”? 答: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均需做“用证授权”。 4、新办、增项二级资质时,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该如何认定? 答: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杨媛
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1、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金梅
关于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定义内容的咨询(轨道交通人防工程是否属于结建式人防工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定义内容的咨询(轨道交通人防工程是否属于结建式人防工程) 问:贵厅于2021年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结合解读内容,文件中人防工程主要分为两种,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及结建式人防工程。文件中未给出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定义。 通常认为,结建式人防工程指附着于地面建筑,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高差超过房间净高一半的,有预定防护功能的人民防空工程。根据常规定义,地铁工程人防工程不属于结建式人防工程。亦有城市政府网站中明确该说法(福建三明市http://rfb.sm.gov.cn/ztzl/rmfkkpzs/202005/t20200529_1535935.htm)。 深圳市2021年《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操作规程》中第二条【结建定义】本规程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修建的防空工程和轨道交通人防工程。 现咨询轨道交通(地铁)人防工程是否属于结建式人防工程,是否执行该指 答:结建式人防工程、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例如咨询提到的轨道交通人防工程)要根据不同语境区别对待。在深圳市开展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建议按照主管部门文件认定。 比如,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国家人防办实施规范中明确为: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的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质〔2021〕146号)中的结建式人防工程,可以理解为:结建式工程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在建筑物地下修建的人防工程,平时大多开发作为地下停车场,工程建设所需经费主要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的支持!
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二) 1、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代表工程业绩应该准备什么材料? 答: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2、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哪些? 答: 建筑物纠偏和平移专业,结构、电气、机械、岩土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结构补强专业,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特种设备起重吊装专业,电气、机械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特种防雷专业,防雷、电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3、新办、增项二级资质时,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该如何认定? 答: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 4、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哪些申报人员需要用证授权? 答: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均需做用证授权。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金梅
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问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编辑|王斯佳、鲁豫皖 审核|黄治棚、金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