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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列表 - 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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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如何计算?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如何计算? 问: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鉴于企业升级考核的内容多于企业延续考核内容,为减轻企业负担,2024年9月对我省省级权限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进行优化。具体规则为: 1.增项、变更、国有企业改制。证书有效期不变。 2.延续。同套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项应同一时间段分项提出延续申请。(1)原证书上所有资质项未全部完成延续,在有效期届满前不重新制证。到期当天,系统自动制发新证书,新证书上不再展示未延续的资质项,有效期取延续业务首项许可日期往后推5年;(2)原证书上所有资项均完成延续,新证书有效期取延续业务首项许可日期往后推5年。 3.升级。(1)同套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项未全部发生过升级业务,有效期不变;(2)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项均发生过升级业务,有效期取升级业务首项许可日期往后推5年。 4.重新核定。包括企业重组、分立、合并等。承继资质企业,原来无资质的,新证书有效期取承继资质证书有效期;原来有资质的,新证书有效期取企业原证书有效期和承继资质证书有效期较短者。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方法参照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见问题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见问题 1.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有哪几项?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包括: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 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可以通过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仅限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12家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申请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申报程序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4.如何下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网址:jsb.justonetech.com。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受理其资质申请: (1)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 (3)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6.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答: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升级时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时有年限限制,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升级甲级,申报企业需要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升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申报企业需要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集中受理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专家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内提交陈述申请,陈述提交日期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审批进度及公示、公告具体意见。 8.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9.企业针对公示意见提交了陈述材料,如何获知最终审查结论?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发证信息查询。 10.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各地区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11.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内容变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答:(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其中,代表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企业应当按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并承诺真实。 13.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如何办理? 答: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14.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我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具体格式附后)。 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试点地区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15.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分立事项需要审核哪些指标? 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第32号、第45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分立,需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规定的“企业资信能力”、“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科技进步水平”三方面指标。 16.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注册人员可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1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18.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如何申报? 答:申报流程: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选取对应资质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其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资质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19.企业申请资质如何考核申报的人员社会保险? 答: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申请资质的企业和用于资质申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填报资质申请表时,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应当签署并上传授权书(授权书模板如下)。 20.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21.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2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2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要求一致。 24.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25.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 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26.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27.对于资质申请前一年内及资质审批过程中涉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责任前,如何开展资质审批? 答:对于资质申请前一年内及资质审批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经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前,资质许可程序中止,并通过资质申报系统告知企业。资质许可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资质许可时限。资质许可机关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资质许可程序恢复。资质许可中止期间,企业可申请撤回资质申请。 28.在何处可以查询公示意见中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 答: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可登陆我部网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事故快报栏目查询。 29.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 答: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规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 30.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是否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其中,申请下列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提交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数据等级的代表工程业绩,也可以提交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具体包括: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军工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核工业及专业资质、工程监理通信工程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 1、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设区市及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行政审批局审批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企业提交的申报部批资质的报告是否有固定格式? 答:没有固定格式,报告对申报事项表述准确即可。可参考以下文本:《参考文本》。 4、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技术装备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5、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6、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7、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 8、申报资质时填报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时,对应资质类别填报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为该资质类别的技术负责人,其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该资质标准要求,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9、企业申请建筑施工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答: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当为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B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房建、市政类工程业绩项目: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完整,且均为B级及以上或基本信息、业绩技术指标均为B级及以上。业绩规模指标应对照资质标准有体现。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对施工许可不作硬性要求。 10、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如何认定? 答: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应当为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B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个人业绩应在相应B级以上版块中体现个人信息。如项目经理应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中体现或业绩技术指标中体现。技术负责人业绩应在施工许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竣工验收(相关人员信息)中体现或在业绩技术指标中体现。业绩规模指标应对照资质标准有体现。 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应是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11、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 答:《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超过此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能认可。 12、同一工程业绩可否同时按照《标准》中的累计指标和单项技术指标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标准》中分别为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13、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14、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15、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6、标准中建筑工程高度、层数如何计算的? 答:建筑工程高度应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7、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18、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19、保密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20、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 答:需要考核。考核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建造师,或不具备建造师资格,或超越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也就是该项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2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 答:不可以。 22、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实施意见》附件4-1。 其中,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中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3、职称人员职称证遗失后非法仿制职称证件,建筑业企业将该证件用于资质申报是否会认定其职称。 答:不予认定。职称证遗失后应到证书核发机关办理遗失补办,非法仿制职称证件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行为,在资质申报中涉及违法违行为的一律不予认定。 24、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25、赣建审批〔2022〕110号文印发后,如何办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有什么要求? 2022年12月6日起,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含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都可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提交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企业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26、企业申报的某项代表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多项技术指标,能否作为多项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工程业绩指标申报。企业申报的该项代表工程业绩是一项单位工程,无论满足多少项技术指标,只能作为一项业绩申报;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单项工程,且每一单位工程分别满足不同的技术指标,可以作为多项业绩申报。如: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某小区有A、B、C、D四栋楼,其中A楼用作楼层数指标业绩申报,剩余的B、C、D楼可用作建筑面积指标业绩申报,分别考核相应指标。 27、考核个人业绩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累计指标是如何考核的? 答: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28、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提交哪些社保证明材料?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要求,首次申请的企业应提交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增项、升级、延续的企业应提交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要求,企业无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9、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0、主要人员社会保险是否必须由资质申报企业缴交? 答:是。主要人员社会保险必须由资质申报单位缴交,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此外,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31、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答: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但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职称按照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对职称证书专业进行考核。 32、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33、职称证书是省外的,或者是非国有的,该人员是否可以用于申报资质? 答:可以,其职称证书必须真实有效且资质申报单位为其缴交社会保险。 34、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35、企业办理资质吸收合并时,如何选择一年有效期或五年有效期? 答:企业无法在申报界面手动选择,而是根据被吸收企业工商注销登记状态来判定。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在合并后企业未取得被吸收企业相应资质前,在资质有效期内,可重复提交吸收合并申请。 企业资质只能被一家企业吸收,但一家企业可以同时合并多家企业。 36、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认定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审批〔2024〕52号),2024年10月9日起受理的申请事项,使用技术职称人员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提交资质申请后,我厅将对技术负责人业绩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业绩核查时间依法不计入资质审查期限;使用注册建造师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在资质申请时应提交建造师注册轨迹截图。 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的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扫脸确认建立相应时长的聘用关系。其中,技术负责人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37、企业在聘用技术负责人时,如何辨别技术负责人业绩的真实性? 答:企业在聘用技术负责人时,应对其开展背景调查,如能否提供业绩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支付宝中个人社保权益单、工资发放流水、建造师注册轨迹截图、申报业绩的现状照片(照片中需显示地理位置信息)等用于佐证主持完成相应业绩的材料。 38.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应该提前多久办理?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如资质证书有效期为“至2025年6月30日”,企业应在2025年3月3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目 录 一、综合类问题 二、《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4〕98号)常见问题解答 三、《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3〕228号)有关问题解答 四、《关于进一步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4〕302号)有关问题解答 五、《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3〕64号)有关问题解答 六、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七、其他问题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考核要点(下拉至文末点击下载) 一、综合类问题 (一)各类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标准及相关政策有哪些? 答:工程勘察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60号部令)、《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等。 工程设计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160号部令)、《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86号)等。 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58号令)、《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等。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 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第77号令发布,2015年5月4日修改、2018年12月22日修正、2022年3月2日修改)。 同时,请企业注意,近年来住建部陆续出台政策对资质标准有关指标要求进行过调整,资质申报时应一并学习掌握。如《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中规定,除各类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同时调整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中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中将净资产要求表述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二)从哪里可以获取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等政策? 答:可在住建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或部门规章等栏目获取。 (三)企业资质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法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勘察企业资质核准、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在线办理。企业在线申报,已实现不见面审批、企业无需跑腿。 (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审批基本流程是:企业在线申报→省政府政务大厅省住建厅窗口受理→省住建厅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审查意见为“不同意”,企业可在公示期间通过系统进行陈述,提供合理有效的佐证材料,但不得更换和补充资料。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企业可致电省住建厅官网“政务服务公示”专栏公布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五)申请企业资质,多长时间能知道审批结果?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自政务大厅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不含业绩核查时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自政务大厅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 (六)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七)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八)企业主要人员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资质申报中企业主要人员须在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九)资质申报时对主要人员社保有何要求? 答:企业应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按照住建部《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要求,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因此可以不为员工购买社保。为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资质审查机关依法依规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企业人员社保购买情况进行查验。 (十)省外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进甘登记如何办理? 答:企业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住建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甘登记”或“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登记”或“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甘登记”--在线办理。企业在线申报,已实现不见面审批、企业无需跑腿。 办理依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建筑业和监理企业入甘信息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建服〔2020〕296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甘信息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建服〔2020〕272号)。 二、《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4〕98号)常见问题解答 (一)哪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需要换领资质证书?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有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工程勘察丙级资质;工程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工程监理丙级、事务所、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证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企业在哪里可申请证书换领? 答:目前换证功能已开通,企业可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选择“省住建厅”,点击相应资质类别的“换证”事项,提交换证申请,等待审核完成并公示、公告后,企业即可下载新的资质证书。 (三)企业申请换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需填报其股东、主要管理人员、企业过往及在建项目等基础信息,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扫描件、承诺书等。 (四)企业申请换证是否考核业绩? 答:不考核。仅需填写近5年企业过往及在建项目基础信息,且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五)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若企业原有省级资质证书的,换证后合并为同一本证书时,有效期按最先到期的有效期算。例如,企业2024年6月10日通过换证申请,如该企业原来没有省级资质证书的,换证后的有效期为2025年6月9日;如该企业原来有省级资质证书,省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12月31日,则该企业换证后证书的有效期为2024年12月31日;如该企业原来有省级资质证书,省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25年12月31日,则该企业换证后证书的有效期为2025年6月9日。 (六)哪些资质需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换领证书?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中的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中的水利和公路行业及其专业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中的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及农林工程专业甲级资质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换领资质。 流程如下:企业在“住建部官网--政务服务--企业行政审批”栏目找到相应资质类别的升级事项,按照要求填报,生成zbb格式数据包,提交至省政府政务大厅住建厅窗口,我厅会将数据包上传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换领成功后需告知我厅,我厅将重新核发省级资质证书。 (七)企业是否可以自愿放弃换领部分资质? 答:企业可综合考虑经营范围调整、资质维护成本等因素,自愿选择放弃换领一项或多项资质,提出申请时在系统中操作即可。 (八)企业换证后办理延续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换证后办理延续的,需满足相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有关政策要求。请企业认真学习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3〕228号)及其常见问题解答。 三、《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3〕228号)有关问题解答 2023年11月28日,我厅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3〕228号),现将市场主体关注的相关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依据的文件有哪些? 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依据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等,企业申请延续应认真学习前述政策,主要规定摘录如下: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十四条“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六条“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三条“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二)《通知》所述2024年12月30日之前资质有效期届满、自动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企业是否需要提交申请? 答:企业无需提交申请,相关资质在系统中自动予以延期。企业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省住建厅或市州住建局-办理事项中选择任一资质核准类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审批平台,返回系统首页,进入“用户中心”-“资质证书下载”,即可下载新的电子证书。 (三)《通知》第二条“二、关于省和市州级权限审批的资质”所述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届满前企业需要提前多长时间办理延续?2025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资质,企业需要提前多长时间办理延续? 答:根据相关规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建筑业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因此,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应于2024年11月1日前,建筑业企业应于2024年10月1日前,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2025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资质,依此类推。 企业应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省住建厅”,勾选相应资质类别延续事项办理资质延续。 (四)《通知》第三条:“三、关于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资质”所述相关资质包括哪些?这些资质下一步如何办理资质延续?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工程监理丙级、事务所及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甲乙级资质等。 2023年12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明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五)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考核什么内容? 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延续的,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建筑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申请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需满足最低等级标准要求。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的社保证明材料。 3.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需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企业应于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资质管理规定提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何理解?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受理部门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企业资质于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例如,某建筑业企业资质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按照规定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即2024年10月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若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则该企业资质将于2025年1月1日自动失效;若企业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提出延续申请,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之规定,资质受理部门将正常受理企业延续申请,但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为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建议企业提前谋划、预留延续时间。 (七)建筑业企业如未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有何影响?有效期届满前的3个月内企业能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答:目前我省最早一批到期的资质有效期为2024年12月31日,以此为例,相关建筑业企业需于2024年10月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若企业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提出延续申请,我厅将正常受理,且延续未通过的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再次申请、不限申请次数,但如果直至2024年12月31日延续未获通过,则从2024年 12月31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企业需知晓相关风险、提前做好规划。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仍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如何延续?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原标准及《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甘建质〔2019〕168号)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九)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考核业绩吗? 1.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延续的,不考核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延续的,企业须提交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十)企业换证通过后多久可以申请延续? 企业可在换证通过后自有效期届满前(建筑业企业应在届满3个月前,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应在届满60日前)随时申请延续。 (十一)企业具有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延续时,部分资质项予以核准,部分未予核准,可以打印资质证书吗? 答:可以,但证书上会有所标注 。例如,某建筑业企业拥有5项资质,资质证书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后,2项资质予以核准,3项资质未予核准,该企业打印出的证书有效期将后延5年,2项核准资质无特殊标注,3项未核准资质标注为“待延续,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该企业可针对3项未核准资质再次提出延续申请,延续通过后证书有效期仍以首次资质延续后的时间计算,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予核准,相关资质项到期作废。 四、《关于进一步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4〕302号)有关问题解答 (一)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企业在资质申报平台中如何操作,才能满足在2025年4月底前继续申报资质延续的条件? 答:2023年以来,为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顺利完成资质证书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我厅先后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3〕228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4〕98号)、《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工作提示函》等文件,对企业延续事宜作出要求和提醒,同时在我厅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栏目就企业关心的常见问题进行答复并动态更新。目前,延续各项工作平稳开展。 由于近年来资质有关政策持续调整,多家企业资质在2024年底集中到期,针对这一情形,决定对资质证书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需延续,并在2024年12月底前至少提交过一次资质延续申请的企业,可在2025年4月底前继续申请延续;相关企业如果在2024年12月底前未在系统中提交过延续申请,由于此前已多次通知提醒,其资质证书到期后将不能再作延续申请。 五、《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3〕64号)有关问题解答 2023年3月,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3〕64号),现将市场主体关注的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业绩信息无法核实、非施工企业原因暂无法提供竣工备案材料的,经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证明,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对证明材料有何要求? 答:证明材料中应体现工程项目全称(需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项目名称一致)、工程项目规模指标、工程项目班子成员(主要应包括用于资质申报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等能证明工程项目真实性、项目和人员匹配性的信息,证明材料原则上由市州一级住建部门出具。 (二)支持高等级资质企业落地相关政策中的业绩和人员材料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在我省的全资子公司,在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相应类别(严格按照文件附件1表格对应关系)的资质时,母公司业绩可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所提供的母公司业绩需满足子公司所申请资质对应业绩的指标要求,同时,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真实性,填写人员信息、不再上传相关证件。若企业经子公司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其母公司业绩证明材料可不提供。 六、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2022年11月22日,我厅印发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2〕205号),对直接申办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优化资质审批政务服务、加强行业监管等事宜作出了要求,现将市场主体关注的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①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②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③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④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二)企业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答:具有法人资格且无建筑业资质的企业,按“首次申请”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三)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如何申报同类别二级资质?申报前是否需要注销原有资质?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申报同类别二级资质的,可依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按“资质升级”申报,也可依《通知》要求按“资质增项”申报,申报前无需注销原有资质,待取得二级资质后,原三级资质自动替换。 (四)同一个技术负责人能否作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答: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如能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五)企业申报资质时,以带业绩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申报资质的,同一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先后用于不同企业申报资质? 答:员工先后受聘于不同企业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但同一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受聘于新企业时,原企业应再聘用其他满足条件的人员以确保企业人员配备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于同一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先后用于不同企业申报资质的,审查机关将可能对先后涉及的企业同时发起动态核查。对于同一人员短期内用于不同企业的情形,将通过系统智能比对、现场核实、查验社保等手段加大核查力度并依法依规处理,切实打击借用人员申办资质后随即抽离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六)《通知》所述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对其完成过的业绩有何要求? 答: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等证明材料,相关信息原则上需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确认,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方网站可查询,无网查信息或证明材料无法明确业绩真实性或人员业绩对应关系的,审查机关通过函询相应业绩主管部门或查验人员业绩项目任职期间社保缴纳情况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为例,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七、其他问题 (一)办理资质是否收取费用? 答:办理资质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资质许可机关不会也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开展资质申报的咨询、办理等活动,凡声称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认可的机构或个人申办资质、甚至收取费用的,均不属实。请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厅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931-8929351)。 (二)对弄虚作假获取资质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建市〔2011〕200号)等文件规定,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备注:常见问题解答根据工作实际动态更新,请企业持续关注,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我厅,联系电话:0931-8929351、8929971、8929550。(2024年12月26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