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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换二级资质延续的问题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已换二级资质延续的问题 问:请问已换建筑工程二级资质,请问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办理延续,延续政策是什么。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明确,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计算。 当前,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未到办理延续业务时期,延续业务申办暂未开通。关于办理时间、办法请关注厅官网信息发布。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还有什么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28-86947617,或到四川省政务中心6楼住建窗口现场为您解答。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 以及“放管服”改革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管理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将《关于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京建发〔2020〕207号)“二、监督管理”“(一)核查”修改为“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监理乙级资质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纳入我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范围,通过‘双随机’进行抽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将对申请人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属实的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4年4月)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4年4月) 一、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印发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一)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一级“企业工程业绩”4类中2项)。 二、企业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答:具有法人资格且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先行提交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业绩认定通过后经“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同办公→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申报”新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截屏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通过的界面,上传至资质申请附件]。 三、企业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答:申请路径同“问题二”,仅需将“新申请”调整为“增项申请”。 四、企业如何申请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 答:企业在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企业端(http://60.167.58.190:18010/szjsframeqy/qymh/frameall)点击“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提交《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一览表》(表格模板附后或登录认定系统下载),可上传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任命文件、技术负责人相关材料(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备案表等原件扫描件,如相关业绩涉及具体参数指标的,应提交能反应业绩具体参数的竣工图纸、工程量结算单等材料原件扫描件。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一览表》内相关信息需如实详细填写,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名,申报企业需签字盖章。 拟认定业绩施工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提交认定。 五、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如何核查? 答:对省内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原则上函询业绩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人员社保如何考核? 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申请资质升级或按照我市相关扶持政策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核查相关人员社保,否则,按以下要求核查相关人员社保。 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考核一个月社保。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考核三个月社保。重新核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相关人员社保考核要求详见“问题七”。 企业申报资质时在“资质申请附件”提交公司社保账号、密码。 七、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有企业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企业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省批资质? 答:(一)重组分立。 对原企业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其中,净资产和设备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及职称人员,满足相应资质三级标准要求,人员社保均考核3个月;资质通过企业工程业绩升级取得的,代表工程业绩核实资质升级所用的企业工程业绩,否则,代表工程业绩核实技术负责人业绩(满足相应资质三级标准要求)。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其中,净资产和设备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及职称人员,满足相应资质三级标准要求,人员社保按照新设立或增项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满足相应资质三级标准要求。 说明:1、拟重新核定资质无对应的三级资质,上述“三级标准”调整为“二级标准”或“不分等级标准”。 2、拟重新核定资质为一级资质,人员满足相应资质一级标准要求。 (二)合并、国有企业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企业跨省变更。 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原、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技术负责人业绩。 对原、新企业相应指标审查标准同“(一)重组分立”。企业跨省变更的,需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函告省住建厅。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有企业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企业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 企业重组分立 企业合并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跨省变更 1 《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2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新企业) √ √ √ √ 3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 4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清单及相应材料(原企业) √ 5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6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7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8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9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 √ √ (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企业参照“四、企业如何申请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提交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资格、从业经历和个人业绩)业绩认定。 八、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需要报属地县市区住建局审核? 答:注册属地为无为市、南陵县、繁昌区、湾沚区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将申请材料报注册属地住建部门审核。 九、如何申请市级权限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答:登录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企业端(http://60.167.58.190:18010/szjsframeqy/qymh/frameall);点击“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信息”,同步、查看资质信息,右侧列表内确认是否可以正常下载查看该证书信息。若未生成新证书,需要在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企业端“纸质换证申请”申报纸质换证业务,审核通过后在“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查看下载证书。 十、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如何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除外)的企业,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主管部门确认后即可换证,企业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自行打印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受理换领申请后,同步注销相应的三级资质信息。 请在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领,换领后的资质证书自主管部门确认通过之日算起有效期1年。请在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资质证书延续。 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无需申请换领证书。具有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请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资质证书延续。 十一、如何申请资质证书延续? 申请省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延续申请。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资质延续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注册人员、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等需满足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省批工程监理资质和市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在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企业端(http://60.167.58.190:18010/szjsframeqy/qymh/frameall)提交延续申请。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十二、如何申请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跨市变更? 答:市外建筑企业申请迁入我市的,需经原注册属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申请部批资质证书变更的,企业提交申请由住建部审批;申请省批资质证书(不含工程监理资质)变更的,企业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需上传原注册属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申请市批资质证书(含省批工程监理资质)变更的,企业至芜湖市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2座811室,提交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原注册属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原件。 我市建筑企业申请迁出我市的,需向注册属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书面报告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按规定审核办理企业迁出申请。 十三、除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外,申请省住建厅委托我局核准和我局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附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一览表。
公司首次申请建筑装饰装修二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如何要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司首次申请建筑装饰装修二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如何要求 问: 根据(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新公司在首次申请专业承包装饰装修二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要求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我想咨询的问题如下: 1、新申请装饰装修二级资质时,二级建造师可不可以担任技术负责人。 2、在考核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时,对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业绩项目的合同额或者项目的建筑面积有没有最低要求和限制。 答:1.新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技术负责人。2.对于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需满足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业绩对面积和合同额无具体要求。
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变更注册贴条到哪里领取?单位可以代领取吗?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变更注册贴条到哪里领取?单位可以代领取吗? 问:安徽省监理工程师延续/变更注册贴条到哪里领取?现变更单位所在地是宣城市广德市。延续/变更注册贴条到哪里领取? 答:您好!已电话联系您,监理工程师变更贴条需前往滁州市领取。监理工程师证书与帖条需前往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具体地址可参阅安徽省住建厅官网《关于委托办理我省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证书发放和现场认证业务的公告》(http://dohurd.ah.gov.cn/wjgk/tzgg/54887551.html)。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劳务派遣人员证书注册的问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劳务派遣人员证书注册的问题 问: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劳务派遣人员,去年考下了二级造价师证书,目前特别头疼的事是不能注册,原因是在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单位都不能注册,不知如何解决,期待有解决的办法,非常感谢。 答:您好,您目前的情况不符合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要求,根据《关于开展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2〕9号),要求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目前,申请要件中要求核实申请人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劳动合同签署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均为聘用单位。虽然您目前的单位满足不了注册要求,但是如果您未来工作换至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要求申请初始注册。
咨询市政二级和公路养护资质办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咨询市政二级和公路养护资质办理 问:咨询市政二级和公路养护资质办理 答: 1.公路养护资质不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属于我厅负责审批的资质事项,建议咨询有关部门办理; 2.办理市政资质标准如下: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技术负责人业绩(完成过以下业绩两项,工程质量合格)。 (1)修建过城市道路; (2)修建过城市桥梁; (3)修建过排水管道工程或修建供水、中水管道工程或修建燃气管道工程或修建热力管道工程; (4)修建4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项;或修建5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排水泵站1座; (5)修建2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1项; (6)修建过城市隧道工程; (7)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1项。 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标准要求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标准要求 问:请问办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技术负责人 高级工程师专业为 电气自控 行不行;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管理经历满8年是指发证满八年,还是从毕业开始从事本行业管理经历满八年即可;能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网查询到的职称是否还需要上传评审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技对中级技术工人是否有专业要求。 答: 1.电气自控职称专业符合用做申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技术负责人职称; 2.资质标准要求的是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历; 3.无需上传评审表; 4.资质标准中申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对技术工人工种专业无具体要求。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见解答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见解答 1、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还可以在省厅申请办理吗?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2023年9月15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废止,省厅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试点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审批。 2、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如何申报? 答: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等资质重新核定的,根据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企业将生成的ZBB数据包及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 授权委托书)报送至省厅,再由省厅转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进行受理。 注意事项: 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申请资质的企业业绩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除房建、市政类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须按上述要求标记数据等级外,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②持有省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等资质重新核定的,需省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3、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省厅核发的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是否要办理延期?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办理流程:企业注册并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法人用户账号,在“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选择相应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认定(延续)事项进行在线办理。 注意事项: ①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延续的资质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由省厅审批的资质、企业通过直接换证或简单变更等方式将原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资质证书换成省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上述资质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事项。 ②省厅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核发的资质证书(包括升级、增项、换证、简单变更、重组分立、吸收合并、重新核定等方式取得的试点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申请延续前需省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③企业办理资质延续申请材料按照住建部资质申报系统要求提供或填报。 4、持有原住建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事项前如何获取省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答:企业提交材料至省厅窗口办理。 材料要求:①企业资质核查申请(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 企业资质核查申请);②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 授权委托书);③原住建部证书(证书编号:D135*****/A135******/B135******/E135*****)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持有部批资质证书没有换成省厅资质证书的企业是否需要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答:不需要,企业可登入住建部系统直接申请办理资质延续。 6、持有下放试点审批的资质证书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事项前如何获取省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答:企业提交材料至省厅窗口办理。 材料要求:①企业资质核查申请(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企业资质核查申请);②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 授权委托书);③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5*****/A235******/B235******/E235*****)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持有的同一张资质证书上既有省厅审批的试点资质,又有省厅原审批权限内资质的,试点资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后如何打印证书? 答:需要先办理省厅审批的试点资质的延续事项,待延续换证取得部批新证书后,至省厅系统提交换证申请。例如:A企业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市政总承包二级资质,需要先至住建部办理建筑一级资质延续,取得证书后再至省厅系统提交市政二级资质的换证申请。 注册地在省外的企业,由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我厅,我厅收到函件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8、持有下放试点审批的资质证书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升级、重组分立、新申请、增项事项前如何获取省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答:企业提交材料至省厅窗口办理。 材料要求:①企业资质核查申请(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企业资质核查申请(升级、重组分立、新申请、增项));②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 授权委托书);③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5*****/A235******/B235******/E235*****)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④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打印出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九、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经理)名单;十一、从事工程设计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 注意事项: ①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的企业,企业资质核查申请表中同时填写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9、部批证书延续通过取得新证书后,如何更新省厅政务系统数据? 答:持有住建部资质,且未具备省厅审批资质,请提交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建设部通过的公告号及授权委托书邮寄至省厅窗口(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省厅政务中心,0591-87674698)办理备案。 10. 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技术负责人需要考核业绩吗? 答:不考核。企业无需提交《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11.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材料需要提交吗? 答:需要提交。 12.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材料需要提交吗? 答:不需要。 13. 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主要人员的社保怎么考核? 答: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为申报资质延续的人员缴纳社保。其中:1、技术负责人需提交资质延续申报前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若技术负责人同时担任注册建造师的,则不考核)。2、注册建造师以建造师注册为准,无需提交社保缴费凭证。3、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的社保以承诺的方式提交[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建筑业企业)中如实列明]。 14. 建筑业、工程勘察企业申请延续的,技术装备如何考核? 答: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此次资质延续技术装备材料以承诺的方式提交[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中如实列明]。 15. 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工程测量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专业丙级等资质)可否一起申请延续? 答:不可以。请按照《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4号)文件要求办理换证。换证后的资质延续工作另行通知。 16. 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延续的,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业绩除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是否还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答:不需要。 17. 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答:不可以。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延续”事项要求,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18. 资质延续申请所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有年龄的限制? 答: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提交的注册人员年龄应符合相应注册管理规定的法定年限。 19. 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年龄未达到60周岁,但已办理退休手续,这种情形是否可以? 答:可以,但须提供该人员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自受理之日起算)的劳动合同和退休证明。