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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列表 - 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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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二版)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二版)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1、企业在哪里可以查询到监理资质标准文件? 答:以下两种方式均可查询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文件: (一)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监理资质标准”。 (二)可登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找: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hubei.gov.cn/)→“店小二”专线→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相关法规文件。 2、企业在哪里提交资质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由住建部核准的资质(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延续除外),下载安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网址:http://jsb.justonetech.com/),依据系统提示扫描上传并提交生成zbb格式数据包,经厅审批办政务服务中心报送住建部,具体清单要求,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 由住建部核准资质的延续,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执行,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zwfwzjb.mohurd.gov.cn/zjb-tysf-qy/zjyhtx/memlogin/login)在线申报。 (二)由省厅核准的资质。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检索“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点击任意办理事项“在线办理”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按照标准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详见“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材料清单列表)填报申请。其中企业资质延续,按《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头〔2023〕2441号)执行。 全程网报,上报地选择企业“属地”,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详见下表 序号 资质序列及等级 审批部门 住建部 省厅 省厅审查(央企、省属企业) 委托市州审查 1 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 × × 2 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不涉及铁路、航天航空乙级资质) × √ √ 3 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铁路、航天航空乙级资质) × √ × 注:1.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2.我厅在住建部审批权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由我厅办理。 3.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住建部审批权下放试点期间,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 4. 企业申请部批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建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我厅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此处(涉及外省转入我省的甲级资质,是否由外省省厅出具《核查意见》,我省不用出具),等待住建部受理办回复后再调整。 4、监理资质审批流程有哪些?多长时间可以办完? 答: (一)省厅审查事项 企业申报→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接受申报材料→专家初审→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专家复审→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的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点击“正在办理”-“我的办件”查询具体意见。可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异,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省厅承诺,省厅审查事项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网上公示时间),企业可获知审查结果。其中,涉及联办部门审查的事项,需待联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后,企业方可获知审批结果。 (二)委托市州审查事项 企业申报→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接受申报材料→专家初审→公示审查意见→专家复审→上报省厅→省厅复核→公告审查结果。省厅复核不同意的,企业应当重新申报。 委托审查事项,省厅收到市州公函后5个工作日办结。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如何划分?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二个类别。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专业资质由原来14个专业缩减为10个专业,分别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6、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7、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我厅在住建部审批权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部级资质,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由我厅办理;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住建部审批权下放试点期间,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部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 由省厅颁发的工程监理省级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省厅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省属企业及央企由省厅负责办理,市州所属企业由各市州主管部门办理。 8、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答:(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二)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等内容。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三)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四)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 企业重组分立 企业合并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跨省变更 1 《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2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新企业) √ √ √ √ 3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 √ 4 含技术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个人业绩表(原企业、新企业,其中个人业绩,应按要求在相关网站备案。) √ √ √ √ 5 注册人员身份证信息,或预注册证明(勘察资质考核的个人业绩,应按要求在相关网站备案。) √ √ √ √ 6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7 原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出的公函 √ 8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9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10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 √ √ (五)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9、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除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注册到位外,其他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可提供厅注册中心出具的预注册证明或变更注册申请表。企业应承诺取得资质后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逾期未完成的,为违诺企业。 10、企业多次申请同一个事项,审批机关如何认定? 答:申请企业不应根据审查意见硬性修改申请(尤其是来自主管部门出具的原始资料),需提供合理有效的佐证材料(允许企业更换人员),确因申请企业疏忽产生的错误,可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未见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修改原申报材料的不予认可,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规处理。 11、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资质许可事项? 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建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企业需向省厅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申请模版文件见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头〔2023〕2441号)附件1,同时附营业执照及现有资质证书扫描件),由省厅审核后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具体格式附后)。 1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如何申报? 答:(一)住建部核发资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2023年11月16日发布)规定:“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具体申报材料清单及有关要求,详见住建部延续在线申报系统所列清单要求,及住建部网站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常见问题&通用问题第十五条。(https://www.mohurd.gov.cn/ztbd/zyglgd/zyglgdspzlbzsm/201407/20140723_211712.html) (二)省厅核发资质 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头〔2023〕2441号,2023年12月2日发布)规定: (1)我厅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和由武汉、宜昌、黄冈市住(城)建局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后届满的,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2)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填报有关信息提交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厅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3)持有由武汉、宜昌、黄冈市住(城)建局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在申请资质延续、增项、重新核定、证书变更等事项前,需先换发省厅核准资质证书。 (4)企业应保持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接受审批机关的动态核查。 1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要求一致。 1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可否按照建市〔2014〕79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15、地址跨市州变更能否按简单变更办理?如需重新核定应考核哪些内容,核准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多长? 答:不能。企业注册地跨市州变更需按重新核定要求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进行考核。审查合格的核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注册地在本市州范围内变更的,按简单变更办理。 16、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是否取消了?丙级资质是否能办理变更?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国发〔2021〕7号)、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以及《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丙级资质及事务所资质申请(含分立、合并、重组、变更事项)。 17、现有的监理丙级资质是否继续有效?现有的丙级监理资质及水利水电工程、农林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监理资质将来怎么办? 答:现有的丙级监理资质在有效期满前继续有效。根据住建部、省厅有关规定,持有监理丙级资质及水利水电工程、农林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按其规定更新。 第二部分 人员及业绩问题 1、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与“人次”的概念,如何理解?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 “人”的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数量。“人次”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所持注册证书的数量,如某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工程师,那么在计算人次的时候,可以计为2人次。 3、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4、二级注册结构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可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不可以。 5、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两项注册执业资格,是否可以作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单独申报? 答:不可以。企业技术负责人只能注册监理工程师单独申报。 6、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7、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是违规行为,在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8、企业申报监理资质,所有注册人员需缴纳多长时间的社保,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缴纳的社保能认可吗? 答:企业需为所有注册人员缴纳申请资质前一个月或近一个月的社保,其母公司、子公司缴纳的社保不予认可,分公司缴纳的社保予以认可。 9、退休人员可作为工程监理资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吗? 答:退休人员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但其注册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并提供退休人员退休证、返聘合同。 10、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及丙级监理资质已取消,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是否还考核原有此类资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答:考核。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及丙级监理资质已取消,但原有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因此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仍需要考核原有资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11、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时,要求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有哪些?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工程监理资质标准中未明确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企业申报时,只需提供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购置清单。 12、申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 依据《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厅头〔2023〕608号),申请资质涉及省内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州住(城)建部门审核后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省内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认可。 2024年1月1日前,业绩未录入相关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2024年1月1日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的A、B、C级业绩是建设工程资质审批的有效业绩。 
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五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五版)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军队单位除外)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分公司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无需也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哪里可以下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资质标准及管理规定? 答:以下两种方式均可查询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 (一)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二)可登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找:湖北省住建厅首页→“店小二”专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点击查看 3、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查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详见下表: 序号 资质序列 资质等级及审批部门 住建部审批 省厅审批 省级联合审批部门 省厅审查 委托市州审查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 二级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二级 / 交通厅 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二级 / / 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二级 / 交通厅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二级 / 水利厅 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 二级 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 二级 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 二级 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 二级 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 二级 1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二级 / 通管局 12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 / 二级 二、专业承包资质 13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1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 / / / 16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17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18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19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 二级 20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 二级 21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 二级 22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 / / 2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24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25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26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27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28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交通厅 29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交通厅 30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交通厅 31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二级 / / 32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二级 / / 33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二级 / / 34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二级 / / 35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二级 / / 36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二级 / / 37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交通厅 38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交通厅 39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交通厅 40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交通厅 41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水利厅 42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水利厅 43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二级 / 水利厅 44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 二级 45 核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 二级 46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 / 二级 47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 二级 48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 / 不分等级 模板脚手架、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及施工劳务备案,均为市州住建部门审批事项。 4、企业通过什么系统提交资质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由住建部核准的资质,下载安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网址:jsb.justonetech.com),依据系统提示扫描上传并提交生成zbb格式数据包,经省厅审批办报送住建部,具体清单要求,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ztbd/zyglgd/index.html)。 (二)由省厅核准的资质,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检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点击“在线办理”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按照《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详见“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材料清单列表)。 全程网报,无需线下提供纸质材料,上报地选择“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省管企业(中央在鄂企业、省国资委直管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省工商注册的企业),上报地选择“湖北省”。 5、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多长时间可以知道审批结果? 答:住建部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 省厅审批事项:企业申报→受理申报材料→初审→公示→复审→公告→企业在申报系统下载电子证书。 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异,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授受任何补充材料。 自2023年9月起,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省厅承诺,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网上公示时间),企业可获知审批结果。其中,涉及联办部门审查的事项,需待联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后,企业方可获知审批结果。 6、企业多次申请同一项资质,针对同一事项的资料,应注意的事项? 答:对原审查不合格意见,需提供合理有效的佐证材料,未见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修改原申报材料的不予认可。 7、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企业首次或增项申请,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8、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9、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10.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答:(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原企业的施工总承包资质通过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工程设计资质重新核定。 (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 企业重组分立 企业合并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跨省变更 1 《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2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新企业) √ √ √ √ 3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 √ 4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清单及相应材料(原企业) √ 5 含技术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个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6 注册人员身份证信息 √ √ √ √ 7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8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9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10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 √ √ 11 原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出的公函 √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11、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高等级的资质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21〕2号,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12、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是否取消了?三级资质是否允许变更?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国发〔2021〕7号)、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省厅转发了上级文件(见《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三级资质申请,以及三级资质分立、合并、重组、变更申请。 13、现有的三级资质是否继续有效? 答:三级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 14、哪些情况下,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 除首次申请外,增项、升级、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均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15、申请企业系统操作中遇到困难,可以向哪个部门咨询?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 答:系统操作可以向省建设信息中心咨询027-68873052;可向省住建厅信访中心投诉举报027-68873081、68873086。 16、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规〔2023〕3号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省厅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建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企业需向省厅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申请模版文件见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头〔2023〕2441号)附件1,同时附营业执照及现有资质证书扫描件),由省厅审核后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具体格式附后)。 17、省厅核准的资质如何办理延续? 答:省厅核准的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第二部分 资产问题 1、企业的净资产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在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考核(合法财务报表需经制表人、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行政公章)。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 2、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未限制外地厂房),可以累计考核。 3、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认可租赁设备。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认可企业购置的二手设备,但需提供由税务部门代开的设备购置发票。 第三部分 人员问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同时受聘或注册在两家或以上企业的人员是否认可? 答:主要人员包括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考核要求已取消。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的人员不予认定。 2、主要人员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是的。资质申报相关主要人员须在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3、对主要人员社保的考核范围、缴纳时间有何要求? 答:(一)考核全员社保,即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均需在申报单位参保。 (二)除首次申请考核申报前近1个月社保外,其他均考核申报前近3个月社保。如:企业4月提交首次申请,考核的人员至少需从3月开始缴纳;企业4月提交增项、升级、重新核定等申请,考核的人员至少需从1月开始缴纳。 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 4、对于本单位主要人员同期在其他企业重复申报的情况,企业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系统将自动识别一年内分别在哪些企业用于资质申报,对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出现在不同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中的人员,系统将标识为“异常人员”。审批机关将严格审查“异常人员”的工作经历、社保缴纳情况、与企业的真实劳动关系。 确为本公司在职人员的,提供在本公司3个月及以上的参保证明。 5、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是否需要提供证件资料? 答:首次申请、增项、重新核定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需要提供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证件资料。职称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和职称证,也可额外提供学历证书以甄别专业类别;技术工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资质升级不考核职称人员、技术工人。 6、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是否要求上网备案? 答:省内个人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业绩),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州住建部门审核后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省内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认可。 省外涉及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确认。其它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A、B、C等级予以认定。 7、哪些是非有效个人业绩? 答:①在无施工资质的企业完成的个人业绩;②其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个人业绩;③保密业绩;④超注册执业范围的个人业绩;⑤在两个项目上同期担任项目经理的个人业绩。 8、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中的"项"如何理解? 答:2项业绩可以是满足标准要求的同类或不同类的业绩。 9、一家企业如果申请多项资质,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最高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就可以了? 答:一家企业如果申请多项资质,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而不是仅仅提交最高等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资料。如果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一人可以兼任多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 10、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资质申报时,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答:1、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他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2、资质申报时,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系统申报时,需填报注册人员身份证、注册专业、等级信息。 11、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违规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12、如果某一名注册建造师同时拥有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两个专业,是否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作为两人申报? 答:不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资质。但是如果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资质时,该人员可以在两个资质中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建造师和机电工程建造师进行申报。 13、 企业申请多项资质,企业中的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能否可分别考核? 答:可以。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4、 企业主要人员中一个人如果同时拥有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如何认定? 答: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但申报同一项资质时,注册人员或职称人员与技术工人不得重复申报。 15、如何认定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专业? 答:按照职称证或学历证书上载明的专业认定。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学历证书。 16、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可作为有职称人员申报么? 答:不可以。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时,如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的均不予认可。 17、乡镇企业评委会评审的职称证书可以使用么? 答:根据省人社厅《关于人员职称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人社函〔2012〕238号),原乡镇企业评委会评审的职称只在乡镇企业内有效。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原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鄂职改办函[2015]95号),1995-2004年间,在省乡镇企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的高级职称,现在我省民营企业中继续有效。 18、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哪些? 答: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应为岩土和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结构补强应为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应为机械专业职称人员;特种防雷应为防雷专业职称人员。 19、标准中所列专业职称为简称的,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的为全称或细化的,是否可以认可? 答:可以认可。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可按电气专业职称认可;热能与暖通空调可按暖通专业职称认可;环境保护可按环保专业职称认可;冶金热能动力、冶金设计可按冶金专业职称认可;工业自动化可按自动化专业职称认可。 20、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21、技术工人的证书是哪里颁发的?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均予以认可。 22、技术工人证书上的工作单位要与申报单位一致么? 答:不需要。 23、《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出规定,应申报什么专业的技术工人? 答: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是指持证的中级工至少75人,工种不限。 24、企业申请总承包资质时,是否可以用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技术工人进行申报?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可以。在资质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企业章程,且技术工人的社保应由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25、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有专业要求么? 答:有。技术工人包括线务员、机务员、电工、焊接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具有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工人。 第四部分 企业业绩问题 1、代表工程是否可以申报省外业绩? 答:1)可以。 2)省外业绩由省厅函询工程业绩所在地省级住建或相应的厅级主管部门,核实业绩的真实性;对已经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的A级业绩直接予以认定。 3)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省平台,业绩存疑的,审查机关另行核实。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确认。 2、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或“近10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答:“近5年”或“近10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或10年,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3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8年1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3、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4、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是否认可? 答:均不予认可。 5、保密工程是否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6、境外业绩如何认定? 答: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以我国政府驻外使馆(使馆经参处)、驻港澳联络办出具的文件为准。 7、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8、仅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的工程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能。 9、企业业绩的证明资料有哪些? 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结算清单等。 10、申请资质需提供反映技术指标的施工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才有效? 答:是,下列资料必查并应满足要求: (一)凡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的,需要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 (二)凡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项合同额”、“工程造价”等的,需要提供合规的工程结算单。 11、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是否以结算单为考核依据? 答:不是。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应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结算单,当合同额与结算额不一致时以合同额作为考核依据。 12、同一工程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按照“单项合同额”考核时,多个合同的合同额是否可以累加? 答:不可以。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3、群体建筑是否可以按照“单体建筑面积”业绩来考? 答:不可以。依据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规定,已取消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指标。 14、按照“层数”指标考核的,设备层是否可以计算为一层? 答:不可以。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5、竣工验收证明有什么要求? 答: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五方)公章;消防专业承包业绩应提供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申报地基基础专业承包资质,考核单桩承受设计荷载指标的,需提供桩基检测报告等。 16、我公司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体现,还需提供图纸吗? 答:凡涉及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业绩,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涉及其他方面指标的业绩,需在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能明确反映指标的,且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17、申报的工程业绩需要提供图纸的,对图纸有哪些要求? 答: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如出图时间为2010年11月,而注册结构师印章的有效期至2014年7月,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建筑师的注册有效期为2年,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为5年)。 18、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工程合同中所注明的注册建造师非申报企业的可以认可? 答:不认可。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9、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配套工程不能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20、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21、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22、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的,原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可以认可吗?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23、我公司申请资质升级,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2项,我公司可以申报4项吗? 答:资质审批机关对企业多申报的业绩不予考核;按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要求“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企业申报了4项工程业绩,则只根据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前2项业绩,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 第五部分 监督管理 1、委托审查后,省厅将如何监管审批事项? 答:(一)定期开展批后检查。省厅对市州、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的审批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已经核实的业绩按一定比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抽查;对委托审查的资质,每月按一定比例在省厅资质审批平台上抽查。对审批工作监管不到位、业绩核实及审查工作把关不严等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或取消相应权限资格。 (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并向社会实时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信息,对信誉良好企业给予信用激励;对存在“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发布,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相关企业列入诚信记录“黑名单”,并对其资质作出限制。 (三)严格企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质量和安管人员数量,必须动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企业上述人员出现不足,“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将自动预警,提醒企业整改。 (四)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申报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在业绩核实、资质审查、动态监管中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的部门、人员,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严厉打击买卖资质。重组、分立、合并、跨市州变更资质等事项,涉及变更的双方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应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对涉嫌买卖资质的企业,依法暂停办理所有资质审批事项,经调查核实的,依法撤回相关资质。 (六)重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发生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对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年检吗? 答:依据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不需要年检。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要求,主管部门将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企业被举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也将被专项稽查。 3、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职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4、被检查企业应该如何配合检查? 答: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5、资质被撤回的企业,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6、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7、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8、对资质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9、对取得资质后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0、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怎么处理? 答: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配合怎么处理? 答: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三版)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三版) 编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相关文件,将企业普遍关注的、容易混淆、不易理解的问题集中公布,本《政策问答》随着上级文件变化不断更新,是我省住建部门审批勘察设计资质的依据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1.在哪里能查到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标准? 答:以下两种方式均可查询到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文件: (一)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二)可登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找: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hubei.gov.cn/)→“店小二”专线→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相关法规文件。 2.企业通过什么系统提交资质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由住建部核准的资质(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水利及公路丙级资质换领乙级资质等,延续除外),下载安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网址:http://jsb.justonetech.com/),依据系统提示扫描上传并提交生成zbb格式数据包,由省厅政务服务中心报送住建部,具体清单要求,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 由住建部核准资质的延续,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执行,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zwfwzjb.mohurd.gov.cn/zjb-tysf-qy/zjyhtx/memlogin/login)在线申报。 (二)由省厅核准的资质。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检索“设计企业乙级资质”或“勘察企业乙级资质”,点击任意办理事项“在线办理”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附件《申报材料清单》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详见“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材料清单列表)填报申请。其中企业资质延续,按《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头〔2023〕2441号)执行。 全程网报,上报地选择企业“属地”,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查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详见下表 序号 资质序列及等级 审批部门 住建部 省厅 省厅审查 (央企、省属企业) 委托市州审查 1 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 × × 2 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 √ × × 3 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设计乙级 (不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 √ √ 4 工程勘察劳务 × √ √ 注:1.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2.我厅在住建部审批权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由我厅办理。 3.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住建部审批权下放试点期间,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 4. 企业申请部批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建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我厅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此处(涉及外省转入我省的甲级资质,是否由外省省厅出具《核查意见》,我省不用出具),等待住建部受理办回复后再调整 4.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多长时间可以知道审批结果? 答: (一)住建部审查事项 企业申请住建部审批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公路或水利丙级换证等事项的,在申请前,需向省厅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申请模板文件见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头〔2023〕2441号)附件1,同时附营业执照及现有资质证书扫描件),经省厅审核,取得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后,再办理资质申报(见问题2)。 (二)省厅审查事项 企业申报→省厅政务服务中心接受申报材料→专家初审→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专家复审→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的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点击“正在办理”-“我的办件”查询具体意见。可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异,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省厅承诺,省厅审查事项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网上公示时间),企业可获知审查结果。其中,涉及联办部门审查的事项,需待联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后,企业方可获知审批结果。 (三)委托市州审查事项 企业申报→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接受申报材料→初审→公示审查意见→复审→合格的上报省厅→省厅复核→公告审查结果。省厅复核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应当重新申报。 委托审查事项,省厅收到市州公函后5个工作日办结。 5.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吗?分公司开展业务是否需要办理相应资质? 答:事业单位不可以申请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分公司为非独立企业法人,在母公司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市场经营活动,无需办理相应资质。 6.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一致。 7.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数量有何要求?考核指标有何限制? 答: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类别及数量不受限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8.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我厅在住建部审批权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部级资质,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由我厅办理;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部级资质证书的企业(住建部审批权下放试点期间),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 由省厅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省级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变更的,由省厅负责办理。除此名称变更及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变更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事项,省属企业及央企由省厅负责办理,市州所属企业由各市州主管部门办理。 9.企业的净资产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以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10.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 答:(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二)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等内容。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原企业的工程设计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原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重新核定。 (三)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四)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 企业重组分立 企业合并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跨省变更 1.1 《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 √ √ 1.2 《企业资质申请表》(新企业) √ √ √ √ 2.1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 √ √ 2.2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新企业) √ √ √ √ 3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 4 含技术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书、个人业绩表(资质分立考核原企业、新企业;合并、改制及跨省变更考核新企业。其中个人业绩,应按要求在相关网站备案。) √ √ √ √ 5 注册人员身份证信息,或预注册证明(资质分立考核原企业、新企业,合并及跨省变更考核新企业。其中勘察资质考核的个人业绩,应按要求在相关网站备案。) √ √ √ √ 6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7 原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出的公函 √ 8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9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10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 √ √ (五)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11.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除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注册到位外,其他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可提供厅注册中心出具的预注册证明或变更注册申请表。企业应承诺取得资质后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逾期未完成的,为违诺企业。 12.申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 由我省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企业在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的A、B、C级工程项目为有效业绩。未录入平台或平台中的D级,以及平台中技术指标不明确的工程项目,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市州住建局确认业绩及其指标真实性。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省平台,业绩存疑的,审查机关另行核实。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确认。 13.企业多次申请同一个事项,审批机关如何认定? 答:申请企业不应根据审查意见硬性修改申请(尤其是来自主管部门出具的原始资料),需提供合理有效的佐证材料(允许企业更换人员),确因申请企业疏忽产生的错误,可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未见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修改原申报材料的不予认可,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规处理。 14.企业申报资质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么? 答: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计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重新核定等)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不认可个人缴纳社保及母公司或子公司缴纳社保的情况;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的人员不予认定;60周岁以内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返聘合同即可,无需考核其社保缴纳情况;分公司为非独立企业法人,认可分公司缴纳的社保。 15.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是违规行为,在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16.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个人业绩有无年限考核要求,哪些个人业绩不能被认可? 答:工程设计资质的个人业绩无年限考核要求。工程勘察资质的个人业绩应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 在全国平台、省平台未备案或备案等级不符合要求的业绩、保密业绩、在无资质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超企业资质承揽范围及个人资格执业范围的个人业绩、本单位人员到外单位培养参加设计的个人业绩,均不予认可。 17.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认可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18.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必须提供办公场所、技术装备和管理制度证明材料吗? 答:申请设计资质的,不用提供办公场所、技术装备证明材料,以及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证明材料,但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事项的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勘察资质的,不用提供办公场所、技术装备证明材料,以及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证明材料,但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事项的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提供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证明材料。技术装备包括硬件装备和软件装备(例如设计软件)。资质标准对设备参数有要求的,还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鉴定报告(任选其一)等。 19.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如何申报? 答:(一)住建部核发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2023年11月16日发布)规定:“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具体申报材料清单及有关要求,详见住建部延续在线申报系统所列清单要求,及住建部网站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常见问题&通用问题第十五条。 (https://www.mohurd.gov.cn/ztbd/zyglgd/zyglgdspzlbzsm/201407/20140723_211712.html) (二)省厅核发资质 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头〔2023〕2441号,2023年12月2日发布)规定: 1.我厅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和由武汉、宜昌、黄冈市住(城)建局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后届满的,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2.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填报有关信息提交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厅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3.企业应保持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接受审批机关的动态核查。 第二部分 工程设计资质 1.申请二个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时,人员配备表中人员数量应如何确定? 答:申请二个以上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附件2中相应行业的相应设计类型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有限制,限60周岁及以下,是否有男女之分,未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如何考核? 答:无男女之分,均限60周岁及以下。认可未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返聘合同等证明材料即可。 3.目前,已实施的注册专业有哪些?未启动的注册专业,应如何申报? 答:已实施注册的人员专业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注册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注册造价工程师。 人员配备表中,未启动注册的注册专业,按非注册人员考核,无需在注册人员一栏中填报。这类人员满足相应资质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即可,当作为主导专业人员申报的,还需提供个人业绩。 4.注册人员能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吗? 答:可以。注册人员可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按其注册执业专业认定岗位专业,但学历水平、职称等级、从业经历、个人业绩等条件仍需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有关要求考核。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考核要求有哪些?专项设计资质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设计经历、职称、学历有何要求? 答: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申请各专项资质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乙级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资格条件,以相应专项资质标准规定的考核条件为准。其中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的学历、职称条件在专项资质标准未作规定的,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确定。 人员配备表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其规定。 6.消防设施专项资质,是否考核“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答:不考核。依据《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附件二第11项,取消申请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7.在工程设计项目中承担何种角色,方能作为技术负责人的有效个人业绩认定。 答: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一个大型项目的工程设计的项目技术总负责人(设总)所完成的项目业绩;个人业绩表中所起作用反映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 8.在工程设计项目中承担何种角色,方能作为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有效个人业绩认定? 答: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所完成的业绩。个人业绩表中所起作用反映为“**专业技术负责人”。 建筑、结构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业绩,也可是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建筑、结构专业的主要设计人所完成的业绩。个人业绩表中所起作用反映为“建筑专业主要设计人/结构专业主要设计人”。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中的非注册人员,按相应专项资质标准对个人业绩规定的考核条件考核个人业绩。 9.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哪些人员可以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考核?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10.哪些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考核?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能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申报。 11.建筑装饰专项乙级资质人员配备表中,合并单元格人数如何理解? 答: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建筑3专业共3人,并非要求3个专业每个专业必须有1人。 12.风景园林专项乙级资质对园林专业人员如何要求? 答:需具有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2名。除园林专业外,规划、景观设计专业、环艺等专业中级职称人员均可认定为园林专业有效人员;不要求风景园林、规划、景观设计、环艺等每个专业必须配备1人。 13.消防设施专项乙级资质人员数量及业绩应如何考核? 答:4个岗位专业各需2人,共8人,但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为10人,另外2人可在4个岗位专业中自由搭配;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每人2项中型业绩,需涵盖的设计业绩类型详见人员配备表下方注释规定。 14.工程设计规模指标中,金额指标指什么? 答:一般指项目投资额。 15.企业具有覆盖某行业全部专业资质,是不是就视同为取得了行业资质?首次能申请行业乙级资质吗? 答:不是的。取得工程设计某行业全部专业资质,但未按《资质标准》要求核定该行业的行业资质,不能视同为取得该行业的行业资质。 不可以。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表下方注释中,明确申请行业资质时需包括部分设计类型的企业业绩,且在住建部发布的《工程设计资质申报常见问题》中第21条,又补充规定了升级行业甲级资质的情形。申请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1.具备所申请行业乙级行业资质;2.具备所申请行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所要求设计类型对应的专业甲级资质。3.具备所申请行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所要求设计类型中部分设计类型具有专业甲级资质,另外的部分设计类型具备专业乙级资质。根据这一规定,引申出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的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具备所申请行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所要求设计类型对应的专业乙级资质。 16.市政行业“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与环境工程专项资质中的“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之间有何联系? 答: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市政行业资质中“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市政行业 “排水工程”和“环境卫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环境工程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 第三部分 工程勘察资质 1.申请二个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时,人员配备表中人员数量应如何确定? 答:申请两个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附件《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相应专业的专业设置和注册人员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2.勘察标准对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求有哪些? 答:“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勘察实践8年以上(如所学专业、职称专业与岗位专业不一致,提供本专业1年以上培训结业证书的,从事工程勘察实践需达10年以上。);人员配备表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其规定。 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只可作为1个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报。 3.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非注册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应满足岗位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勘察10年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4.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申报。 5.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是否可以将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可以。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6.非本单位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不认可。 7.在工程勘察项目中承担何种角色,方能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有效个人业绩认定。 答: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工程勘察业绩。个人业绩表所起作用反映为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 8.在工程勘察项目中承担何种角色,方能作为注册人员或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有效个人业绩认定? 答:注册人员或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工程勘察业绩。个人业绩表所起作用反映为“**专业技术负责人”。 9.技术装备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一)自有设备的:1、设备发票单位是否为资质申报单位;2、设备名称、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协议设备的:1、协议中设备的名称、数量、型号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2、协议签字、盖章是否完备;3、设备发票名称是否为协作单位名称。 10.勘察资质的技术装备可以是租赁的吗? 答:《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明确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装备可以租赁,其它技术装备须为企业自有,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